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

合集下载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根据2008年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我市顺利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

为下一步继续衔接做好日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现就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日常土地登记问题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因此,对土地总登记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

其具体要求如下:(一)初始土地登记不发布通告。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公告:1、对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的初始土地登记,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

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天,公告内容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三)土地总登记与日常土地登记衔接问题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

并做好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的衔接,确保土地登记的全覆盖。

(四)关于"划拨决定书"问题1、2008年7月1日前,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使用至今,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不需提交"划拨决定书",日常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使用权类型栏填写"划拨"。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10.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公告
2024年第55号
关于公开征求《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细化土地管理政策单元,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准性和利用效率,自然资源部对《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进行修订。

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30日。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
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1. 《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A1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A1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A1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政许可事项内容信息表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委托书格式样板:
单位红头
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兹委托
单位同志(职务:身份证号:)全权办理我单位位于东城区
关于项目的预审手续事宜,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章:
委托单位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联系地址及电话:
委托日期:年月日
法人代表证明格式样板:
单位红头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身份证号……)。

特此证明
***单位
年月日
A2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1、流程图。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来源: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1-10-22(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

《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

《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2002年11月5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为加强划拨用地管理,严格划拨用地项目供地范围,保障国家和本市重点扶持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凡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地;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地。

(二)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国家机关安全、保密、通信设施用地。

1.党政专用通信设施;2.党政应急通信设施(含机房、线路、站点等);3.保密、安全等特殊专用设施用地。

(三)军事用地。

1.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营区、军事训练场、试验场;3.军用机场、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4.军用仓储库,军用输电、输油、输气管线;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7.其他军事设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四)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公共取水、供水、治水、排水及其管理设施;2.公共燃气生产、供应、安全防护及其管理设施;3.公共热力生产、供应、安全防护及其管理设施;4.公共交通设施(含地铁、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车站、车辆段、运营调度设施、停车场,公交车站,公交停车场、维修车间、保养厂房、燃料供应设施,公交车辆调度、管理设施等);5.公共环境卫生及其管理设施(含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特种垃圾的转运、处理、处置、粪便消纳设施等);6.污水、中水处理厂、管线、泵站、水质监测及其管理设施;7.城市防灾、减灾及其管理设施;8.市政道路、广场;9.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及防护绿地(含绿化隔离带用地)。

国土资源部令第 号《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 号《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划拨用地目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制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5.07.04•【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已经2005年市政府第81次市长办公会议、九届市委常委会第147次会议通过,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北京市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试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确保北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北京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土地资源利用的现状和供给潜力、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计划年度内市政府对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数量、用途结构、空间布局和执行的具体安排。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是指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使用的指标。

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确保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优化发展,合理配置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适度调控房地产市场。

2005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控制总量。

一级开发流程及操作实务

一级开发流程及操作实务

土地供应相关政策及操作实务一、我国土地基本知识两种土地所有权:1、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2、集体土地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供地方式):1、划拨2、有偿使用(1)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4)授权经营。

(一)划拨:1、概念: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会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范围(条件):划拨用地范围必须依据《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京政办发[2002]54号):分25项(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国家机机关办公、及安全、保密、通讯设施用地;各种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道路、广场院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家贸设施(农副产品比重达70%的新建农贸市场)、部分居住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康居住房、廉租住房、大学生公寓、集资建房等)(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水利、电力、公路、铁路、民用机场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主要是指外国领使馆、办事处用地,宗教、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用地。

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经批准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转让方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二)出让1、概念:国家把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让给土地使用者,同时要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2、出让方式协议出让、公开交易(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2002年11月5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为加强划拨用地管理,严格划拨用地项目供地范围,保障国家和本市重点扶持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凡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地;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地。

(二)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国家机关安全、保密、通信设施用地。

1.党政专用通信设施;2.党政应急通信设施(含机房、线路、站点等);3.保密、安全等特殊专用设施用地。

(三)军事用地。

1.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营区、军事训练场、试验场;3.军用机场、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4.军用仓储库,军用输电、输油、输气管线;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7.其他军事设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四)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公共取水、供水、治水、排水及其管理设施;2.公共燃气生产、供应、安全防护及其管理设施;3.公共热力生产、供应、安全防护及其管理设施;4.公共交通设施(含地铁、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车站、车辆段、运营调度设施、停车场,公交车站,公交停车场、维修车间、保养厂房、燃料供应设施,公交车辆调度、管理设施等);5.公共环境卫生及其管理设施(含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特种垃圾的转运、处理、处置、粪便消纳设施等);6.污水、中水处理厂、管线、泵站、水质监测及其管理设施;7.城市防灾、减灾及其管理设施;8.市政道路、广场;9.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及防护绿地(含绿化隔离带用地)。

(五)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区中心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国际互换局、邮政支局(所);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3.邮件转运站;4.邮运地道;5.报刊发行局;6.邮政配套设施(含邮车库、邮车停车场、邮政仓储用地、邮件装卸用地、集装容器维护调配处理场等)。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设施用地。

