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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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40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解决驻贵阳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企业为责任主体,以项目化推进为主要实施方式。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针对自身不同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清晰工作思路,对于条件成熟的分项目、分片区率先推进。

(二)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

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和企业分别承担。

(三)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通过移交方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共同推进“三供一业”改革。

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适用范围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四)坚持经济可行原则。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只对原有项目的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满足职工的正常生活需求,既要勤俭节约,又要安全可靠。

二、移交范围贵阳市范围内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及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等职能。

三、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贵州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驻贵州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

四、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群工中心、市维稳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法制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的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驻贵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作者:钱朝侠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10期摘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是当前政府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但由于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工作推进难度较大。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阐述了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并有针对性地探讨了做好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建议,对做好该项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建议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属于国考省、省考市、市考区指标,是一项政治任务,作为评价各市(区)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鄠邑区政府与西安市政府签订的《西安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明确了我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任务涉及的国有企业21家,其中:央属企业6家,省属企业1家,市属企业1家,区属企业13家;涉及办其他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任务的国有企业共10家,分别为教育机构1家,医疗机构2家,市政设施2家,社区5家。

经过一年多的辛勤努力,截止目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工作进展情况(一)一年来,根据工作要求成立县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市政设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确保分离移交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截止2018年5月,驻鄂6家国有企业签订供水分离移交协议,1家央企的移交协议正在走内部流程审定中,剩余1家央企正与区自来水管理处对接,签订协议任务完成率为75%;驻鄂国有企业因供气业务均由用户自行安装或尚未安装,故并不存在供气分离移交,由接收企业区建设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情况说明;供电移交工作,签订协议任务完成率为100%;供热移交工作,3家央企正在与西安华衡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对接沟通与物业捆绑移交事项,其余3家央企、1家省企均不存在供热移交,签订协议任务完成率为62.5%;物业移交工作,央属企业移交工作稳步推进,进展较快,已有3家企业与西安华衡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正式移交协议,其余3家央企都在协议内部流程审定中。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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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
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
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三供一业”宣传栏资料(2017第二期)

“三供一业”宣传栏资料(2017第二期)

三供一业政策宣传(第二期)一、国家有关政策1.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国办发〔2016〕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国发〔2016〕19号《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二、地方有关政策1.宜市国资〔2016〕23号《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气及物业管理分离移交费用测算指导意见的通知》2.宜府办文〔2017〕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国家对“分离移交”的工作目标是什么?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四、三峡集团(宜昌区域)职工家属区本次“分离移交”的业务范围有哪些?三峡集团(宜昌区域)各单位承担的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含供暖供冷)及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等职能。

1、主城区10个小区的供电范围:小区、小区、小区…….接收方:宜昌供电公司实施方案:由供电公司进行移交项目改造并接收,资产移交给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与住户签订供电协议,按市场价格向住户收取电费。

2、主城区12个小区的供水范围:小区、小区、小区…….。

接收方:宜昌三峡水务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水务分公司实施方案:由水务公司进行移交项目改造并接收,资产移交给水务公司,供水公司与住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市场价格向住户收取水费。

3、15个小区供电范围:小区、小区、小区…接收方:宜昌供电公司实施方案:由供电公司进行移交项目改造并接收,供电公司与住户签订供电协议,按市场价格向住户收取电费。

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5.15•【文号】国资发改革〔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精神,剥离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

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二、主要任务(一)市政设施移交范围。

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中央企业或省属国有企业所属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承担生活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原则上划转地方政府管理。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发〔X〕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剥离我县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剥离我县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负担,妥善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竞争,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坏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企社分开。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推进、分步实施。

针对不同企业承担的不同办社会职能情况,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

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属地管理。

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做好归口交接;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落地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指导督促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剥离移交工作顺利推进。

三、任务及措施(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国有企业(含中省在白企业、中省下划企业和县市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

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驻白及中央下划企业分离移交工作;按照“成熟一户、推进一户”的原则,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工作。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X〕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45号)以及《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5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X年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驻梧央企和市各级国有企业、已改制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X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X年底前基本完成。

X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

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坚持先移交后维修改造。

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三)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

针对不同企业特点,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

深入细致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福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改造协议

福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改造协议

福州市国有企业“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改造协议移交企业:(以下简称甲方)接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相关政策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供水行业有关规定,甲方现将其福州市四城区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用户、供水业务移交给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移交依据1.1《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

1.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56号)。

1.4《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

1.5《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24号)1.6福州市国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水设施改造标准及费用指导意见。

2.移交改造原则2.1需移交管理的多层(九层以下含九层)职工家属区,本次移交将由乙方实施一户一表整体改造,每户改造费用3800元(其中用户方应承担的600元/户),移交改造费用全部由甲方先行承担(其中政府补贴部分由甲方向财政部门申领)原户内为一户多表的用户,以上安装费用不含第二、三用水点等接水点的安装费用,需另行出资安装。

2.2需移交管理的高层职工家属区,本次移交将实施接收抄表到户,乙方负责实施职工家属区庭院地面管改造,每户改造费用3200元,(其中包括甲方应承担的1600元/户,福州市财政局在项目竣工审核后支付的1600元/户),移交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政府补贴由甲方申领)。

2.3属于改制、破产、关闭等非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宿舍区,本次移交将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每户改造费用600元,由甲方负责缴纳,剩余的改造工程款将由福州市财政局对改造项目竣工审核后支付给乙方;3.用户移交范围移交用户为甲方职工家属区内用户的,包括职工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及企业申请的公共用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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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号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杜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方或进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

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

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

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要求(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

2016 年开始,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

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 %。

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

国资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1)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2)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补助办法(2016 年年底前完成).(3)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

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

2016 年出台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2017 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以及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8 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

对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竟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

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50 %,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

国资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2)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3)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

2016 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

中央企业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有关地区供暖费)问题。

3.工作分工。

国资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1.政策措施。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18 号),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比例按国办发〔2011〕18 号文件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 %。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因核销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区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2.工作分工。

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照有关工作安排推进实施。

(五)集中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

对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一企一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1.政策措施,对国有困难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分别通过依法破产靖算、重整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开展集中治理。

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工作分工。

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负责制定关于加大困难中央企业治理力度的指导意见(2016 年年底前完成)。

(2)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困难企业,由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一企一策原则专项研究解决措施。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

专项小组由国资委、财政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参加。

专项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督促检查,推动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发挥地方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本工作方案未涵盖的区域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落实企业责任。

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业绩考核体系,按时出台落实措施,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

加强外部审计,严格落实承接债务的主体,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资金投入。

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用于支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财政部商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千方百计保障改革资金需求。

财政部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将有关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主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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