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规划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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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

(五)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附件: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经部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部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四)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对各司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六)组织对各司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申请表
编号: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为必填项。

请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名称”一栏,务必勾选您要申请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机构)。

3、以个人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填写“*公民”一栏的相关信息;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填写“*法人/其它组织”一栏的相关信息。

4、以个人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在签名栏签署个人姓名;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在签名栏签署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及盖上相应的公章。

法人代表或联系人应当出具身份证当场查验,联系人还应当出具委托书或者介绍信等材料。

张某、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豫03行终1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玲李扬丽李太山【审理法官】高玲李扬丽李太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小军;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张小军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张小军【当事人-公司】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代理律师/律所】赵钦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万静华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钦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万静华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钦万静华【代理律所】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小军【被告】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上诉人张小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上诉人张小军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查询后已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向上诉人予以公开;对没有找到上诉人所要获取的部分政府信息,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的职责,并对此进行了告知;对涉及第三方信息,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征询第三方意见,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上诉人张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上诉人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查询后已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向上诉人予以公开;对没有找到上诉人所要获取的部分政府信息,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的职责,并对此进行了告知;对涉及第三方信息,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征询第三方意见,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李某与郝某、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郝某、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某与郝某、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永强;郝九斤;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永强郝九斤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永强郝九斤【当事人-公司】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群雁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安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群雁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安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群雁安毅【代理律所】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永强;郝九斤;山西当代绿色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

第一,所谓“有利害关系”,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宜包括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的当事人。

即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

本案中,上诉人系案涉土地的被征收人,其与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关于后续的案涉土地出让行为的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其产生实际影响。

邹俊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俊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俊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黄姝傅美容【审理法官】周永黄姝傅美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俊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邹俊杰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邹俊杰【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徐娜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娜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娜【代理律所】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邹俊杰【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邹俊杰提交的上述材料在一审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交而在二审中提交,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长沙市资规局于2019年5月7日收到邹俊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向邹俊杰送达,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长沙市资规局于2019年5月7日收到邹俊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向邹俊杰送达,程序合法。

政务信息公开呈报审批表

政务信息公开呈报审批表
政府信息公开呈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呈报日期

□组织机构□政策文件□财政信息□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应急管理□统计信息□业务工作
□其他(□通知公告/□工作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政府工作报告/□人事招聘)□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核意见
□应予公开
□主动公开
□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况
呈报
部门
意见
①同意公开()。
②拟同意,呈分管领导审批()。
③拟同意,呈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审批()。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分管
领导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镇主要
领导
批示
经办人:审核人:电话:

丁佩与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佩与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佩与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苏11行终1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雄曹英陈小娟【审理法官】肖雄曹英陈小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佩;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丁佩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当事人-个人】丁佩【当事人-公司】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洪奎江苏金荣恒律师事务所;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奎江苏金荣恒律师事务所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奎范雪燕【代理律所】江苏金荣恒律师事务所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丁佩【被告】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本院观点】本案中,润州自规分局依上诉人申请作出了2019年第12号《告知书》,将康湾安置点项目需支付给鹤林社区所有征地补偿费的原始支付凭证和结算凭证的复印件全部提供给了上诉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019年5月22日,原告不服润州自规分局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9第18号《告知书》,向市自规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向润州自规分局下发《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润州自规分局于同年6月5日提交了答复材料,后因案情复杂,该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后市自规局经审查认为,润州自规分局在依法作出2019第12号《告知书》时已将与该信息相关的所有原始支付凭证和结算凭证的复印件提供给了原告,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向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规定,原告此次申请应系要求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故润州自规分局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9年第18号《告知书》告知原告“已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了相应的信息,其本次申请的内容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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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描述
建设项目名称是XXXXXXXX,地块地址在XXXXX,现申请该地块或项目以下信息: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控制性详细规划》
信息的用途
拆迁安置补偿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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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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