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请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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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2016〕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2016〕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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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2016〕4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改革,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现就修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2015〕36号)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市五城区户籍准入条件”修订为:
“在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和雁山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结束——。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的通知(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的通知(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的通知(一)我市2010年度达到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分值人员名单已于11月8日至11月14日进行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和个人信用查询反馈情况,现对已公示的积分入户人员分批下达计划指标,本次计划指标下达人员名单附后。

请纳入本次计划指标下达名单的人员按照《关于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2010年度)》的要求,务必于12月6日前由所属用人单位或个人申办代理机构按市区事权划分原则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新区)招调工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提交的,将不予受理。

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应确保书面材料的真实、有效。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及各区(新区)招调工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和《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操作指引(2010年度)》的要求严格审核书面材料。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予以严肃处理。

按照《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适用对象为招工人员。

凡在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的人员,均不符合《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得提出积分入户申请,我市不予受理其书面材料。

对于受理书面材料后发现拟入户人员在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的,视为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将对拟入户人员、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下达人员名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中府〔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4〕10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3日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公办学位排名。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2‟4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

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

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四条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 2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第二章立户登记及权属划分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国家、省驻深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6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6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6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参照省政府办公室下发的《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苏政传发〔2016〕54号),我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常政发〔2016〕51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对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落实分工任务,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要做好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0日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4〕13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项目化管理,逐项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形成责任明晰、分工明确、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此前我市户籍准入迁移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3日中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教育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十三五”期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放宽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本市。

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增长至182.5万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调整户籍准入迁移政策(一)取消积分入户政策。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我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我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我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珠人口计生〔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我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珠人口计生〔2011〕14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万山区人口计生局,高新区、高栏港区人口计生和卫生局:为配合做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我市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248号)和《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积分制入户计生情况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我市积分制入户适用对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身体健康、无严重犯罪和违法生育(收养)记录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我市积分制入户办理的一般规定及计生情况审核的原则要求积分入户指标分三级。

一级指标由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奖励加分和减分指标构成,二级、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

一级指标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一级指标中基本要求含计生要求(未违反国家和户籍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生育政策,占10分,违反者不能申请积分入户);奖励加分中设3个计生三级指标项目,最高共得8分。

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加减得分。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基准分值满80分(每年可调整)可申请入户,其结婚满5年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随迁人员必须无严重犯罪和违法生育(收养)记录。

积分入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表,附各项积分指标辅证材料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入户申请。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全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幵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我市的户口迁移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已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落户问题,有序引导更多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落户。

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宜城则城、宜乡则乡”落户政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相关配套改革。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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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请示市政府:为有效完成2012年度我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进一步做好我市技能型人才引进工作,我们起草了《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办法(试行)》(见附件1),拟将我市目前的招调工制度和积分入户制度统一整合为积分入户制度,现就有关事项请示如下:一、两套外来务工人员入户制度的由来政府招调工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由政府统招统分统一调配工人的做法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

据了解,国内各大中城市中,只有我市还在政策层面使用这一过时的概念,而究其实质,其实就是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市户籍的工人中符合规定条件者给与办理入户。

在户籍制度未取消,公共福利政策依托户籍的既定语境下,给予入户其实是一种福利配臵。

多年来我市一直是在引进技能型人才的政策背景下实施招调工制度的。

由于过去的福利配臵对是否具有本市户籍是有差别的,本市户籍含金量高,有吸引力,招调工(其实就是入户)对吸引技能型人才来深起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

近年来我市办理招调工数量每年均在两万人以上,2011年全市共审批办理招调工24655人。

2010年以来,我省大力推进农民工积分入户工作,要求采用综合评价机制,建立指标分值体系,当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申请办理入户。

全省各地分别出台地方政策予以落实,但在具体措施上存在差异。

2010年、2011年我市连续出台深府办【2010】70号、深府办【2011】59号文,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我市与其他地市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把包括非农户籍的所有外来务工人员均作为适用对象,二是把积分入户业务纳入我市招调工业务范围,达到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也即积分入户制度属于我市招调工政策的另一种特殊模式。

2010年我市办理积分入户2230人,占当年招调工总数的8.4%。

2011年办理积分入户10907人,占当年招调工总数的30.7%。

如前所述,我市招调工制度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制度本质上都是一种户籍准入制度,两者功能目标一致、管理对象一致、执行主体一致,区别仅在于评价机制不同。

