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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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在申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3-10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公里。设立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1、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1个综合保税区。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1个综合保税区。4、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增设综合保税区。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综合保税区或扩大原有面积。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3平方公里。7、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年内未启动建设,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8、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设立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自贸区、综保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分别是什么

自贸区、综保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分别是什么

自贸区、自贸试验区、保税区、保税港区如何区分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传统的自贸区是Free Trade Area(英文简称FTA),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WTO相关规则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所形成的区域,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还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是一个国家实施多双边合作战略的手段。

自贸区的生产、贸易和投资活动适用的关税、审批和管理政策灵活。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就是FTA类型。

另一种自贸区是Free Trade Zone,(英文简称FTZ),指某一国或地区在己方境内划出一个特定区域,单方自主给予特殊优惠税收和监管政策。

中国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指在我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

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政府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举动,其核心是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内外资的投资都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首个自由贸易园区,同时也是我国第一批设在境内关外的自贸区。

2013年9月至2019年8月,中国已经分多批次批准了18个自贸试验区,已经初步形成了“1+3+7+1+6”的基本格局,形成了东西南北中协调、陆海统筹的开放态势,推动形成了我国新一轮全面开放格局。

图片来源:广西日报保税区: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中国最早是没有保税区的,货物过关入境是需要缴税的,直至1990年,上海外高桥有了中国的第一个保税区。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

外国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就需交纳关税了。

在自贸试验区出现之前,保税区就是境内最开放的地方。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可存储货 1、国内出口货物;
1. 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2.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 转口贸易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 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 进口寄售货物;
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 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 1 亿美元以上。
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 10 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 1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 个综合保税区。
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4、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 10 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增设综合保税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 区。
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 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 5000 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
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 3 平方公里。
7、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 2 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 1 年内未启动建设,
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 1 年内仍未
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与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与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与保税物流中心(保税
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是我
国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它们在功能和管理上有一些不同之处。

1.功能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综合保税区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按
照一定区域范围划定的特殊经济区域,主要用于进出口商品的监管
和加工贸易。

在综保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和贸易便利
政策,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国家批准
设立的,专门用于货物进出口、仓储、配送、加工和其他相关物流
服务的特殊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提供高效的物流服务,可以满足企
业在进出口、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需求。

2.管理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综合保税区的管理属于海关管理,企
业在综保区内需遵守海关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同时,综保区内的企
业需要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由保税物流专属企业管理,并受到海关的监管。

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内的经营活动也需要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在功能和管理上有一些区别,但都是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和提供便利的物流服务。

企业在选择发展方式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目标进行选择。

综合保税区功能解读

综合保税区功能解读

综合保税区功能解读发布时间:2013-6-25 作者:董硕(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硕士) 来源:原创浏览次数:1741. 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涵盖范围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涵盖范围各异。

保税区具有保税仓储、简单流通加工、转口贸易、国际贸易、商品展示功能。

出口加工区除了具备保税区的功能外还具有出口加工、研发、检测、维修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在保税区的基础上又添加了国际采购、国际分销、国际配送、国际中转功能。

保税港区的功能更为完善,在出口加工区的基础上还叠加了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以及港口作业功能。

综合保税区(《指导意见》出台前)的功能与保税港区相似,其区别只在于综合保税区只以虚拟港口为依托,设立在内陆地区。

而综合保税区(《指导意见》出台后)的功能包含了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范围如表所示:注:个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有所扩充。

原有的综合保税区与《指导意见》出台后的综合保税区在功能和概念上有所区别。

综合保税区(《指导意见》出台前)的功能不包括港口作业功能,设立在内陆地区。

而综合保税区(《指导意见》出台后)的功能包含了保税港区的港口作业的功能,并且既可以设立在港口,也可以设立在内陆地区。

2. 综合保税区功能介绍综合保税区是在借鉴了之前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设立并发展起来的。

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商品展示和旅游观光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具有五大功能:(1)保税加工功能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

保税加工功能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产品面相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政策凹地。

(2)保税物流功能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3、由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 请示》文件完成 9 部委会签后,正式上报国务院。
书并颁发标牌。
5、国务院批复请示。国务院研究同意后作出《关于同意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6、综合保税区获批设立后,进入规划与建设方案实施阶段。
7、综合保税区建成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委组成国务院联合验收组对综合保
8、 供瞧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8、经海关批准的其她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9、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设立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10 万平方米, 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在申
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 万平方米;
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 3-10 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面积不
3、外商暂存货物;
4、 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与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与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 进口寄售货物;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 B 型的区别
税区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8、联合验收组与省政府签署验收纪要,海关总署将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颁发验收合格 证书。
综合综合保保税税区区保税与港区保与税保税物物流流中心中B 心型的的区别区别
项目
保税物流中心(B 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
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起施行。

