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研究

(三 )功 能 整 合 提 速 。
不 涉 及 货 物 实 际 流 动 ,资 金 流 、货 物 流 发 生 的 次数 少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_ 2 5
作者简介: 马 丁( 1 9 7 2 一 ) ,女 ,山西太原人 ,副教授 ,供职于太原理 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王大 贤( 1 9 7 1 一 ) ,男,山西朔州人 ,高级经济师,供职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 意见 。
贸 易 、仓 储 加 工 等 功 能 基 础 上 增 加 港 口运 输 等 功 能 ,
叠 加 效 应 明显 。
方 式 趋 于 多 样 化 , 国 际 贸 易 物 流 与 资 金 流不 对 应 现 象 大 量 涌 现 。物 流 与 资 金 流 相 分 离 通 常 出 现 于 多 次 贸 易
囊
・ _ 暖 圈 目 目 ・ _ I 卜 _ — — — — — — — — 一
保税监 管 区域 外汇管理政策研 究木
马 丁 , 王 大 贤 2
( 1 . 太原 理 工 大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山 西 太原
0 3 0 0 0 2 ;2 . 国 家外 汇 管 理 局 山 西 省 分局 ,山 西 太原
( 一 )种 类 较 多 , 功 能 不 一 。
2 0 1 2年 , 国 务 院 《 关 于 促 进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汇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孟德胜电话:************************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3日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5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第七条区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四)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外汇专用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的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
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保税区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需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全文)

Efforts may not be equal to success, but the hard work of chasing your dreams will let you find a better self, a silent self who strives to enrich and quiet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政策和实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保税物流中 心(B型) 报关制
报关制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区 基本相同。
不设存储 期限。
❖ 存储 期限 为2 年,
保税仓库 报关制
出口监管 仓库
报关制 (出境)
报关制 报关制 (进口)
双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综合保税区
❖ 区内企业不 实施加工贸 易银行确保 金台账和协 议核销制度 。区内企业 应该自开展 业务之日起 ,定时向海 关报送货品 旳进区、出 区和储存情 况。(因为 综保区目前
保税区
区外
❖ 实施备案制 ❖ 对采用
,H2023 电子账
系统中不设 册管理
账册。
模式旳
联网企
业,由
主管海
关按实
际监管
需要拟
国际采购配送
Global Distribution Center
客户 Customers
综保区 IFTZ
供给商 Vendor
海外 Overseas
中国 China
货品流 Material Flow 发票 Invoice 订单/结算 Order/Payment
货品结转及出口退税
Shipment Transit and VAT Rebate for Exports
无要求 须具有仓储经营权
只能是加工贸易企业
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仓库旳优势)
操作便捷
建设成本小。与保税物流中心 和综合保税区相比,保税仓库 旳建设门槛低,投入成本小
优势
仓储费用低。一般是 保税物流中心或综保 区旳50%-70%
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简要回顾
实施进口核销改革
↑
在江苏、山东等 7省(市)试点 货物贸易改革
↑
2010年 年初
2010年 12月
2011年 9月
2011年 12月
2012年 8月
↓
外汇局确 立“先进 口、后出 口”的路 线图。
↓
在总结进口改革的基 础上,外汇局联合税 务、海关发布改革试 点公告
↓
全国推广货物贸易
2013年修订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政 策即现行综合保税区外汇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201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政策的修订出台是对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改革的补充和完善,保税区 域企业的外汇收支流程大为优化,贸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银行在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外 汇业务时无需审核《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 记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前,必须在外汇局办理名录 登记,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确认书》,并在系统内加特殊标识。
外汇局将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特殊监管区 内企业进行分类管理(A类、B类和C类) 并向银行和企业告知。
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工商注销或从区内变更 为区外时,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 或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区内企业应积极配 合外汇局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按照要求 提供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合同和发票等 单证。
外汇局联系电话:2902685账户管 理政策有所简化,基本管理思路变化不大。
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 之间的资金收付需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 支境内信息申报。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保税区是指设立在海关监管下的特殊经济区域,其跨境贸易有独特的税制和货物流通便利性。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是其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保障保税区内企业的资金往来便利,促进国际贸易,加速经济发展。
2021年3月1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21〕10号),下面我们将来一起解读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一、保税区外汇管理基本原则保税区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提供保税区内和非保税区之间的外币拆借业务,不得为居民提供个人外汇业务。
2.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设置外汇管理措施,保障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3.能够促进保税区和跨境贸易的发展,提高区域的国际化水平。
二、保税区外汇管理核心规定1.首先,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在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等方面实行与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区(以下简称ETDZ)相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2.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的外汇收付款,以及外债和外币贷款交易的管理,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便利化和自主管理。
