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夜景设施提档升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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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石政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支持夜经济建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6日石家庄市关于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夜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城市活力,促进消费升级,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国际化城市建设,现制定如下措施:一、完善夜经济建设工作机制。

调整完善市夜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为本级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方案、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本地夜经济建设工作。

各夜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方案开展工作。

加强街区管理,每个街区要有一个统一的运营管理公司,统筹协调管理各类事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夜经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优化夜间公共交通服务。

周末和节假日,适当延长地铁运营时间。

做好公共交通运输保障,重点商业街区和重点商圈区域周边,途径主干线路公交车运营时间延长到23∶00以后,适当增加道路限时停放车位,23∶00前停车收费标准不高于白天,部分区域实行限时免费,加强出租车、网约车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局、市轨道办)三、培育夜消费风情街区。

制定全市商业街区建设发展规划,推动各街区按照“一街一案”标准制定建设提升规划。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夜经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夜经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夜经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2]38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1【实施日期】2012.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夜经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2012年夜经济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石家庄市2012年夜经济建设工作方案为推进全市夜经济建设向多领域、深层次、品牌化发展,全面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总结去年全市夜经济工作全面铺开的经验,紧紧围绕《石家庄市夜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以创建夜经济品牌为目标,以打造重点精品项目为重点,以强化重点活动支撑为手段,促进夜经济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为今后3-5年打造石家庄夜经济名片、促进现代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推进夜经济八大板块建设(即载体建设、延时营业、亮化美化、文化演艺、旅游观光、体育休闲、组团配套、系列活动八大板块),打造“两区”、“两带”夜经济聚焦点和核心区(“两区”即广安大街夜经济综合核心区、火车站百年广场夜经济核心区;“两带”即亲水观光游憩带、山前生态休闲带),不断提高夜经济规模化、常态化、大众化建设水平,努力形成石家庄夜经济名片,实现“一年打基础、两年出精品、三年见成果”的工作目标,拉动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3-5个百分点,力争到2014年全市夜经济零售总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20%以上。

三、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一)编制落实《石家庄市夜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引导我市夜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由市商务局牵头,与省社会科学院合作编制《石家庄市夜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石政函〔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函〔2016〕37号市内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立即研究具体操作流程和衔接办法,对于意见中明确不再作为审批要件的前置文件,1周内清理到位。

二、市招标办、采购办负责,2016年4月底前分别建立工程咨询服务类机构采购、招标工作流程和专家库。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2016年城建项目的报批工作,并提前谋划好下一年度的城建项目,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更加规范有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4日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依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城投集团等单位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及道路整修,新建及升级改造市政管网,新建沿街绿地及部分以租地形式建设的城市游园,沿街楼宇景观整治等工程适用本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大型公园等仍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条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优化(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类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比选确定;服务费在10-100万元之间的实行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确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并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5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实施区域。

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区域为桥西区、桥东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

二、收费标准。

凡在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住宅128元/平方米、非住宅108元/平方米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地下建筑面积部分按非住宅收费标准征收。

人防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经审核认定,可以按2012年的收费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缴管理。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政府收费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对没有缴纳城建收费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市房管局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需复核项目单位是否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政府收费,项目单位未取得完费证明的,需到财政部门补交相关费用并取得完费证明。

四、收费减免。

城建配套费及其他各项收费的减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0〕24号)规定,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政策外,其余一律不得减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30日——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主路主街建筑彩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主路主街建筑彩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主路主街建筑彩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7•【字号】石政办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主路主街建筑彩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71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城区主路主街建筑彩顶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石家庄市城区主路主街建筑彩顶工程实施方案为改善城市景观、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省会城市建设“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市政府决定,结合主路主街沿线建筑物外立面整修改造实施彩顶工程。

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利民惠民的理念,以提升省会形象、美化街区景观、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示范先行,逐步改造”的原则,对市区主路主街沿街建筑的平屋顶改建成彩色坡屋顶,从而优化房屋居住性能,改善建筑景观效果。

二、主要任务自今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完成主路主街和重要节点沿街建筑的平屋顶改建成彩色坡屋顶整治任务。

今年首先重点对裕华西路(西二环至苑东街)和槐安路沿街的楼房按照规划设计实施彩顶示范工程。

三、实施程序(一)项目选址。

根据市规划局主路主街整治规划,由市彩顶办召集规划、建设部门和有关区政府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确定范围。

对在三至五年内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原则上不再列入改造范围。

此项工作5月15日前完成。

(二)方案设计。

市彩顶办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沿街整治建筑物彩顶工程效果图,依照统一建设风格、统一设计标准的原则对选定楼房进行平改坡彩顶设计。

