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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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有顺序吗

追索权有顺序吗

追索权有顺序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的持票⼈是具有追索权的,追索权是指票据持票⼈维护⾃⼰利益的权利,追索权的对象是出票⼈、背书⼈等,那么追索权有没有顺序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追索权有顺序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索权是有顺序的,追索权是属于第⼆顺序权利,⽽⽀付请求权是属于第⼀顺序的票据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向持票⼈⽀付票据⾦额的义务。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票超过提⽰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以背书⼈为被告⾏使追索权⽽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不先⾏使付款请求权⽽先⾏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条第⼆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只能在⾸先向付款⼈⾏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使追索权。

⼆、持票⼈丧失追索权的情况所谓丧失票据上的对前⼿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不能⾏使其第⼆次请求权。

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丧失追索权:(1)持票⼈向付款⼈或承兑⼈提⽰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额,持票⼈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

因此,持票⼈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消失。

(2)持票⼈由于疏忽⽽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使的时效内未⾏使追索权的,因此⽽丧失对前⼿的追索权。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是⾃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内,持票⼈个⾏使追索权,该追索权即⾏消灭。

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在票据到期前依法⾏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在票据到期时依法⾏使的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依追索权发⽣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到来之前,因发⽣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得进⾏追索的权利。

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因不获付款⽽得进⾏追索的权利。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在履⾏了⾃⼰的追索义务,向追索⼈偿还追索⾦额后,得向其前⼿追索义务⼈进⾏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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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多长时间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多长时间

一、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为多长时间
(1)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追索权行使步骤有哪些
1、保全追索权
汇票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之后才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为保全手续将丧失追索权,所以说!票据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尤为重要。

2、通知拒绝事由
一般说来,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这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做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

同时,通知拒绝事由也有期限设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3、务人自动偿还
意思就是说,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果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该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交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

6、受领和交会汇票
意思是指,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

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为何有法难依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为何有法难依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为何有法难依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7年第8期目前在海外的中国文物,一部分为海外收藏者合法收藏,通过正常贸易途径出境,这些文物不存在返还问题。

另一部分为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清末至中日战争时期因战争被掠夺的文物;二是盗掘、盗窃并走私的文物。

这些历史上流失海外的文物,尤其是被掠夺至海外的文物,应该以什么方式追索?这其中,政府和民间力量、法律和商业手段,又该扮演什么角色?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关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公约有关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公约主要是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简称1954年公约及议定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

1954年公约及议定书强调,各缔约国不仅在武装冲突时,而且在平时应对文化财产加以保护和尊重;禁止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进行盗窃、抢劫、侵占等;禁止从被占领地非法输出文物,并且要求“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将非法输出的文物向原被占领地主管当局归还”。

1970年公约承认国际合作是保护各国文化财产免遭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的最有效方法之一。

为此,公约要求缔约国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以及与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等机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国的博物馆及其他机构获取来源于另一缔约国的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并采取措施收回并归还非法进口的被盗文化财产。

1995年公约主要确立了被盗文物必须尽可能返还原属国规则;被盗文物“善意持有人”有权获得公平合理补偿规则;文物返还争议解决方式等规则。

上述国际公约及议定书构建的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监管和追索的多边合作机制,对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保护本国文化财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公约在具体适用中会面临“溯及力”与“效力范围”问题。

远连朝、郑州铁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远连朝、郑州铁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远连朝、郑州铁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30【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11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晓斐【审理法官】邵晓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远连朝;郑州铁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鄂州郑霍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远连朝郑州铁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鄂州郑霍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远连朝【当事人-公司】郑州铁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鄂州郑霍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彦蕊、屈万学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孙军辉、李宝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彦蕊、屈万学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孙军辉、李宝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彦蕊、屈万学孙军辉、李宝杰【代理律所】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远连朝【被告】郑州铁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鄂州郑霍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根据郑铁煤运公司陈述可知由于郑铁煤运公司即将合并入宁波大榭盛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即将注销法人资格,郑铁煤运公司的主营业务、工作岗位需要等将发生重大变动,目前郑铁煤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亦无法为远连朝提供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已经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且一审法院已根据远连朝的诉请支持郑铁煤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对远连朝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根据郑铁煤运公司陈述可知由于郑铁煤运公司即将合并入宁波大榭盛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即将注销法人资格,郑铁煤运公司的主营业务、工作岗位需要等将发生重大变动,目前郑铁煤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亦无法为远连朝提供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已经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且一审法院已根据远连朝的诉请支持郑铁煤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对远连朝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项目管理重点难点