二、整合我市入户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符合建设和谐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大趋势。

我市过去的招调工政策是在引进技能型人才的背景下实施的,目前各地都重视吸引人才,我市继续宣传这一政策,有与内地落后地区争夺人才之嫌。

而积分入户政策不同,其本身是在鼓励农民工进城的背景下创立的,符合加强社会建设的总体政策导向。

反思我们过去的招调工政策,其实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一直留有农转非入户通道,这一点是以前内地各大中城市中绝无仅有的。

而后来实行的积分入户,也不是全无门槛,区别只在于多元评价、综合打分。

因此在全省大力推行积分入户的前提下,迫切需要整合现在的两套入户政策。

(二)积分入户的多元评价、综合打分机制更科学。

我们在长期引进人才的实践中(包括大部门制改革前,由人事局引进知识型人才和由劳动局引进技能型人才)深感人才评价机制的单一、片面,如仅拿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年龄等单一条件划分引进标准,深受社会诟病。

这些年我们也在探索学习借鉴香港的优才计划和加拿大的移民评价系统,尝试对人才的多元综合评价,克服过去评价标准单一、片面的弊端。

现在全省推行的积分入户,尽管政策起点不同,但多元评价、综合打分的机制与我们的思路是一致的。

这种机制对人才的评价更为科学,这也得到了测算数据的支持。

(三)有助于进一步畅通技能型人才引进渠道,完成我市“十二五”规划的人口增长目标。

积分入户能够充分评价拟引进人员的综合条件,除技术技能水平外,拟引进人员具有的纳税、社保、房产、社会服务等条件优势都得到体现,同时放开了个人申办,引进渠道将变得更为畅通,也有利于消化存量人口。

(四)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外来务工人员入户工作服务效能水平。

积分入户制度其核心是人力资源评价机制的改革,该制度的推行,一方面有助于简化审批流程,明晰评价标准,方便群众熟悉政策、掌握操作要求;另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公开化和透明度,切实营造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公开平等和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

(五)积分入户制度实施两年来的客观情况表明整合两套入户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两套入户制度并行的两年,也是大部门制改革后我市人力资源配臵工作整合的两年。

两年来初步统一了全市的原招调工、调干等政策,一方面按多元评价的方向改革了过去的单一人才评价体系。

就招调工的制度而言,与过去相比已有较大的调整,评价更为多元综合。

这次改革,只是按照积分入户的评价体系,将我们原来的描述性条件设臵,量化为分值,其实改动并不大,这也有测算数据为凭。

另一方面,在这两年推行积分入户制度时,在设定我市积分项目及分值时,我们就考虑了与我市招调工政策的衔接。

两年来的实践,为我们全面推开综合评价积分入户制度做出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

现在将两套制度整合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关于发文及各部门分工目前我市招调工政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订并实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办法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实施。

考虑到新政策是对两项制度的整合,我们建议新的积分入户办法仍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可在办法里明确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并发布。

关于各部门分工,建议按照原业务办理模式,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政策管理职能,将原招调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合并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全市积分入户工作,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积分入户手续;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信息;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纳税情况。

以上事项,专此请示。

附件:1.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办法(试行)2.起草说明3.关于《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的测算统计分析报告4.征求意见情况二○一二年三月日(联系人:禹明,电话:82101093)附件1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积极引进城市建设发展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臵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市外户籍务工人员可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积分入户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范围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积分入户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政策管理职能,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全市积分入户工作,负责制订并发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积分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信息。

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情况。

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纳税情况。

第二章立户登记及权属划分第七条用人单位办理积分入户业务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八条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立户登记。

第九条中央及各省驻深企业、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申请的积分入户业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的积分入户业务,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其业务范围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积分入户业务,此选择须与办理接收毕业生和调干的业务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第十条以个人身份申请的积分入户业务,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一条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二)身体健康;(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保;(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个人素质、投资纳税、参保情况、居住情况、年龄情况、奖励加分、减分指标等,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

第十三条符合基本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积满6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

申请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信息库内积分信息进行主动更新。

第十四条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

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积分入户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积分入户手续。

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有关信息,并在网上申报拟积分入户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度具体入户积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我市本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分项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外来务工人员每项积分指标的积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方有效。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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