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欺诈婚姻的法律效果
【法律常识】被忽悠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再婚后遇到的情况既非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只有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所以,一方欺骗另一方结婚的,不能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上述《婚姻法》相关规定,与刘某的婚姻也不属于无效婚姻。
所以,既无法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撤销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也不能申请认定该婚姻无效。
如果您不想维持和刘某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可与刘某协商协议离婚,若刘某不同意,您可以向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论婚恋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婚恋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婚恋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婚恋关系中采取欺骗、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对方进行欺诈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私利目的。
婚恋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因此需要刑法进行规制。
我从法律角度探讨婚恋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反对欺诈行为的罪名,这些罪名包括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婚恋欺诈行为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形,适用这些罪名中的一个或多个进行定性和定罪。
诈骗罪是适用最为广泛的反欺诈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婚恋关系中,一方采取欺骗行为,使对方误以为自己有婚姻资格、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虚假情况,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对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了诈骗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是与婚恋欺诈行为相关的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婚恋关系中,一方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假冒、冒名行骗,或者以获取个人信息为手段进行诈骗,都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对于特定的婚恋欺诈行为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有偶人过失致使丈夫或妻子轻伤、伤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处治安管理处罚。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于婚恋关系中有偶人过失致使对方伤害的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正是针对婚恋欺诈行为中的强制婚姻、家庭暴力等行为,对于实施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婚恋关系中的家庭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在婚恋关系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将受到刑事处罚。
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也是对家庭伦理和社会风气的侵害,因此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制。
论婚恋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婚恋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婚恋欺诈行为是指在婚姻和恋爱关系中,一方或双方采取欺骗手段,蓄意获取他人财产、利益或感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也对社会风气和道德观念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婚恋欺诈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应加强对婚恋欺诈行为的规制。
一、明确刑法定义针对婚恋欺诈行为,刑法应该明确界定其行为形式及其构成要件。
要明确欺诈行为的定义和形式,包括虚假承诺、虚假陈述、隐瞒个人信息等。
要明确相对人的主体条件,即欺诈行为的施行对象应当是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要明确损害后果,即欺诈行为的结果是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感情权益。
二、加重刑法责任在婚恋欺诈行为中,往往涉及到感情权益和财产权益,对于这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刑法应该根据具体情节加重刑法责任。
可以加大对于经济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对于刻意通过婚姻和恋爱关系获得对方财产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侵害感情权益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通过虚假承诺、虚假陈述等手段脱离婚姻关系、伤害他人感情的行为。
三、保护受害者权益在立法上应该着重保护婚恋欺诈行为的受害者权益。
可以明确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应该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婚恋欺诈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方在婚姻或恋爱关系中无故分手或离婚的情况下给予合理赔偿。
应该规定对于违反相关刑法规定的行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对方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四、设立法律援助制度针对婚恋欺诈行为,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诉讼程序的不熟悉和经济条件的不利,导致很多受害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应该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社会监督除了刑法规制外,还应该加强对婚恋欺诈行为的社会监督。
