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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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杜绝发生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成员企业以及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引用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三)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第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一) 重大危险源: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四)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五)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二)负责编制、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监督、检查成员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成员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四)监督、检查各成员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治理工作。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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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企业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安全生产基础上实现连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包含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

全部员工和相关部门都必需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1.重点不安全源:指具有较大不安全性和潜在危害的设备、工艺、物质或环境因素。

2.安全管理:指通过订立、实施和评估一系列安全措施,保证重点不安全源的运营和使用活动符合安全要求,防备、掌控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责任及分工1.企业总经理为安全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负总责。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帮助总经理订立、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政策和措施。

3.各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应依照职责分工,乐观参加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风险评估1.企业应使用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评估,确定其不安全性和危害程度。

2.风险评估应定期进行,对新引进的重点不安全源应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管理制度1.企业应建立健全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应急预案、操作规程、事故报告与处理程序等。

2.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人、操作流程、操作要求,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

第七条设备设施安全防护1.企业应依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重点不安全源设备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包含但不限于防火、防爆、防震等措施。

2.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八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应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应急预案和演练1.企业应订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本领。

2.应急预案应包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人员疏散和伤员救治等内容。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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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规定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对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依据《安全生产法》、《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不安全源,是指可能引起较大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事故的物质、装置、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涉及重点不安全源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划定重点不安全源安全底线和监督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章: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评估与管控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要取得或者占用显现重点不安全源的场所、设施或储存不安全物品时,应当先编制重点不安全源风险评估报告,并经有关安全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六条:重点不安全源的风险评估应当对物质本身、四周环境、可能引发的事故、整个生命周期等进行评估,确定可能产生的各种不安全和事故的概率和危害程度,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重点不安全源的管控措施应当包括防范、监控、报警、应急救援等手段,各类防护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检测合格。

第八条:重点不安全源所在单位应当订立重点不安全源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做好不安全源事故的处置。

第三章:责任归属第九条: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由全部涉及该不安全源的单位和个人共同承当。

第十条:不安全源场所全部者和经营管理者应当对重点不安全源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从事重点不安全源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监督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重点不安全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职责制,订立相应的重点不安全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安全检查。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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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结合厂站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四条术语和定义重大危险源:本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和场所,公司涉及重大危险源为LNG储配站,天然气≥50吨。

第二章分则第五条职责(一)公司一号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二)QHSE赋能群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管网运行赋能群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对燃气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形成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价:1.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场所新建、改建、扩建。

2.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

3.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应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众安全。

4.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行业标准发生变化。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分级(一)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8-20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比值之和R 作为分级指标,R的计算方法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8-2018)。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安全,预防和减少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必要的防控措施。

3. 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信息。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提前制定应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汇报事故信息,并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还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2)是一份关于安全管理的指导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措施,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法律依据:该规定第一部分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包括《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

企业在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接受政府监督。

2. 安全责任:该规定第二部分强调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制度。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 风险评估与管控:该规定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风险评估和管控的要求。

企业需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明确危险源的特性、潜在风险和可能的事故后果。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职责安保部、操作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和考核。

3 管理内容3.1 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库区内所有成品油和化工品储罐。

4管理4.1根据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4.2 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工作时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

4.3 必须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需及时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4 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

4.5 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同时每年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表》报送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对公司的所有重大危险源必须按安监局的要求如实进行网上申报。

4.6 当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4.7 每两年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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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优秀11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家人们整编的11篇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欢迎参考阅读。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篇一一、目的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危险有害因素应定期进行辨识和评估;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门。

二、管理机构职责1、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2)制定公司危险源管理规定;(3)建立健全公司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4)组织或参加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对直接监督管理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2、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2)根据公司规定,利用公司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3)完善本单位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三、登记、评估和备案1、公司、各生产单位按二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档案,各生产单位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车间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各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公司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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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杜绝发生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成员企业以及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引用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三)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第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一) 重大危险源: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四)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五)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二)负责编制、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监督、检查成员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成员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四)监督、检查各成员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治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成员企业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安全负全面责任。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一)贯彻落实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隐患治理等工作;(三)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落实好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成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一)定期获取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在公司部进行发布宣传;(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演练情况;(四)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五)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工作。

第八条成员企业生产、技术、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加强岗位操作规程与专业化作业标准的培训与执行,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符合性评价和改进;(二)对重大危险源区域涉及的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及其他主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附件进行定期的检查、检验,保障设备本质安全;(三)对重大危险源区域设置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与校验;(四)对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工艺指标控制进行定期的检查,保障工艺运行安全;(五)对重大危险源区域的电气、仪表运行安全进行定期的检查,消除电气、仪表运行安全隐患;(六)对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压力表、温度计等计量、测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每月进行一次完好性检查,建立相应的检定和检查记录;(七)做好重大危险源区域设备检修与外协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成员企业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演练情况;(三)定期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整改措施;(四)严格按照根据规定对所属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做好基础档案、台帐和记录的管理工作;(五)做好重大危险源区域设备检修与外协施工作业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辨识与评估第十条成员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十一条成员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员企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二)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2列示。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各成员企业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监控信息和安全监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联网:(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存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二)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四)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汽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六)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源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七)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1.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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