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的法理分析
对我国信访制度本质的法理学思考

门负责 处 理 人 民群 众 写 给 中央领 导 同志 的信 件 . 接
待上 访 群众 。之 后各 级 国家权 力 机关 、 党政 机关 、 司
[ 关键词 ] 信访制度 ; 本质 ; 功能定位 ; 法理 学思考
[ 中图分 类号 ] D 3 8 6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7 8 8 ( 0 20 — 09 0 10 — 4 7 2 1 )10 5 — 4
信 访 制 度 本 质 上 是 中 国特 有 的 一 项 民主 政 治 制 度 。 非法 律 制 度 。但 是 , 而 随着 我 国社 会 的变革 , 利 益格 局 的分化 、 调整 , 革 开 放 的深化 , 改 信访 制 度 在 运行 中 已经演 变 为亦 政 治 亦法 律 的制 度 . 日益 且 凸显 其 法律解 纷 属性 这 种法 律 属性 与政 治属性 叠 加 并 凸 显 权 利 救 济 任 务 的现 实 使 信 访 制 度 陷 入 矛 盾 和 困境 中 为 了走 出 困境 . 信访 成 为 群众 与 管 让 理 层 良性 互 动 的高 效通 道 .国家 有 必要 正 本 清源 . 提 供制 度 支 持 .让 信访 回归 其 民主 政治 制 度 本质 . 强 化其 民主 政治 功 能 . 载其 不 应 承担 的 法律 解 纷 卸 功 能 . 法律 解纷 功 能还 给法 院 。 将
[ 稿 日期 ]0 10 — 0 收 2 1- 8 2
国家 的 主人 人 民是一 个抽 象 的政 治概 念 . 体 到 具 政 治参 与 活动 .公 民个 体 和大 众集 体应 该 是 主体 。 在 我 国 . 民个 体 和大 众集 体参 与 民主政 治 的渠 道 公 其 实很 少 .早期 主 要有 泛泛 的献 言献策 和信访 . 近 期 主要 有信访 和 人大立 法参 与 从使用 效率 和效果
信访工作法法治化政策法规宣传总结

信访工作法法治化政策法规宣传总结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信访工作是政府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为了规范和优化信访工作,提高其法治化水平,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此来指导和规范信访工作的进行。
本文将对信访工作法治化政策法规进行总结和宣传,以便更好地促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一、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信访工作不断受到关注和重视。
在过去,由于信访工作的官僚化和形式化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很多信访事务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引发了不稳定因素。
为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必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管理,实现信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信访工作的法治化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模式,更是一种治理理念,它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推进信访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确保信访工作合法、公正、透明。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执政水平和治理能力。
二、信访工作法治化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1. 《信访条例》《信访条例》是我国信访工作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范了信访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信访工作依法进行。
《信访条例》还明确了信访工作的重点任务和重要职责,要求各级政府机构要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处理信访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2. 《信访事项解决办法》《信访事项解决办法》是对《信访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它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具体流程和程序,明确了信访事项的受理、审查、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通过《信访事项解决办法》,能更好地规范和规范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信服度和公信度。
3. 《信访工作规定》三、加强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具体举措和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法律体系2. 健全信访工作管理机制要加强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其次要健全信访工作的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信访工作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机构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明确信访工作的各项工作流程和程序,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访工作规范化、规范化进行。
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信访是指人民群众向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解决问题的一种行为和社会现象。
它是一种民主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方式,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信访也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从制度、资源和意识三方面分析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首先,信访制度存在问题是导致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访制度是对信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体系,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使得信访变成一种无序、混乱的现象。
一方面,信访制度不够完善,规定不清,操作起来存在难度。
例如,信访渠道不畅,引导不明确等问题,使得信访群众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渠道和方式进行信访。
另一方面,信访制度执行不力。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公正,甚至有的部门出现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这使得信访成为一种维权的手段,信访者不得不通过信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信访资源分配不公是导致信访问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资源分配不公是信访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将有限的资源主要向一些重点区域和项目倾斜,导致其他地区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另一方面,资源分配不透明,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这使得一些群众通过信访来争取资源和权益的分配,进而导致信访问题的出现。