项目管理重点难点

1.项目是为提供某项独特产品、服务或成果所做的临时性努力。

2.项目的特点:临时性,独特的产品、服务或成果,逐步完善。

3.项目管理就是把各种知识、技能、手段和技术应用于项目活动之中,以达到项目的要求。

项目管理是通过应用和综合诸如启动、规划、实施、监控和收尾等项目管理过程来进行的。

4.管理是由提出问题、筹划、决策和执行等多个环节组成的过程,项目管理的生命周期有概念、开发、实施、和收尾四个阶段,从过程上二者并无太大的差别。

5.项目管理与一般管理的区别中自身的特点:(1)项目管理的主体是一个临时组建的专门机构。

(2)项目管理的课题是创造特定的产品,提供特定的服务或成果。

(3)项目管理属于活动,这种活动是具有时限性的,即有起点和终点。

(4)项目管理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

6.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

项目管理的目标也被称为项目管理的约束条件,具体体现为:(1)时间目标及其控制: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避免延期。

(2)成本目标及其控制:项目在规定的成本范围内完成,避免超出预算。

(3)质量目标及其控制:项目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7.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时间、成本、质量。

8.控制一个项目目标最主要的措施是组织措施。

9.项目生命周期是指项目从起点到终点的全过程,也称为项目流程,可以划分为概念阶段、开发阶段、实施阶段、收尾阶段。

10.建设工程项目的生命周期包括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

(1)概念阶段也叫项目的启动阶段,包括构思、定义、决策。

可行性分析也叫一般机会研究,它是研究项目机会选择的最初阶段。

(2)开发阶段也叫规划阶段,包括计划和规划。

项目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由项目经理负责。

(3)实施阶段(4)收尾阶段也叫项目的结束阶段。

11.以项目在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可以将项目生命周期划分为两个基本模式:S型和J型。

S型模式又叫凹模式、慢-快-慢模式,又叫传统模式。

J型模式又叫凸模式、慢-中-快模式,又叫现代模式。

票据追索权如何行使,才不会丧失追索权利?

票据追索权如何行使,才不会丧失追索权利?

票据追索权如何行使,才不会丧失追索权利?前言:目前我国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并未加以确认,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多的争议:大部分法院认为持票人无论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线上追索通知,还是线下发《追索通知》,还是起诉讼,都可视作行使了追索权。

极少数法院认为,只有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追索通知或通过起诉,才行使票据追索权,不认可其他方式的效力。

票据权利的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二、该条所称的追索权6个月内的行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仅规定持票人需在特定期限内进行追索,但并未明确具体行使方式,各地法院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理解与适用的不同,导致票据追索权行使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企业行使追索权的方式主要为:(1)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追索(即线上追索);(2)通过发送函件、微信、短信、现场催收等方式追索(即线下追索);(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

下面将进行详细分析:(1)6个月内未线上追索,但提起了诉讼,是否丧失追索权?大部分法院均认可丧失追索权。

(2022)鲁11民终2619号、(2021)鲁01民终11897号、(2021)鲁01民终7687号、(2022)沪74民终1006号裁判观点:法律仅规定行使票据追索权应由持票人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法律并未规定行使追索权须以完成线上追索作为行使追索权的法定形式与前提条件,故《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商业汇票对前手的追索权不超过多久

商业汇票对前手的追索权不超过多久

商业汇票对前⼿的追索权不超过多久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持票⼈对前⼿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

关于商业汇票对前⼿的追索权不超过多长时间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商业汇票对前⼿的追索权不超过多久1、商业汇票付款⼈拒绝付款的,持票⼈对前⼿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1)第⼗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使⽽消灭:(⼀)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起⼆年;(⼆)持票⼈对⽀票出票⼈的权利,⾃出票⽇起六个⽉;(三)持票⼈对前⼿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六个⽉;(四)持票⼈对前⼿的再追索权,⾃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三个⽉。

票据的出票⽇、到期⽇由票据当事⼈依法确定。

(2)第六⼗⼀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可以对背书⼈、出票⼈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前,有下列情形之⼀的,持票⼈也可以⾏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或者付款⼈死亡、逃匿的;(三)承兑⼈或者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业务活动的。

