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能源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能源法律法规汇总综合类01法律法规Law1.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力01法律法规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3. 电力监管条例4.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5.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2. 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3.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煤炭01法律法规Law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5.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 煤层气产业政策7.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9. 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1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13.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1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4-14石油天然气01法律法规Law1.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新能源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1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11. 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12.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能源节约01法律法规Law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3.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核电01法律法规Law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0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场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4-9电力安全监管0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Law1.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9.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1.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2.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黑环办〔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5〕58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各燃煤发电机组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中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环保电价加价管理(一)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机组,发电企业可以将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单独打包,直接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先期验收;现有燃煤发电机组改造环保设施的,由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二)各市(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指导、告知各燃煤发电企业在环保设施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文件(附企业申请文件、验收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DCS曲线、CEMS比对报告)报省环保厅,以便申请环保电价加价。
(三)省环保厅在收到发电企业报送的验收文件(附企业申请文件、验收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DCS曲线、CEMS比对报告)等资料后,将验收结果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执行环保电价加价。
二、环保电价数据管理(一)由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有关数据审核。
地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燃煤发电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日常管理和数据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相关企业,并要求企业对反馈的问题及时回应,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资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环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企业: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实施,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先期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电力企业对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配套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梳理,具备先期验收条件的,应在发电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运行测试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电力企业可以采取分批打捆的形式向我部申请验收,并附具验收监测报告。
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增建、改造项目,电力企业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接受电力企业委托,承担验收监测的机构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环境监测站或已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科学研究院(所)。
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烟气系统所有测点的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校核检测,确保各测点数据连续一致;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烟气流速和污染物浓度,确定该断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测试设计污染物浓度最高情况下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及效果,确保治污设施质量稳定可靠。
国家发布环保电价办法:脱硫电价加价1.5分/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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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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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并将 气体 强制 输 送 到转 化 器 催 化 剂层 的各 个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随着 有色 金属 冶 炼 的快 速发 展 , 金 川 公 司 通 过 多年 的生 产实 践和 自主 研究 创 新 , 对 困扰 硫 酸 系统
点 。环形 布 气 装 置 保 证 了 烟 气 在 各 区域 的 均 衡 分 布, 克 服 了传统 转化 器 单 侧 进 气 存 在 的 横 向布 气 不 均匀 的弊 端 , 有效 提 高 了设 备运 行 效 率 。从 检测 数 据看 : 其效 果 非 常 理 想 , 7 0 0 k t / a硫 酸 系 统 投 产 后 ,
转 化 率稳 定在 9 9 . 8 %以上 。
运行 的技 术 问题 进 行 了系 统 性 优 化 。在 此 过 程 中 形成 的一 系列 技术 装 备 创 新 成果 , 对金 川 公 司 二 氧 化硫 烟气 制酸 技术 进 步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对 行 业 具 有一 定 的借鉴 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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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德 良, 刘焕安 , 赵成永 .D S -1高硅 奥 氏体 不锈 钢
板 内衬硫酸干吸塔 [ J ] .硫酸工业 , 2 0 0 5 ( 1 ) : 2 6 - 2 9 .
何春文 , 彭 国华 .金川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硫 酸 三 系
统技 术 改 造 总 结 [ J ] . 硫 酸 工业 , 2 0 1 3 ( 2 ) : 2 3 - 2 6 .
