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律师事务所提成分配制
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

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律所收入实行两次分配的分配制度,第一次分配为业务分配,第二次分配为分红,为了鼓励律所人人积极开拓业务,人人节约成本,律所实行人人有分红的第二次分配制度。
第一次分配制度为:业务开发分配给业务开发人该笔业务收入的30%,业务承办分配给业务承办人该笔业务收入的40%,该笔业务收入剩余的30%分配给律所,律所公共资源开拓的案源和律所品牌带来的上门案源,该笔业务收入的业务开发费用分配给律所。
第二次分配制度为:律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费用、缴纳税收后的净利润,在提取公共积累之后的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点数计算分红。
其中出资合伙人出资每股每年计1点,初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3点,中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6点,高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10点,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年计1点,业务收入为个人在律所获取的业务开发收入以及业务承办的收入总和,每1万元计1点,律所总收入每100万元每年计1点分配给律所主任。
例1:律所投入1000万元,根据律所现有人力资源,律所第一年末出资合伙人1名,律师身份出资合伙人即管理合伙人2名,专职律师1 名,辅助人员3名。
假设律所出资人开拓业务40万元,获得业务开发收入12万元,律所主任开拓业务50万元并亲自承办,获得业务收入35万元,律所管理合伙人开拓业务40万元并亲自承办,获得业务收入28万元,专职律师开拓业务40万元并亲自承办,获得业务收入 28万元,律所辅助人员开拓业务90万元,全年总收入260万元。
管理合伙人承办律所交办业务65万元,获得业务承办收入26万。
专职律师承办律所交办业务65万元,获得业务承办收入26万。
律所全体人员个人业务收入192万元,除去业务开支,律所留存68万元,律所工资及福利待遇、办公费用、社保等开支等38万元,律所净收入 30万元。
律所点数计算演算表点数扣除及加计见律所奖惩制度。
通过上述假设及演算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律所净收入30万元,总点数1221.6点,每点246元。
律师案件提成管理制度

律师案件提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提高律师的积极性,保障案件提成的合理分配,特制定本律师案件提成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事务所所有律师成员,包括合伙人、律师及实习律师。
二、提成计算方式1. 案件提成的计算方式为按照案件的标的金额或律师费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案件的标的金额指案件所涉及的权益金额,律师费指律师根据案件工作量和难度确定的费用。
2. 提成比例分为固定比例和浮动比例两种,具体比例根据案件性质、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定,合伙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提成比例。
3. 律师根据自己参与案件的工作量和贡献来确定自己的提成比例,如律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功底深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提成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提成分配方式1. 提成的分配按照定期提取和发放的原则进行,案件结算后,律师事务所根据提成比例将提成金额提取出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发放给律师。
2. 在提成分配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提成的计算过程进行透明化,确保每位律师的提成都能够按照规定的比例得到分配。
3. 在特殊情况下,如律师在案件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职、疏忽等行为,律师事务所有权对其提成进行相应的扣减或削减。
四、提成管理1.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提成进行管理,建设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专业规范和工作流程,对律师的业绩做出相应的评判。
2. 对于律师的提成分配,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并保留相关的结算记录和凭证。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提成的分配过程是公平、公正的,杜绝律师提成的歧视或不公平分配。
五、附则1. 本律师案件提成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对事务所内的所有律师成员具有约束力。
2. 律师事务所有权对本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但应当经过合伙人会议或律师大会的审议通过。
3.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议或律师大会。
本案件提成管理制度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签署生效。
以上是本律师案件提成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律师们能够按照规定认真执行,确保案件提成的合理分配,共同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做出贡献。
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提成及其他奖励细则

