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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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探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探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探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种常见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成员通常由几位合伙人组成。

在这种模式下,合伙人共同承担事务所的管理和运营,并分享事务所的利润。

而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每一位合伙人的利益和积极性。

首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需要考虑到公平性。

因为合伙人在事务所所做出的贡献可能不一样,如果仅仅按照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况。

因此,应该在考虑出资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伙人的业绩、工作贡献、专业能力等因素。

这样的分配机制能够激励合伙人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对事务所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其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还需考虑到稳定性。

分配机制应该能够稳定地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律师才能。

如果合伙人获得的利润波动较大,或者在合伙权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合伙人之间的不满和分歧,甚至影响到事务所的稳定性和凝聚力。

因此,分配机制应该稳定可预测,避免激烈的波动性,并尽量保证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另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还需考虑到长期效益。

事务所的长远发展需要合伙人为之付出长期努力,而分配机制应该能够激励合伙人为事务所的长期利益而努力。

例如,可以通过设立合伙人的股权或分红计划来激励合伙人为事务所做出更多贡献,并分享到更多的利益。

同时,应该设立相应的限制和约束机制,避免合伙人为了短期利益而损害了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此外,分配机制还可以结合绩效评估、扁平化管理等手段来进一步优化。

通过设立明确的绩效评估体系,能够激励合伙人努力提高自身业绩,从而带动整个事务所的发展。

而扁平化的管理结构,能够减少管理层的复杂性和管理层次间的利益争夺,有利于事务所的运作效率。

最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还需要适应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求。

事务所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行业发展情况不断变化,分配机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时候,事务所可以通过调整分配比例来激励合伙人更加努力地开拓业务。

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陕西律师网

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陕西律师网

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陕西律师网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2011年3月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制度~更好地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行业规范及本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所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公平合理、注重效率、促进发展的原则~确定收入分配方案。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实行提成制的~其提成比例不得超过律师业务收入(营业税前)的60,。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对业务创收高、贡献大的律师~经所务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人业务收入(营业税前)的5,。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后~其资金应当用于下列开支:(一) 支付税费和律师团体会员会费,,二,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费用,,三,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人员、辅助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四) 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律师培训、业务开拓、宣传推广、资产购置等项费用,,五,建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和律师培训等项基金,,六,支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设定各项基金比例~以保障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律师、行政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项保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聘用的行政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工资和福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律师、行政人员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提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形式

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形式

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形式最近,看到某市律师协会的一份文件,题目为《××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对聘用人员的报酬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其中对实行“报酬分成制”的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标准为:律师事务所的净收入不得低于聘用律师毛收入的25%,可以核算到人的包括房屋租金、社会保险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执业保险费、律师互助费、律协会费、律师培训费等在内的一切税费均由其自行承担。

并在该文件中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柜台出租”、“人头税”等向聘用律师收取固定费用的办法。

笔者身为执业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达十余年,深知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合伙所的管理之难,其最难的就是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

因为收益分配形式关系到合伙人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利益所在,是合伙所管理的核心问题。

如果有一个如上所述的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分配标准,这个标准又能为双方所接受,既能能够调动律师的执业积极性,又能兼顾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利益,那么合伙所的管理也就天堑变通途了。

但是笔者觉得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如果有这么一条捷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怎么会不作具体规定,只是提出一个“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呢(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难道许多有志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探索的同仁苦苦搜寻而不得的东西,现在被某市律协发现了吗?于是笔者持怀疑的心态对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从现实及理论层面进行思考,并将不成熟的思考结果记录如下,求教于同仁。

一合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现状目前,我国合伙所的收益分配形式主要有固定薪金制、固定薪金加报酬分成和报酬分成制三种。

而其中报酬分成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流分配形式。

就世界范围来说,报酬分成制也是合伙律师事务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

这种分配形式之所以成为合伙所收益分配形式的主流形式,决不是偶然的,具有现实的必然性:这种分配形式最能体现按劳取酬、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