再次,信访主体的意识问题也是导致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方面,信访主体的维权意识增强,不敢或不愿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选择通过信访来维护合法权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制度和法律的不信任,也是对其他渠道的无力感表现。
另一方面,个体的非理性行为和过度依赖信访,使得一些合法问题通过信访得到解决之后,仍然在信访渠道中寻求满足。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还加重了信访的压力和负担。
综上所述,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信访制度不健全、资源分配不公和信访主体意识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该完善信访制度,明确规定信访的渠道和程序,加强对信访的引导和管理。
浅析我国的信访制度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信访制度摘要信访制度是民众参与政治,宣泄不满,要求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党和政府体察社情民意,听取群众呼声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逐步转轨,各类社会矛盾和冲突日渐凸现和加剧,信访制度陷入了困境。
本文在这种背景下,分析相关的资料和结合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信访制度的相关理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阐述了理论界对信访制度的看法,从而得出我们应该坚持信访制度的存在及存在的理由。
第三部分讲述了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及所处的困境。
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则是本文的重点,第四部分将我国信访制度与日本行政相谈制度相比较,并得出一些启示;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怎么样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
关键词:信访制度困境信访制度现状存在的理由改革和完善AbstractAnalysis of China's petition systemAbstractPetition system is an effective way of people who is willing to participate in the political settlement of disputes and vent their dissatisfaction, require and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channel for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to understand the public feeling and listen to the voice of the masses. However,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political economy and the gradual transition,variety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have been appeared and intensified, the petition system into the plight. In this situation,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about the petition system by analyzing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and the status in china. The paper has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explains the source of the petition system that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The second part describes what the view of the theorists on the petition system, resulting in we should adhere to the petition system in existence and reason for being. The third part describes the status and the plight. The fourth part and the fifth part are the key point. In the forth part we get some enlightenment by comparing the petition system with Japanese administrative system. The fifth part mainly talks about how to reform and improve the system.Key words: petition system,plight,status of the petition system,reason for existence,reform and improve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目录摘要 (I)Abstract ................................................................................................... I I 第一章引言 .. (1)1.1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研究背景 (1)1.2相关的文献评述 (1)1.3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方向 (2)第二章我国信访制度的来源 (1)2.1与信访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 (1)2.1.1 信访的概念 (1)2.1.3 信访制度的概念 (1)2.2 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 (1)2.2.1 信访制度在古代的发展 (1)2.2.2 现代信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2)第三章我国信访制度的理论纷争 (4)3.1 引起信访制度存废争论的原因 (4)3.2 信访制度争论的主要观点 (4)3.2.1 取消论 (4)3.2.2 改良论 (4)3.3 信访制度不可废弃的理由 (5)3.3.1 宪法依据 (5)3.3.2 城外经验 (5)3.3.3 历史传统 (6)3.3.4 现实价值 (6)第四章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7)4.1 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分析 (7)4.1.1 民意表达功能 (7)4.1.2 政治参与功能 (7)4.1.3 权利监督功能 (7)4.2 我国信访制度的现状 (8)4.3 我国信访制度所处的困境 (9)4.3.1 法理困境 (9)4.3.2 制度困境 (9)4.3.3 实践困境 (9)第五章日本行政相谈制度与我国信访制度对比 (11)目录5.1 两种制度的共同点 (11)5.1.1 立法目的相同 (11)5.1.2 基本原则相近 (11)5.1.3 注重调查权和思想疏通 (11)5.1.4 奉行及时终结原则 (12)5.2 两种制度的区别 (12)5.2.1 法规体系结构不同 (12)5.2.2 日本社会参与程度较高 (13)5.2.3 对于信访工作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调查权日本关注度更高135.3 两种制度对比带来的启示 (14)5.3.1 民众的诉求表达功能是“相谈”或信访制度的主要目标 (14)5.3.2. 