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律师事务所提成分配制

评律师事务所提成分配制
评律师事务所提成分配制

〖内容提要〗我国律师事务所现行普遍采用的提成分配制存在诸多弊端,成为影响律师事业发展的矛盾焦点所在,为使律师业改革和发展获得新的空间,必须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并且必须实行法定的强制性改革。我国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报酬分配没有统一模式,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学历、职称、工龄和职务等确定一个固定且稳定的工资额;提成分配制,又被称为效益工资制,即按照律师个人所承办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实践中也有极少数律师事务所采用年薪制等其他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是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分配模式,如今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在适用,提成分配制是现行最流行的分配方式,为极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提成分配制溯源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传统吃大锅饭的工作模式和分配模式,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了最大程度满足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废除固定工资制,但因为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参照,取而代之便是同其他产业如工商业承包效益提成相类似的收费提成分配制。这种改革的优点是:过程简单,不需要太多的制度设计;操作简便,按一定的比例做简单的数学运算;见效明显,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这种分配制度的逻辑立足点是着重发挥律师个体的积极性,价值取向是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这种改革将律师积极性发展到了极至,律师业因此得到快速发展,法律服务的质和量都得到明显提高,客观上也促进了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性,因为有眼光的律师知道,只有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诚信对待客户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最终取得更多的业务量,从而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回报。这种分配模式因其上述三个优点,加之当时也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参照,在当时急迫的改革形式下,被认为是最合理的分配制度为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提成分配制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各种矛盾集聚点经过律师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十年左右的发展,律师群体构成、社会环境以及人们对律师的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律师队伍快速发展甚至是膨胀发展的今天,提成分配制度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律师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与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不无关系。一、不利于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和新律师的培养。实行提成分配制后,律师从收案到办案有了明确的分工,再也不会互相推委,但现实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分工变成了分家,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成了律师个体户协会,律师间不仅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反而为争抢案源而互相诋毁。一个律师接案后,不希望其他律师参与合作,因为参与就意味着分享收费提成,其他律师没有分享收费提成也不愿意参与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甚至对业务讨论也没有兴趣,至于该律师因工作忙,由其他律师代替提供服务在制度上更是没有依据。同以前简单的法律服务要求相比,现在的客户对律师的服务时间、律师的知识结构、律师办理委托事务的效率都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合作办理委托事务已经越来越重要,但事实上“客户很难享受到一个律师组织而不是一个律师个体的服务”①,国外可以组织一个律师团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但在提成分配制度下,我国就很难组成律师团,即使在当事人的组合下形成了律师群,但律师群也很难“抱成团”,因为各个律师与当事人都是直接地独立地发生关系,结果往往是各行其是,并不是当事人所想象的是能量的累积。[!--empirenews.page--] 同样的原因,提成分配制也不利于对新律师的培养。一个新律师的成长,资深律师的言传身教至关重要。但由于前述原因,有资历的律师很难自愿地将自己的案源完全交给或者是带着新律师合作办理。这既不利于让新律师尽快的多接触社会,锻炼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的能力,同时也造成新律师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难以得到保障,一些素质很好起点很高的新律师甚至因此长期得不到发展,这必然造成律师事务所发展后劲不足的结果。二、阻碍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现代社会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一个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办理法律事务之外,还有许多公共事务比如文化建设、促销宣传、规模发展、总体服务档次的提高等等,这既需要所领导的组织指挥也需要全所律师的积极参与。著名心理学家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只有当人们预期到某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有吸引力的结果时,个

