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CDC综保区业务介绍

2010年7月
简要内容
1
综保区介绍
2
援引的法律、法规
3
海关、商检重要新政策
4
报关、报检流程简介
5
一般贸易、删改单
6
案例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将原来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以及港口的功能集于一身,凡在上 述四个区域内可以开展的业务在综保区内都可以进 行,是目前国内功能最全的监管区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海关最新法规及公告
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
• 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 (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简称H账册;减免10年6月30日前完成 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1、转出企业报出境备案清单 2、转入企业报进境备案清单 3、无需做转入/转出单 4、货物由物流中心承运短驳运输,时间不受海关工作时 间限制
区内货物流转
2346 2336
1、原A区(2336)需在QP作备案清单申报
2、2346只需在系统中生成转入/转出单,无需QP申报
3、一份转入/转出单对应一份备案清单
• 对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出口货物,海关计算机系统 对电子数据报关单完成电子审核后,快速放行。纸质 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 企业自主选择。
• 必然要求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介绍
• 适用范围----主要针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 分类依据----守法状况、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海关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与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与保税物流中心(保税
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是我
国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它们在功能和管理上有一些不同之处。
1.功能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综合保税区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按
照一定区域范围划定的特殊经济区域,主要用于进出口商品的监管
和加工贸易。
在综保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和贸易便利
政策,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国家批准
设立的,专门用于货物进出口、仓储、配送、加工和其他相关物流
服务的特殊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提供高效的物流服务,可以满足企
业在进出口、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需求。
2.管理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综合保税区的管理属于海关管理,企
业在综保区内需遵守海关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同时,综保区内的企
业需要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由保税物流专属企业管理,并受到海关的监管。
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内的经营活动也需要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在功能和管理上有一些区别,但都是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和提供便利的物流服务。
企业在选择发展方式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目标进行选择。
综合保税区详细介绍

概念及主要功能
综合保税区是以虚拟港口为依托,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 和外汇政策。
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 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 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这将有力推动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分布图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地处长三角腹 地,交通便利、商贸繁荣。规划总面积5.28 平方公里,是在已有的陆路口岸、出口加工 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基础上,整合叠 加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中 心)政策,集口岸通关、保税加工、保税物 流、进出口贸易、采购分销、检测维修、展 示展览等功能于一体,成为国际投资和贸易 功能最全面、手续最便利、运作最高效的 “三港合一、三区联动”的特殊地区。
区别于港口保税港区,苏州工业园综合 保税区更加侧重加工制造业和保税物流,能 更好的为内陆地区企业服务。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基本情况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为5.28平方公里,分为东、西两个围网区。 西区为原出口加工区A区,面积1.4平方公里。东区包括原保税物流中心(B型) 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开发建设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 公里。
6、检测、检验和售后服务 综合保税区对区内货物无限期的保税政策使得跨国公司可以把一些零部件长期储 存在综合保税区内,以便随时响应售后服务部门的需求。
7、港口通关功能
与进出口有关的报关、报检等业务部门会相继入驻综合保税区。从目前综合保税区的运作 情况来看,这些部门的办公地方会集中在一个大楼,为企业的进出口提供“一站式”的服 务。
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内容提纲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海关保税监管体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区域整合的目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相叠加,使各类特殊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区域整合的步骤: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
“局部整合”:一是积极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实现其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为可以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并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检测维修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对保税区进行转型发展,开展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四是对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或是综合保税区、或是跨境工业区,实现其兼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功能的区域。
“全面整合”:即在“局部整合”基础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政策、监管模式和管理资源等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保税监管区域”。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
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规划面积5.28平方公里:东区—3.88平方公里,包括现保税物流中心(B型)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建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公里;西区—1.4平方公里,为现出口加工区A区。
综合保税区实务以及简单报关流程