控制系统 进行 修复 和 升级 改造 。改造 后 的旧风 机 用
于3 5 0 k t / a 硫 酸 系统 , 至今 运行 良好 。S O , 风机 改 造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闽价商[2014]19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施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闽价商〔2014〕19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各相关燃煤发电企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促进燃煤发电企业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环保电价管理我省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省环保厅函告省物价局,省物价局通知省电力公司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省电力公司以燃煤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按月支付环保电价款。
二、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项考核(一)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我省考核限值要求。
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考核限值的,不予没收环保电价款;超过考核限值的,没收超限值时段相应环保电价款;超过排放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相应环保电价款5倍罚款【排放限值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
对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可免于罚款,但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环保局(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电价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第四条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
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豫环文〔2014〕175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4〕17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加强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720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一)执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从执行环保电价之日起即按“表1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核算环保电价。
(二)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的烟囱入口前烟道(脱硫系统旁路未拆除的机组为混合烟道)或烟囱上按标准含氧量折算后的CEMS数据为准。
二、加强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一)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并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应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
CEMS发生故障造成数据缺失或异常的,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按附表1要求向所在地市级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在48小时内恢复CEMS正常运行。
环保电价申请指南及核查申请模板

环保电价申请指南发电企业申请环保电价需向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附属材料:1、竣工验收监测报告、CEMS 比对监测报告(有资质第三方监测单位出具);2、电力企业锅炉烟气在线监控系统联网报告(方天公司出具);3、CEMS 验收台账(企业自行组织验收)。
注:1、CEMS验收要求。
企业CEMS进行验收时,应重点关注测点位置是否具有代表性、仪表量程是否合适(建议净烟气仪表量程按照执行排放要求的3-5倍设置)、CEMS 设备及小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参数设置是否正确、每台CEMS的设置参数是否张贴在仪表上。
CEMS操作日志应能记录参数更改等行为,并保存一年以上。
2、母管制供热发电企业需整体申请电价。
鉴于母管制发电企业难以区别不同锅炉的蒸汽量,为严格监管,新建的母管制热电企业环保电价实行整体申请,即同一母管连接的所有锅炉环保设施应同步进行申请。
已经有部分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母管制发电企业,剩余机组和锅炉验收时应整体申请。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发电企业环保电价申请、验收和比对监测报告、CEMS验收台账、在线监控系统联网报告后,首先查阅在线监控系统联网数据是否能反映企业烟气排放等数据满足环保电价考核要求,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的,至现场核查通过次日起享受相应电价。
核查申请模板关于对××机组超低排放(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进行环保核查的申请**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等文件要求,我公司对××机组进行了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为获得超低电价支持,现申请贵厅组织对××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情况进行环保核查,具体汇报如下:一、企业及机组基本情况二、环保设施改造情况(技术路线、时间节点等)三、CEMS比对监测情况,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省电力燃煤锅炉在线监控平台联网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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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4年3月28日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
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五条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环保规定同步建设环保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设施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先期单项验收。
先期单项验收结果纳入工程竣工环保总体验收。
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改造,由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环保设施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
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排放限值相应调整。
第八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并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
CEMS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限期恢复正常。
第九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点位;对所有CEMS监测仪表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把环保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企业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燃煤发电企业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告省级电网企业;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CEMS数据、燃料分析报表(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灰分等)、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喷氨系统开关时间、电场电流电压、除尘压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燃煤发电企业应按要求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历史数据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
发电企业必须存储保留完整的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
脱硫脱硝除尘DCS主要参数应逐步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
第十四条省级电网企业应建立辖区内发电企业的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发电企业的环保设施DCS和CEMS主要参数,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提供给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作为确定各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
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
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第十六条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相应时段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无法判断燃煤发电企业人为致使监测数据失真起始时间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前一季度时间起计算电量。
第十七条环保电价按照污染物种类分项考核。
单项污染物超过执行标准的,对相应单项环保电价款予以没收和罚款。
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CEMS数据为准。
超限值时段根据环保设施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
第十八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结果、CEMS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每季度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等,于下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九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环保电价款的核算、没收和罚款。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的上季度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核算环保电价款,及时下发没收环保电价款和罚款决定,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燃煤发电企业涉及环保电价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环保电价,以燃煤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按月支付环保电价款,并及时向省级价格和环保主管部门提供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时段所对应的日均电量。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定期组织对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告核查中存在问题的发电企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核查结果对没有达到污染物排放要求的发电企业没收相应环保电价款并处相应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燃煤发电企业没收的环保电价款及罚款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电力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奖励、在线监控及联网系统建设维护、环境污染防治、补贴环保电价缺口等减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燃煤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环保设施及CEMS,或环保设施及CEMS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燃煤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环保设施及CEMS,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拒报或谎报燃煤发电机组超限值排放时段所对应的电量,以及拒绝执行或未能及时执行或不按实际上网电量足额执行环保电价的,按照《价格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如实或未在规定时间向价格主管部门函告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由环境保护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时下发符合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执行环保电价通知、未足额没收前述应当没收的环保电价款并处相应罚款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鼓励群众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燃煤发电企业非正常停运环保设施的行为,经查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支持、鼓励新闻舆论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