人才会作出这种特定的行为。②有效的激励措施对一个组织的重要性即在于此,而且物质激励是基础的激励措施。但由于将收费和分配的简单直接的挂钩,律师工作的动因就是多收费多分成,因此与业务收费没有直接联系或者说是联系不太紧密的工作也就没有人会关心,因为收费的多少基本依赖个人的能力和影响,管理公共事务付出与所得并没有象收费与分成联系的那么的直接和紧密。这也包括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因为他们也主要是靠业务收费提成取得报酬。这使律师事务所在制度上不能形成一个让领导和全所律师积极关心公共事务的机制,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失去动力支持。三、妨碍自律功能的发挥。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管理系统的基础,而自律功能的发挥,必须有使律师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的措施,即管理学上所称的正强化和负强化③。通常情况下,物质上的措施是一个主要的或者说是重要的措施。而且对律师事务所来说,物质的与人事的和精神的相比,其调节功能会更灵敏、细微。解聘本来是最严厉的人事上的负强化手段,但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并不常用,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太可能因为一些管理上的细节而轻易进行人事变动,而且律师的选择空间并不如产业工人那样大,尤其是合伙人律师,在合伙期限内进行人事变动更加困难,甚至会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解散。所以,物质上的强化手段是律师事务所实现其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但提成分配制使律师的收入与其业务收费呈量化的比例关系,没有可以调整的余地,所以无法将收入分配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使用。而且,由于律师对个人收费的关注,使少数律师可以依仗自己的高收费而无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甚至有些律师事务所出现了按收费高低自然形成地位高低的现象,这些都会成为律师事务所实现管理意图的障碍。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的领导也同样按收费提成,有的领导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会发生与下属争夺业务的现象,这必然会影响领导威信,导致律师事务所管理效能的下降。四、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化分工。众所周知,现在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没有实行专业化分工,任何律师可以接任何类型的案件,被人戏称“万金油”律师,即什么案子都能办,但什么专业都不精,这在改革之初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层次较低的情况下并没有什么不妥,但现在随着立法和法学理论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质量和深度要求的提高,“万金油”律师已经感到越来越难以胜任一些非常见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要求,社会对“万金油”律师的服务水平也有颇多微词,认为“律师懂的我都懂,我不懂的律师也不太清楚”。所以,实行服务专业化是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专业所,而在县城等人口积聚不多的地方,专业所的业务量难以满负荷,只能在所内进行专业分工,这就需要所内按专业类别统一调配律师和统一分配案源,但提成分配制下,案源多的律师对到手的业务是不愿意轻易交给其他律师去办理的,也很少有律师自动选择从事诸如刑事、行政之类的既“麻烦”又少收益的专业,结果,即造成因为经济利益矛盾无法调和而不能形成专业分工的困局[!--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法律服务水平不能上升到新的层次。所以,有人认为,利益分配是目前阻碍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最为突出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①五、对律师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对律师的期望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使者,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法治和司法公正,因此,律师应当是诚实信用的楷模。但是在提成分配制下,律师对金钱的注意力会更加集中,甚至会发生律师收费不办案,重收费轻服务,为接业务而乱承诺或者与法官搞不正当关系等现象,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对律师社会形象做过的一个调查显示,人们对律师印象不好主要因为五方面的问题,而收费是最突出的问题。②甚至有专家认为,律师出现诚信危机最根本的问题是律师的收入分配问题。③在少数律师眼中,只要接到业务、律师费收进来,其目的就已经达到,接下来的服务工作是凭着其“良心”或者说是为了长远追求更多的金钱而进行的,这难免会造成社会对律师职业越来越出现信任危机的局面。另外,目前社会上有人挖苦律师“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办案的律师直接收案子、与当事人谈收费,有的甚至直接收现金,这显得办案律师与钱的距离太近,捍卫正义与收费联系的

太直接,势必造成社会上的这种看法。但是,提成分配制决定了必须采取这种接案、办案和收费程序。六、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的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既体现对律师工作的充分尊重,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律师队伍,又保障有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国家制定了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但出于对案源的追求,一些律师尤其是一些资历较浅的律师会采用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受理案件实现“薄利多销”,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一些资历较深的律师,会擅自抬高收费标准,用抬高门槛的方式来甄选案源、提高业务收费总量,这看似一种市场行为,但法律服务市场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场,如果可以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就会使很多人失去律师帮助的机会。这些无序的市场现象,必然妨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七、误导对律师的评价标准。评价律师优劣的标准,应当是一个律师对捍卫法律正确实施所作贡献的大小,可以从业务素质、业务水准、业务实绩、职业道德水平等综合要素反映出来,但由于实行了个人报酬与业务收费的直接的正比例关系,而报酬又往往被认为是一个人被社会被本单位承认程度的体现,是劳动成果的体现,报酬多自然被认为是贡献大。因此,在提成分配制下,评价一个律师,人们的注意力会很自然的集中到律师的业务收费上来。现实中往往是这样,谈哪位律师有名望有水平,结果往往是那些收费高的律师,评价律师事务所,社会甚至是律师管理组织会很自然的以收费作为一个硬性指标,“数钱论英雄”。当然,收费多的律师很多都是比较优秀的律师,但业务收费与律师是否优秀之间在本质上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收费高低带有很多偶然性,而且真正忠诚律师职业的法律卫士,其收费并不一定很高,而且有些律师的高收费是以败坏律师职业道德为代价的,如跟法官搞不正当交易,给介绍人回扣等等,但他们往往会成为其他律师羡慕的对象,社会舆论的宠儿。[!--empirenews.page--] 总之,提成分配制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将律师工作各方面与收费单纯地直接地联系起来,使很多律师为案源所困,为收费所累,这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这种状况如不能得到改变,我们就会变得象美国的律师那样,鼓起了自己的钱囊却迷失了灵魂和信仰①,使律师职业成为人们既羡慕又看不起的行业②。通过前文分析可见,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都或多或少的与现行分配制度有因果关系,提成分配制度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各种矛盾集聚点,甚至,律师界经常感到困扰的执业环境问题,也与此不无干系,一个管理失当的行业受到相关行业的排斥是一个自然法则,所以,也正是这些问题反过来影响了律师执业环境。最近,多位最高层中央领导专门针对律师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说明律师业发展中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要求已经非常迫切,说明当前律师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路来解决。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重要途径。改革分配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框架性构想。前文分析的提成分配制度引起的问题,如律师的规范执业问题、合作问题、发展问题,律师形象问题,通过以前惯用的教育引导、组织管理、法规规范和制裁等手段和措施已经无法解决。律师行业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人们对律师的评价越来越低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因为教育引导本身是柔性措施,必须通过律师的个体自律才能起作用,而人的欲望无限膨胀的特性注定了这种措施的作用有限性;律师工作相对独立的特性也决定了律师事务所自律、行业协会管理和行政部门管理的作用发挥难以深入;至于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则是亡羊补牢的措施,很难说有多少预防功能,而且它所能解决的问题范围也极其有限;而改制仅仅是通过所有制的改变激发了律师的主人翁意识,使律师有了“恒产”,为提高律师工作积极性奠定了物质基础,其作用仍然是经济意义的,但律师业的生产力价值决不仅仅在于经济效益,改制对促进司法公正这一更重要的律师业生产力价值,已经穷尽其功能。因此改革分配制度必须纳入我们的视线范围,一方面分配制度是生产关系的三要素之一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物质分配关系;另一方面物质分配也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内容,是一项主要的管理措施。对现有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可以为我们的律师管理工作拓展一个崭新的空间,因为物质分配的功能除了实现人的物质需要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价值引导,能使管