综合保税区实务以及简单报关流程综合保税区是指国家授权的特定区域,用于进口、仓储、加工、生产、展示等各种经营活动,并享受相应的保税政策。
综合保税区实务主要涉及保税物流、仓储、海关监管、贸易合规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报关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综合保税区实务。
第一步:报关申报报关申报是进出口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第一步。
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口岸提交报关单,按要求填写报关单上的各项内容,包括进出口企业代码、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原产国(地区)等信息。
第二步:预审和评估海关会对报关单进行预审和评估。
预审是指对报关单的格式、内容、附件等进行审核,确保报关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评估是指对货物的价值进行核查,确定进口货物需要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第三步:支付税款海关完成评估后,进口企业需要根据评估结果支付相应的税款。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企业可以直接向海关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支付成功后,海关会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确认。
第四步:海关监管和查验海关会对报关单的货物进行监管和查验。
监管包括对货物的记录、保管、仓储、审问等各个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查验是指对报关的货物进行实地检查,以确认其品名、数量、质量、原产地等。
第五步:放行和提货海关完成监管和查验后,可以对货物进行放行,并进行通关手续的最后一步。
进口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以及支付费用,例如提货单、运输合同、运输保险单等。
一旦通过了这些程序,企业就可以提取货物并进行后续的销售或加工。
综合保税区的实务工作相对复杂,需要企业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
同时,企业还需要密切关注贸易法规的更新和变化,确保自身的合规性。
只有合理利用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和资源,企业才能够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竞争优势。
综保区(综合保税区)详细介绍-精品

基本情况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为5.28平方公里,分为东、西两个围网区。 西区为原出口加工区A区,面积1.4平方公里。东区包括原保税物流中心(B型) 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开发建设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 公里。 苏州综合保税区担负着为苏州工业园服务的任务,其功能定位于:为苏州 制造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口岸物流、国际分拨配送、生产加工、国际贸易 等一体化服务。重点发展商贸、物流业。使苏州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上海港、 浦东空港在内陆地区的重要喂给、疏散港,从而把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建成
自由港
主要功能分析
1、保税仓储与物流
保税仓储物流衍生出的进出口分拨功能是综合保税区的特色功能,向前延伸提供进出口贸 易代理的金融服务,向后延伸提供集装箱堆场服务和运输配送服务。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利 用综合保税区政策的便利积极与商业、金融业、会展业等相关行业合作成为综合保税区内
仓储业拓展增值服务的重要方向。
6、检测、检验和售后服务 综合保税区对区内货物无限期的保税政策使得跨国公司可以把一些零部件长期储 存在综合保税区内,以便随时响应售后服务部门的需求。
7、港口通关功能
与进出口有关的报关、报检等业务部门会相继入驻综合保税区。从目前综合保税区的运作 情况来看,这些部门的办公地方会集中在一个大楼,为企业的进出口提供“一站式”的服 务。
1、建设高效便捷的虚拟口岸,成为内陆地区“大通关”的示范区
2、打造功能完备的物流枢纽,成为区域性的货物集散中心 3、培育繁荣发达的商贸市场,成为华东区重要的采供销平台 4、集聚高层次的商贸物流人才,成为吸纳培养人才的高地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于2008年7月23日由国务院批复设立,是中国首家空港型 综合保税区,兼有“港”和“区”的双重特性,即在已有国际港口区位优势和已有保税 区政策优势的基础上实现“区港一体、港区联动”。综保区用地分为南北两区,总规 划面积5.944 平方公里:南区为2.726平方公里;北区为3.218平方公里。管委会拟将 综保区分为两大功能区:口岸操作区及保税功能区。
综合保税区详细介绍.pptx

综合保税区由于地处内陆地区和港口城市相比在国际中转上有先天的劣势,但其更接近消 费市场和资源腹地,以及人力成本、土地成本较低等比较优势的存在。使得综合保税区可 以发展成为一个很好的国际货物中转平台。
5、研发、加工制造功能 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必将极大吸引生产要素在区内外集聚,活跃的经济活动必 然会吸引大量的高端人才。使得综合保税区不仅是商品聚集区更是企业、人才的 高度聚集区。例如,苏州综合保税区与西安交通大学合作设立西安交通大学苏州 工业园研究院。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输送高层次人才,也提高了产、学、研的效 率和水平。国内外企业可以将自己的研发部门搬进综合保税区为研发、制造一体 化创造有利条件。
自由贸易区 阶段五 自由港
仓储物流 加工制造 对外贸易 商品展示
仓储物流 加工制造 对外贸易 商品展示 国际中转 国际采购 分销配送
仓储物流 加工制造 对外贸易 商品展示 国际中转 国际采购 分销配送 检测及售 后服务 产品研发 港口作业
概念及主要功能
综合保税区是以虚拟港口为依托,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 和外汇政策。
主要功能分析
1、保税仓储与物流
保税仓储物流衍生出的进出口分拨功能是综合保税区的特色功能,向前延伸提供进出口贸 易代理的金融服务,向后延伸提供集装箱堆场服务和运输配送服务。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利 用综合保税区政策的便利积极与商业、金融业、会展业等相关行业合作成为综合保税区内 仓储业拓展增值服务的重要方向。
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 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 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这将有力推动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综合保税区.功能及相关政策解读22页PPT