可以通过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范婚恋欺诈行为的发生。
假离婚案例法律如何打击婚姻欺诈行为

假离婚案例法律如何打击婚姻欺诈行为近年来,婚姻欺诈行为在社会中愈发频繁,严重损害了婚姻制度的稳定性和信任度。
为保护婚姻制度的正常运行,法律对于假离婚案例给予了明确的打击和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婚姻欺诈行为的打击和制约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恢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婚姻欺诈行为的定义和表现婚姻欺诈行为是指以欺骗、强迫等手段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以婚姻为掩护,对婚姻关系的真实性进行故意伪装。
具体表现为:1.暗中娶妻或嫁娶许多婚姻欺诈者在婚前已经有了婚姻关系,暗中与另一方结婚,通过隐瞒或伪造身份信息达成目的。
2.假离婚一些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通过与配偶进行假离婚,继而与他人结婚或进行不正当行为。
3.假离婚案例举例以张某和王某的离婚案件为例,张某与王某结婚已有两年,婚后生活一度幸福美满,然而,由于张某一直渴望与一位富有的商人结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她与王某约定进行假离婚,然后偷偷与商人结婚,之后又重新和王某复婚。
这种假离婚的行为不但对配偶造成了欺骗,而且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二、假离婚案例法律打击的方式和措施针对婚姻欺诈行为,我国法律采取了多种打击方式和措施,以维护婚姻制度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良好秩序。
主要包括:1.刑事打击如果一个人通过欺诈手段进行假离婚,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其展开立案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索损害赔偿,并要求撤销假离婚协议或相关婚姻证明。
3.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政府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方面加强了审核力度,要求申请离婚的双方必须进行详细的婚姻登记信息核实,以防止婚姻欺诈行为的发生。
4.加强宣传教育社会各界积极倡导婚姻忠诚观念,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和婚姻教育,提升全社会对于婚姻欺诈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三、假离婚案例法律打击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尽管我国法律对假离婚案例给予了明确的打击和制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打击力度不够有些地区对于婚姻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婚姻欺诈者可以逍遥法外。
论婚恋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婚恋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婚恋欺诈行为是针对婚姻和爱情关系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婚姻和爱情关系的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刑法对婚恋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制。
本文将从婚恋欺诈行为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其危害和影响,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其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婚恋欺诈行为,是指以虚假的承诺、欺骗、谎言等手段,获得他人的感情、金钱、权益等资源,或者违背婚姻和爱情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律,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
婚恋欺诈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假结婚、婚恋骗财、感情诈骗、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婚恋欺诈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和爱情关系中,双方都应当以真诚和信任的态度相处,但欺诈行为破坏了这种信任,使被害人付出了感情、金钱、时间、精力等,最终却收到了欺骗和伤害。
这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婚恋欺诈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与道德风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恋观念越来越多元化,但婚姻和爱情关系的保障依然是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
如今,婚恋欺诈行为层出不穷,让社会风气变得越发浮躁和世态炎凉。
如果不对婚恋欺诈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必将对全社会的道德风气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刑法作为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手段,对婚恋欺诈行为进行严惩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婚恋欺诈行为,首先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定义其构成的法律要件和刑事责任,并对不同类型的婚恋欺诈行为进行具体的规定。
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司法和执法机制,对于涉嫌婚恋欺诈的犯罪行为及时进行侦查、审判和制裁,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还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婚恋欺诈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增强对其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在具体的刑法规制中,对婚恋欺诈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制。
可以规定对涉及婚恋欺诈的犯罪行为给予法律明确的刑罚,如对于假结婚、婚恋骗财、感情诈骗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并建立起相对严格的刑事责任制度。
婚姻法中的婚姻诈骗法律对于婚姻欺诈的应对

婚姻法中的婚姻诈骗法律对于婚姻欺诈的应对婚姻法中的婚姻诈骗:法律对于婚姻欺诈的应对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它的稳定与健康对于社会秩序与个人幸福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婚姻中也存在着一些人为破坏与欺骗的行为,这就是婚姻诈骗。