理者预期的目标成为每一个人内心的追求。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公正,所以社会公正的实现是改革分配制度的首选目标,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律师对个体经济利益的现实追求,因此,合理的分配制度应当实现一个双重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平衡,实现个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社会对公平公正的追求的统一。为实现这个双重目标,我们必须以律师工作的综合绩效而不是单以收费,为确定律师收入分配的依据,笔者称以这种理念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为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即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律师工作进行综合考评,量化得分乘以一定的系数得出律师的劳动报酬的分配制度。它不失为是一个解决当前律师业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它将管理者的管理目标化作具体的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转换为律师报酬的分配依据,这样,管理目标将自动成为引导律师行为的规范和准则。这也正符合司法部提出的“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分配办法”②的要求。[!--empirenews.page--] 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促进律师诚信执业、依法执业,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律师主观能动性;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发展包括经济实力的增强;增强律师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强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能;吸引人才并培养人才。如果说提成分配制的价值取向侧重于增加业务数量,那么,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则侧重于提高服务质量,最终是为了律师业更健康的发展。为此,在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度下,律师(包括合伙人)的工资性分配考评指标应当涵盖以下要素:1、固定的底薪。以律师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得到保障为标准,每个律师同等享受,以解决律师的基本生存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这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鼓励律师提高服务质量的上一页[1][2][3]下一页物质基础,也有利于为培养新律师创造物质条件;2、办案数量及个案的复杂程度积分。统计每个律师当年总的办案数量,并对每一个案件的复杂程度按一定标准作出评定,得出一定的积分。该指标考核律师的业务工作量,实现“多劳动者多得食”,鼓励律师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3、招徕案源的数量及所收取的律师费情况,据此换算相应的积分。该指标考核律师为律师事务所作出经济贡献的大小,同时也鼓励律师积极主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4、业务学习及理论研究情况积分。业务学习包括学历现状、进修情况、其他知识学习情况等,理论研究如调研论文写作、发表和获奖情况等,该指标促进律师加强理论修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5、律师事务所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积分。考核该指标以强化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职能;

6、受表彰和奖励情况积分;

7、当事人反馈(投诉及处理)情况。受到当事人投诉并确有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扣除一定的积分。该指标用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8、其它重大贡献情况积分。第1项为固定额,第2 至8项应当有合适的比例。关于如何设计各项指标的积分方法,本文因篇幅所限,不做具体讨论。解决律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同时跟进,最关键的是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因为现行分配制度对管理目标的实现依靠的是律师自律,而改革后的分配制度则更依赖组织管理。立案和收费管理尤其重要,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的必要条件是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谈判、统一指派承办律师(应当尽量满足当事人指定需要),不实行上述三统一,前文所述弊端仍然不能革除,改革将失去意义。必须实行法定的统一改革。普通企业实行什么样的物质分配制度是企业内部问题,国家一般不做干预。尽管现在把律师事务所定位于社会中介机构,但它的确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一般企业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律师事务所在国家制度设计上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它负有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社会公共职能,是一般企业所不能代替的。因此,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国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比如说,国家对一般商品价格实行随行就市的市场原则,而对律师的收费标准则通过制定法规来规范,并明确限制协商收费。正如前文所述,提成分配制造成的问题已经阻碍了律师事

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依靠律师事务所自身已经不能实现这一改革。我们知道,本文列举的律师业存在的问题早已经显露,而且也有很多有识之士看到这些问题与提成分配制的联系,官方也深感提成分配制不符合律师业发展方向①,但事实上十多年来一直不能改变,究其根本,是因为分配制度改革的呼吁和倡导得以变成现实,我们依赖的动力,仅仅是律师事务所通过信息反馈而自主作出的应变,但各方面的信息反馈转变成律师事务所制度自觉的改革,反应速度和程度取决多种因素,这个过程是非常漫长的,而且结果也并不完全相同,所谓“南橘北枳”。这与社会的对律师业革除弊端要求的迫切性和律师业健康发展自身要求的差距太大。而且,分配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也是非常复杂的过程,这种改革甚至可以说是全新的变革,各个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能力参差不齐,有些所很难依赖自身能力实现改革,客观上也需要规范性指导。另外,从主观方面分析,笔者认为新制度的实行很有可能遇上人为的阻力,因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现实控制者(主任、合伙人)一般都是资深律师,是提成分配制的既得利益者,论个人业务收费他们一般都名列前茅,而论综合素质、水平、能力则有可能不在他人之上,实行综合考评后,他们的收入就有可能不再保留现有水平,这些实际控制者如果不能顾全发展大局而放弃眼前利益,就很难会自行发动改革,甚至会极力阻挠。而且,这种改革需要统一的行动步骤,否则就可能发生有律师尤其是个人业务收费较多的律师向仍实行提成分配制的律师事务所流动的情况发生,造成改革所的尴尬,从而挫伤其他所改革的积极性。因此,实行法定的强制性改革对推行新分配制度是必须的。[!--empirenews.page--] 参考书目:①《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周三多等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②《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高云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③《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克罗曼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①司莉,《中国律师业现状及发展对策》,《中国律师》2000年第5期②周三多等,《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1,第529页③正强化就是奖励那些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便使这些行为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使这些行为削弱直至消失,从而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不受干扰。