3.对于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以外币形式委托银行为其提供融资外汇拆借服务,并且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外汇衍生品交易,但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外汇合约。
4.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银行卡和现金携出保税区,总额不超过2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超过这个金额的需在海关申报并且获得海关许可。
在保税区内企业和居民之间的支付结算,外债和外汇贷款交易等方面,暂不设外汇额度管理。
5.保税区内的金融机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也就是保持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前提下,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限制。
6.个人在保税区购买免税商品后离开保税区,退税环节的货币仅支持人民币元和外国旅游者离境时持有的人民币兑换而成的外币。
此外,需要了解的是,免税公司涉及退税要求的货物,应具有出口认证,如有其他出口形式,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移转和退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临近
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 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 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保税区
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
1、物流中心(A)型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型(A)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备注:报税物流中心型(A)相对 B 型,A 型属于自用型。 九、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 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审批权限 是:海关总署负责场所的审批,入区退税政策则由国务院审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功能:物流分拨,配送。 3、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政策:除进口自用物资、设备不享受税收优 惠外,其他同出口加工区。 4、物流中心(B)型的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一线放 开二线管理,即进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 口径掌握。 十、珠海跨径工业园区 1、珠海跨境工业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 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 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全国只有 1 个跨境工业园区就是珠海跨境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二出口加工区1出口加工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港口机场附近等交通便利的地方划出的一定区域在区内搞好水电道路通讯厂房等基础设施用优惠办法吸引外国投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出口加工工业以达到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资引进技术增加就业赚取外汇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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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区内向境外付汇凭进境备案清单相对宽松,只在购汇项 下;区内向区外付汇严格。
第十七条 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凭《登记证》、合同或协 议、发票等即可办理,可以以人民币和自有外汇支付,不得 购汇支付。
第三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凭 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 行办理;资本项目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上名录的区内企业异地付汇,应当向 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异地付汇备案手续。(从事 报关进口项下的异地付汇 )
•
•
根据货物保税状态,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的企业,到所在地外汇
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和“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办法第八条)
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的要点
•
区内企业与境外的资金往来,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区内企业向境外(境内区外)付汇(包括资金流和物流不一致)的几
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明确持合同或协议、发票即可付汇(不可购 区内企业异地付汇,凭进口报关单的,到注册地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
第十五条 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有下 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
第一款:货物直接从境外报关或者备案进口的,如果
海关单据上的经营单位不一致,另需代理进口协议等。
第二款:货物来源于区内的,分区内企业生产的、境
外到区内的、和区外到区内的。所需单据和凭证各有不 同。
种情况。(具体单证见操作规程)。(第九条)
•
汇)。(第十二条)
•
续。
•
向境外支付货款的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备案
清单付汇的,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单据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并在 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如货到以外方式付款,则后补。进境备案
清单为纳入电子口岸系统的,只需进行签注。
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的要点
•
•
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的要点
• • • •
办法适用范围。 外汇登记证,换证,电子版。 区内与境外交易,以外币计价。 区内与区外货物贸易项下可以以人民币计价,也可以以外币计价。 (办法第五条)。如果区外企业需要收取外汇核销并据此办理退税, 区外企业还应坚持外币计价。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
区 外 企 业 区 内 企 业
境 外 企 业
与第一款代理进
口的区别:没有代 理进口协议,无法 提供正本进口货物 报关单原件。
第十三条第四款: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货物 在区外报关进口
区 内 企 业
区 外 企 业
境 外 企 业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向区外付汇
第一款: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的。
第二款:货物由区外企业报关出境的。
第十五条第二款:区外企业向其 他区外企业付汇,货物来自区内
区 外 企 业
区 内 企 业
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 单据是指:进口货物报关单(货 到项下)、开证申请书(信用证 项下)、托收通知书(托收项 下)、形式发票(预付货款下)。
区 外 企 业
第十五条第三款之一:区外企 业向境外付汇,货物来源于境 外从区内报关进口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应按照境 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第二十二条 区外企业向在区内有货权的其他区外企业支付时, 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在付汇凭证上注明“保税 监管区域转汇”。(略) 第二十三条 异地付汇的区内上名录企业,凭相关单证进口货 物报关单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三款:货物来源于区外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进口报关单 或者进境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该区内企业)