论合伙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

论合伙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

并逐步 人所得税 、执业保险 费、律师互助费、律 合伙所的多样化决定分配形式的多样 金 ,解决其起 步阶 段的后顾 之忧 , 是 其弊病 l协 会费、律师培训费等在内的一切税 费。 化。 合伙所的多样化 , 指合伙所的规模品 向提成制过渡 , 一种权宜之计 , 低积 牌效应 、软硬件条件、经济实力、专业化 是不利于调动执业律 师的积极性 , 因而很 由于我 国目前初级 合伙所大量存在 , 分工程度 、 社会认知度 、案源情 况的 多样 少被律 师事务所采用这种 分配形式 , 但其 累甚至 不留积 累的现象 还是 比较普遍 , 是 化。 这就决定 了合伙所的分 配形式各不相 依然具有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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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伙所发展的制约 因素 , 对律师办、 有专 硬件建设和专 业化 分工十分 不利 , 影响到 目前 ,“ 提成制”是合伙律 师事务所 业化分 工的 合伙所 , 对执 业律师 的收 益一 团队服 务水平 。因此 , 模所在这 方面 的 规
执业 律师的 其余部分提 留律 师事 务所支 配。 这种 会认知度较低的律师事务所 , 资所” “ 到 合伙所~‘ 合作所”‘ ‘ 国资所 ” 并 酬 , 提成 则可以高达 7 % 一 9 %,但应者 寥 0 O 存的变化。 目前 ,全 国共有 11 . 万家律师 分配形式存在的原因在于: 更能体现平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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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实 务

合伙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
谚 周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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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浅 的还 不一 定 实际上就是把律 师的创收分成若干部分 , 但律师们却趋之若鹜 , 与之相反 , 一些经济实力有限、 社 按约定比例将其中一部分作为执业律师报 f进得去。
除 个十分重要的议题 , 因为收益分配形式 样性 、灵活性显得 有些不 足。固定薪金制 公司化管理运作 , 了以下具 体讲到的案

律师事务所的盈利模式

律师事务所的盈利模式

律师事务所的盈利模式
1.计时收费模式:律师按照工作时间收费,通常是按照每小时的费用计算,这种模式最常见。

2.固定收费模式: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固定费用的服务,不管花费多少时间,费用都不变。

3.成功收费模式: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合同,规定只有在案件胜诉后才会收费。

4.分成收费模式: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约定收入的分成比例,通常是按照案件所涉诉讼金额的百分比来计算。

新兴模式主要包括:
1.法律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收费通常是按照服务周期和服务范围来定价。

2.多元化服务:律师事务所不仅提供法律服务,还提供诸如财务、税务等多元化服务,以此增加收入来源。

3.知识产权服务: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收费通常是按照服务类型和服务难度来计算。

总之,律师事务所的盈利模式多种多样,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不断调整和改进,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更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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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破产业务团队 分配机制

律师事务所 破产业务团队 分配机制

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团队分配机制一、背景介绍破产法律业务在律师事务所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破产业务团队是律师事务所中的重要部门之一。

在这个团队中,律师需要处理破产案件、债务重组等业务,一个合理的分配机制对于团队的稳定运作和律师的积极性激励至关重要。

二、分配机制的重要性1. 稳定团队运作:合理的分配机制能够使团队成员在工作上有相对公平的对待,减少人员之间的利益分歧,促进团队协作与合作。

2. 激励员工积极性:分配机制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积极性,公平合理的分配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3. 保障客户利益:合理的分配机制能够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客户利益,提升律所的整体声誉。

三、分配机制的构建原则1. 公平原则:分配机制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建立一刀切的分配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定夺。

2. 激励原则:要求律所制定的分配机制能够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员工在工作中更加努力和专注。

3. 权责对应原则:分配机制要求员工的工作量、工作质量和成果成正比,使得员工的权益与责任相匹配。

四、分配机制的具体构建1. 工作量评估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量评估体系,对律师的工作量进行实时监控和评估,并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进行相应的分配和激励。

2. 业绩考核律所可以制定一套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对律师的案件成败、客户满意度、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励。

3. 贡献奖励律所可以根据员工在业务、管理和市场开拓上的贡献,给予相应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团队活动和业务拓展。

4. 长期稳定律所可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分配机制,对于团队中工作时间较长的律师给予相应的稳定性奖励,保障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五、分配机制的调整和完善1. 定期评估律所应定期对分配机制进行评估和调整,检查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

2. 参与建议律所可以对员工进行分组讨论,征求他们对分配机制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尊重员工的意见和看法,在实践中完善和改进分配机制。

律所分配管理制度

律所分配管理制度

律所分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律所的分配管理,保证律所的正常运转和律师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内部的分配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公平公正地进行收入的分配管理。