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提成及其他奖励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提成的相关细则,以及其他奖励政策的具体规定。
2. 案件代理提成2.1 提成计算方法案件代理提成将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案件代理提成 = 案件金额 * 提成比例2.2 提成比例具体提成比例将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政策进行确定,并根据律师在案件中的贡献度进行评估。
2.3 提成支付方式案件代理提成将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支付给相关律师。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将由双方协商确定。
3. 其他奖励政策律师事务所还将根据律师的绩效和贡献度,设有其他奖励政策,以激励律师们的积极工作态度和出色表现。
3.1 绩效奖励律师事务所将根据律师在工作中的出色表现和工作绩效,设立绩效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和标准将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确定。
3.2 案件奖励在某些特殊案件或高风险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将设立额外的案件奖励机制,以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并取得良好的成果。
3.3 荣誉奖励律师事务所将设立荣誉奖励,表彰那些在律师行业树立优秀形象、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
4. 其他条款4.1 解释权本文档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特殊情况对文档进行解释和调整。
4.2 生效日期本文档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自该日期起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4.3 附加条款针对特定情况,律师事务所有权在本文档上增加相应的附加条款,以确保奖励政策的灵活性与有效性。
以上所述即为律师事务所案件代理提成及其他奖励细则,希望对律师们的工作有所帮助和激励。
请不要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律师收入分配薪酬制还是提成制

律师收入分配----薪酬制还是提成制引言如果说案源是律师事务所的生命,那么,律师的收入分配方式则是生命中的心脏。
谈到律师的收入分配,就必须论及薪酬制和提成制两大分配方式。
所谓薪酬制,简单定义:律师在就职前,收人大部分就已明确、固定。
薪酬制的实质是在劳动付出之前,先承认个人价值。
所谓提成制,简单定义:律师根据办案业绩达成状况提取相应酬金。
提成制实质是劳动付出后才得到回报。
薪酬制和提成制两大分配方式最初是在企业中广泛运用。
而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有许多相通甚至相同之处;二者在质量控制、人员建设、品牌塑造、企业文化乃至市场拓展等诸多方面的共性。
一个有趣又令人深思的现象是,在中国的外企几乎都采用薪酬制,而中国本土企业大多采用提成制。
外企的假设前提是:人作为商品,本身具有价值。
企业的人、财、物等各项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核心的资源,企业如果要加以运用,首先必须要付出成本,成本的具体表现即为年薪。
而国内企业的假设前提是:人只有通过劳动才产生价值,按劳分配是一个原则问题,付出才有回报,没有付出就没有(或少有)回报。
薪酬制及提成制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本文阐述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两者的比较来分析两者的适用范围。
一、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概况(一)、主要模式1.百分之百薪酬制。
即律师的全部收入,无论案件来源,案件大小,办案数量事先均已固定。
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本年度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各项因素,确定下一年度薪水的增减幅度。
很少有律师事务所采用百分之百薪酬制。
即使采用,也主要用于与律师有关,又无法用具体指标衡量的职位,如行政管理等。
2.百分之百提成制。
即律师的收入完全来自于办案的提成。
这种提成制目前在国内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广为盛行,其特点是分配方式简单、透明、易操作、不易产生矛盾、律师的个人收入能得到很好的体现。
但时,但是这种律师事务所相对比较松散,业务主要靠律师自我拓展,律师很难进行专业化分工和团队协作。
采用百分之百提成制,提成比例一般为业务收入的50%~70%,最高达80%左右,而且所有的差旅费、交际费、通讯费都在此提成费之中。
律所提成管理制度模板

律所提成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提成管理,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所整体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所所有律师及助理人员的提成管理。
第三条提成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律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律所主任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财务部门负责提成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二章提成分配第五条提成分配基数为律师办理案件的实际收费金额,不包括律所代收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提成比例分为固定比例和浮动比例两部分:(一)固定比例:根据案件类型和难易程度,设定的固定提成比例。
(二)浮动比例:根据律所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设定的浮动提成比例。
第七条律师办理案件的提成计算公式如下:提成金额 = 实际收费金额× 固定比例 + 实际收费金额× 浮动比例第八条律师办理案件的提成分配,应当在案件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律师提成的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每月一次。
第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需垫付相关费用,可在案件结束后与律所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第三章提成调整第十一条提成比例的调整,由律所主任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律所业绩情况等因素,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提成分额可适当调整:(一)案件涉及重大利益,需经律所主任审批。
(二)案件出现重大法律风险,需经律所主任审批。
(三)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律所规定的行为,需经律所主任审批。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律所主任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律师办理的案件,如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办理,提成分额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