①《创办规模化、规范化律师事务所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②项仙君等,《调查:破解律师“三难”困局》③杨艾祥等,《律师诚信危机》①参见《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法律出版社,(美)克罗曼著②江平,《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 ②见2002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① 2002年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进行分配制度改革,即是建立在对现行分配制度科学评估基础上的正确决策。

XXX律师事务所提成方案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成比例规定 为规范本所公共案源管理水平,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律师承办所里提供案源税前的基本提成比例为50%;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为合作关系。 1、开庭; 2、合同里指 3、其他能非常清楚的证明是合作办案的 下列情况不视为合作关系: 1、代为写代理词; 2、代写调查报告; 3、代为调查取证; 二、为提高律师承办提供案源的积极性,提成按律师在一年内承办案源的数量、金额累计逐步提高: 1、承办案件数量达到20件以上,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55%; 2、承办案件金额达到50万以上,且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5件,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55%; 3、以上述指标为基数,每增加一倍则提成比例递增5%,直至比例达到70%为止。 4、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向财务 部提供《承办案源变更提成比例申请表》变更案源提成比例。 三、律师承办案源税前的基本提成比例为80%; 四、为提高很是承办安源的积极性,提成按很是在一年内承办安源的数量、金额累计逐步提高:

1、承办案件数量达到35件以上,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85%; 2、承办案件金额达到100万以上,且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5件,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85%; 3、以上述指标为基数,每增加一倍则提成比例递增5%,直至比例达到95%为止。 4、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向财务 部提供《承办案源变更提成比例申请表》变更案源提成比例。 五、为促使律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所已有客户资源,同一客户产生的多次案源逐步提高提成比例: 1、一次案源提成比例为80%; 2、二次案源提成比例为82%; 3、以后依次递增2%,最高比例为90%。 4、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经客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向财部提供《承办多次案源变更提成比例申请表》变更公共案源提成比例。 六、特殊情况需变更提成比例的,由管委会主任特批。 说明:以上律师提成方案都为税前比例。 七、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主管委会所有。 八、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评律师事务所提成分配制

〖内容提要〗我国律师事务所现行普遍采用的提成分配制存在诸多弊端,成为影响律师事业发展的矛盾焦点所在,为使律师业改革和发展获得新的空间,必须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并且必须实行法定的强制性改革。我国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报酬分配没有统一模式,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学历、职称、工龄和职务等确定一个固定且稳定的工资额;提成分配制,又被称为效益工资制,即按照律师个人所承办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实践中也有极少数律师事务所采用年薪制等其他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是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分配模式,如今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在适用,提成分配制是现行最流行的分配方式,为极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提成分配制溯源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传统吃大锅饭的工作模式和分配模式,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了最大程度满足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废除固定工资制,但因为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参照,取而代之便是同其他产业如工商业承包效益提成相类似的收费提成分配制。这种改革的优点是:过程简单,不需要太多的制度设计;操作简便,按一定的比例做简单的数学运算;见效明显,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这种分配制度的逻辑立足点是着重发挥律师个体的积极性,价值取向是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这种改革将律师积极性发展到了极至,律师业因此得到快速发展,法律服务的质和量都得到明显提高,客观上也促进了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性,因为有眼光的律师知道,只有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诚信对待客户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最终取得更多的业务量,从而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回报。这种分配模式因其上述三个优点,加之当时也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参照,在当时急迫的改革形式下,被认为是最合理的分配制度为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提成分配制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各种矛盾集聚点经过律师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十年左右的发展,律师群体构成、社会环境以及人们对律师的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律师队伍快速发展甚至是膨胀发展的今天,提成分配制度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律师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与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不无关系。一、不利于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和新律师的培养。实行提成分配制后,律师从收案到办案有了明确的分工,再也不会互相推委,但现实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分工变成了分家,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成了律师个体户协会,律师间不仅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反而为争抢案源而互相诋毁。一个律师接案后,不希望其他律师参与合作,因为参与就意味着分享收费提成,其他律师没有分享收费提成也不愿意参与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甚至对业务讨论也没有兴趣,至于该律师因工作忙,由其他律师代替提供服务在制度上更是没有依据。同以前简单的法律服务要求相比,现在的客户对律师的服务时间、律师的知识结构、律师办理委托事务的效率都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合作办理委托事务已经越来越重要,但事实上“客户很难享受到一个律师组织而不是一个律师个体的服务”①,国外可以组织一个律师团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但在提成分配制度下,我国就很难组成律师团,即使在当事人的组合下形成了律师群,但律师群也很难“抱成团”,因为各个律师与当事人都是直接地独立地发生关系,结果往往是各行其是,并不是当事人所想象的是能量的累积。[!--empirenews.page--] 同样的原因,提成分配制也不利于对新律师的培养。一个新律师的成长,资深律师的言传身教至关重要。但由于前述原因,有资历的律师很难自愿地将自己的案源完全交给或者是带着新律师合作办理。这既不利于让新律师尽快的多接触社会,锻炼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的能力,同时也造成新律师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难以得到保障,一些素质很好起点很高的新律师甚至因此长期得不到发展,这必然造成律师事务所发展后劲不足的结果。二、阻碍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现代社会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一个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办理法律事务之外,还有许多公共事务比如文化建设、促销宣传、规模发展、总体服务档次的提高等等,这既需要所领导的组织指挥也需要全所律师的积极参与。著名心理学家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只有当人们预期到某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有吸引力的结果时,个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议提成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议 甲方:律师事务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律师事务所(专职、兼职)律师 第二条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协议双方其中一方对是否续聘应当提出意见,否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第三条工作时间 根据业务需要,乙方可以采取不坐班的工作方式,但必须按甲方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 第四条业务工作的开展 甲方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件制度。