各区政府负责协调建筑物产权单位提供原设计结构图纸。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5•【字号】石政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0〕30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石家庄作为省会城市要率先发展城市夜经济,进一步集聚人气、商气、财气”的总体要求,满足市民夜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味,推进我市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发展夜经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发展夜经济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加强领导,主动服务,做好工作。

要按照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认真组织好夜消费特色街区、夜市的建设施工工作。

要充分利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以及春夏季节分别举办“购物月”、“啤酒节”等各类主题购物、餐饮消费活动,有节过节、无节造节,刺激拉动夜间消费。

二、商务部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加强对各区发展夜经济相关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大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切实为特色街区、夜市建设工作服好务、把好关。

每周向市政府汇报一次建设进展情况;每半月牵头组织各区和有关部门召开一次碰头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作,确保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文化部门负责做好夜间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延长文化场所营业时间,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

对市、区文化部门确定的文化娱乐街区内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服务项目(含歌舞厅、网吧、图书、游戏厅、演出、音像、美术品)的审批条件可不受指标、规模的限制。

切实加强文化娱乐街区引进文化产业项目力度,大力争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积极跑办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四、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各特色街区的区域特色、业态定位、消费结构等特点,统一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切实做到风格各异,特色突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丰富市民夜生活繁荣省会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丰富市民夜生活繁荣省会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石政办函[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丰富市民夜生活繁荣省会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4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丰富市民夜生活、繁荣省会夜经济,加强工作的协调和督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石家庄市丰富市民夜生活、繁荣省会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张殿奎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王勋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汤化敏市政府副秘书长罗北中市商务局局长李耀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成员:和健市商务局副局长左春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高乃善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云才市公安局副局长金永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底增勇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刘生彦市财政局副局长王群昌市园林局副局长王增喜市建设局副局长黄增国市体育局副局长田振堂市水务局副局长李淑琴市卫生局副局长王树生市旅游局副局长商业南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尹兵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杨若威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张书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耿富顺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杨慧萍市物价局副局长魏锁均市电业局副局长宗翠莹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王华平桥东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石佩裕华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喜珍长安区副区长李杰新华区副区长董成树桥西区政府党组成员陈健敏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44号)精神,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在全省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主城区路网结构趋于合理,道路网密度达到5.15公里/平方公里;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交通设施得到改善;排水防涝系统初步建立,雨水调蓄、排放能力明显增强;主城区、县城及工业园区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0%,天然气使用率达到95%;主城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8%,县城达到65%以上;主城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集中供热面积力争达到50%,县城力争达到25%;配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主城区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20兆比特每秒(Mbps),县城达到10兆比特每秒(Mbps);主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达到80%;主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85%;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0.5%,绿化覆盖率达到4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1平米。

二、重点内容(一)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设施。

推进轨道交通建设,确保1号线一期工程与3号线一期首开段(小灰楼站至新火车站段)2017年正式投用,2020年完成1、2、3号线建设及运营,积极谋划1号线北跨滹沱河、3号线东延及环城轨道工程,用2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轨道交通体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石政办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6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四日市区规范设置临时早夜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的目标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利用拆迁后道路两侧空地和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街道两侧,有选择地设置临时早夜市。

一、设置原则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石家庄市早夜市设置管理规定》,坚持“不扰民、不影响交通、不以赢利为目的”宗旨,合理布局,明确数量,“谁开办、谁管理、谁负责”。

重点面向因拆迁而失业人员,以及特困群体设置摊位。

二、设置数量初步设置早夜市39个。

新华区8个、桥西区11个、长安区3个、裕华区9个、桥东区5个、高新开发区3个。

三、设置标准(一)管理规范1机构完善,有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制度健全,有内部检查评比制度,定期检查评比,并有记录;有清扫保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并统一标志。

(二)容貌管理标准1摊位设置在拆迁后道路两侧空地或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街道两侧便道上,不得挤占机动车道和慢车道,影响车辆、行人通行;2摊位外观整齐、干净整洁;3市场内责任区无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乱搭建等现象;4无乱堆放、乱扔废弃物、乱晾晒物品等问题;5夜市电力线缆布设整齐,并保证绝对安全,杜绝私拉乱接行为;6严禁经营摊主大声喧哗、使用扩音设备招揽顾客,保证不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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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夜景设施提档升级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7]7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5
【实施日期】2007.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夜景设施提档升级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71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市区夜景设施的档次和水平,全力打造璀璨辉煌、绚丽多彩的城市夜景空间,市政府决定在前一阶段夜景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提档升级、打造精品、连线成片”的指导思想,重点对“一廊四区”内的楼宇夜景设施实施提升改造。

为做好市区夜景提档升级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力度再加大,进度再加快,质量再提高,效果再彰显,品位再提升”的指导思想,继续发扬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市区夜景设施的提档升级工作,确保11月12日石家庄解放60周年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建设任
务。

二、本次夜景提档升级工作共涉及一廊四区(一廊:指青园街-健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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