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高技2016.42号附件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5•【文号】劳社部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31日)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充分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的扩大和培养质量的提高,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部发[1997]351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
现将修订后的《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劳动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的指导,推动高级技工学校不断完善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创新培养模式,更快更好地培养出大批高技能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评审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七年七月五日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第一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学校应以培养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技能人才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技能人才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人社办发〔2015〕10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技能人才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5〕105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和《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15〕141号)规定,经研究,2016年高技能人才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将开展“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内培训、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和技能人才师资培训三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项目(一)“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内培训项目“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国内培训项目(下简称“金蓝领”培训)是指通过邀请国内外著名高校、知名企业相关行业的教授和专家团队,采取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授课方式,培养创新型、复合型领军高技能人才的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我省各类企业及有关单位在一线岗位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培训内容:相关职业(工种)在国际上领先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国际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以及企业生产岗位或技术应用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等。
培训方式采取理论结合操作的“学-练-做”一体培训方式。
每个项目参加学员为30名,全脱产学习。
每个项目的培训周期为两周,其中,国外专家授课不少于8天。
培训职业(工种)见附件1。
(二)非遗传承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列入国家或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非遗行业企业从业人员。
培训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人才传承、保护和发展。
每个培训项目的培训时间不少于70学时。
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关于2002年度报考工人技术等级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关于2002年度报考工人技术等级的通知》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54号院属各单位: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改字…2002‟7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关于2002年度报考工人技术等级的通知‣(国工考字…2002‟0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审核,确定报考工种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报考材料报人事教育局三处,逾期不再办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2002年6月3日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改字…2002‟7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2002年3月29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十七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2年4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对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受教育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职专业设置进行指导。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高职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
第六条各地和高校应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是高校设置与调整高职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的基本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高职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高职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专业目录按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划分。
部分专业可设置专业方向。
第九条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应在专业目录中单独标注。
第十条专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修订一次;每年增补一次专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2005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2005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16•【文号】劳社厅函[2005]167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2005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我部组织开发了2005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称2005年版国家题库),包括新开发、更新了茶艺师等31个职业的36个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国家题库(附件1),以及为配合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实施“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为技师社会化考评提供技术支持而开发的焊工等15个职业共237套技师和高级技师考核试卷(附件2)。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我部正式启用2005年版国家题库,并免收试题资源配置使用费。
2005年版国家题库启用后,相应职业(工种)1999版国家题库内试题组卷不再使用。
各省级国家题库运行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情况,可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以新代旧,但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至2006年6月1日起必须全部使用新版国家题库。