第四条律所的分配管理应当依据律师的劳动量、业绩和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分配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律所应当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律所的稳定运转。

第二节:分配模式第七条律所的分配模式包括固定分配和浮动分配。

(一)固定分配是指按照律师的职务、资历等确定固定分配比例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浮动分配是指按照律师的业绩、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弹性调整的分配方式。

第八条律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固定分配和浮动分配的方式,保持律所的稳定和活力。

第九条律所应当根据律师的实际情况和表现,合理确定分配模式,并及时调整分配比例。

第三节:分配依据第十条律所的分配应当依据律师的劳动量、业绩和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公平合理。

(一)劳动量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二)业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效益。

(三)贡献程度是指律师在律所发展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和付出。

第十一条律所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律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作为分配的依据。

第十二条律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律师的分配比例,公布分配结果,接受律师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节:分配程序第十三条律所的分配程序包括分配预算、分配方案、执行分配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一)分配预算是指律所在每一年初制定的总体分配计划。

(二)分配方案是指律所根据预算情况制定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执行分配是指律所根据方案执行具体分配比例。

(四)监督检查是指律所对分配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律所应当及时向律师通报分配预算和方案,听取律师的意见,保证分配的透明和公开。

论分配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影响

论分配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影响

论分配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影响我国律师事务所现行的分配方式主要为两种, 即提成制(含包干制)和工薪制(含计点制)。

据不完全统计, 截止2012年底, 中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8万家, 执业律师23万人, 而在这1.8万家律师事务所中, 有超过99%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式为提成制或包干制, 另有不到1%左右的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式为工薪制(含计点制), 由于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 导致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结局。

一、提成制严重阻碍了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 其诸多弊端给律师事务所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1.所谓提成制, 是指律师的个人收入来自于个人案源的提成, 提成比例由每个所自己规定, 律师没有底薪, 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 甚至连最低工资保障也没有。

目前中国有超过99%的律师事务所都是采用此种分配方式。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又产生了包干制, 即律师只需要每年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的管理费, 剩下的就是律师自己的收入, 而律师事务所则根据律师交纳费用的多少, 将单间办公室或公共办公室提供给律师使用, 包干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提成制的范畴。

提成制或包干制的主要特征为: 其一、律师和事务所表面上看是劳动关系, 但实际上事务所不给律师发工资, 本应由事务所承担的社会保险也全由律师个人承担。

其二、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之间是一种松散型的管理, 无实质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律师想来就来, 想走就走, 不受事务所约束。

其三、事务所“旱涝保收”, 对律师的加盟几乎来者不拒, 因此虽然事务所人数在不断增多, 但各自单打独斗, 缺乏团队合作。

其四、律师为了生存, 什么案子都接, 什么案子都办, 律师成了万精油, 事务所没有专业分工。

2.提成制的诸多弊端。

①导致律师之间缺乏合作, 事务所成为个体户协会。

自从实行提成制后, 事务所就变成了律师个体户协会, 律师为了争抢案源, 不但与所外律师竟争, 还要与所内的律师同事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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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 发布时间: 2013-06-03 14:16:56 作者:李群河 杨维维 刘晓林 来源: 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我要评论(0) 摘要: 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一套完善的律师分配管理机制,关系其生存与发展。但目前部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

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李群河 杨维维 刘晓林 一、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发展阶段 回顾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律师事务所分配方式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阶段。(1)律师业恢复之初,律师事务所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律师的身份属于占编人员,按级别领取工资和津贴,因而此阶段基本上无所谓分配问题。(2)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合伙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试点到推开,随着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度加深,律师的收费也逐渐提高,出现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在某些领域(如金融证券、涉外业务领域等)形成一定的品牌优势。其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机制大都采用成本分担制,事务所各律师业务相互独立,业务创收及成本独立核算,收益分配各自为政。(3)9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办所的改制,涌现出一批合作更紧密、更注重整体及事务所品牌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逐渐由成本分担制向利润共享制过渡,但这种模式只限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所名所,大部分所实行的是提成制或以提成制分配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分配制度。

二、律师事务所几种主要分配方式的论述 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利益的分配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平均分配制;(2)份额分配制;(3)各自提成制;(4)计点制。