甲方鼓励和提倡律师大力开拓案源,原则上谁开拓的案源由谁承办,但重大案件一人难以承办和专业性强的案件,由甲方统一协调和分配,也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甲方实行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制度。 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乙方可以代交费用,但应当向甲方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五条业务工作量和财务分配方式 (一)乙方每年度应完成万元人民币收费的业务工作量。 (二)财务分配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具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下列分配方案均属税后分配方案: 1、甲方分配给乙方并由乙方独立承办的案件,按照甲方工作分配方案执行,即提取; 2、乙方和甲方其他律师共同承办的,双方协商分配比例; 3、对于乙方寻找并承办的案件,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甲方采取累进制的分配方式,逐步提高乙方的收入比例: ; 4、甲方还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制定一定的工作量,采取薪金制的分配方式(即每月工资、每年年薪);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议(提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议(提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律师事务所 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律师事务所(专职、兼职)律师 第二条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协议双方其中一方对是否续聘应当提出意见,否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第三条工作时间 根据业务需要,乙方可以采取不坐班的工作方式,但必须按甲方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 第四条业务工作的开展 甲方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件制度。 甲方鼓励和提倡律师大力开拓案源,原则上谁开拓的案源由 谁承办,但重大案件一人难以承办和专业性强的案件,由甲方统

一协调和分配,也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甲方实行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制度。 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乙方可以代交费用,但应当向甲方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五条业务工作虽和财务分配方式 (一)乙方每年度应完成万元人民币收费的业务工作虽。 (二)财务分配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具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下列 分配方案均属税后分配方案: 1、甲方分配给乙方并由乙方独立承办的案件,按照甲方工作分配方案执行,即提取 ; 2、乙方和甲方其他律师共同承办的,双方协商分配比例; 3、对于乙方寻找并承办的案件,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甲 方采取累进制的分配方式,逐步提高乙方的收入比例: -------------------------------------------------------------- , 4、甲方还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制定一定的工作虽,采取薪金制的分配方式(即每月工资、每年 年薪); 第六条关于异地办案差旅费的确定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该怎么写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该怎么写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 (供规模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 第二条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xx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 第三条本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万元x%; xxx万元x%; xxx万元x%;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管理合伙人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推选管理合伙人,由管理合伙人承担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管理合伙人)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账务处理

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对于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建账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确定帐簿种类、格式、内容及登记方法。按照要设置的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 (2)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簿”。 总帐格式主要:三栏式。 总帐开设: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用以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的总括的核。 总帐登记依据:是根据每月“计帐凭证汇总表”记帐的。 (3)明细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页。 明细帐开设依据:通常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 明细帐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 明细帐记帐依据:按每月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编制计帐凭证,根据“计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明细帐使用的格式:(1)通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帐;(2)固定资产明细帐、库存商品等采用“数量金额式”帐页记帐。(3)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税金及附用“三栏式”帐页记帐。 (4)日记帐又称“序时帐”,主要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 2、现金日记帐:是用来登记库存现金每日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3、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反映银行存款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2,律师事务所的常用会计科目如下: (1)参照服务行业的科目编制凭证,律师事务所是中介服务机构,科目一般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营业成本,应交税金,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等等。 (2)律师事务所设的科目,律师的收入记入业务收入,平时的日常费用记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其收入,业务支出,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须求设置科目,收入要交营业税,城建税,地方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分帐要做好,聘用的律师提成后的业绩算合伙人所有,等待合伙,也可以算作是所里的留存,要做好合伙人和聘用人员的台帐,要分得很清楚。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样式二)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样式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已成为社会高收入群体。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具体征管中,应依据合伙师事务所账册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所得,来确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账册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的确定 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其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中关于计算合伙企业年度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但以下几项规定需予以特别关注: 1、出资律师每月领取的“工资”和办案提成(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提成)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2000

深圳某律师事务所商业策划案

(三)外部公共关系 战略支持、合作伙伴等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黑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国晖律师事务所,沈国晖律师等 (四)公司经营战略 未来的发展方向: 做最高效、最高满意度的综合型一体化法律服务机构。由低端到中端再到高端,专注于服务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系列法律服务,由业务成员为主开发维护客户,律师、催收人员其他人员为辅,通过多种业务渠道,需找并且开发各类案件以及法律顾问。提供系统高效的培训,将每位业务成员培养成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为广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相关的服务。 要实现的目标 2016年积累150家法律顾问单位并且实现总盈利,2017年积累500家法律顾问单位盈利500W,2018年积累1000家法律顾问单位1000W。 第二部分产品及服务 (一)产品、服务介绍 1、法律顾问服务 整合各界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一对一,专人联系,专人服务,专人负责,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度内部资源。2、综合类型案件