附件:1.2005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题资源一览表2.2005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技师和高级技师试卷一览表二○○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2005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试题资源一览表┏━━┯━━━━━━━━━━━━━━━━┯━━━━━┯━━━━━━━━┓┃序号│职业名称│理论知识│操作技能┃┠──┼───┬────────────┼─────┼────────┨┃ 1│新开发│茶艺师│…………│┃┃│题库│││┃┠──┼───┼────────────┼─────┼────────┨┃ 2││冲印师│…………│┃┠──┼───┼────────────┼─────┼────────┨┃ 3││洗衣师│…………│┃┠──┼───┼────────────┼─────┼────────┨┃ 4││育婴员│…………│┃┠──┼───┼────────────┼─────┼────────┨┃ 5││保育员│…………│┃┠──┼───┼────────────┼─────┼────────┨┃ 6││餐厅服务员││…………┃┠──┼───┼────────────┼─────┼────────┨┃ 7││前厅服务员││…………┃┠──┼───┼────────────┼─────┼────────┨┃ 8││营养配餐员││…………┃┠──┼───┼────────────┼─────┼────────┨┃ 9││西式面点师││…………┃┠──┼───┼────────────┼─────┼────────┨┃10 ││西式烹调师││…………┃┠──┼───┼────────────┼─────┼────────┨┃11 ││修脚师││…………┃┠──┼───┼────────────┼─────┼────────┨┃12 ││营业员││…………┃┠──┼───┼────────────┼─────┼────────┨┃13 ││劳动保障协理员│…………│┃┠──┼───┼────────────┼─────┼────────┨┃14 ││音响调音员│…………│┃┠──┼───┼────────────┼─────┼────────┨┃15 ││制图员│…………│┃┠──┼───┼────────────┼─────┼────────┨┃16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17 ││贵金属首饰制作工│…………│┃┠──┼───┼────────────┼─────┼────────┨┃18 ││常用电机检修工│…………│┃┠──┼───┼────────────┼─────┼────────┨┃19 ││冷作钣金工│…………│┃┠──┼───┼────────────┼─────┼────────┨┃20 │新开发│ 车工(数控,02年标准)││……┃┃│题库│││┃┠──┼───┼────────────┼─────┼────────┨┃21 ││架子工│…… │┃┠──┼───┼────────────┼─────┼────────┨┃22 ││装饰美工│…… │┃┠──┼───┼────────────┼─────┼────────┨┃23 ││镶贴工│…… │……┃┠──┼───┼────────────┼─────┼────────┨┃24 ││涂裱工│…… │┃┠──┼───┼────────────┼─────┼────────┨┃25 │旧题库│客房服务员│…… │┃┃│更新│││┃┠──┼───┼────────────┼─────┼────────┨┃26 ││铣工(普铣)│…… │┃┠──┼───┼────────────┼─────┼────────┨┃27 ││磨工│…… │┃┠──┼───┼────────────┼─────┼────────┨┃28 ││铸造工(砂型铸造)│…… │┃┠──┼───┼────────────┼─────┼────────┨┃29 ││金属热处理工│…… │┃┠──┼───┼────────────┼─────┼────────┨┃30 ││维修电工│…… │┃┠──┼───┼────────────┼─────┼────────┨┃31 ││锅炉操作工│…… │┃┠──┴───┴────────────┼─────┼────────┨┃共31个职业,36个题库│23│13┃┠───────────────────┴─────┴────────┨┃注:1.上表中阴影部分为2005年版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资源;┃┃2.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尚处试点阶段,该职业题库暂不向全国配发。
2016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2016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6〕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6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一)评委会设置。
取消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立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因《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实行,今年暂时保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16年度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审、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仍按照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6号)进行。
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
乡镇卫生院今年只限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三)2009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病例、专题报告等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9月30日。
关于做好2016年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政工部,各主管部门(行业),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16〕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评审工作通知:一、职业(工种)范围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评审范围为国家已公布职业标准且设有技师或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工种)。
申报评审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名称、职业资格等级须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凡申报材料填写不一致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人员范围及条件(一)申报人员范围企业职工或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专业教师。
自由职业者可依其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二)申报评审技师条件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任职2年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一线人员,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1.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0年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并获得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能手称号的;3.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2年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获省行业级或市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的。
(三)申报评审高级技师条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任职3年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一线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资格:1.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从事本岗位工作满25年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2.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含国家行业级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同等以上奖励的;3.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5年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获国家级或省级技术革新成果奖励的。
(四)评审与培训考核按照评审与培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申报评审技师、高级技师须经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等培训考核合格。
三、申报评审材料报送及程序(一)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需填报以下材料1.《技师职业资格申报表》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申报表》(见附件1、2,使用A4纸打印,一式2份);2.《2016年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推荐评审简表》、《2016年破格晋升技师职业资格推荐评审简表》、《2016年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推荐评审简表》、《2016年破格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推荐评审简表》(见附件3、4、5、6,使用A3纸打印,一式5份);3.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4.反映本人2012年以来在技能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的工作总结1份;5.反映本人2012年以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成果、本人发表的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的著作、论文及技能竞赛、先进生产者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工作业绩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关于发布2016年国家企业技术中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关于发布2016年国家企
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16]268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6.12.15
【实施日期】201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16年国家企业技术
中心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6]268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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