(一)平均分配制 所谓平均分配制,是指合伙人均摊成本,均享收益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合伙人间不再计算每个人的创收数额和应摊成本,每年的事务所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由合伙人等额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方式比较适用于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初期,此时事务所的规模较小,业务量也较少,合伙人之间的业务能力没有明显差异,合伙人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如何尽快拓展业务,而较少关注个人利益。因此,在发展初期采用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队伍的团结,促进合伙人之间的协作,并通过这种团队的形式使合伙人互相进行磨合,建立起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但是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事务所的业务量逐渐增加、合伙人数目逐步增多且合伙人间的业务发展不大均衡的情况下,平均分配制就会逐渐暴露出某些问题。

(二)份额分配制 所谓份额分配制,是指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分配利润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制度下,合伙人分配利润的多少取决于合伙人出资的多少或约定的分配比例的高与低,而不是取决于其对事务所的贡献。对于这种分配方式,不论其承担成本的方式是均摊成本,或者是按比例(约定比例、出资比例或者创收比例)承担成本等等,都不是一种可取的分配方式。对于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利润,实际上抹杀了合伙制“人合”的特征,抹杀了事务所的发展动力和创收来源都在于合伙人、律师及其拥有的知识这一规律,而使事务所从性质上成为了“资合”公司。

(三)各自提成制 各自提成制完全是按照个人贡献来分享利润,虽然尊重了合伙人的个人贡献,能鼓励合伙人个人快速发展,但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来说,各自提成制忽略了合伙制要求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要求合伙人之间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合伙事业的发展,要求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而在各自提成制的情况下,实际上合伙制已名存实亡,合伙几乎已变成了合伙人个人开业的联合。可见各自提成制无法充分发挥合伙人的整体优势,提高事务所的整体竞争力,必然会使事务所在一些需要综合法律服务的大型项目中处于劣势地位。

(四)计点分配制 所谓计点制,一般是指根据每个合伙人的资历及贡献等要素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点数,再根据每个合伙人的点数来确定其在利润分配中应占的比例。合伙人根据其点数的多少来决定当年应分配利润的多少。

计点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平均分配制和各自提成制在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的弊病,既考虑了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维护了合伙人队伍的团结,从而使合伙人能够充分团体优势,又考虑了合伙人对事务所贡献的不一致性,鼓励了合伙人发展的积极性,从而使合伙人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才能。因此,目前对于规模比较大的事务所,计点制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分配制度。当然,计点制在实行中也会有一定的困难,主要体现在合伙人就如何确定能够折算成点数的具体指标以及如何将这些指标具体量化为点数上会产生一定矛盾,这就需要合伙人之间进行协商、沟通和妥协,最终达成一个大家相对比较满意的方案。

通过以上四种利益分配制度的比较,每种制度都有其优缺点,都在事务所的不同发展阶段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后面发展起来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比之前的制度更加的完善,更加的科学,但是,因为每个事务所面临的具体发展问题不相同,所以在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上各具特色。

三、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 事务所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所采用的分配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与其相适应的分配模式,适宜的分配模式会激发律师的潜能,促进律师事务所的长足发展,反之,不适宜的分配模式将会阻碍它的发展甚至出现倒退,因此,律所应当因时制宜,明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

比如中伦金通,他在合伙形式和分配机制方面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合伙人“利润均享”阶段到“成本计点制”阶段再到目前采用的“利润计制”,可以说,目前的分配制度暂时满足了他的发展需要,并且在不断地改进;再比如君合律师事务所,君合采用整体核算式的收支统一管理制度。对成本承担,君合采用的是事务所综合成本和个人成本分别支付的方式。对于利润的分配方案,则根据三个原则来确定:一是多劳多得、鼓励创收。二是体现事务所的整体合作。如规定事务所纯利润的30%可以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进行分配;三是考虑综合因素。金杜在经济体制上采取整体核算式的管理制度,事务所成本由事务所同一支付,利润分配按照利润评价结果,实行计点制分配。对于合伙人的业绩评价,强调以完成业务收费定额和为事务所工作时间总量并重为基础,由管委会依据合伙人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综合评价。事务所对合伙人的年终评价应优先肯定和考虑那些业务收入额大且为事务所工作时间量大的合伙人,并根据合伙人协议予以肯定、鼓励和奖励。

