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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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并要求全体参与方严格执行。

二、责任分工1.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危险源监控工作的落实;2. 监理单位:负责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危险源的评估和监控,并提供必要的监管指导;3.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承担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和方案;4. 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危险源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危险源评估1. 在项目启动前,由项目负责人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涉及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并编制危险源清单;2. 评估结果应包括危险源的性质、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措施等信息;3. 危险源评估应定期更新,对项目中新增的危险源进行评估,确保安全风险得到及时掌握。

四、危险源监控1. 施工单位应根据危险源评估结果,制定危险源监控计划,并明确责任人;2. 危险源监控计划应包括危险源的核心控制措施、监控频次、监控方法等;3. 监控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严格按照监控计划进行工作;4. 监控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并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的调整。

五、应急预案1. 施工单位应制定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2. 应急预案应根据危险源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包括应对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等多种情况;3.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确保在危险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应对,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培训和教育1.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危险源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参与方的安全意识和防控能力;2. 培训内容应包括危险源的识别、防控措施的操作方法、应急处置等;3. 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应做好记录并保存,为日后的管理和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参与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等措施。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严重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环境破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处坠落、机械设备操作、电气工作、化学物品等。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因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而发生的事故,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责任制定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不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周期,减少重大危险源的发生可能性。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参与建筑施工的组织和个人。

三、重大危险源定义所谓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建筑施工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处坠落、电击、火灾、坍塌等情况。

四、责任主体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负责建筑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与协作。

五、安全监督措施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计划,包括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事故应急处理等。

2.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重大危险源。

六、安全培训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参与建筑施工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认识、风险防控措施等。

2. 安全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同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参训人员。

七、安全检查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隐患排查。

2. 安全检查应当记录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以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八、事故应急处理1. 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2.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违规处理1. 发现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未及时整改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问责,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十、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正确辨识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控制,降低和消除危险因素,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安全危险源是指在施工作业与管理业务活动中,由于施工过程的各种不符合要求的活动、物质条件(人、物、环境、管理),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及周围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环境破坏等意外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通过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及危险评价,存在着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的危险作业、活动、设施和场所。

常见重大危险源:(一)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二)地下暗挖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四)30m以上的高空作业(五)幕墙\网架\预应力张拉\6m以上的边坡施工(六)房屋拆除爆破或其他土石大爆破(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八)起重吊装工程(九)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卸装平台(十)悬挂式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十一)4.5m以上(含4.5m)模板工程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害及防治要点第一条对于建筑施工中的固有危险分析。

建筑施工风险来源主要为:高处作业、地基条件、环境因素、设备条件与成品材料、其他物质等六方面;从城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来看,应把建筑固有风险和工程项目地处城市社区环境相结合,进行城市建设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登记。

建设施工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形成主要有以下类型:坍塌、倒塌、高处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二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治要点:(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立“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建设施工安全责任制,有效开展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二)加强政府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不断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采用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适度提高工程施工安全设施为主,从而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水平,降低建筑施工安全风险。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与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级: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企业层面。

第四条国家层面负责制定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地方层面负责制定地方性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层面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内部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组织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评估第九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起重作业、井下作业、电气作业等。

第十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划定应当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评估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危险源性质、可能对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应当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数据库,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共享。

第三章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和审批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发放备案证明,并进行相应的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备案之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它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重大危险源识别和评估: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施工现场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通风、照明等方面的管理,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并定期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4. 事故应急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等方面的管理。

5. 法律责任和处罚:对于违反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追究和处罚。

总之,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防范事故具有重要的意
义。

它旨在加强建筑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施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因性质、种类、数量等问题,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危险源。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工人和公众宣传重大危险源的相关知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对相应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重大危险源的产生和影响。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和危险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工人和公众的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备,并负责其使用和维护。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各参加建单位要随时检查、控制,确保重大危险源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各参建单位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责任清楚,严格按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执行。

三、对在危险区域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到每一个操作人员。

四、定期检查危险源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并有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五、发现重大隐患,一线员工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公司安监部或分管领导。

六、项目部接到重大故隐患报告后,应立组织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按照“五定”原则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形成重大隐患治理台账。

七、隐患治理台账包括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完成治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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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1页:第一章总则
第2页: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3页:第三章危险源的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4页:第四章分级监控与管理
第5页: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6页:第六章处罚
第7页: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外来分包队伍、劳务组织。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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