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民商事法律制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介绍民商事法律制度是指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规范。
它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对于民商事活动的规范非常重要,它为各种商业交易和民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和执行民商事法律制度时,有一些基本原则被广泛遵循:1.平等自由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保障市民和商业主体的平等自由。
这意味着市民和商业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可以在自由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确权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确保市民和商业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确认。
这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益、财产权益等。
3.自愿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自愿和自主选择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可以自主选择与之合作的对象,并在相互之间达成合同和协议。
4.诚实信用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强调诚实守信的原则。
市民和商业组织在经济交易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5.公平竞争原则:民商事法律制度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竞争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动力,法律应当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了广泛的领域和内容,其中一些主要的方面包括:合同法合同法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是市民和商业组织之间进行经济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方面的规则。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垄断、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公平交易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公司法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权责关系、股东权益等问题。
公司法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
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
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
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
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
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
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
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
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
民法典商业法规定速览

民法典商业法规定速览导言:民法典商业法规定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它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和制度安排。
商业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速览的形式,简要介绍民法典商业法所涉及的核心内容。
一、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商业法的基本概念之一。
根据民法典商业法的规定,商业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商业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推动经济的发展。
二、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特征之一,也是商业法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民法典商业法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原则和限制,主要包括公平竞争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商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涉及到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
商业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商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商业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虚假广告的禁止等。
商业主体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五、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商业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了特别重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商业主体在进行技术创新和商标运营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六、破产与债务重组商业法对破产和债务重组进行了规定,意在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破产和债务重组程序的规定,对于调整企业债务结构、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具有重要作用。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商法规章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章。
(1)促进企业自由原则。
有创业自由和企业自治,企业自治体现为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
(2)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商场如战场,机会瞬息万变,只有提高交易效率才能实现营利目的,表现为交易定型化,行权时限化、和时效短期化。
(3)确保交易平安原则
商事交易贵在快捷,亦在平安。
表现为强制主义(例如我国规定的市场准入)公示主义(公告)一例如公司的设立、变更等登记公式。
外观主义-例如背书连续的证明力就体现外观主义。
还有严格责任主义一例如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要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维护交易公正原则
从事交易在于营利,但受规律要求也就是交易公正体现在-公平交易、诚恳信用及情事变更原则。
总的来说商法的基本原则即能起到司法指导意义,又能法律规范商主体的基本行为,同时是保障商事交易公正、快捷、平安和效率的基本条件。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是商业活动中规范和约束各方行为的法律制度。
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下面将介绍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1. 自由原则在商业活动中,自由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体现了市场经济下个体自由与平等权利的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商业主体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行为对象。
自由原则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激发经济活力和推动商业发展。
2. 信赖原则商法中的信赖原则指商业主体在商业关系中应当遵守约定、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建立互信关系。
信赖原则是商法运作的基础,有利于维持商业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已经形成的合同、约定,从而形成商业信用。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原则,它体现了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准则。
在商业关系中,双方应当在平等地位下进行交易,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公平原则的实现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商业关系,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 保护原则商法中的保护原则强调对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捍卫和保障。
保护原则的实现有利于增强商业主体的创新活力、激励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
5. 公共利益原则商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体现了商业活动对社会稳定和繁荣的贡献。
商业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保持合法、合理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的实现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福祉,推动社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信赖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维护商业秩序、促进商业发展,对于建设法治化商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主体应当遵守这些原则,加强法制意识,促进商业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章 商事账簿

第八章商事账簿【导语】现代商法上,商事账簿制度是商法上的重要制度,对于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进行以及社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保护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本章阐述了商事账簿的含义、各国法律的设立原则、商事账簿的种类、效力和法律对于其保管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归纳了商法上的商事账簿制度。
学习本章时,应参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法律对于商事账簿的设立、种类、效力、保管等各项制度的规定,理解此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第一节商事账簿概述一、商事账簿的概念商事账簿(Trade Book)是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
日本商法理论中将商事账簿分为形式商事账簿和实质商事账簿。
形式商事账簿是指按商事会计法规定所制作的账簿,专指制作账簿,也可以说是狭义的商事账簿。
实质商事账簿实质商事主体设置的反映商事主体活动的一切账簿,它在内容上不仅包括正式账簿,还包括各种会计报表、年度决算报告及各种财产债务清册,可以说是广义上的商事账簿。
本书所称商事账簿,主要是指后者。
商事账簿最初产生于古代埃及,被称为“散式账簿记”。
