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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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宝 丽:高管人员绩效管理办法(2013年4月)

红 宝 丽:高管人员绩效管理办法(2013年4月)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绩效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满足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规范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公正地评价考核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

现依据《公司章程》、《绩效管理制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制度,特制定《高管人员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

3名词与术语3.1高管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3.2 绩效:指一定时期内高管人员的工作表现,包括:行为、态度、专业能力等对工作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结果。

3.3 绩效管理:指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长、中、短期战略目标的进展,高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规则,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确定绩效指标,采用科学的考评方法,对高管人员进行定量与定性的评价,将绩效考核结果反馈给考核对象,以促进考核对象下一步绩效改进。

4职责4.1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战略目标与战略规划,董事长批准公司发展方向和长、中、短期战略目标,与高管人员签订《目标责任状》。

4.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董事长负责处理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申(投)诉。

4.3总经理负责其他高管人员的绩效面谈与绩效辅导工作,并审核绩效考核结果;负责对公司年度《目标责任状》中的目标分解与落实工作,批准公司年度《各部门、子公司关键绩效计划》,负责对公司年度目标与绩效指标的达成情况进行评价与改进。

4.4 各高管人员负责所管辖部门、子公司或业务范围内的目标分解与落实工作,审核公司年度《各部门、子公司关键绩效计划》,负责对所管辖的目标与绩效指标的达成情况进行评价与改进。

4.5 企业管理部受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托,负责编制公司年度《目标责任状》和《各部门、子公司关键绩效计划》,并对公司年度目标与绩效指标的达成情况进行监视和测量。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正常运作,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第五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六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也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控股股东除担任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的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八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出能进,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九条控股股东应当保证公司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防止与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和优质资产,也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劣质资产,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根据商业原则签订有关协议。

红 宝 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6-01

红 宝 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6-01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公告编号:临2010-009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5月19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通过电话确认。

会议于2010年5月29日在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与会董事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一、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芮敬功先生、陶梅娟女士、芮益民先生、姚志洪先生、梁小南先生、周勇先生、吴应宇先生、李东先生、贾叙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吴应宇先生、李东先生、贾叙东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范红女士、徐桂华先生离任后将不在公司任职。

表决结果为: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二、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3.6万元/年调整为5万元/年。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为: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三、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为了整合组织资源,提升组织运行绩效,公司对部门职能进行了梳理,决定对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进行调整,新设立工程部和研究院,撤销技术中心、技术质量部和制造部,市场部更名营销部、采购部更名为供应链管理部。

调整后的公司组织机构为八部一室一院一中心:即营销部、供应链管理部、投资部、财务部、企管部、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工程部、办公室、研究院和本部制造中心。

上市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制度

上市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制度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投资者接待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大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机构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投资者接待日”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网上和实地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投资者接待流程,明确接待标准,在公司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确保接待过程顺利,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登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南京红宝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南京红宝丽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南京红宝丽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09 月 16 日 01:04:44,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10026.000000 万人民币
注册时间:
2009-05-08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双高路 29 号
营业期限:
2009-05-08 至/
经营范围:
新型建筑材料、包装材料、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建筑装饰工程、建筑防
4.5 竞品信息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五、风险信息
5.1 被执行人信息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6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职位
监事 董事 董事,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
二、股东信息
序号 股东
股东类型
4
投资数额(万元)

推进绿色发展 彰显责任担当——2017全国企业文化(红宝丽集团)现场会在南京召开

推进绿色发展 彰显责任担当——2017全国企业文化(红宝丽集团)现场会在南京召开

推进绿色发展 彰显责任担当NEWS REPORT日前,中国企业联合会在南京召开2017全国企业文化(红宝丽集团)现场会,授予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驻会副会长尹援平,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以安,南京市政协原主席汪正生,南京市人大副主任臧正金,南京市高淳区委书记霍慧萍,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赵红,红宝丽集团董事长芮敬功等出席会议,共同见证红宝丽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揭牌。

召开此次现场会,旨在挖掘和推广红宝丽集团的企业文化典型经验,引导广大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培育社会主义先进企业文化。

红宝丽集团是一家以化学工业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环保型化工企业,成立于1987年,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集团成立30年来,始终坚持创新驱动,倡导绿色环保,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技术实力,从一个亏损严重的软泡车间,发展成为国内外享有美誉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聚醚等细分行业打破了国际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为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红宝丽集团拥有聚氨酯、异丙醇胺、保温板材以及环氧丙烷四大产业基地,主要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达50%,聚醚、异丙醇胺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在全球名列前茅,出口欧洲、中东、日本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

 尹援平在致开幕辞时指出,红宝丽集团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深刻认识到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从战略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经过多年的积淀融合、创新实践,逐步形成了具有原创性的、适合本企业的企业文化体系,走出了一条既推动自身发展、又彰显社会责任的科学发展之路。

尹援平认为,红宝丽集团一是坚持文化为魂,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引领作用,从创业时提出“做事先做文/本刊记者 张云龙报 道 REPORT——2017全国企业文化(红宝丽集团)现场会在南京召开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1262017.11REPORT 报 道人”的理念,到现在树立“成为行业引领者”的企业愿景,红宝丽集团在企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十分注重总结提炼文化理念,构建了具有较强系统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价值体系,从而使企业不管面对如何风云变幻的市场环境,都能够保持高度的文化自信和战略定力,持之以恒“做专、做精、做优、做特”,逐渐打造出独特的竞争优势。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1)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1)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

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公司投资证券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企业信用报告_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9 1.5 联系方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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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接待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网上路演、新闻采访、电子邮件与信件方式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本公司人员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相关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

公司相关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公司投资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会计报表、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及保荐代表人(需要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二)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公司应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公司投资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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