各种保税物流区域

各种保税物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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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学

出口加工区在管理手段等方面较之传统的 监管模式具有较大的优越性,海关在实行 24小时监管的同时,将简化现行手续,实 现出口加工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申报, 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满足 现代跨国型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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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由海关 监管的出口加工区。首批批准进行试点的有15 个,现有 57个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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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学
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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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发展以电子信 息、精密机械为主 的出口型先进制造 业;结合青岛经济 技术开发区汽车整 车、船舶生产制造 业基地规划在周边 配套区域建设汽车 、船舶零配件专业 工业园,重点发展 汽车、船舶零配件 出口产业;在配套 产业区重点发展为 出口加工区生产上 游配套产品的生产 性企业和金融、法 律、物流、中介等 服务及生活配套服 务产业。
国际物流学 26
(三)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 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 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
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 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及转口贸易、国际采购、 分销和配送、检测、维修、商品展示、和经海关 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近日(2007-9-20 ),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 首批7个加工区叠加保 税物流功能试点单位 包括陕西西安、江苏 昆山、浙江宁波、上 海松江、北京天竺、 山东烟台及重庆7个出 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 物流功能,是指在目 前出口加工制造功能 基础上增加保税仓储、 物流、配送、国际贸 易和转口贸易、国际 物流分拨配送、检测 维修、国际商品展示、 进口设备售后服务、 设计研发等功能。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项目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 B 型)的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7年 10 月起施行。

行管理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概念是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物流企业进入并从事保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是若干个 A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型的聚集。

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税港区一般临港而建,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水港、空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

审批机构海关总署国务院主体企业法人政府功能与业1、仓储;1、仓储;2、出口加工;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务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5、国际中转;4、转口贸易;6、检测维修;5、国际中转;7、商品展示;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可存储货1、国内出口货物 ; 1.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 ; 4.外商暂存货物;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 6.进口寄售货物;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设立条件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10万平方米,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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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物流企业进入并 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海关集中监管场 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
所,是若干个 A 型的聚集。
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税港区一般临港而建,
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综合各部委意见形成《关于设立××保税区的请示》文件完成 9 部
通过;3、由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 委会签后,正式上报国务院。5、国务院批复请示。国务院研究同
营企业核发证书并颁发标牌。
意后作出《关于同意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批复》。6、综合保税区
获批设立后,进入规划和建设方案实施阶段。7、综合保税区建成
年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
销。
货物存储期限 2 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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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 1 年。
1、由直属海关先期提出审核意见;2、由总署 1、理论研究,可行性论证。2、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申报材料。3、
会同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 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4、国务院批转各部委阅办。海关总署
际中转;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 1. 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 加工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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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物;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易进口货物;3. 转口贸易货物;4. 外商暂存货物;5. 供应国际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 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6. 进口寄售货 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 物;7.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8.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 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样品;9.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10 万平 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 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 万平方米; 2、符合 同出口加工区,在申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 面积为 3-10 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面积不得超过 3 平方公里。设 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 立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1、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 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 开发区内只能设立 1 个综合保税区。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 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 般应达到 1 亿美元以上。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 10 亿美元 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 1 个综合保税区。4、加工 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 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 10 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增设 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 综合保税区。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 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 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5000 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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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 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2000 万美元的;
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 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
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 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
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
水港、空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
海关总署
国务院
企业
法人政府
1、仓储;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 1、仓储;2、出口加工;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4、进出口贸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4、转口贸易;5、国 易包括转口贸易;5、国际中转;6、检测维修;7、商品展示;8、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项目 依据 概念
审批机构 主体
功能与业务
可存储货物
保税物流中心(B 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
的暂行管理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起施行。
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
后 1 年内仍未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
撤销。8、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 3 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
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 100 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
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 1
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委组成国务院联合验收组对综合保
税区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验收。8、联合验
收组与省政府签署验收纪要,海关总署将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颁发
验收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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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 市)增设综合保税区或扩大原有面积。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
等监管、办公设施。
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己得到充分
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 3 平方公里。7、综合保税区须自批
准之日起 2 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 1 年内未启动建设,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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