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析我国公众参与原则

浅析我国公众参与原则作者:何静来源:《各界·下半月》2017年第03期摘要: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已严重影响到公民的生活质量,并且严重影响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展示大国风范,基于此,有必要提高公民个人素质,呼吁全民参与。
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为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提供良好的平台。
关键词:公众参与原则;公益诉讼;政府;环境保护;环境活动伴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逐渐扩大,生产能力日益提升,公众从自然界中获取的资源不断增加,被利用之后产生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规模化的不断完善,生产过程中环境破坏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在我国环保NGO的基础之上,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得以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一、公众参与的基本问题分析(一)公众参与的概念公众参与指任何公民有权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权益相关的环境保护的开发决策等活动中来,同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此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决策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与需求相吻合。
在环境法上,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公众有权参与环境问题的决策和管理,同时对环境行政管理活动和其他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必要性1.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公众参与的主体,公众参与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最生动的体现。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保参与制度是广大公民根本利益的需求;并且能够很好地完善市场和政府调节在环保领域中的缺陷;有助于减少环境侵害事件的发生及环境纠纷的有效处理;有利于深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维护公民环境权利益,从本质上改善我国环境质量的现状。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摘要:要理解公众参与原则,就必须对该原则所蕴含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公众参与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推动力量,是环境法制革新的民主化方向,,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新时期,要坚持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逐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创新公众参与方法,创造公众参与条件,不断丰富中国环境法的新内涵,认真践行中国环境法的新使命。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基本原则;制度完善1、前言在我国,环境保护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环境质量的好坏会影响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
保持一个良好的、清洁、舒适的环境,既是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
因此,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的原则在20 世纪80年代末才正式确立。
这一原则的明确化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环境保护和发展方面起到了指引和宣传的作用,也调动了公众。
参与的积极性。
然而这一原则的确立到现在也不过是短短20年的时间,尽管积极作用应该给予肯定,可是它的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
2、公众参与原则定义与理论依据2.1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利益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所调整的利益的特殊性。
环境法的使命是保护环境,而环境的基本特点是其整体性。
环境法所要保护的环境或者说环境整体本质上是人类的利益,而不是人类个体的利益[1]。
"环境法不是为个人私利而忙碌的法,而是为人类共同利益而设计的法"[2]。
环境法调整人类整体利益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中的公众的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利益相关者或利害关系相关者,也不能仅限于一定数量的人或团体。
因为环境是人类的整体利益,对于一国而言是就是指一国民众整体的利益,这种利益既需要居住于环渤海湾地区群众的广泛参与,也需要居住于云南地区民众的参与。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环保的效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入研究公众参与问题,对其法理依据及立法实践作进一步的考察,探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对于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自身利益,且有利于环境保护。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也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司法过程看,它是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主要途径。
”②它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普遍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浅析公众参与原则浅析公众参与原则摘要:公众参与这一环境管理与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抽象性造成适用上的不便,甚至使得其在立法与实践的诸多环节都处于尴尬境地。
那么,这一体现环境人权、贯彻民主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原则,如何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呢?本人试从环境权的角度进行解读,集中阐释了环境权对公众参与原则实现的促进及基础性作用,并就相关的立法问题尤其是公众参与原则的最终实现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
关键字:公共参与原则环境权立法完善环境资源作为最为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显著的消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与每个公民密切相关,因此公众参与这一民主性原则必然成为环境管理及现代环境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根源于环保事业的全局性,其核心内容为所有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参与环保事业。
然而,公众参与原则这至关重要的民主原则不应单纯具有宣言性质、体现为抽象的指导意义,更不应是“空中楼阁”,其坚实的根基应该就是公民的环境权。
下面我将从三方面就此问题进行论证。
一、环境权的崛起与公众参与原则的发展环境权理论的崛起大大促进了公民参与原则这一环境管理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发展与具体化。
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
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环境权理论的产生一方面是战后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高涨的结果,同时又是摆脱公害救济理论困境的尝试。
环境权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基于此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
”故而,不论是“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抑或“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无不体现出了公众参与的原则。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

对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解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
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
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
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
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
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
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
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
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
,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
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第三…每个公民有权对环保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即环境知情权。
