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肇事犯罪适用法律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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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醉驾矫正思想总结

2024年醉驾矫正思想总结

2024年醉驾矫正思想总结引言: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频发,国家对醉驾行为进行了加大打击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了对醉驾者的处罚力度。

然而,仅仅依靠惩罚措施往往难以根本解决问题,因此,在醉驾矫正方面,更应该注重思想道德教育的开展,促使醉驾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最终实现醉驾行为的全面纠正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醉驾危害的认识醉驾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也会危害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因此,加强对醉驾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是非常关键的。

政府部门应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传播醉驾危害的信息,让社会公众深刻认识到醉驾行为的严重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驾的氛围。

二、加强法律意识,严格执法监管除了宣传教育,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醉驾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并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警察部门应当严厉打击醉驾行为,提高对醉驾嫌疑人的查处率和处理效率,让醉驾者付出应有的惩罚。

同时,加大对酒店、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严禁向已饮酒的人员提供驾驶机动车辆的服务,减少醉驾发生的机会。

三、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压力醉驾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纠正。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对醉驾行为的普遍谴责和压力。

公众应该积极举报醉驾嫌疑人,让他们没有藏身之地,同时,媒体应当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舆论监督倒逼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醉驾嫌疑人,让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意识到醉驾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

四、建立完善的醉驾矫正机制,帮助醉驾者改正错误除了惩罚手段,我们还应该建立完善的醉驾矫正机制,帮助醉驾者改正错误、重塑人生。

首先,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醉驾记录系统,将每起醉驾案件都进行详细记录,形成醉驾者的个人醉驾档案,以便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工作。

关于醉驾的讨论发言稿范文

关于醉驾的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话题——醉驾。

醉驾,顾名思义,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触犯了我国刑法,是法律所不容的。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醉驾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造成了无数家庭的悲剧。

醉驾不仅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给受害者带来终身痛苦。

此外,醉驾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医疗、交通、法律等方面的负担加重。

其次,我国政府对醉驾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醉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警示广大驾驶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然而,尽管我国政府对醉驾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一些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醉驾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2. 部分驾驶员认为酒后驾车风险较低,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3. 部分驾驶员受到社会风气影响,认为酒后驾车是一种“时尚”。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醉驾治理: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醉驾的危害性,让每一位驾驶员都明白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

2. 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严处醉驾行为。

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大巡逻检查力度,对酒后驾驶行为零容忍,确保法律得以严格执行。

3. 建立健全醉驾联合惩戒机制。

将醉驾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限制其在信贷、出行等方面的权益,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驾的良好氛围。

4. 加强醉酒后代驾服务,为驾驶员提供便利。

鼓励酒后代驾服务,让驾驶员在饮酒后能够安全回家。

关于醉驾的心得体会6篇

关于醉驾的心得体会6篇

关于醉驾的心得体会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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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如何理解和适⽤刑法修正案(⼋)第⼆⼗⼆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分关注的⼀个话题。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1.醉酒驾车犯罪是⾏为犯。

⾏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车犯罪,是指⾏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犯罪情节要求。

⽽刑法修正案(⼋)同⼀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2.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般的抽象危险,⽽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个具体的危险性,⾏为⼈⼀旦实施法定的犯罪⾏为,不论是否发⽣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构成犯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的⽣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员具体判断⾏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3.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

4.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第⼆⼗⼆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刑为拘役六个⽉,这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罪名。

此前,刑法分则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为⼀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由罪。

⼆、醉酒驾车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1.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法补充。

⽴法将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作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第⼀百三⼗三条之⼀,是对原规定的补充。

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以⽴法的⽅式扩⼤了醉酒驾车⾏为的惩治范围。

2.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为,并发⽣特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酒驾法律论文