区内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备案制,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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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海关监管政策
Part 3
Part 4
综合保税区政策
政策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综保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保
功能
4.服务贸易功能 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 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 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5.口岸功能(虚拟口岸) 可以利用国际机场和开放港口等国际交通枢纽资源,引进卡车航班、卡车轮船等 业务模式,将口岸功能延伸后移到综保区,等同于在综保区设立了“无跑道国际 机场(虚拟机场)”和“无水国际码头(虚拟码头)”。所有进出口货物,在综保区 即可办理完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不需再到口岸海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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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政策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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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保税加工政策
Part 3
Part 4 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政策
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 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 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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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综合保税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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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1]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内容提纲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海关保税监管体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区域整合的目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相叠加,使各类特殊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区域整合的步骤: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
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规划面积5.28平方公里:东区—3.88平方公里,包括现保税物流中心(B 型)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建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公里;西区—1.4平方公里,为现出口加工区A区。
东、西两区分别设置隔离设施与区外实现物理隔断,实施封闭式围网管理。
东区:目前开发建设的重点。
口岸作业区: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场站服务、集装箱拼装转运、检验检疫等功能;保税物流区:VMI和DC等保税仓储和物流增值服务等功能;保税加工区:研发、加工、制造、维修等功能;贸易服务区:国际贸易及海关、商检、税务、外管、金融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西区已开发建设完毕,规划以发展保税加工为主,物流、贸易功能为辅。
▪通过信息围网的方式与东区相联,海关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对东、西区实施监管。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综合保税区的功能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4.国内外采购、分销和配送;5.国际中转;6.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7.商品展示;8.研发、加工、制造;9.港口作业;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8月份前颁布施行。
▪办法分总则、海关对区内企业的管理、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港区货物的监管、海关对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的监管、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适用该办法。
总则▪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外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但为保障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除外。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区内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海关对区内企业的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区内法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可以同时登记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登记为报关企业或者在区内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报关范围仅限于保税港区所在直属关区内。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硬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运抵保税港区,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报备管理]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保税港区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除外。
▪[进口免税]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保税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2.区内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3.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4.区内设立的国际航运企业开展国际远洋运输业务所需以及有关燃油、润滑油等物料和备品、备件等。
上述货物出区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比照区外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管理。
▪[出口免税]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保税管理] 下列货物予以保税:1.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4.外商暂存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6.进口寄售货物;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征税管理] 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和国家规定的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贸易管制]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已经验核许可证件的,企业在进出区环节无需再次出具许可证件(原件)。
总结:一线备案制,免证免(保)税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申报主体]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特殊货物管理]区内企业在实质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运往区外内销的,其中边角料、废品比照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的有关规定办理;残次品按照成品、副产品按照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集中报关]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跨公历年度。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出口退税] 区外货物运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1.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2.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3.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4.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商品展示]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展示的货物应当在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检测与维修] 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货物,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保税港区海关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
▪[测试管理] 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区外开展产品测试、检验活动。
测试、检验产品,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外发加工] 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加工企业可以委托区外企业对货物开展外发加工。
区内企业应在向海关缴纳应征税款的等值保证金或者保函后办理货物出保税港区手续。
总结:二线报关制,应证应税,出口退税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管理方式]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传输有关货物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库存货物处置] 未经保税港区海关许可,区内海关监管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以查代销]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货物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合同核销,不执行单耗标准管理。
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
▪[维修条件] 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海关登记备案。
区内企业所维修的产品仅限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售后维修,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存储期限]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但存储超过2年以上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登记备案。
企业申请放弃或者货物超出保质期,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健康的,海关可以责令企业办结相关手续。
总结:区内电子报备,自由流转对保税港区与其他特殊区域、场所间往来货物的监管▪[海关手续]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和结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承运方式]承运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税收规定]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监管总体思路▪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理念,简化一线和区内流转手续,强化二线实际监管。
▪按照“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目标,整合监管资源,优化作业流程。
▪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积极在区内企业中推广诚信管理。
▪按照“信息化、封闭化、集约化”的管理要求,通过开发综合保税区信息化管理系统,紧紧依靠科技手段,提高海关的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