早期商事主体编制商事账簿,仅是为自己经营活动的便利,法律上并无强制性要求,随着行会和商事联盟的发展,商事账簿制度逐渐由习惯走向法制化。
到了资本主义阶段,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日趋密切,商事主体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对其他主体乃至市场秩序的影响越来越大,某一商事主体的经营状况已不再是其内部的事。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商事主体必须编制商事账簿,以对内显示对外披露其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而维护商事主体的自身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交易安全。
因此,各国均在其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商事账簿制度,不同程度地要求商事主体建立商事账簿,并对商事账簿的编制规则、内容等加以规范,构成了当代商法中一个独立、重要的制度。
在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账簿法,有关商事账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通则》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概述民商事法律是指规范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
民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定涉及到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个方面。
民事法律是指私人间的权益关系,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
商事法律是指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权益关系,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等。
民事法律基本规定1.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等。
人格权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财产权是指人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合同权利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2.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和条件。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个体,法人是具有法律地位和经济组织的集体。
民事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条款而应承担的责任。
4.民事诉讼:民事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
民事法律规定了诉讼请求和证据的举证责任,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1.商业合同:商事法律规定了商业合同的订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各方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合同等。
商事法律对商业合同的要件、形式、解除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公司法:商事法律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
商事法律对公司的股东权益、公司章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一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一1、单选下列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A.中国通信建设集团公司B.中国通信建设集团北京分公司C.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分行D.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支行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江南博哥)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集团分公司、银行分行、支行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故A选项正确。
2、判断题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正确答案:对3、单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时起无效。
A.履行B.订立C.被撤销D.发生纠纷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判断题承诺都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并且承诺不可以撤回。
()正确答案:错5、单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A.三个月内B.六个月内C.一年内D.三年内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6、单选脾肾阳虚型鼓胀的主方是()A.腹大胀满,脉络怒张B.腹大胀满,如囊裹水C.腹大胀满,早宽暮急D.腹大胀满,脘腹撑急E.腹大胀满,胁腹刺痛正确答案:C7、判断题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正确答案:错8、判断题具备公司成立条件,公司就能取得法人资格。
()正确答案:错9、判断题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正确答案:对10、单选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同时由乙企业提供保证该贷款的偿还,则当甲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应该应先执行()。
A.抵押权B.要求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C.银行可以任意选择A选项或者B选项D.银行应该同时选择A选项和B选项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当物保和人保同时存在时,对于执行机制没有约定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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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质押: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
破产程序
概念: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实行一审终审。
重整程序:债务或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提出申请,旨在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和解程序:为了中止破产程序进人整顿阶段,避免破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到破产分配开始前提出的,和解内容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破产和解必须先经债权人会议原则通过,再由人民法院认可之后方能生效。但它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阶段。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
应收账款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
留置
定金
消灭: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行使:应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保全: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
限制: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以无偿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在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或在丧失时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期终止后仍无人申请的票据判决无效。
提起诉讼:票据丧失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相关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公司资本制度
特点:资本法定;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格不得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破产法律制度
法律
2006年8月27日,《破产法》正式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类别
细分
内容
公司法律制度
法律
2006年1月1日,新 《公司法》开始实施,共219条。
公司的概念
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设立制度
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担保方式
保证
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时按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未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一般保证:与主债务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具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时视同连带保证。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应将决议作会议记录)
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方式有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质押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质物)移交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清算程序:包括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金、职工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担保法律制度
大事记
1995年《担保法》颁布和实施,2000年9月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担保
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分为人的、物的和定金担保。
票据行为
广义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狭义行为指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背书—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参加承兑、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
票据法律制度(95年5月通过,现行的《票据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修正并开始施行
票据定义
狭义的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是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票据功能
汇兑(异地支付)作用、支付与结算作用、融资作用(贴现)、替代货币作用(代替现金支付与结算,背书使能流通)、信用作用(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