⼆、票据权利有什么特征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个特征 :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由于票据⾏为具有⽆因性、要式性和独⽴性,由此产⽣的票据权利就成为⽐⼀般民事债权效⼒更强的⼀种权利,即证券性权利。

这种权利⼀经产⽣,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为⼀,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性权利。

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同时占有同⼀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次性权利。

票据权利不同于⼀般的债权。

⼀般的债权只有⼀次性的权利,⽽票据权利则为⼆次性权利,即权利⼈可先⾏使付款请求权,⼜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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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追索——“民国船王”家族对日索赔七十七年始末两艘船、四代人、七十七年。

民国时期的上海“船王”陈顺通和他的子孙们,终于从日本企业那里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日本侵华战争前夕,陈顺通将他所创办的中威公司两艘轮船租借给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后称“大同”)使用。

次年,这两艘轮船突然“神秘消失”。

从状告日本政府到起诉“大同”……整整77年,陈氏的追讨官司经过四代人的“接力”,终于有了结果。

今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轮船“BAOSTEEL EMOTION”号,迫使“三井”履行法院在7年前就做出的判决,赔偿中威船运公司和原告陈震、陈春两人1.9亿元人民币。

遗憾的是,“船王”陈顺通的第三代子孙、“中威船案”最重要主角陈春,未能等到船案最终的执行,已先于两年前离世。

这是一个经历将近一个世纪、投入几代人心血的家族传奇。

“船王”传奇20世纪初叶的上海,十里洋场,一派繁华。

这里是蜚声世界的“东方巴黎”,远东的经济、航运中心。

无数的中国家族企业在这里孕育、生长,经历繁荣和挫折,或消失于历史,或绵延至今。

陈氏家族的中威公司就诞生于此。

陈氏家族的故乡在浙江宁波冠英村。

浙江宁波人以精通商道著称于世,尤擅航运行业。

上世纪初,宁波只有一条航线通往上海,却走出了一个在世界航运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宁波帮”。

其中包括知名的实业家、“华人世界船王”包玉刚等等。

1909年,只有14岁的陈顺通乘着父亲的木船,沿着乡邻前辈的航线,懵懵懂懂地闯进了上海滩。

经过同乡的引荐,陈顺通到一家汽船公司学习航海业务。

很快,这个聪明的宁波小伙子从一个见习水手变成了海运船长。

运气总是眷顾努力的人。

1926年北伐战争中,一次偶然的机会,陈顺通成功解救了“国民党四大元老”之一的张静江,并把他安全护送到大连。

因为赏识陈顺通的勇敢机智,张静江全力举荐这位沉默寡言的年轻人担任国民航运公司的经理。

从此,陈顺通肩负起了为北伐军暗中输送军火的使命。

北伐胜利后,张静江任浙江省主席,任命陈顺通为浙江建设厅厅长兼内河招商局局长。

但是,志在海运的陈顺通不久便辞去了政界职务,雄心勃勃地决心独资创办自己的海上航运企业。

张静江听说陈顺通有此愿望,提出要将原属国民航运公司的一艘货轮“太平”号送给他。

生性要强的陈顺通没有接受无偿恩赐。

多年在上海滩商界的摸爬滚打,他获得了丰富的人脉和极好的信誉,再不是刚来的那个毛头小子了。

闻名上海的均泰钱庄经理钱声远基于对陈顺通的信任,给了他高额的贷款。

于是,陈顺通在不到四十岁时,便买下了陈家的第一艘船——“太平”号货轮。

1930年9月1日,由陈顺通任经理的中威轮船公司正式成立了。

陈顺通之所以把公司命名为“中威”,因为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家独资创办的海运公司,意为“扬中华之威”。

检修后的“太平”号货轮很快投入了运营,不足4年时间中,中威公司又向英国和澳大利亚购进了三艘货轮,命名为“新太平”、“顺丰”、“源长”。

至此,中威公司的轮船总吨位超过二万吨,在当时中国航运界居第二,跻身世界著名航运公司之列。

“中威”的航线由国内伸展到东南亚各国,他又开辟了中苏航线,北上海参崴。

陈顺通的海运生意做得顺风顺水,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船王”。

根据陈顺通之孙陈春的回忆,1936年陈顺通的母亲去世,蒋介石曾赠匾一副,上书四个大字:“母仪天下”。

可见陈氏家族确实显赫一时。

“船王”未曾想到的是,“中威”的荣光在不久后便成为了惨淡的浮云。

1936年前后,中日关系虽已经十分紧张,但是民间贸易并未中断。

这年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与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