XX律师事务所薪酬分配制度第一章合伙人分配制度1.合伙人准入条件:(1)所内执业满 4 年且达到聘用律师 18 级(含)以上。
如在所外已有执业年限的,经考察可减免所内年限。
(2)连续 4 年年度考核等级合格以上;(3)具有足够的业务开发或者业务处理能力;(4)遵从所内制度、文化以及理念。
2.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共 20 个极差,新加入的合伙人入伙定级可根据综合情况评定,每年年终工作述职考核通过后,可晋升一级,到达 20 级之后参与年终述职考核,但不再晋升级别。
原则上不跳级,但有不晋级、降级和淘汰机制。
3.合伙人薪酬:(1)固定薪酬:合伙人固定年薪为税前人民币12 万元;(2)业务提成:合伙人享有当年度由其本人开拓业务净利润10%的业务提成,第 5 条第 2 款情形除外;(3)年终分红:合伙人依据等级单位利润享受本年可分配利润分红,第 5 条第 3 款情形除外。
可分配利润 =年度净利润 -下年度发展预留资本(不少于年度净利润20%)年度净利润 =年度利润 -各项成本支出(含预支出)等级单位利润 =可分配利润 /所有合伙人等级数之和4.合伙人福利:(1)社会福利:由律所缴纳五险以及住房公积金;(2)执业福利:由律所承担律师执业年检以及工会费用;(3)进修福利:可申请参加专业相关培训进修资助;(4)退休福利:合伙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如选择继续留所工作的,依旧享受合伙人待遇,但等级以每年降低 2 级的频率逐步下降。
5.合伙人激励淘汰机制:(1)合伙人年初制定全年工作指标以及计划,确定年度目标;(2)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享受业务提成;(3)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70%的,不享受本年度分红;(4)合伙人未完成本年度指标的,不做晋级;(5)合伙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降 1 级处理;(6)合伙人连续三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做淘汰处理,降级为18 级主管律师。
第二章律师分配制度1.聘用律师制度:聘用律师共设 18 个等级,年度述职考核通过情况下,分为 5 年晋升。
律师业务提成管理制度

律师业务提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提成管理,切实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所有律师、助理律师和实习律师。
三、提成计算标准1.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提成按照个人业绩来计算,业绩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数量、案件质量、合同金额等。
2. 提成计算标准为业务总额的30%,其中10%为事务所奖金,20%为个人奖金。
3. 个人奖金按照每个月的实际业绩按比例计算,达到一定标准后按照阶梯递增。
4. 对于团队合作的业务,根据个人在团队中的贡献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金。
四、提成发放时间1. 提成将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底。
2. 对于特殊业务或重要业务,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提前发放提成。
3. 提成将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在律师工资单上明细列出。
五、提成管理规定1. 律师事务所将每位律师的业务提成进行统计和核对,确保提成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2. 律师事务所将提成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提成的高低将对律师的评定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3. 律师事务所将建立提成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律师的业务表现和提成情况,作为律师晋升和加薪的重要依据。
六、提成调整1. 如果律师因私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业务,律师事务所有权对其提成进行调整或减少。
2. 如果律师的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或不符合要求,律师事务所有权做出相应的提成调整或减少。
3. 每年底,律师事务所将对律师的提成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提成比例。
七、附则1. 律师事务所将提成管理制度向全体员工宣传和解释,确保所有律师都清楚了解提成的相关规定。
2. 对于提成管理制度的解释和解决方案,律师事务所将设立专门的工作组进行处理。
3. 如有违反提成管理制度的行为,律师事务所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惩戒,并保留追诉责任的权利。
以上为本律师业务提成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对于提成的具体细则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

