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空前增加。
环境保护事业的成功与否,不仅与政府的环境政策和执法有关,也与公众对环境问题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机会有关。
因此,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决策,不仅有助于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决策的合理性,还能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探讨其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现状1.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基础2.公众参与决策的途径公众可以通过官方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参与环境保护决策。
此外,互联网的普及也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便利,可以通过在线调查、网络论坛等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3.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效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政府对公众参与的重视程度不够,公众参与活动往往变成形式主义的过程。
其次,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水平有限,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难以真正参与决策过程。
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信息不对称在环境保护决策过程中,公众缺乏获得相关信息的渠道,无法全面了解环境问题和政府的决策依据,从而难以做出合理的参与。
2.参与决策的限制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重点是在项目决策阶段,而在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的参与较少。
公众参与的层次和范围有限,难以真正影响决策结果。
3.公众参与的影响力不足即便公众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但政府并不一定会采纳,民众的参与往往只能起到象征性的作用。
4.公众参与能力的不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需要一定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支持,但很多公众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难以有效参与。
三、促进公众参与制度发展的建议1.加强信息公开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信息的公开,提供更加全面、及时和易于理解的环境报告和决策依据,方便公众了解和参与环境保护决策。
2.建立多元平台3.加强公众参与能力培养加强公众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理解能力,提高参与决策的水平。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引言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作用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公众参与可以促进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通过公开信息,公众可以了解到环境问题的真实情况,进而对环境问题产生认识和关注。
公众参与可以增强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公众的参与,环境政策可以更加符合公众的期望和利益,从而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公众参与还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公众的参与可以拓宽环境保护的思路和方法,并且增加环境保护活动的力量和支持。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渠道不够多样化。
目前主要以听证会、公众咨询和社区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但是这些方式存在参与门槛高、覆盖范围窄等问题。
公众参与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一些案例中,公众参与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对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够重视和采纳。
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在一些情况下,公众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和维护。
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改进。
应该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
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新兴技术手段,提供在线公众参与平台,降低参与门槛,并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
应该加强公众参与的实质性意义。
在决策过程中要真正倾听公众的声音,充分尊重和采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应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保障。
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效执行,保障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促进信息公开、增强政策可持续性和提高环境保护效果的作用。
当前的公众参与制度存在多样性不足、效果不佳和法律保障不完善等问题。
为改进公众参与制度,我们应该拓宽参与渠道、加强实质性意义和完善法律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简洁范本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简洁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的有效结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本公众参与制度。
第二章参与的对象第二条参与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权益相关的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媒体等。
第三章参与的方式第四章参与的程序第四条环境决策的程序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环节,并明确参与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
第五章公众权益保障第五条公众参与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保护公众参与的权益,确保公众参与的公正、公平和开放。
第六章信息公开第六条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充分地向公众公开环境决策相关的信息,包括环境状况、影响评价报告、决策依据等。
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渠道。
第七章参与的评价第七条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参与评价机制,对公众参与的质量、效果进行评价,以提高参与的实效性和民主性。
第八章诉求处理第八条公众对环境决策有异议或诉求时,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公众参与制度规定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简洁范本,通过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可有效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公众的参与不仅可以提供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意见,也可以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希望这个范本可以在实践中发挥一定的参考价值,以促进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深入推进。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公众可以参与和影响相关事务的决策过程。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民主参与、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要求相关环境信息应向公众公开,公众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在环境敏感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公众公开评价报告,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3. 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和参与: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专家的聘任条件和参与程序,要求在环境决策和环境争议解决中征求环境保护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4.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权益。
5. 公众参与的土地征收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补偿和征地手续中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要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用于保护受影响公众的权益。
以上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公众参与机制和内容,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促进环境决策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公众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附件】:1. 《环境保护法》全文附件2. 《公众参与制度实施细则》全文附件3.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公众参与办法》全文附件4. 《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全文附件5. 十个经典案例分析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导了环境保护工作,详细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权责、环境质量目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内容。
2. 公众参与制度:是指环境保护决策过程中,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组织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环评报告等重大环境决策时,依法向公众及相关社会组织及时、公开地提供决策所需的环境信息,并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和参与。
3.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公众参与办法:是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参与的实施细则,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公众参与程序及要求。
4. 环境信息公开规定:指导国家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包括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等内容。