合同中约定:将六千七百吨的“顺丰”号与另一艘五千吨的“新太平”号租给大同使用。

从船舶交付之日算起,租期为十二个日历月。

租船合同于1936年11月1日上午6时正式生效,租船人自1937年12月1日起收回船只并收取租金。

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中威”又以高额保险金,分别将两轮向日本的“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这一次,幸运之神似乎是故意“戏弄”了陈顺通——就在“中威”与日本企业“大同”的合同期内,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了“卢沟桥事变”,抗日战争爆发。

“大同”从此断绝了和“中威”的联系。

巨轮失踪抗战爆发后,为了防御日军大举入侵,国民党开启了一项战时特别措施:征收民船,自沉于重要航道,封锁江海口。

被政府征召的轮船有99艘,陈顺通仅剩的“太平”号和“源长”号,也在此列。

“太平”号是中威公司的起家之宝,本来有机会躲过沉没的命运:镇守宁波的城防司令曾找陈顺通谈判,建议用别的旧轮船同“太平”号掉包,让“太平”换一个船名继续跑海运,只是全部收入要四六分账。

陈顺通对这个建议嗤之以鼻,于是,1937年年中,“太平”号和“源长”号终于在炮火中破舱下沉了。

为支持抗战,沉船也是“爱国”,让陈顺通糟心的另有其事。

此时已是1937年末,据陈顺通长子陈洽群的日记记载,从这一年的8月16日起,“中威”就再未收到来自“大同”的租金。

更可怕的是,过了大同公司租船合同截止日数天后,大同也未按时交还“顺丰”,“新太平”两艘船。

合同期满,陈顺通心心念念的这两艘船却下落不明了。

“顺丰”和“新太平”这两艘远洋海轮是中威公司的绝对主力,占公司轮船总吨位的三分之二。

其中的“顺丰”号,是当时中国吨位最重的一艘船舶。

这两艘船找不到了,陈顺通心中的焦虑可想而知。

祸不单行,中威公司与修船业务配套的中威机器厂同期被日本人侵占。

失去了轮船和工厂的“中威”,实际上已经是无本之木。

寝食难安的陈顺通决定,冒险东渡到已成为敌国的日本,查清“顺丰”和“新太平”的情况。

他将家里珍藏的字画古董翻了出来,求助于日本友人,以民间贸易往来的名义,于1939年春买了一张机票,直飞东京。

见到“大同”的法人代表后,对方竟然告诉他,“顺丰”和“新太平”两轮都被日本海军当局强行扣截征用,大同商社也濒临破产,一时丧失了兑现合同的实际能力。

愤怒的陈顺通想找日本海军部交涉,“大同”的代表劝他:“两国正在交战,你千万不可自投罗网,当局会把你当作中国间谍抓起来,还是忍一忍再看吧。

”陈顺通陷入绝望,没有心思质疑大同公司的说法,东京之行一无所获,回到中国后,陈顺通大病了一场。

1940年,经过陈顺通的再次询问,“大同”给“中威”寄出了一张“通知函”,仍然是把一切责任推给日本海军。

“中威”的风光已彻底成为过去,“中威”破产了。

陈顺通唯一能够指望的,是他保留的船只租赁合同和保单。

此后的数十年间,这些合同和保单无数次地呈递给政府和法院,它们是“顺丰”、“新太平”存在和所属的证据,见证了数十年的追索。

汪伪政权成立后,曾派人和陈顺通交涉,主动提出愿意出面斡旋,争取尽快让日本军方归还陈家的船,但是作为交换条件,陈顺通必须出任汪伪政权的上海交通部长,同时还许诺给他以优厚的待遇:除了高额薪金外,又赔给坐落在虹口租界内的日式花园洋房一幢,保镖四名。

但是陈顺通不愿背“汉奸”的罪名,拒绝了这个提议。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被日本强掠的“顺丰”和“新太平”应该物归原主了。