对中国信访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思维 (14)第六章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完善 (16)6.1 成立信访监督局,借助监督权强化处访权 (16)6.2 切实落实人大信访制度 (16)6.3 厉行依法行政,树立司法权威 (16)6.4 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 (17)6.5 进行心理沟通 (17)5.5.1 控制自我期望值 (17)6.5.2 提高包容水平,消除敌意态度 (18)6.5.3 讲解法律知识,消除“错误裁决”的可救性心理 (18)6.6 实行信访听证,创新工作机制是解决信访问题的不竭动力 (18)结语 (19)参考文献 (20)致谢 (22)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第一章引言1.1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研究背景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一部分,进入21世纪后,民主政治成为全球各国所追求的目标,更成为我国政府在政治建设中所大力主张和推广的模式。
信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信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引言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举报等问题。
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信访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然而,长期以来,在信访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并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二、信访存在的问题1. 办理周期长很多信访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耗时较长。
这主要是因为大量的信访接待工作使得办案人员忙于应付大量业务,无法及时查清案情和取证材料,从而导致办理周期延长。
2. 层层转交造成困扰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往往经过多个环节层层转交,造成了信息传递不畅和责任推诿的现象。
此外,有些案件难以判断涉及范围,在不同部门之间来回转交导致案件处理陷入“迷宫”。
3. 信息不对称在一些地区,由于信息透明度不高,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群众与政府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
这使得信访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也加剧了矛盾扩大化的趋势。
4. 办案能力不足在一些地方,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高效机构,导致信访案件办理能力不足。
一些基层人员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无法妥善处理复杂的信访问题。
三、信访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 制度不完善目前的信访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些规定模糊、操作流程繁琐,给信访工作带来了困扰。
此外,区域差异较大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关注。
2. 体制机制不健全在现行体制下,相关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畅,互相推诿责任,导致信访事项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此外,在某些地方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监管机构发挥作用不充分。
3. 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亟须加强为有效处理复杂的社会纠纷和矛盾情况,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门队伍。
然而,目前缺乏高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信访工作人员,使得办案效率和质量难以保证。
4. 信息化水平有限现代信息技术在信访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相关部门不具备高效信息共享和处理的手段,导致信访案件处理的速度和质量都受到了制约。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1. 完善信访制度加强对信访制度规定的优化改进,明确各个环节责任及配套措施。
涉诉信访的法理思考

涉诉信访作 为信访制度 的分支 ,主要 内容是对 已经发 生效力 的裁判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申诉或 申请再审 ,属于权利在正常 的诉讼程序 无法获得 保障的时候 的一种救济 。长期 以来在 法院工作 中处 于十分重要 的位置 。 是 当事人权利救济 、监督法院及法官 的一种重要 形式 。2 1 世 纪的 中国, 利益关系发生 了较大的调整 ,权利义务冲突 ,社会矛盾 突出。转型时期 人们需要寻找宣泄不满情绪的窗 口,人民法院作为各种利益 的居中平衡 者 ,当裁判对某方不利时 ,不利方便会寻找感情的宣泄 口,而信 访便顺 理成章的成了其宣泄不满的出 口之一。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常会在政治敏感时期 :如两会期间 ,各级班子换届期间 。在敏感 时期各 级人 民法 院都要加派法院工作人员 ,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重点上访 人员 开展劝访息访 的工作 ,这几年年年如此 ,从未停 息。现在 ,法 院普遍 的 做法是 “ 花钱买稳定”,笔者认 为这 种行为治标 不治本 ,怎样 才能使 涉 诉信访有序的发展 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 “ 心病 ” 。
( 一 ) 立 法 工作 制 度 在某 种意义是上来说 ,笔者 曾经很鄙夷学术界某些学者对某 项制度 的研究 ,找不 到好 的对策 ,就 呼吁立法机关 出台相关的法律 法规。大多 数 守法 主体 ,他们并不懂法 ,繁多而质不高 的法律 ,只会造成守 法者的 “ 精神混乱 ” ,他们不知道某种行 为该为或不 为 ;不知道是 否触犯 法律 ; 不 知道触犯哪部法律 。但是对于涉诉信访 目前的立法状况 ,都没有 给相 关信访人及法 院 “ 精神混乱” 的机会 。尽快进行涉诉信访立法 已迫在眉 睫。再者 ,造成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 就 是繁多矛盾质 低 的立法现状 ,这样一个客观现状导致法院在判决 中无法恰 当选择适用 法 律 ,有时判决 中引用的法律也是含糊不清 ,这样 当事人 拿到判决 自然 就