酒驾法律论文

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是这样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的处暂扣一 个月以上 3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 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 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我们再看看《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酒后驾驶犯罪又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如下: 该 刑法只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用很小的一个篇幅对此做出了规定;第一百 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致人死亡 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得到的惩罚却是如此轻,违法成 本之低,真是让人匪夷所思。 与许多汽车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不是等到醉酒者开车 造成他人死亡才处以重刑,而是平时就严格管理,将事故隐患降到最低,我们来看 看国外是如何从严治理酒后驾驶的。 ③ 美国:醉驾或以“蓄意谋杀”定罪 。 美国 是世界上拥有汽车最多的国家,共 1.7 辆,如此高的汽车密度,也造成了高车祸发 生率。 在美国,酒后驾车一经查实,随即逮捕,并列入个人档案记录。司机血液中 的酒精浓度超过 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其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住院 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当司机血 4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 0.1时,则以酒醉驾车论处。 如属首次,醉酒驾车,除了罚款 250400 美元之外,还可判处坐牢 6 个月,倘若酒 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将罚款 500 美元或坐牢一年。 美国有些还 将酒醉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者,最高刑罚?膳写λ佬獭T 诼迳理叮坪蠹莩等舯环⑾郑 艽ΨM猓挂 ?300 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 装置,这种装置对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在哥伦比亚, 交通部门会强迫违章驾驶员看一套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影片;在加利福尼亚,对酒 后开车的普通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会去参观城内停尸房, 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 日本是一个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处罚在法 律上趋严规定的国家,纵使无伤亡事故发生,最高亦处拘役 3 年④。当驾驶员血液 中酒精浓度超过 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 5 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 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醉酒开车两次以上要处六个月的徒刑,违章者被关 在特殊的监狱里,令其盘腿静坐反思,检讨自己的错误。 在 2001 年,把违法驾驶 导致死亡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 15 年,到了 2005 年,日本又将酒后驾驶导致死亡 者的最高刑期提高到 20年。 2001 年以前,日本关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 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较接近,最高只能判处 5 年有期徒刑。而 2000 5年, 发生了“小池大桥案件”,无照酒后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日本法学界 和民间人士由此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3.7 万人联暑签名要求修改法律, 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 关于 2001 年 12 月, “危险驾驶致死伤害罪”的新法通 过施行,在 2007 年还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同样严厉惩治条文,严刑的威慑力是显 见的,近年来在日本已极少发生酒后开车伤人的恶性事件。 对于超速的处罚,日本 2008 年实施的新《道路安全法》非常 ⑤严厉 。一般的超速会根据超速的多少增加 罚金。如果超速不多,需缴纳 800 美元罚款。如果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 面临服苫役半年的命运。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应该可以看出差距在哪里吧!我国的 法律对酒后罪重罚”

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 : 王瑞祥( 9 2 16 一
)男 , 士, , 硕 副教授
通讯作者 :王瑞祥 ,aguxag0 0 2 .o w nrii 2 1 @16 tm. n
天 津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完全 否定 的态度 , 即在 过失犯 罪 的心理状 态下 , 也 危害 结果 的发生 违背 了行为 人 的意 愿 。对 大多 数交通 肇事 案行 为人 主观罪 过 的认 定主要 争议 集 中在 间接故 意 和
为人主观上则表现为故意 。尽管刑法第 15 条第 2款 1 还规定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但是 , 由于 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 交通肇事罪是
收 稿 日期 : 0 00 -1 2 1-53 .
对危害结果 的最低限度是持不否定的态度 , 即放任危
害结果的发生。但过失犯罪 ( 无论是疏忽大意过失还 是过于 自 信过失) 的适 用若 干 问题探 析
王瑞祥
( 天津 市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法律系 ,天津 3 09 ) 0 11 摘 要 :醉酒驾车犯罪 日益增 多, 给社会造成 的危害越来越大 , 对此行 为法律适用 的讨论更加热 烈。文章结合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 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 的通知 , 酒驾犯罪行为主观罪过形 态的 就 认定 、 醉酒驾车与醉酒后 犯罪形 态的关系及 酒驾、 醉驾行 为应 予犯罪化等相 关 问题进 行探讨 , 以期依 法惩 处酒驾 、
方 法危害公 共 安全 罪应 该 是不 论 是 否 出现 结 果 , 应 都 定 罪处罚 , 而醉 酒驾 车需要 有后果 才定罪 , 这实 际上就
形成 悖论 。
刑法第 13条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 3 过失 , 刑法第 15条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 1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酒驾案件的探讨发言稿范文

酒驾案件的探讨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就酒驾案件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

近年来,酒驾案件频发,不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此,我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酒驾案件频发的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驾驶员缺乏法律意识,对酒驾的危害认识不足,心存侥幸,认为酒后驾车不会被发现。

2. 监管力度不足。

部分地区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不够,执法不严,导致酒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 饮酒文化的影响。

我国传统饮酒文化浓厚,一些驾驶员在聚会、宴请等场合饮酒后,仍选择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4. 社会舆论引导不足。

部分媒体对酒驾案件的报道不够深入,未能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二、酒驾案件带来的危害1. 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酒驾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痛苦。

2. 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酒驾事故往往使无辜的受害者受到伤害,而酒驾者却逍遥法外,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3. 影响社会风气。

酒驾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背道德,损害社会风气,降低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任。

三、防范酒驾案件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

2. 加大执法力度。

对酒驾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

3.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群众举报酒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4. 优化酒驾查处机制。

加强酒驾检测设备投入,提高检测效率,确保酒驾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5. 深化酒驾源头治理。

加强对餐饮、娱乐等场所的监管,倡导文明饮酒,减少酒驾发生的可能性。

总之,酒驾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防范,坚决打击酒驾违法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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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肇事犯罪适用法律的几点思考
2011年05月18日来源:人民法院报
汽车在给人们出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日渐严重的道路安全问题。

特别是随着最近几年我国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大幅增加,肇事事故频发,其中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醉驾肇事犯罪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媒体和公众往往从情感上出发,要求对醉驾肇事犯罪严惩重判,但是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审判,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评价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罪责。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近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将醉驾、飙车等高危驾驶行为直接入罪,关于醉驾肇事犯罪的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

在此,仅将笔者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作简单的阐释,不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醉驾肇事人的刑事责任承担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醉酒的人仍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
力,表明我国刑法对醉酒以后的犯罪行为并不予以宽恕的态度。