婚姻诈骗不仅对当事人的感情与尊严造成伤害,也对家庭以及社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因此,婚姻法中对于婚姻欺诈的应对也显得尤为重要。
一、婚姻欺诈的概念与表现形式婚姻欺诈是指当事人在结婚过程中采用虚假手段获得他人婚姻意愿,以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
婚姻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1. 虚假身份欺瞒:当事人故意隐瞒已婚、患有重大疾病、存在重大经济债务等信息。
2.经济欺骗:当事人故意通过婚姻关系获取对方财产或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3. 感情欺骗:当事人故意伪装感情,虚构婚姻认同,以获得对方的经济、社会地位或者其他利益。
4. 婚内欺诈:当事人在婚后继续采用欺骗行为,如变相骗取财产、隐瞒重要事实等。
二、法律对于婚姻欺诈的应对为了保护婚姻的合法权益与公平性,婚姻法中明确了对于婚姻欺诈的法律责任与应对措施。
1. 婚姻自由原则的保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如果一方由于欺骗等行为导致其婚姻自由受到限制或损害,受害方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并追究欺诈方的法律责任。
2. 欺骗行为的认定与证明对于婚姻欺诈行为的认定与证明,可以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现场勘验、相关人证等途径进行。
对于存在的婚姻欺诈行为,一旦被证实,法律将予以惩罚与赔偿,以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 欺诈婚姻的无效性宣告一旦婚姻欺诈行为被确认,婚姻法规定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
无效宣告后,当事人的权益将得到恢复,婚姻关系被认定为从未存在。
4. 赔偿与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法律规定受害方可以向欺诈方要求赔偿。
同时,对于恶意欺骗、严重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社会公众也可以借助法律途径追究欺诈方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正常的婚姻秩序。
骗婚取得的婚姻是否有效

骗婚取得的婚姻是否有效骗婚行为是指一方通过舞弊或者欺骗等手段,使对方同意婚姻关系,而达到取得某种利益的目的。
在当今社会中,骗婚行为时有发生,婚姻变得越来越脆弱。
那么,骗婚取得的婚姻是否有效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婚姻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的,而骗婚所违反的正是这一基本原则。
因此,从道德和法律上,骗婚取得的婚姻是不可取的,是不道德的、非法的。
一旦发现骗婚行为,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追究骗婚者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骗婚取得的婚姻并不一定非得是无效的。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婚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制度,具有亲情、经济、社会等多重作用。
骗婚甚至非自愿的婚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转化为幸福的婚姻。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一个女孩被迫嫁给一个不喜欢的男人,但是后来他们慢慢地相互了解,彼此交流,终于建立了真正的爱情和信任,最终走到了一起,这种婚姻是否还能说是无效的?其次,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客观性,一旦建立了,就不是可以随随便便地解除的。
毕竟,在婚姻的时间内,双方有可能会有孩子、共同财产等等,这些利益也需要考虑到婚姻的解除。
因此,在判断骗婚取得的婚姻是否有效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不能简单地以骗术的程度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
总而言之,骗婚取得的婚姻是否有效不是一道简单的问题。
从道德、法律的角度来看,骗婚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骗婚取得的婚姻应被视为无效的。
但是,在实践中,在考虑到婚姻的历史性和客观性的同时,骗婚取得的婚姻不一定都是无效的。
最后,提醒大家,骗婚并不可取,每个人都应该珍惜并尊重婚姻。
在许多情况下,骗婚的行为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和经济上的压力。
例如,一个人可能会被骗到嫁入一个虚假的婚姻中,而这个婚姻关系可能会一直持续下去,导致她在婚姻生活中感到孤独、不安和不满。
此外,如果受害者出现经济困难或不幸福的生活条件,她可能会被迫继续生活在这个虚假婚姻中,因为她无法独立生活。
欺诈婚姻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欺诈婚姻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案情]原告朱某于2006年3⽉经⼈介绍与云南省富源县⼥青年熊某相识,并于当⽉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2006年5⽉,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刑警⼤队派⼈来原告处将熊某带回原籍。
⾄此,朱某才恍然⼤悟:原来和⾃⼰新婚两个⽉的妻⼦是被他⼈拐骗过来的,本⾝姓徐,登记结婚时所⽤的⾝份证系伪造的。
后因犯罪嫌疑⼈落⽹,徐某作为受害⼈被警⽅解救。
徐某回云南后,⼀直未与朱某联系,朱某遂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结婚证的申请。
被告知该结婚证⽆法撤销后,朱某于8⽉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确认所领结婚证⽆效。
[评析]这是⼀起由欺诈婚姻⽽引起的纠纷。
由于欺诈婚姻属于⽆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给法院审查受理带来了不必要的⿇烦。
笔者结合理论和实际情况认为,欺诈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
所谓欺诈婚姻,是指⼀⽅或双⽅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陷⼊错误,为双⽅登记,发给结婚证,确⽴夫妻关系。
其借助的是想通过欺诈的⼿段为该婚姻披上合法的外⾐。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是婚姻关系的双⽅当事⼈合谋串通,骗取婚姻登记⽽形成的婚姻,此种欺诈⾏为破坏了国家对婚姻的⾏政管理关系,欺诈的对象则是婚姻管理机关;⼆是婚姻关系的⼀⽅当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段,欺骗对⽅当事⼈,骗取结婚登记⽽形成的婚姻,此⾏为除侵害婚姻⾏政管理关系外,还构成了对对⽅当事⼈权利的侵犯。
本案就属于这种类型。
欺诈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的理由是:第⼀,婚姻本质上是⼀种契约⾏为。
这种契约⾏为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当事⼈意思表⽰要真实。