应保证公众获得各种环境资料的权利,包括公众所在国家、地区、区域环境状况的资料,公众所关系的开发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可能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对策的资料等。
浅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2 0世纪 6 年 代 以后,随着全 球环境危机出现。 O 对 与 自身密 切相 关 的环 境要 素是否 拥有权利 这一
问题引起 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 因为按照传统 民法. 公 民对空气 、 阳光 、 水等环 境要素是没有任 何权利 的。 16 年 , 9 0 针对公 民在 良好 的环境 生活的法律依据是 什么的提 问, 国密执安大 学的萨克斯教授提 出了 美 “ 环境公共财产论 ’ 环境公共委 托论 ” , 和“ 的理论。他 认为 , 鉴于 空气 、 、 水 阳光等环境要素 之于人类生活
刘 洪
( 武汉大 学 , 湖北武 汉 ,3 0 2 40 7)
摘 要 : 众 参 与原 则 是 环 境保 护 法最 重要 的 原 则 之 一 。 解决 中 国环境 问题 的 重 要途 径 , 众 参 与环 境 保 护 公 是 公 的程度 。 直接 体 现 着 一个 国家 环境 意识 、 生态 文 明 的发 育 程度 和可 持 续 发 展 的水 平 。 从 明 确公 民 的环 境 参 与权 、
基础 , 公众参与环境管 理的积 极性大 为高涨 。但 使
是 我们必 须认识到 ,这种 公众 参 与是不完 整 的, 公 众并没有真 正参 与到环保 活动 当中, 因为当公众 的 环境权益 遭受 侵害 时 , 却无 法寻 求法 律 救济 , 究其 原 因,是 因为这种 公众 参与 缺 乏法律 上 的权 利基 础 。因此 , 在此观点的基础上又有学者提 出了“ 环境
文章编号:0 8 7 4 ( 0 ) — 0 8 0 10 — 3 62 90 00 — 3 0 4
公众 参与原则 是环境 保护 法 中的一 个基本 但
却重要 的原则 , 是环境 法 的精 髓和 灵魂 , 其作 为构
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p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自我调控的、对发展后果负责的发展,它要求赋予法律主体以多种权利、自由及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其实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价值观与要求的体现。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社会发展的方向,它包含了人与环境的和谐、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和谐。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各异,有些地区只有长期居住才会掌握真实情况。
因此,信息成本相当高昂,如果决策错误影响面又非常之深广,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
1.2公众参与有利于政府环境管理公众参与是对国家环境管理活动实现监督的有效途径。
由于环境资源的价值多元性,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目标也是多元的,任何国家都还没有可以将环境资源管理的所有方面囊括至一个公共权力机构的作法。
在公共权力设置过程中,如将同一类权力分散于多个公共权力机构时,极易造成机构之间的竞争,其负面效应是各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去追求短期效益,无法实现其权力的真正目的,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
正因如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为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的制约机制尤为重要。
通过公众参与建立起来的公众监督机制,是防止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防止因行政主体权力竞争而导致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悲剧的良好方式。
二、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2.1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公众参与的范围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展是当代环境立法的趋势。
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任何机关,只要它的行为属于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行为,公众就可以参与到其中去,对其进行评价和监督。
法国的《环境法典》也规定,国家、地区、省、市镇、公有机构、合资企业在从事涉及全国利益的大型公共治理项目时,在该项目的制定阶段,必须组织相关的公众审议,让公众充分了解该项目的影响,并参与到其决策中去。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概念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概念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过程中,积极鼓励、支持和保障公众的广泛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民主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使公众能够了解和参与环境决策,并通过参与来保障环境权益和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众参与原则的核心是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平等、有效的参与机制,确保公众能够全面了解和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包括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参与决策和监督评估,具体形式可以是公众听证会、公众座谈会、社区意见征集、环境影响评价等。
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法律法规中得到广泛应用,不仅涉及国家层面的环境政策制定,也包括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划、环境监管和环境治理等。
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公众参与可以提升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众具有各种各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环境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和建议,降低决策的盲目性和错误性。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决策对公众具有直接的影响,公众参与可以提供合法性的保障,确保决策符合法律和社会的正当期望。
公众参与还可以促进决策的可持续性,使其能够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防护的有效性和责任感。
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公众可以监督环境决策的实施和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促使环境防护的落实和改进。
此外,公众参与还可以提升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责任感,通过参与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和透明度不足的问题。
政府在环境决策中拥有重要的信息和资源,而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估环境决策的影响。
其次是公众参与能力和意愿的不足。
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专业能力和参与意愿存在差异,很多公众对环境问题缺乏了解和兴趣,容易被利益集团左右。
再次是参与过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公众参与过程被操控、决策结果被预设的情况,公众参与的机会和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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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指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英文摘要】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ecology destroy is serious day by day,the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obtains more and more value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activities that the public hav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equally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decision-making,law enforcement,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etc. based on discussing the rationale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its existing ques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and proposed the legislationsuggestions to consummate them.【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right of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protection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
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
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是一个群体概念。
但凡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