从法理依据上说,根据大陆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说,因为醉酒的人对于醉酒状态的形成有选择性,醉酒状态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自陷的,所以要对其醉酒后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从立法目的上说,是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意图遏制醉酒的人犯罪现象。

虽然这一规定解决了醉酒后犯罪行为的刑法可罚性问题,但在具体犯罪中犯罪人的主观心态需要具体分析。

醉驾肇事人在造成肇事事故的实行行为之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直接决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两罪在犯罪客体(公共安全)、犯罪客观方面(驾车行为引发事故)、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这三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具有相同性,区别就在于犯罪人的主观心态。

从醉酒程度上,有轻度、重度之分,在法律上体现为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程度。

如果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仍可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只是能力有所下降,自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但是如果行为人已经因严重醉酒处于心智障碍状态,事实上失去辨认和控制能力,则难以评价此时的犯罪心态,虽然醉驾肇事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分析其肇事事故时的主观罪过是毫无意义的,也是没有根据的。

在后一种情形下,必须借助于行为人醉酒时的主观心态的分析,如果行为人有犯罪动机,出于报复社会或泄愤等
目的,故意醉酒将自己陷入昏醉状态实施犯罪行为,则其醉驾肇事的整体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反之,则属于过失行为。

二、一次肇事事故一般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单独发生的一次肇事事故,一般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因事故结果严重就升格为更高刑罚的其他犯罪类型。

这是因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车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二,一次醉驾肇事事故的情形,行为人对事故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是过失心态,其能够预见到醉酒驾车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其意志的,这种过失心态可以从行为人醉酒驾驶时采取的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发生事故后的反应等方面表现出来;第三,发生肇事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己驾驶的车辆往往也受损严重或者行为人自己也受伤,基于正常理性人对自己生命、财产的关切,其一般也不会置自己的生命、财产于不顾,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第四,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而言,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往往难于证明,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理念在证据不足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间接故意心理,即认定行为人对于事故的危害结果发生是过失心态。

综上,笔者认为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是过失心态,应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常态。

三、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在于“放任”心态
如果醉驾肇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则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

据此,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条件有三个:(1)醉酒驾车肇事。

(2)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

《意见》所举的黎景全案和孙伟铭案,都是典型的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的主观心态,或者更准确地说,是醉酒肇事人在第一次碰撞发生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酿成更为严重的事故后果所反映出的“放任”心态。

一般来说醉酒驾车肇事的心理状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醉驾行为人在已经发生一次碰撞事故后,选择疯狂驾车逃逸,又发生连续碰撞的,如果说在肇事前行为人因为对自己技能和客观路面情况的信心从而轻信即使醉酒自己也能避免事故发生,其主观心态是过失,其避免事故发生的心态是有一定根据的,那么已然发生的事故应当能让行为人清醒,否则其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选择逃逸,事故的现实发生说明了其根本不具备避免事故发生的能力,从而否定了其轻信的依据,这时的疯狂逃逸、连续冲撞行为就是在明知其行为极有可能再次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不管不顾,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第一次碰撞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
构成要件,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数罪,应当并罚。

对《意见》的这种解读否定了司法实践中两种片面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醉酒驾车肇事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和财产的公共安全。

这种观点的不当之处在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意识到了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意志因素上,酒驾肇事行为人完全可以对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是明知的,只是轻信能够避免。

否则,认为醉酒后明知醉驾的危险性仍然上路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所有的醉驾案件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推而广之,无证驾驶、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的行为也就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了,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

第二种观点认为,伤亡结果极其严重的醉驾肇事案件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重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明显与严重伤亡结果不符,无法做到量刑均衡,这是一种典型的客观归罪的观点。

前文已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还是过失,不在于结果的严重与否,过失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有可能是极其严重的,反之,故意犯罪的危害结果也可能是非常之轻的。

四、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上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会出现大量争议,还是因为发生了醉酒驾车导致的恶性事故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确实与醉驾案件的高度危险性、结果严重性有不相称之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只把“醉酒驾车”作为了一个定罪情节,而没有作为量刑情节。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把酒后驾车作为降低定罪标准的一个情节而规定。

这意味着在符合基本的定罪标准情况下,“醉酒驾驶”这一情节并没有刑法上的特殊评价,也不成为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情节。

所以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在三年以下量刑,发生严重后果的,也只能定到七年以下。

这在当时机动车尚少,醉驾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性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的环境下,并没有什么大问题。

但是当醉驾事故频发,后果越来越严重后,社会公众和舆论普遍认为“醉酒驾驶”发生肇事事故与普通正常驾驶发生的肇事事故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性,应当区别对待,以示惩戒。

刑法修正案(八)就是针对醉酒驾车的高度危险性作出的特别规定。

但是该规定只适用于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情形。

醉驾发生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其定罪量刑与醉驾案件的高度危险性、结果严重性之间的不均衡问题仍有待于刑法的进一步完善。

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我们还是应该坚持依法审判,严格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被社会舆论所左
右,对醉驾肇事行为人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同时通过对此类醉驾案件的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遏制醉驾案件的高发态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陆建红潘洁杨华曹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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