就笔者所在的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为例,原有的提成制利益分配模式不能满足恒和信所的发展要求,已经成为恒和信所发展壮大的瓶颈,因此,制定新的行之有效的利益分配模式已经迫在眉急,在新的阶段,综合分析恒和信所的利益结构模式和发展方向以及律师的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恒和信所的利益分配模式偏向于计点制。它对于激发事务所的团队建设、业务交流和沟通以及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所以,这种计点制作为律所发展背后的利润分配模式将成为选择的重点,在计点制下,又包括了很多种计点方式,如成本计点制、利润计点制等,具体选择何种计点制要充分权衡其利弊以及该种方式是否有利于律所的长期发展。

可以说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各不相同,因为每个事务所的发展问题千姿百态,所以恒和信所的发展模式不能照搬其他所得具体措施,而只能因地制宜,制定适合自身的分配制度,当然,可以以其他所的成功模式为借鉴,在此基础上,根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律师、助理以及行政人员等本身在事务所中的职责不同,形成有恒和信所特色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

四、恒和信所的双轨制绩效考核机制 恒和信所在分析各种分配方式以及其他事务所的实践状况后,初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分配制度,并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制定了两套不同的利益分配体系,两套体系都主要还是以计点制为核心,但在具体操作上又不同于现有的实施计点制的事务所。所谓双轨制绩效考核机制就是指根据对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考核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在事务所中划分为合伙人和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两大类,根据两大类在事务所中的角色不同制定不同的绩效考核机制。双轨制制定的必要性在于两套制度的目的不完全相同,针对合伙人的考核制度的目的在于合理平衡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使合伙人在不断拓展业务的同时,还能积极的投身于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品牌的建设中去;而针对律师、行政人员等的考核制度的目的则在于激发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并关注事务所的公共建设。

(一)针对律师、行政人员等的绩效考核 针对所有律师和助理以及行政人员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的内容包括主要业务完成情况和公共事务建设,两部分的基准分分别是60分和40分,在主要业务下,根据员工工作性质的不同,制定相应的业务标准,每一等级的业务标准对应规定的计点数,年终,根据员工的业务完成情况计算出其计点数;而在公共事务建设方面,则主要由两方面内容组成,分别是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在加分项目下包含一些具体的要素,比如在某著名刊物发表文章或得到奖励;被评为优秀律师扩大了事务所的知名度;承办影响力案件提高了律所的声誉;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扩大了律所的知名度等,根据具体的情形予以增加相应的分数,同理,减分项目也包括一些具体的要素,诸如:上班迟到或者不参加每月的集体学习;服务态度不好,被客户投诉等其他有损事务所声誉的行为。根据增减分的具体要素对员工进行考核、计分,被考核对象两部分的年终综合得分将成为评选优秀员工的标准以及作为年度调薪的依据。这种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律师只关注业务,不注重整个事务所团队发展的弊端,使其在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能积极的投身于事务所的建设中去,而不仅仅把律所只当做是工作的载体,使事务所不单单是合伙人的事务所,而是整个团队中每一个成员的事务所,这样才有利于事务所的长期发展和不断的壮大。

(二)针对合伙人的绩效考核 而对于合伙人,因其业务和工作范围以及职责的不同,所以需要制定一套不同于一般的律师、助理以及行政人员的制度,这样的区别性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工作的效率化和专业化。以恒和信所为例,如在合伙人之间,通过协议将事务所税后利润总额的30%作为待分配利润(30%M),将计点的基数分为四部分,分别为事务所投资、资历、业绩以及事务所公共建设贡献,所占比重根据合伙人会议达成一定的比例(如12%,8%,70%,10%),首先,根据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来确定一定的计点数,并且该投资除了参与本年度的利润分配以外,还可以累积参加下一年度的分配;其次,对于资历,资历是一名律师工作经验的最直接的证明,同时,资历还包括律师的学历,所以资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律师的职业能力,因此也成为考核的重点,如工作一年计点为1,以此类推,直到达到最高限制,同样资历作为经验的累积,除了参与本年度的利润分配以外,还可以继续参与下一年的的分配。再次,业绩作为合伙人的核心事务,在所有的考核内容中占的比重自然也应该是最重的,应该是考核的核心部分,如规定以10万为一个计点档次,每增加10万计1点,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的不同,来规定相适应的计点档次,促使合伙人不断的拓展自己的业务,发展业务量;最后是事务所公共事务建设,将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公共事务建设具体为若干要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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