区内
区 内 企 业
区外
境 外 企 业
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和 商业单据是指:正本进境备案 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 项下)、开证申请书(信用证 项下)、托收通知书(托收项 下)、形式发票(预付货款 下)。
第三款:货物来源于区内的。
注意:进境货物
备案清单或区外企 业出口货物报关单 经营单位应该一致。
第十四条第一款: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的
区 内 企 业
区 外 企 业
第十四条第二款:货物由区外企业报关出境的
区 内 企 业
境 外 企 业
区 外 企 业
第十四条第三款:货物来源于区内的
区 内 企 业 区 内 企 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银行通过外汇账户信息系统为区内业务 办理 购汇或者结汇手续后,应当同时在《登记证》相应 栏目中签注,并加盖印章。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 日内,统计本银行办理区内结汇、购汇情况,报注册地外 汇局。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将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 将未按规定提供进口付汇项下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的区内企业名,向辖内银行发布。银行自外汇局发布之日 起不得直接为列入名单的企业办理非货到支付方式的外汇 业务。有特殊情况的,由外汇局逐笔审核其收支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和《保税 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如出境备案清单、出口报关
单、合同、发票等。
• •
区内企业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
规定不明确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处罚;
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购汇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将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 将未按规定提供进口付汇项下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 业单据的区内企业名单,向辖内银行发布。银行自 外汇局发布之日起不得直接为列入名单的企业办理 非货到支付方式的外汇业务。有特殊情况的,由外 汇局逐笔审核其收支真实性。
第四章 核销管理
第二十条 货到项下区内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境外(区 外)或者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购汇向境外(区外)支付,以 及非货到项下按照规定应该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 境备案清单的,付汇银行应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并在 纸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纸质进境备案清单上(如果进境 货物备案清单未上网)签注,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操作规程》要点
•本操作规程共分为五章,28条。 •第一章 •第二章
外汇登记 外汇账户管理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核销管理 附则
第一章 外汇登记
1.
原《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区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统一变更为《保税 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换证工作从 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从2008年起,没 有新证,不办业务。 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和“对外 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时,需携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外汇登记变更、外汇登记注销和外汇登记证补办手续。第 三、四、五条。 每年对区内中外资企业登记证进行审核。明确每年年检时 间1-4月,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联合年检后还需进行保税监 管业务年度审核,一个部门办理。2009年开始。
2.
3.
4.
第二章 外汇账户管理
1.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持 《登记证》直接到银行办理。
2.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仍按照境内区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 理规定办理。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收付汇、结汇、购汇 均应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临时账户 银行为区内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登记证》上 签注相关信息并盖章。企业的购汇和结汇,银行应在 《登记证》上签注。
境外 区外
区 外 企 业
第十五条 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
第一款:货物来自区内或者在区外报关进口,向区内
支付的。
第二款: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区外企业
支付。
第三款: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
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一:区外企业 向区内付汇,货物直接来自区内
区 外 企 业
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是指: 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项下)、开证申请书(信用 证项下)、托收通知书(托收项下)、形式发 票(预付货款下)。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业务操作
本培训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业务 以办法和操作规程为准
一、颁布《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 法》的目的
•
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拓展和转型的需要。比如保税区具备 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国际物流和出口加工等功能,宁波出 口加工区成为第一批赋予保税物流等功能综合性特殊监管区 域。功能叠加已经显示一个整合的保税监管外汇管理办法的 必要性。 有利于“统一口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 先后出台了各自松紧程度不一的外汇管理办法,新的办法简 化了法规体系,方便了企业、银行。 进一步促进区内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区内企业的外汇帐户、 购汇、结汇和对外支付问题。
区 内 企 业
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二:区外企业向区内付汇,货物来自境 外且直接在区外报关进口(与第十三条第四款的对应关系)
区 外 企 业
境 外
区 内 企 业
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是指: 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项下)、开证申请书 (信用证项下)、托收通知书(托收项 下)、形式发票(预付货款下)
区 内 企 业
区外
区 外 企 业
境 外 企 业
第三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 应在付汇后90天内向付汇银行提供,由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 核注结案及签注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主 要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外企业出口 货物报关单、区外企业货物出仓报关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