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调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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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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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3.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 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成立专门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 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注 意缓和法庭气氛,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诱供、训斥、讽刺和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制止;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等。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也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 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为诉讼参与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 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三)灵活适用侦查行为 •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
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其过度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 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 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邀请其亲友、 老师等参加,也可以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 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要讲求 符合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方式,避免生硬、粗暴的训斥和讽刺, 要采取教育、启发的方法,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 松的气氛中进行。另外,我们主张,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律师在场。在 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行一定的完善。即使律师在场 权暂时不能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但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程序中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犯罪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特征,如犯罪嫌疑人年龄年轻化。

我国对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他们犯罪的话会通过组建未成年人法庭来进行审理,既要对他们进行保护,又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一、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

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2、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

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内容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中,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关键字】未成年人新刑事检察制度前言近年来,急剧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国或者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以普遍关注。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教育!帮助和保护他们,以使他们成长为能够肩负重担的接班人。

然而,惊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愈发骇人听闻的犯罪手法,昭示着青少年犯罪以其社会危害性己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他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必须有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刑罚制度以打击犯罪为目的,未成年人虽然在立法方面得到了额外关照,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打击对象。

“重打击,轻保护”仍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

新刑诉法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最高检察院亦同步出台了相关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概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而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种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①。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实现这种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职权。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对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诉讼程序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一是生理变化显著,智力发育很快,精力旺盛;二是心理发育正处于由幼稚趋于成熟的过渡阶段,外部表现为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和模仿欲,对外界事物反应敏感,自尊、好强,事事要求独立。

未成年人在这一阶段,思想比较幼稚,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易冲动,易受外界影响,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突发性。

这些导致未成年人容易忽视社会规范,甚至蔑视法律,因而走向犯罪道路。

但较之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往往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比成年人多,具有较强的可塑性。

根据这些特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同成年人的有所区别。

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殊程序,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法,并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这已成为大势所趋。

从实践而言,国外少年司法制度创建于19世纪初,迄今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如律师制度、证据制度、庭审制度和上诉制度等等。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中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对办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的资格、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严格限制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讯问和审判时到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分案处理的原则、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公开审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原则及基本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除了应当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特点,遵循如下原则:(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始终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①、②、③的规定。(刑诉法第270条)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高法解释》第463条)
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第267条)★★★
社会调查
心理疏导、测评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高法解释》第477条)
强制措施适用
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
★★★
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承办人员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为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应该以保护为主,注重教育、矫正和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2. 适用特殊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特别的审判程序、庭审程序和刑事救济程序等。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心理状况和家庭情况,尽量减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3. 重视矫正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该采取矫正教育措施,督促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改善行为。

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机构的作用,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 加强监护和教育。

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办理和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尤其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教育和帮助,增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改善家庭
关系,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总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重视保护为主、适用特殊程序、重视矫正教育,加强监护和家庭教育,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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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调整有哪些?随着二胎政策的实施,新一代未成年人人口基数不断增长,相对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率也在逐年增长,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甚至全球日益突出。

对此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这一块也有了新的调整。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有哪些新的调整吧。

▲新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

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未成年人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讲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同时,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了解相对欠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

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

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这一要求与联合国司法准则是一致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解读;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争辩的实质内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

有辩护人的参与,就能为其及时提供需要的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就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解读;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

这一规定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

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还可以促使其认罪悔改。

社会调查报告还是侦查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起诉,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考量依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解读:“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尽量不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强制性规定,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时,不仅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需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

之所以要听取律师意见,是因为律师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更了解与未成年人案件相关的事实中哪些情形对采取非羁押措施更有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并与成年人分别处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减少关押带来的弊端,使未成年人能顺利回归社会。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这是分案处理原则的要求。

应当强调的是,分案处理原则不应仅是办案机关在采取拘留、逮捕时应当遵守的原则,而应当是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原则性规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成“应当通知”,并扩大了到场人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也可以通知”含义是,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首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其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

“也可以通知”并不是授权性规范,而是强制性的。

确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沟通,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还可以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合适进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第5款规定,如果被害人、证人是未成年人,询问时也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应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解读;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解读;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

第一,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第四,在程序上,应当事先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

但该项仅属于程序条件,并非实质要件,不影响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若公安机关、被害人有异议,可以在附条件决定作出后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申诉;第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

这与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不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解读;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考虑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影响,消除对其今后生活和工作中的不良记录,给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机会,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社会长久稳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虽然变动了不少内容,但我们不难看出,国家仍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虽是如此,作为家长,仍不可忽视己身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不能在孩子走上不归路后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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