信访制度改革的理论分析和模式选择(田文利)

信访制度改革的理论分析和模式选择田文利上传时间:2005-3-8关键词: 信访/制度/权利/权力/模式内容提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对信访制度进行必要的反思和重新构建。
本文首先评述了我国信访体制改革的背景及学界观点,以阐述信访制度的基本法理为基础,重点揭示信访的概念、调整范围、信访人的权利、信访机关的权力以及信访的功能,进而提出信访制度改革的三种模式:集中统一模式、以点带面的整合模式以及分别改进的分散模式。
一、信访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必要性信访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它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我国目前正处于关键的社会转型时期,改革中产生许多的问题,如法律不完备、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政策偏失等等,这些问题都通过不同渠道汇集到信访部门,使信访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但人们发现,在众多的矛盾面前,原来寄托希望的信访制度已经滞后于时代发展,表现出对解决问题的不力和不适应。
这种局面如果持续下去,不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不利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
故应对信访制度进行大力整合,以制度创新来回应现实的挑战。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继瑞典首次建立申诉专员制度之后,芬兰、挪威、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很多国家纷纷仿效,或者建立议会体制下的监督专员制度,或者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专员机制,甚至在欧盟这一超国家的体系当中申诉专员制度也得到采用。
这一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为我们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模版,但在制度背景、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基本国情以及面临的现实问题上与我国信访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可比性,因此如果不考虑我国的特殊宪政体制和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无法真正将各国制度的精华提取出来,难以创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信访制度。
因此,笔者以为不论提出何种改革方案,都应当符合一个标准,那就是新的信访制度一定要与我国现实的民主环境、法治目标以及宪政体制相吻合。
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论文

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论文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引言:信访制度作为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对权益保障的要求不断增加,信访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原因。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我们希望能够为信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信访问题的主要表现1.乱象丛生在信访问题中,乱象丛生是一个突出的表现。
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中,一些干部存在滥用职权、嫁祸他人等不良行为。
他们以迎合上级的要求或应对压力为借口,对信访者采取令人不满的做法,甚至采取暴力手段对待信访者。
另一方面,一些信访人员存在编造虚假信访案件、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这些乱象严重破坏了信访制度的公平性和正常运作。
2.信访难题信访难题是信访问题的重要方面。
一些信访者在寻求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面临信访材料审核困难、多头处理的问题。
他们往往需要多次跑动,产生额外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此外,信访人员通常没有权力解决自己的问题,只能通过向上级政府或监察机关进行信访。
然而,一些信访部门存在不作为、漠视等问题,导致信访人员的困难难以得到解决。
3.信访矛盾加剧信访问题还表现在信访矛盾的加剧。
信访人员通常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信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往往会遇到更多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信访人员和被信访单位之间的矛盾会进一步加剧,甚至可能演变为社会矛盾。
因此,信访问题的存在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也是社会和政府的问题。
二、导致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1.管理机制不完善信访问题的存在与信访制度的管理机制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在信访部门中,对于接待信访者的人员没有足够的培训和指导。
他们面对的信访案件类型繁多,实践经验不足,无法胜任工作。
其次,信访部门的内部监管机制薄弱。
一些干部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却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惩处。
这些问题造成了信访工作中的不规范和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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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法理分析
摘要:针对信访制度的困境,本文介绍了信访脱困的主要理论:信访工作弱化说与信访工作强化说。
在此基础上,以涉诉信访为切入口,本文着重分析了涉诉信访的性质,最后提出了突破信访困境的路径。
关键词:信访制度法理分析信访脱困
一、信访制度的困境
在建国后的大政治背景下,信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作为合法、合理、正确、有效的诉求途径。
新中国所形成的特定科层组织取代了各种传统组织,高度集权,但其各种理性化规范程序未能充分发育。
国家治理的目标过于庞大而掌握的信息又大量残缺,于是需要信访发挥解纷平冤、控制官僚的作用。
同时,由于密切联系群众的形式价值,信访具有了不断证明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功能。
然而,信访制度充满了矛盾和悖论:信访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诉情”,但其功能却演化为“求解”;求解于信访的如“三农”、“军转干部安置”等矛盾纷繁复杂,但信访部门的权能却十分有限;信访部门努力从体制内获得更大的“实权”,但仍然难以改善“批转”方式外乏善可陈的局面;信访意图疏导、解决矛盾,却不料成了矛盾积聚上升的通道:信访的功效在于借助高层权威,但却在客观上造成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
因此,在1980年代中叶后,信访制度开始愈发受到质疑。