【正文】: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和内容1.3 研究方法和框架第二章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2.1 公众参与概述2.2 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2.3 公众参与的目的与原则第三章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3.1 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3.1.1 环境保护法的起源和发展3.1.2 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条款解读3.2 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细则3.2.1 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依据3.2.2 公众参与制度的主要内容3.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公众参与3.3.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意义和流程3.3.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条件第四章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4.1 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4.2 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和原则4.3 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制和途径第五章公众参与制度的案例分析5.1 案例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公众参与实践5.2 案例二:环境事件处理中的公众参与案例5.3 案例三:环境保护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案例【全文结束】。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

成绩: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的利益作出反应、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
它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在我国,公众参与原则通常也被表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有的人将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定义为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与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的制度。
或者环境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我国公众参与的现状分析(一)我国公众参与的立法现状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恶化以及给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民的生命健康以及正常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加重。
国家和社会开始关注和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我国的各项环境保护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且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公众参与制度也随着立法的完善而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二)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对公众参与的范围进行全面规定,在个别领域里做出明确规定。
以政府为主导,公众参与对政府依赖程度高。
我国的环境立法长期以来都是自上而下,以政府为主导,公众的环境参与亦是如此。
很多人都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当然应该由政府作主,所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不高。
常常是政府制定出某项政策或者发动某种号召,公众才开始被动响应和行动。
因此,我国的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方面是典型的“依赖政府型”,公众普遍认为政府在环保方面应付更多的责任因而对自身的环保要求不高。
(三)公众参与形式单一,缺乏激励机制。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
然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多方参与,而公众参与制度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众参与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环境保护政策的公正、科学和民主,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意义、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促进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众参与制度的意义与作用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公众参与制度的设立可以使更多的民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使决策更加科学、全面。
通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观点,可以收集到更多的信息和知识,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局部利益的偏颇,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提高环境决策的民主性公众参与制度确保了民众对环境决策的直接参与权利,使环境保护不再是政府或特定利益集团的单方面决策。
公众参与不仅仅是听取公众的意见,更是给予公众选择的机会,使公众的意见能够真正被反映和采纳,提高决策的民主性。
增强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公众参与制度的设立可以使环境保护工作更加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和公众认可度。
通过公开透明的环境决策程序,公众可以了解决策的合法性,并监督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缺乏公众参与意识和主动性目前环境保护中,部分公众缺乏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参与意识,对公众参与制度存在一定的陌生感。
同时,一些公众对环境问题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知识,难以有效地参与环境决策。
此外,政府和相关机构在公众参与制度的宣传和引导方面也存在不足,缺乏对公众参与的有效引导和动员。
公众参与意见缺乏反馈和采纳在一些环境决策中,公众的意见往往只是得到表面的听取,而没有得到充分的反馈和采纳。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公众对公众参与制度的质疑和失去信心,影响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公众参与意见的反馈和采纳应该是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公众参与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决策机制。
它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法规、规划和项目过程中,允许公众参与并就环境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安排。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政府决策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公众参与,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的需求和关切,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众接受度。
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环境法规和政策的质量。
公众参与可以引入各方利益的观点和建议,从而确保法规和政策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在环境资源规划和项目决策中,公众参与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识别潜在的环境风险和社会冲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其次,公众参与制度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公众是环境资源的直接受益者和影响者,他们对环境的关注和参与可以增加监督和管理的力度。
通过公众参与,政府可以更好地监测环境保护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实现环境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
此外,公众参与制度还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公众参与可以提高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关注和参与。
这不仅有助于改变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还可以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公众参与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些地区在公众参与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容易造成公众参与的障碍。
其次,公众参与的效果和影响力也需要进一步提升。
政府需要更加重视公众参与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其在决策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总之,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资源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公众参与,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公众需求,提高决策质量和环境保护效果。
然而,公众参与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只有通过不断改进和加强公众参与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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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摘要:近年来虽然我国总体的环境质量有所提高,但局部环境质量却呈下降趋势.2007年发生的“江苏无锡太湖水污染事件”,“安徽蚌埠企业违规排污村民频频死于怪病”等新闻事件的曝光更让我们感觉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政府虽然在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由于在环境保护上同样存在政府失灵,使我们再次将目光聚焦到广大的社会公众及致力于环保事业的非政府组织身上。
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基础理论及我国环境法中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介绍分析,针对我国环境法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一、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含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历史由来已久。
1962年卡逊的《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发表是现代环保思想的开端。
1970年4月22日一场以首次“地球日”纪念活动为序幕的保护环境的群众运动在美国已经开展起来,被认为是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
在苏联,政府也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环保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例如环境保护月等活动)发动和组织群众参加环境保护活动,极大调动了人们参与环保的积极性,使爱护环境、爱护自然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准则。