(二)核心竞争力或优势 1、高效。每一位企业都对应有专门的服务人员,对于客户所提出的需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全面。案件处理方式多样化,结合多方面资源,最能高效的解决客户问题。 第三部分行业及市场 截止到2014年10月20日,深圳市私营和外资企业已达79.45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8.96%。其中有法律顾问的企业二十不足一。95%的企业并不是没有法律事务方面的需求,只是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处于创业阶段,法律意识薄弱,且财务预算拮据,对于不能立竿见影增加企业效益的支持不够重视,而且律师行业的普遍的服务品质不佳,效率低下,办事拖沓,因此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需求量很大,却没有产生一家独大的法律服务机构,处于蓝海时期。 (一)行业情况 行业发展历史及趋势,进入该行业的壁垒、销售壁垒、政策限制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健全,律师的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商品经济的繁荣,也使得律师的重要性越来越突然,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重要防范法律风险,但就目前而言,大陆律师仍然受到多方面的诸多限制,从业人员相对较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等组织机构管理较为严格。

评律师事务所提成分配制

评律师事务所提成分配制 〖内容提要〗我国律师事务所现行普遍采用的提成分配制存在诸多弊端,成为影响律师事业发展的矛盾焦点所在,为使律师业改革和发展获得新的空间,必须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并且必须实行法定的强制性改革。 我国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报酬分配没有统一模式,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学历、职称、工龄和职务等确定一个固定且稳定的工资额;提成分配制,又被称为效益工资制,即按照律师个人所承办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实践中也有极少数律师事务所采用年薪制等其他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是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分配模式,如今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在适用,提成分配制是现行最流行的分配方式,为极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溯源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传统吃大锅饭的工作模式和分配模式,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了最大程度满足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废除固定工资制,但因为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参照,取而代之便是同其他产业如工商业承包效益提成相类似的收费提成分配制。这种改革的优点是:过程简单,不需要太多的制度设计;操作简便,按一定的比例做简单的数学运算;见效明显,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这种分配制度的逻辑立足点是着重发挥律师个体的积极性,价值取向是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这种改革将律师积极性发展到了极至,律师业因此得到快速发展,法律服务的质和量都得到明显提高,客观上也促进了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性,因为有眼光的律师知道,只有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诚信对待客户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最终取得更多的业务量,从而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回报。这种分配模式因其上述三个优点,加之当时也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参照,在当时急迫的改革形式下,被认为是最合理的分配制度为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各种矛盾集聚点

律师事务所提成方案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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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成比例规定 为规范本所公共案源管理水平,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律师承办所里提供案源税前的基本提成比例为50%;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为合作关系。 1、开庭; 2、合同里指 3、其他能非常清楚的证明是合作办案的 下列情况不视为合作关系: 1、代为写代理词; 2、代写调查报告; 3、代为调查取证; 二、为提高律师承办提供案源的积极性,提成按律师在一年内承办案源的数量、金额累计逐步提高: 1、承办案件数量达到20件以上,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55%; 2、承办案件金额达到50万以上,且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5件,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55%; 3、以上述指标为基数,每增加一倍则提成比例递增5%,直至 比例达到70%为止。

4、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向财务 部提供《承办案源变更提成比例申请表》变更案源提成比例。 三、律师承办案源税前的基本提成比例为80%; 四、为提高很是承办安源的积极性,提成按很是在一年内承办安源的数量、金额累计逐步提高: 1、承办案件数量达到35件以上,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85%; 2、承办案件金额达到100万以上,且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5件,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85%; 3、以上述指标为基数,每增加一倍则提成比例递增5%,直至 比例达到95%为止。 4、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向财务 部提供《承办案源变更提成比例申请表》变更案源提成比例。 五、为促使律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所已有客户资源,同一客户产生的多次案源逐步提高提成比例: 1、一次案源提成比例为80%; 2、二次案源提成比例为82%; 3、以后依次递增2%,最高比例为90%。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不过几十年的时间,相对于国外动辄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来说,其各种制度的建设,无论如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其中最初级的,考查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虽然千差万别,各有不同,但究其来说都离不开四个方面:业务管理、决策管理、人才资源管理、分配机制。 业务管理方面: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的了、办不了都办,导致有的律师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的吃。既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又造成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团队协作差。解决的办法是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调配,整合人才资源律师事务所;又要统一市场开发,整合客户资源。具体细化就是要制定市场开发规划和实施办法,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制度,建立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和执业的个人化、自由化倾向,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决策管理

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有一个管理合伙人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聘请一名执行经理,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二、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使决策失去民主; 人才资源管理方面: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

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汇编

XX 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 第一章合伙人分配制度 1?合伙人准入条件: (1)所内执业满4年且达到聘用律师18级(含)以上。如在所外已有执业年限的,经 考察可减免所内年限。 (2)连续4年年度考核等级合格以上; (3)具有足够的业务开发或者业务处理能力; (4)遵从所内制度、文化以及理念。 2.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共20个极差,新加入的合伙人入伙定级可根据综合情况评定,每年年终工作述职考核通过后,可晋升一级,到达20级之后参与年终述职考核,但不再晋升级别。原则上 不跳级,但有不晋级、降级和淘汰机制。 3. 合伙人薪酬:

(1)固定薪酬:合伙人固定年薪为税前人民币12万元; (2)业务提成:合伙人享有当年度由其本人开拓业务净利润10%的业务提成,第5条第2 款情形除外; (3)年终分红:合伙人依据等级单位利润享受本年可分配利润分红,第5条第3款情形除外。 可分配利润=年度净利润-下年度发展预留资本(不少于年度净利润20%) 年度净利润=年度利润-各项成本支出(含预支出) 等级单位利润=可分配利润/所有合伙人等级数之和 4. 合伙人福利: (1)社会福利:由律所缴纳五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2)执业福利:由律所承担律师执业年检以及工会费用 (3)进修福利:可申请参加专业相关培训进修资助; (4)退休福利:合伙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如选择继续留所工作的,依旧享受合伙

人待遇,但等级以每年降低2级的频率逐步下降。 5. 合伙人激励淘汰机制: (1)合伙人年初制定全年工作指标以及计划,确定年度目标; (2)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享受业务提成; (3)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70%的,不享受本年度分红; (4)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做晋级; (5)合伙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降1级处理; (6)合伙人连续三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做淘汰处理,降级为18级主管律师。 第二章律师分配制度 1?聘用律师制度: 聘用律师共设18个等级,年度述职考核通过情况下,分为5年晋升。等级分布为:1-3 级:实习律师,4-6级:助理律师,7-10级:初级律师,11-13级:主办律师,14-18级:主管律师。

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

XX 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 第一章合伙人分配制度 1.合伙人准入条件: (1)所内执业满4年且达到聘用律师18级(含)以上。如在所外已有执业年限的,经 考察可减免所内年限。 (2)连续4年年度考核等级合格以上; (3)具有足够的业务开发或者业务处理能力; (4)遵从所内制度、文化以及理念。 2.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共20个极差,新加入的合伙人入伙定级可根据综合情况评定,每年年终工作述 职考核通过后,可晋升一级,到达20级之后参与年终述职考核,但不再晋升级别。原则上不跳级,但有不晋级、降级和淘汰机制。 3. 合伙人薪酬: (1)固定薪酬:合伙人固定年薪为税前人民币12万元; (2)业务提成:合伙人享有当年度由其本人开拓业务净利润10%的业务提成,第5条第2 款情形除外; (3)年终分红:合伙人依据等级单位利润享受本年可分配利润分红,第5条第3款情形除外。 可分配利润=年度净利润-下年度发展预留资本(不少于年度净利润20%) 年度净利润=年度利润-各项成本支出(含预支出) 等级单位利润=可分配利润/所有合伙人等级数之和 4. 合伙人福利: (1)社会福利:由律所缴纳五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2)执业福利:由律所承担律师执业年检以及工会费用; (3)进修福利:可申请参加专业相关培训进修资助; (4)退休福利:合伙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如选择继续留所工作的,依旧享受合伙 人待遇,但等级以每年降低2级的频率逐步下降。 5. 合伙人激励淘汰机制: (1)合伙人年初制定全年工作指标以及计划,确定年度目标; (2)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享受业务提成; (3)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70%的,不享受本年度分红; (4)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做晋级; (5)合伙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降1级处理; (6)合伙人连续三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做淘汰处理,降级为18级主管律师。 第二章律师分配制度 1.聘用律师制度: 聘用律师共设18个等级,年度述职考核通过情况下,分为5年晋升。等级分布为:1-3级:实习律师,4-6级:助理律师,7-10级:初级律师,11-13级:主办律师,14-18级:主管律师。 2.聘用律师定级条件: 实习律师一级:本科毕业且无工作经验; 实习律师二级:研究生毕业无工作经验或本科毕业一年工作经验; 实习律师三级:研究生毕业且有一年工作经验或本科毕业且有两年工作经验; 助理律师: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初级律师: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满一年,并具有相应的办案能力; 主办律师: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满两年,并能够较好的办理案件,应对诉讼;

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

--WORD格式--可编辑-- XX 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 第一章合伙人分配制度 1.合伙人准入条件: (1)所内执业满4 年且达到聘用律师18 级(含)以上。如在所外已有执业年限的,经考察可减免所内年限。(2)连续 4 年年度考核等级合格以上; (3)具有足够的业务开发或者业务处理能力; (4)遵从所内制度、文化以及理念。 2.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共20 个极差,新加入的合伙人入伙定级可根据综合情况评定,每年年终工作述 职考核通过后,可晋升一级,到达20 级之后参与年终述职考核,但不再晋升级别。原则上不跳级,但有不晋级、降级和淘汰机制。 3.