在欺诈婚姻中,当事⼈⼀⽅或双⽅在婚姻问题上表⽰不真实、不⾃愿,显然违背了当事⼈意思⾃愿的原则,将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是完全合理的;第⼆,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有法律上依据。
《合同法》第五⼗四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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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9, 7(3), 59-64Published Online July 2019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19.73008On the Legal Effect of Fraudulent MarriageZhiqian ZhengLaw School of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Jun. 18th, 2019; accepted: Jul. 3rd, 2019; published: Jul. 10th, 2019AbstractA marriage in which one party deliberately fabricates facts or deliberately conceals importantfacts, thus causes the other party to fall into the wrong understanding and to make a marriage. It is different from invalid marriage and under stress marriage. In marriage fraud, because the specific types of fraud is not clear, marriage law and personal property relations are not clear, for the re-lief of the weak way is not clear,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its specific laws. It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revocable marriage, and the deceitful party may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vocation within one year, and the annulment of the annulment shall not be valid.KeywordsFraudulent Marriage, Legal Effect, Revocable Marriage论欺诈婚姻的法律效果郑知谦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19年6月18日;录用日期:2019年7月3日;发布日期:2019年7月10日摘要欺诈婚姻为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编造事实或故意掩饰重大情况的方式,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而缔结的婚姻。
其与无效婚姻、受胁迫婚姻相区别。
在欺诈婚姻中,由于欺诈的具体类型不明确,婚姻效力及人身、财产关系不明确,对于弱者的救济途径不明确等问题,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具体规制。
应将其纳入可撤销婚姻,受欺诈一方自知道欺诈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郑知谦关键词欺诈婚姻,法律效果,可撤销婚姻Copyright © 2019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licenses/by/4.0/1. 引言欺诈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当中,却没有详细规定。
欺诈婚姻的定义、效力、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在《婚姻法》中都无法找到具体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很大的困扰,受害方的权益难以获得有效救济。
本文在充分研究欺诈婚姻的含义、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对欺诈婚姻作出分析,以明确其法律效果,完善婚姻法制。
2. 欺诈婚姻的界定欺诈婚姻是一种婚姻瑕疵形态,其既不像无效婚姻因违背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也不像有效婚姻具有法律上的完全效力,同时也未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婚姻法中欺诈婚姻的构成要件与民法中的欺诈法律行为相类似,为一方故意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意思表示。
(一) 欺诈婚姻的概念欺诈婚姻由“欺诈”和“婚姻”两部分组成。
民法中的欺诈意为:一方当事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掩饰重大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非本意的意思表示。
婚姻法中的欺诈应当与民法中的欺诈作相同解释,例如隐瞒真实年龄,隐瞒既有婚史等。
婚姻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双方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手续和程序,于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负有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1]。
因此,欺诈婚姻的概念为:一方当事人采用故意编造信息或掩饰重大真相的方法,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作出违背本意的结婚的意思表示缔结而成的婚姻[2]。
(二) 欺诈婚姻的构成要件欺诈婚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部分。
第一,主观上,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的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表达或行为可能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继而作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却仍希望或放任该意思表示产生的心理。
第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施行了欺诈行为。
首先,该行为必须已付诸行动,不仅限于内心的谋划。
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积极的行为,即故意编纂和捏造虚假事实,主动欺骗对方;二是消极的行为,即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原本应当告知的信息却予以隐瞒,如生育能力的缺陷、既有婚史等。
其次,该欺诈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缔结前,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有所隐瞒,或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存在欺诈行为,均不属于欺诈婚姻。