这些质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制度转型带来的质疑。
农村实行的土地承包制与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单位社会迅速解体,并向契约社会转型。
人际关系由权力服从型向平权型转变,原先在服从型结构下被权力所掩盖的矛盾纷纷呈现,而平权型结构下基层权力单位的解纷能力由于政治、经济权力的衰弱而大为降低,于是矛盾纷纷由基层向上传导。
一方面由于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法院没有成功利用该契机去建立起自身权威。
相反在自古行政主导的模式下,信访部门却成了“超级法院”。
二是随着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特别是“依法治国”入宪,信访制度由于其浓厚的人治色彩,加之实践中信访失控造成司法权威衰弱及程序正义缺失等对法治的戕害,因此其又备受学界质疑。
二、信访脱困的理论探讨
正是立足于化解信访制度的“法治危机”与“实效危机”,理论与实务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信访工作弱化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角度出发,认为信访的人治色彩,与建设法制社会的治国思想相背。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于建嵘研究员是这个观点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主张“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
性。
其次要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可以考虑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
(二)信访工作强化说
这种观点认为信访工作有满足人民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情民意信息汇集分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作用,以上种种作用在目前社会发展阶段是任何一种制度无可替代的,即使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完备,还依然有其存在和加强的意义。
如学者康晓光认为,中国是一个以行政主导的国家,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来解决社会问题是“亲民”和“仁政”的重要表现。
笔者认为,信访制度应当保留,成为有益法治的制度补丁。
首先,法律并非万能,法治本身内含多元化的逻辑前提,它并不当然地排斥任何人治手段。
当我国法院尚无法通过司法审查权和法律解释权来解决上述制度失灵时,借助信访的某些优势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其次,新中国成立后,从历史谱系看,新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内核是卢梭——马克思谱系的直接民主精神。
它必然要求实行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原则,从而提供民主参与渠道,这构成信访制度的理念基础,也成为执政党及其政权、意识形态不断获取合法性的重要机制。
文革后信访制度迅速恢复并被完善,也正是基于当时新领导集体急于确立合法性的需要。
最后,信访制度功效不理想的现状,并非单纯是信访制度本身设计不合理,而是整个解纷和救济机制的设计存在不合理。
因此至少在当前及今后的一段时期,适时适量适当地保留信访制度更符合国情、顺应民意。
保留信访虽然会滋生少数“缠访者”,但这是多元社会可承受的代价,也是法治可承受的代价。
三、涉诉信访与信访脱困
(一)涉诉信访:司法终结性与既判力的破坏力量
众所周知,信访中有大量案件涉及司法裁判。
涉诉信访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一般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投诉举报,而是就具体个案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或通过向其他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信访等方式以促使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
其实质是以司法外途径启动司法程序,以司法外压力支配司法权运行。
这造成了严重后果,即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
涉诉信访使本希冀得以缓解的社会矛盾非但未有缓解,反而被激化、加重。
这是因为,当人们不满意判决,而又相信其在省城和京城更高一级的司法机构能再获得至少一次重新裁判的机会时,部分不满者便会顽固地对原判决进行抵制,顽强地踏上信访路,不惜单纯地为了上访而上访,甚至以上访为业。
一些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生效的裁判仍然被上访不止,各级机关对经过几次、十几次甚至几十次处理过的涉诉信访,仍要求法院复查、再审。
显然,涉诉信访在完全意义上打破了司法的“最后”。
因为当用尽司法救济后,不服裁判的当事方可以轻而易举地寻求到信访途径的入口,从而对司法既判力予以挑战。
甚至当司法程序还在进行之中时,就通过信访渠道向司法施压,以期在司法裁判尚具有弹性和可塑性之时,让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铸它。
不得不承认,实务中部分司法裁判确实在当事人屡屡信访后而不得不屈服于威权,甚至赤裸裸地被权力所推翻。
(二)涉诉信访:信访困境的突破口
然而,涉诉信访却恰恰使司法的“正确”与“守信”缺位,从而丧失权威。
一方面,各审级都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对事实的感知是任何具备正常智识之人都具有的能力,对此法官并不比常人更高明,相反却可能正因为精研于法律而偏离普通民众的道德立场。
再审法院兼理事实审,无异为裁判结果屈从民意悬置了通道,而信访无疑现实地承载起了该通道的功能。
信访人往往就是在案件事实而非法律适用上,不断重复上访、越级上访。
如果作为裁判前提的事实尚且一再被质疑,则裁判本身就更加欠缺说服力。
如是,程序正义湮灭殆尽,实现实质正义更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涉诉信访不断使终审案件和生效案件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由司法机关本身启动再审。
司法终审由句号变成省略号,必然会刺激某种投机心理的膨胀。
只要没有满足其欲求,就会有信访人“执着”追逐省略号的那最后一个点。
而任何新判决的产生,都意味着之前判决的推翻,在中国l其还意味着之前法官裁判的错误。
传统儒家思想重“信”,将其列为“五德”之一。
故而有“言必信、行必果”之说,有“季布一诺”之美谈。
司法也具有内在的人格,然而涉诉信访的泛滥,却不仅使司法“错案”不断,而且令司法裁判言而无信,最终致使司法权威丧失,毫无道德力量。
如此看来,如何处理涉诉信访是维护司法权威、信访困境突围的关键之所在。
无论信访制度革新还是存废,其价值取向都应是基于国家的宪政建设。
在法治国家,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制衡,应固守各自价值本位。
既然行政权的首要价值是效率,那么“让上帝的给上帝,让凯撒的给凯撒”,它就不应苛求自身能通过增设行政性程序而解决对正义与否的评判。
既然司法权的首要价值是正义,那么就应当确认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救济,就应当信赖司法可以承担起作为社会最后防线的重任。
程序正义在根本上要求程序后果具有不可抗拒性,如果司法因信访而丧失终裁权威,那么何谓正义的争论将遥遥无期,因为社会至今还未催生出甚于司法的正义评价体系。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司法必须被信赖,否则信访无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