合伙人薪酬: (1)固定薪酬:合伙人固定年薪为税前人民币12 万元;(2)业务提成:合伙人享有当年度由其本人开拓业务净利润10%的业务提成,第5 条第2 款情形除外; 条第5 3 款情形除3()年终分红:合伙人依据等级单位利润享受本年可分配利润分红,第外。 )- =可分配利润年度净利润下年度发展预留资本(不少于年度净利润20% -各项成本支出(含预支出)年度利润年度净利润= 等级单位利润=所有合伙人等级数之和可分配利润/ 4. 合伙人福利: 1()社会福利:由律所缴纳五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WORD格式--可编辑-- (2)执业福利:由律所承担律师执业年检以及工会费用;(3)进修福利:可申请参加专业相关培训进修资助;

(4)退休福利:合伙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如选择继续留所工作的,依旧享受合伙 人待遇,但等级以每年降低2 级的频率逐步下降。 5. 合伙人激励淘汰机制: (1)合伙人年初制定全年工作指标以及计划,确定年度目标; (2)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享受业务提成;(3)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70%的,不享受本年度分红;(4)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做晋级; (5)合伙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降1 级处理;(6)合伙人连续三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做淘汰处理,降级为18 级主管律师。 第二章律师分配制度 1.聘用律师制度: 聘用律师共设18 个等级,年度述职考核通过情况下,分为5 年晋升。等级分布为:1-3 级: 实习律师,4-6 级:助理律师,7-10 级:初级律师,11-13 级:主办律师,14-18 级:主管律师。 2.聘用律师定级条件: 实习律师一级:本科毕业且无工作经验;

律师事务所账务处理

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对于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建账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确定帐簿种类、格式、内容及登记方法。按照规定需要设置的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 (2)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簿”。 总帐格式主要:三栏式。 总帐开设: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用以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的总括的核算资料。 总帐登记依据:是根据每月“计帐凭证汇总表”记帐的。 (3)明细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页。 明细帐开设依据:通常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 明细帐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 明细帐记帐依据:按每月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编制计帐凭证,根据“计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明细帐使用的格式:(1)通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帐;(2)固定资产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帐等采用“数量金额式”帐页记帐。(3)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税金及附加等采用“三栏式”帐页记帐。 (4)日记帐又称“序时帐”,主要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 2、现金日记帐:是用来登记库存现金每日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3、银行存款日记帐:是用来反映银行存款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帐簿。 2,律师事务所的常用会计科目如下:

(1)参照服务行业的科目编制凭证,律师事务所是中介服务机构,科目一般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交税金,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等等。 (2)律师事务所设的科目,律师的收入记入业务收入,平时的日常费用记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交税金,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支出,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须求设置科目,收入要交营业税,城建税,地方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合伙人之间的分帐要做好,聘用的律师提成后的业绩算合伙人所有,等待合伙人分配,也可以算作是所里的留存,要做好合伙人和聘用人员的台帐,要分得很清楚。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 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律师事务所提成办法

律师事务所提成办法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提成比例规定 为规范本所公共案源管理水平,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律师承办所里提供案源税前的基本提成比例为50%;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为合作关系。 1、开庭; 2、合同里指 3、其他能非常清楚的证明是合作办案的 下列情况不视为合作关系: 1、代为写代理词; 2、代写调查报告; 3、代为调查取证; 二、为提高律师承办提供案源的积极性,提成按律师在一年内承办案源的数量、金额累计逐步提高: 1、承办案件数量达到20件以上,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55%; 2、承办案件金额达到50万以上,且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5件,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55%; 3、以上述指标为基数,每增加一倍则提成比例递增5%,直至 比例达到70%为止。 4、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向财务 部提供《承办案源变更提成比例申请表》变更案源提成比例。 三、律师承办案源税前的基本提成比例为80%; 四、为提高很是承办安源的积极性,提成按很是在一年内承办安源的数量、金额累计逐步提高: 1、承办案件数量达到35件以上,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85%;

2、承办案件金额达到100万以上,且承办案件数量不低于5件,则超过部分提成比例为85%; 3、以上述指标为基数,每增加一倍则提成比例递增5%,直至 比例达到95%为止。 4、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行政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向财务 部提供《承办案源变更提成比例申请表》变更案源提成比例。 五、为促使律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所已有客户资源,同一客户产生的多次案源逐步提高提成比例: 1、一次案源提成比例为80%; 2、二次案源提成比例为82%; 3、以后依次递增2%,最高比例为90%。 4、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经客户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向财部提供《承办多次案源变更提成比例申请表》变更公共案源提成比例。 六、特殊情况需变更提成比例的,由管委会主任特批。 说明:以上律师提成方案都为税前比例。 七、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主管委会所有。 八、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聘用合同

提成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址: 乙方(律师) 姓名: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律师执业资格证: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年。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终止日期年月日。 2、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合同,但仍然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的,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甲方义务 1、甲方聘用乙方为提成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 第三条、乙方义务 1、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4、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外透漏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5、独立依法开展律师执业工作,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乙方作为提成律师采用挂靠管理模式,自行承担所有社会保障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费提成

1、乙方个人创收(不包括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案件收入)净提成为 %,个人不再承担事务所营业税(增值税),乙方办案期间的费用以报销形式抵扣个人所得税(乙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的正规发票),超出部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事务所依法代扣代缴)。 2、事务所提供的案件乙方按照%的比例提成,办案期间的费用以报销形式抵扣个人所得税(同上)。 3、发生退费事项的,律师应当在退费前向事务所退缴所有退费金额,如果由事务所为其先支付退费款项,事务所有权予以追偿。 4、乙方律师协会个人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等和其他相关手续,所有费用(包括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2、乙方应当提前个月向甲方预付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障金或解除本合同或为其垫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事务所为其缴纳的部分或直接在其提成款项中扣除。 第六条、保密约定 乙方应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知或创作的基础信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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