第三,受欺诈方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与对方的欺诈行为具有因果联系。
即一方当事人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重大事实,继而导致受欺诈方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
因此,欺诈婚姻中的欺诈对象仅限于合意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不包括其他公民或者国家机关。
第四,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具有重大性、本质性、关键性,足以影响对方是否缔结婚姻的意愿。
必须是涉及到人身关系的重大事实,如有重大传染疾病、性能力缺失、有过婚史等。
若是非本质的信息或仅郑知谦涉及财产关系,如自称家缠万贯、谎称身居高位、虚构自身职业等则不符合该要件。
因为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两个公民人身关系的变动,而非财产关系的变动。
第四个构成要件使婚姻法中的欺诈婚姻与民法中的欺诈法律行为相区别。
欺诈法律行为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其对于欺诈行为的程度未作限制,因此该行为在民法领域较为普遍,且危害程度不深,民法授予受害方以撤销权。
但是在欺诈婚姻中,欺诈行为需达到触及重大人身关系的程度,任意性较弱,危害性强,因此现行婚姻法并未赋予欺诈婚姻中受欺诈方以撤销权。
(三) 欺诈婚姻与其他类型婚姻的区别1、欺诈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无效婚姻的概念为双方缔结的婚姻因与婚姻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不符,因而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婚姻[3]。
《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的婚姻无效。
欺诈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主要有:1) 违法的要件不同。
前者违背的是私益要件,即当事人因欺诈行为而受到影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后者违反的是公益要件,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公益要件重于私益要件,因此后者的违法程度更深。
2) 法律效果不同。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当事人之间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也无需负担夫妻之间的义务。
对于欺诈婚姻,婚姻法并未具体规定其效力。
2、欺诈婚姻与受胁迫婚姻的区别受胁迫婚姻,即向一方当事人施以不合法的威胁,继而使其作出非本人本意的意思表示,即非自愿缔结而成的婚姻[2]。
欺诈婚姻和受胁迫婚姻的区别主要有:1) 内心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欺诈婚姻为受欺诈方由于对方的捏造或者隐瞒,不知悉真实情况,而在“假象”的基础上,内心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即内在表示为愿意缔结婚姻;受胁迫婚姻则是受到威胁的当事人对真实情况明了的基础上,违背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外在行为,即内在表示为不愿缔结婚姻。
2) 在法律规制方面,受胁迫婚姻可由受胁迫方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是可撤销婚姻;而欺诈婚姻既非可撤销婚姻,也非无效婚姻,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解决,且受理单位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是婚姻登记机关。
3. 法律规范欺诈婚姻的必要性现实生活中,婚姻欺诈的现象层出不穷,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法官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定及之后人身、财产关系的处理也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标准。
这不仅造成司法实务的混乱,而且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因此,法律规范欺诈婚姻迫在眉睫。
(一) 欺诈的具体类型不明确《婚姻法》对于欺诈婚姻的具体情形没有像无效婚姻的判定一样一一列举,而是在具体案例中稍有体现。
案例一:2007年9月,被告隐瞒本人离异单身的情况,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并索要彩礼10,000元,双方领取结婚证后,被告即离家出走。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返还10,000元彩礼,后撤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案例二:2014年,原告于丈夫家中受到刺激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并抚养婚生女儿至原告病愈。
被告辩称,原告婚前患有某种疾病,却拒不告知,属于欺诈婚姻,拒不承担抚养费。
法院认为,欺诈婚姻的抗辩意见属于离婚的审理范畴,与该案没有利害关系,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且判决被告支付抚养费。
郑知谦结合具体案例可知,欺诈婚姻的情形多为隐瞒现有或者既有婚史;隐瞒重大疾病;隐瞒性行为能力不足的事实;隐瞒真实姓名;隐瞒真实年龄;隐瞒性取向等。
由于法律未予明确规定,只得由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例时,结合现有法律自行判断。
这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司法不公的情形,不仅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公平,也不利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二) 婚姻效力及人身、财产关系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对无效婚姻和因胁迫缔结的婚姻皆制定了特殊的解决办法,但并未涉及欺诈婚姻。
由此,带来了难以处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首先,合法有效的婚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对于受欺诈方,他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非本意意思表达。
因此,若承认该婚姻合法有效,即受欺诈方曾经有过婚史,欺诈婚姻在法律上却与真实自愿缔结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效果。
若是欺诈方隐瞒了现有婚史,与受欺诈方结为夫妻,则既触犯了重婚罪,又满足了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无效,这对于受欺诈方也是不公平的。
其次,财产的处理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对于欺诈婚姻的财产处理,法律并未作出特殊规定,只能按照离婚案件的方式。
婚后的收益为共同共有,婚后的债务也共同负担。
若是欺诈方隐瞒了现有婚史,与受欺诈方缔结为夫妻,则为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