在瑞典,公众参与已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原则写进了法律。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受到有害环境活动的不利影响,都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由此可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逐步发展的过程,并且该原则已从个别国家自发的非规范性的实践逐渐发展成为公认的环境法准则。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予的权利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是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确定开发建设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目的制度。
同时也应当包括公民或组织的环境权利或公共的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依法请求救济和获得赔偿而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总体而言有三个:“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
公共信托理论是由美国人萨克斯提出的。
(一)环境公共财产理论公共财产论认为:大气、水、阳光等为人的生活所必需,同时这些自然资源具有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
每一个公民都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防止环境污染,制止污染环境的行为,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公共信托理论环境公共财产理论确实构成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理论基础,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环境既然为公共品就会出现一些人不保护环境甚至损害环境却与保护环境的人享受同样质量的环境的现象,在经济学上称这种现象为“搭便车”。
要排除这种搭便车行为却又是费时、费力和不经济的。
于是全体的环境利益主体就将属于各自的环境权利委托给一部分人行使,由这部分受托人代表广大公众委托人的利益对环境进行管理,一旦出现破坏环境的行为受托人便可以根据委托人赋予他们的权力进行调查,处罚等。
这就是公共信托理论。
在实行代议制政府的社会,通常由政府来代表公众行使环境管理权力,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
人类之所以舍弃直接民主选择代议制政府是因为他们假设由广大公民通过选举权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政府是无私的,他们能够从大局,从整体利益出发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以保证人民的利益可以达到最大化。
而事实上这些代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全体公民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也是理性人,他们有时或(如果没有制度约束时)经常会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考虑到这种情况,如果完全把希望寄托于政府的行政管理等公权力的行使上仍不能保证环境问题的解决。
(三)环境权理论在政府失职的时候,委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责任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
同时广大的公众也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要求政府公开与环境相关的信息,然后根据掌握的环境状况的信息参与到环境决策的制定、实施、监督中去。
这就是支持公众环境参与权的第三个理论:“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的概念,起始于1972 年联合国的《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第1条原则为:“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这项原则表达了人享有的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使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公民守法、公民环境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家环保事业的发展均有其积极意义。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权利,包括光照权、通风权、宁静权、眺望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资源可持续利用权等,其形式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健康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议事权、环境监督权和环境诉讼权等。
环境权的确立,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三种理论的简要评述这三种理论表明了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逐渐发展的过程。
环境公共财产理论是建立在公共财产理论基础上的,说明了公众有权利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但是这一理论没有解决所有的公众都直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参与环境管理时的协调问题,如果将这种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必然会产生混乱,从而使环境问题更加复杂。
公共信托理论是在认识到所有公众直接参与的局限性和不必要性以后提出的,更符合现实的需要也更容易操作。
但是这种理论忽视了公权力行使的局限性,疏漏了公权力出现失灵时的补救措施。
在我国对政府行为约束相对而言比较弱的实际情况,采用这一理论来指导环境立法未必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如果说公共信托理论主要依靠公权力来解决环境问题的话,那么环境权理论则更倾向于赋予公众以享受环境的私权的方式来弥补公权力的不足,所以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以阻止环境恶化,解决环境问题的。
三、我国环境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制度性规定我国环境法将公众参与制度确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这项规定为环境基本法和各专项法律、法规进一步确认公众参与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
在此基础上,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也有类似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 2002 年10月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规定对环境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规划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环境影响评价后跟踪制度。
此外,一些行政法规也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
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
这些都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四、我国环境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一)现行环境法过分强调环境管理权力忽视公众参与的权利虽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我国环境立法的一个原则,但是从上面列举的法条的实际情况来看,具体贯彻实施该原则的制度并不多,环境法中充斥着环境管理机关通过行使环境管理权对环境问题进行管理,解决。
并且在现实中也出现过公民参与环境事务却遭到环境管理机关抵制的行为,这都源于我国的环境立法并没有为公民,非政府团体等参与环境事务提供法律保障。
包括环境法中环境权主体地位的确立,环境权的保护,与环境管理机关的关系等,这在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是一个漏洞。
环境立法只规定了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的权利,有限的参与环境评估的权利,除此之外就是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这样的法律规定便导致了在现实中环境管理机关无视公民的参与权,甚至排斥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现象。
(二)法律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法律是对社会中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地规范,它是对现实中存在的现象的总结,应当具有一定的原则性,但是毕竟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还在于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所以法律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的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实施细则进行具体化。
但是就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而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例,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从字面上看确实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具体向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接受公民及单位的控告和检举的后果,对于公民及单位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这种行为是否应当予以奖励,奖励的标准,公民或单位进行控告检举所花费的费用的支付主体等问题环境法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
所以这一条在实践中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更像是一种道德义务。
《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规定了公众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参与环境决策,但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权力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是否召开、何时召开、公众享有的权利等都是由行政机关决定,根本否定了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不可能起到监督环境管理机关的作用。
(三)缺乏程序保障“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法律的一个传统,对于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而言由于实体规范都少的可怜,程序上的缺陷更是可想而知。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规定了论证会、听证会的方式,但正如上面所述其不具有操作性也是流于形式,并且方式过于单一。
在环境发达国家,公众参与的途径方面显得较为丰富,除了利用议会制度间接参与外,还可通过行政程序参与,即通过听证、诉讼、社区会议等途径直接介入个别的环保决策。
我国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现公众参与方式的多样化。
(四)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通公众自愿、自发参与环境事务的前提是对相关环境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
就我国现有的信息公开情况而言并不尽人意。
有的信息本来应当公开的却予以保密,或者只有付费才能查阅到这些信息,并且费用比较昂贵。
我国将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遵循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宗旨。
单从效力上来讲效力比较低,不一定能起到保护公众知情权的作用。
由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于环境是与公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所以通过政府公开信息的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便公民、单位行使参与权、监督权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