1.科研楼、实(试)验楼、资料馆;2.实(试)验站(场、基地);3.科学研究、调查、观测设施。

(七)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含非营利性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特教学校用地)。

1.教学、办公、实验设施,教学实习基地、训练场地;2.校(园)内非营利性文化体育设施(含会堂、体育馆、运动场、游泳池、学生及教工活动中心等);3.校(园)内生活设施(含学生宿舍、学生及教工食堂、校内单身教工宿舍等);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智障学校)的康复训练、技能训练设施;5.校外教育设施(含电化教育馆、教育电视台、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学生军训基地等)。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展览馆;2.剧场、排演场(馆)、音乐厅;3.社区文化站;4.少年宫、少年之家、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业余学校中的非营利性项目。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专科)门诊部(所)、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临床检验机构;2.各级政府所属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3.各级政府所属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卫生执法监督设施。

(十)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2.各类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池、房)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含体育场馆的停车场、道路、绿地,运动员宿舍、食堂、浴室、文化学习、健身、医疗、医务监督和身体恢复等专用设施,体育比赛和训练专用物品仓库及其管理设施等);3.用于全民健身的大众性体育活动场馆及设施。

(十一)非营利性住宅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1.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2.老年人活动站、卫生站、牛奶站、热力交换站、锅炉房、密闭式清洁站、公共卫生间。

(十二)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农贸设施用地。

1.经营农副产品比重达到70%(其中经营蔬菜的比重不低于50%)的新建市场;2.住宅楼或临街建筑首层或半地下室安排集贸市场应分摊的部分。

(十三)居住用地。

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2.实行政府限价的康居(安居)住房及廉租住房;3.大学生公寓;4.经批准的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宅项目;5.列入本市'十五'计划的危旧房改造地区内按照国家优惠政策用于安置居民的住宅;6.利用各级财政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单位自有(筹)资金,在原自用土地上建成并执行房改政策的普通住宅(含单身职工集体宿舍);7.联建、合建项目中原用地方分成的且执行房改政策的住宅;8.绿化隔离地区项目中建设的农民自住房屋部分住宅。

(十四)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2.收容遣送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3.殡葬设施。

三、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十五)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生产、管理设施及周边安全防护设施;2.油(气)生产附属配套设施;3.油(气)储藏、输送、运输设施。

(十六)煤炭设施用地。

1.煤炭生产、加工场地及其管理设施;2.煤炭生产、加工附属配套设施;3.煤炭及为矿区服务的物资储存、转运、供应、运输设施。

(十七)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枢纽工程(含挡水、泄水设施,引水(尾水)系统,分洪道,水库淹没区及附属配套、管理设施等);2.江河治理与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含堤防、河道治理、水闸、泵站、涵洞、桥梁工程和管护设施,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等);3.灌溉、排涝系统设施(含取水系统、输排水、泵站、水厂设施等);4.防汛抗旱设施;5.水文气象及水资源、水环境测报设施;6.水土保持管理设施(含管理站、苗圃、实验地、科研技术推广所等);7.城市河湖等水环境监测、整治及其管理设施。

(十八)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厂房及生产、管理设施;2.电力生产附属配套设施;3.输变电、配电设施;4.发(变)电厂厂区周围山体护坡、防护林及防排洪设施。

(十九)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含专用线)、车站及站场中非营利性设备、设施;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3.铁路专用设备、器材、材料生产设施;4.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5.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废旧料场;6.铁路附属配套设施(含环境保护设施,专用通信设施,专用供电、排水、供暖、制冷、节能设施等)。

(二十)公路交通设施用地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2.公路管理、通信、监控、安全设施;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及绿化苗圃;5.公路主枢纽,长途汽车客、货运站(场)中非营利性设施;6.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二十一)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含跑道、滑行道系统、升降带、各类机坪、机场围界、巡场路等);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含航站楼、货运库站、危险品等特殊货物业务仓库等);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设施(含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设施,航行情报、航务管理、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等);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和校验设施;5.供油系统设施(含运输、中转、储油、加油设施等);6.民用航空配套设施(含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设施,机场公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训练机场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二十二)特殊用地。

1.外事用地(指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2.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3.监狱;4.劳教所;5.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6.公检法部门建设的侦察、审判楼(庭)。

(二十三)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用地。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的(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限责任公司或企业集团,且国有股权占50%以上,其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作价入股且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5.国有企业分立后,土地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的;6.国有企业为安排下岗人员再就业,占用原厂房在企业内部兴办第三产业的(原厂房出租、转让的除外);7.国有企业的职工住宅、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8.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土地,未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且不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的;9.本条第2至6款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二十四)非营利性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改变原自用划拨土地用途,自筹资金建设的自用非营利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厂房、车间、仓库、锅炉房、实验室、配电室、车库、内部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环保、消防设施等);2.依照本市实施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政策规定和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安排,中央、市(区)属企业迁离原厂址,利用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费在其他自有用地或新增土地上重新建厂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