此时的陈顺通刚满50岁,无所事事的他经常到上海外滩凭栏远望。

“顺丰”和“新太平”的桅杆,却没有出现在黄浦江上。

“船王”还不知道,这两艘船此时早已因触礁而永沉海底了。

追索伊始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党的接收大员们纷纷从后方飞抵上海,将大批由日伪吞并的民间企业财产揣进自己口袋里。

抗战危急时刻,国民政府曾征调民船沉船锁江,这时也该给船东们作出补偿了。

上海三十三家船东,共有三百六十万美元的抗战损失费。

但这笔钱却并没有发到船东们手中。

国民政府将这三十三家船东合并,各家应得的抗战损失费作为股金,强行成立了“复兴航运公司”。

这三百六十万美金的补偿款中,“中威”占有十分之一:三十六万美金。

陈顺通是航运界的前辈,又是航运界的抗战功臣,当时的中央交通部特授予他一级勋章。

但此时,陈顺通对国民政府已经失去信心,他不想加入“复兴航运公司”。

陈顺通长子陈洽群与蒋纬国交好,通过他的协助,陈顺通取得了蒋介石的手谕,特许中威公司退出“复兴航运公司”,但是陈家只获得了赔偿金的一半——十八万美元。

陈顺通的心里,仍然挂念着“顺丰”和“新太平”两艘船。

他把这些钱一部分投往香港,争取东山再起,一部分作为与日方交涉的活动经费。

追索之路还没开始,1947年,陈顺通被检查出胃癌晚期。

知道自己可能时间不多了,他加快了讨船的步伐。

日本战败后,“大同”依然是把所有责任推给日本海军部。

于是,在1947年2月15日,陈顺通给盟国驻日本占领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写信,请这位美国五星上将出面,敦促日本新政府维护国际公法,协助中威公司收回“顺丰”和“新太平”两艘轮船,并赔偿由于日方违约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7天后,陈顺通收到了麦克阿瑟亲笔签名的打字回信。

信中的内容让身体已十分虚弱的陈顺通深受打击。

麦克阿瑟写道:“‘顺丰’和‘新太平’二轮已在战争期间不幸灭失,‘中威’须于实物之外另求补救之道。

”这几行字让“船王”几乎当场晕厥。

在病榻上,陈顺通叫来中威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魏文翰,字斟句酌地给麦克阿瑟回信,同时提供了当年地合同副本,求他给予帮助。

这封凝聚着老“船王”最后一丝希望的复信,通过航空挂号直邮东京的麦克阿瑟,但是再未收到美国将军的一丁点回音。

两年的无望等待后,1949年11月14日,陈顺通去世,死于晚期胃癌。

最后的时刻,陈顺通仍然头脑清晰。

他立下遗嘱,托付长子陈洽群全权处理“顺丰”和“新太平”二轮的索赔事宜。

1958年春,陈洽群自上海迁居香港。

他在香港重新注册了中威公司,目的就是为了讨船。

抵港不久,他就开始尝试与“大同”联系,但是“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和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取、应由日本政府负责作答的说法搪塞。

1961年春,心有不甘的陈洽群第一次踏上日本领土,开始了陈家第二代的追索之路。

“陈洽群告日本国”在日本战后迅速崛起的上世纪60年代,陈洽群不停地穿梭于香港与东京之间。

当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二战期间负责为日军运送军火,与政府关系亲密。

“我们不好处理,都怪这场战争啊!”这样恭敬的推脱,是陈顺通从日本政府处和企业处得到最多的回复。

陈洽群的性格和老船王有很大的不同,他更倔强,也更强硬。

由于大同公司坚持1940年给“中威”“通知函”的立场,把一切责任推给日本政府,陈洽群迫不得已,只得以“大同”1940年的“通知函”为依据,在1961年转向与日本政府交涉,主张对两轮的债权和所有权。

与此同时,陈洽群也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展开调查,他发现船案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他的想象。

“中威船案”原告的主要代理律师叶鸣曾于上世纪90年代在美国报纸撰文《中威船案:五十八年旷世之讼始末》,对陈家在日本的追索过程详尽地进行了叙述。

他在文中说,陈洽群当时在日本聘请的律师经过调查告知,两艘船于1937年8月22日在日本大阪港同时被自称是日本海军的人员扣押,之后日本通信省又宣布两轮为其所有,并于1937年10月将两轮租给原租船人大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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