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
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一)公共信托理论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要素当作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看待,而对其生态属性却知之甚少。
兼之由于大多数环境要素具有不可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特性,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而予以保护,事实上,政府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基本上是持放任的态度。
这直接导致人们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对环境进行掠夺式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环境质量不可逆转地恶化。
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的理论。
他认为,鉴于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之于人类生活不可或缺,我们应该摒弃将环境要素当作“自由财产”的传统做法,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将其视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国民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这些“公共财产”,将其委托给国家,由国家加以管理,国民与国家之间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国家作为全体共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不得滥用委托权,应当对环境资源予以保护和维持。
该理论将环境要素界定为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确立了财产上的法律关系,打破了过去环境资源无主的局面,既有利于法律对环境要素的开发和利用行为进行调整,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也为国民参与环境管理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结束了环境要素无人管理的历史。
国家环境管理权力的来源和权力获得的正当性,也在国家和国民之间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国民得基于此对国家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而让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无疑就是对政府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最佳机制安排。
这种公众参与的范围是狭窄的,并没有其应有的所有内涵,公众并未能直接参与环境管理,公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无法寻求法律救济。
于是,有人以“公共财产论”和“公共委托论”为基础,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理论,认为环境权才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坚实基础。
(二)环境权理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是人的一项应有权利。
环境权的提出反映了新的社会价值观和生态理念。
目前,虽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在其宪法或相关环境立法中都规定了环境权,但是,由于环境权概念的内涵模糊,对其概念的确定性国际社会及法学界并未达成共识。
李步云先生曾论述过人权的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状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需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此种权利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环境权就是这样的一种权利,它产生于人类保护环境实际需要中,源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它是人的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制定或认可,使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如何去保护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实有权利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应享受到的权利,它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最终归宿。
环境权作为人的应有权利,它转变为法定权利、实有权利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它需要国家在法律上、制度上提供切实的保障,即法律的制定认可和制度的构建同等重要。
将环境权分为程序性的权利和实体性的权利分别进行研究,对保障环境权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
公众参与权正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
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将有助于环境权逐步地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转化。
因为程序性权利是实体性权利实现的途径。
所以,在宪法和相关环境立法中首先确认公众参与权,将有助于环境权的最终实现。
因为,当公民的环境权被侵害时,正是程序性权利的存在和良好地运转才使环境权得到维护和保障。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宪法依据。
早在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就已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为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
”《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由上可知,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不够完善:首先,就环境的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其次,就公众监督污染企业和环保主管机关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亦相当薄弱。
最后,就政府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而言,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但仍欠缺相关的配套规定,实际运作上亦然。
这导致除每年在“地球环保日”、“植树节”等重大节日环保机关会走上街头或通过媒体做一些宣传之外,平时缺乏与公众近距离、深层次的沟通。
具体表现为:其一,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
这与公众参与的根本性质有很大差距,与实现环境法目的所要求的公众参与相差甚远。
其二,现行立法中已有的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
公众参与的范围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展是当代环境立法的趋势。
如法国的《环境法典》规定,国家、地区、省、市镇、公有机构、合资企业在从事涉及全国利益的大型公共治理项目时,在该项目的制定阶段,必须组织相关的公众审议,让公众充分了解该项目的影响,并参与到其决策中去 .而中国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公众可以参与的范围相对来说是狭小的。
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规定了建设项目和规划可以有公众参与的机会,忽视了国家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战略方面,而恰恰在这些方面很容易对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因为这些宏观的环境措施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如果缺少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其决策失误的比率无疑是较高的。
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而这些条件并非仅靠环境立法所能解决的,但我国目前整个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都十分缺乏,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参与国家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及其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地位。
更没有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的激励机制,使得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其一,我国的环境立法多数产生于八、九十年代,那时中国的经济刚刚起飞,环境问题还不甚明显,因此相关法律的立法重心在于环境资源的经济功能。
其二,我国环境保护的社会大环境和舆论氛围存在弊端。
环境保护观念的培育,受到社会舆论氛围的影响。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发展经济,往往过多追求硬性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对柔性的环境加以保护。
这种发展目标的定位,使得社会上减少了对环境保护进行必要的宣传工作,从而影响到生态环境的维护和发展,也阻碍了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环保行为的实施。
其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信息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
综上,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修改和完善,并具体化为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