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律所收入实行两次分配的分配制度,第一次分配为业务分配,第二次分配为分红,为了鼓励律所人人积极开拓业务,人人节约成本,律所实行人人有分红的第二次分配制度。
第一次分配制度为:业务开发分配给业务开发人该笔业务收入的30%,业务承办分配给业务承办人该笔业务收入的40%,该笔业务收入剩余的30%分配给律所,律所公共资源开拓的案源和律所品牌带来的上门案源,该笔业务收入的业务开发费用分配给律所。
第二次分配制度为:律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费用、缴纳税收后的净利润,在提取公共积累之后的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点数计算分红。
其中出资合伙人出资每股每年计1点,初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3点,中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6点,高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10点,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年计1点,业务收入为个人在律所获取的业务开发收入以及业务承办的收入总和,每1万元计1点,律所总收入每100万元每年计1点分配给律所主任。
例1:律所投入1000万元,根据律所现有人力资源,律所第一年末出资合伙人1名,律师身份出资合伙人即管理合伙人2名,专职律师1名,辅助人员3名。
假设律所出资人开拓业务40万元,获得业务开发收入12万元,律所主任开拓业务50万元并亲自承办,获得业务收入35万元,律所管理合伙人开拓业务40万元并亲自承办,获得业务收入28万元,专职律师开拓业务40万元并亲自承办,获得业务收入28万元,律所辅助人员开拓业务90万元,全年总收入260万元。
管理合伙人承办律所交办业务65万元,获得业务承办收入26万。
专职律师承办律所交办业务65万元,获得业务承办收入26万。
律所全体人员个人业务收入192万元,除去业务开支,律所留存68万元,律所工资及福利待遇、办公费用、社保等开支等38万元,律所净收入30万元。
律所点数计算演算表点数扣除及加计见律所奖惩制度。
通过上述假设及演算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律所净收入30万元,总点数1221.6点,每点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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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律师事务所现行普遍采用的提成分配制存在诸多弊端,成为影响律师事业发展的矛盾焦点所在,为使律师业改革和发展获得新的空间,必须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并且必须实行法定的强制性改革。
我国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报酬分配没有统一模式,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学历、职称、工龄和职务等确定一个固定且稳定的工资额;提成分配制,又被称为效益工资制,即按照律师个人所承办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
实践中也有极少数律师事务所采用年薪制等其他分配方式。
固定工资制是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分配模式,如今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在适用,提成分配制是现行最流行的分配方式,为极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溯源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传统吃大锅饭的工作模式和分配模式,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了最大程度满足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废除固定工资制,但因为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参照,取而代之便是同其他产业如工商业承包效益提成相类似的收费提成分配制。
这种改革的优点是:过程简单,不需要太多的制度设计;操作简便,按一定的比例做简单的数学运算;见效明显,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
这种分配制度的逻辑立足点是着重发挥律师个体的积极性,价值取向是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
这种改革将律师积极性发展到了极至,律师业因此得到快速发展,法律服务的质和量都得到明显提高,客观上也促进了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性,因为有眼光的律师知道,只有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诚信对待客户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最终取得更多的业务量,从而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回报。
这种分配模式因其上述三个优点,加之当时也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参照,在当时急迫的改革形式下,被认为是最合理的分配制度为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各种矛盾集聚点经过律师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十年左右的发展,律师群体构成、社会环境以及人们对律师的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律师队伍快速发展甚至是膨胀发展的今天,提成分配制度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律师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与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不无关系。
一、不利于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和新律师的培养。
实行提成分配制后,律师从收案到办案有了明确的分工,再也不会互相推委,但现实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分工变成了分家,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成了律师个体户协会,律师间不仅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反而为争抢案源而互相诋毁。
一个律师接案后,不希望其他律师参与合作,因为参与就意味着分享收费提成,其他律师没有分享收费提成也不愿意参与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甚至对业务讨论也没有兴趣,至于该律师因工作忙,由其他律师代替提供服务在制度上更是没有依据。
同以前简单的法律服务要求相比,现在的客户对律师的服务时间、律师的知识结构、律师办理委托事务的效率都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合作办理委托事务已经越来越重要,但事实上“客户很难享受到一个律师组织而不是一个律师个体的服务”①,国外可以组织一个律师团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但在提成分配制度下,我国就很难组成律师团,即使在当事人的组合下形成了律师群,但律师群也很难“抱成团”,因为各个律师与当事人都是直接地独立地发生关系,结果往往是各行其是,并不是当事人所想象的是能量的累积。
[!--empirenews.page--] 同样的原因,提成分配制也不利于对新律师的培养。
一个新律师的成长,资深律师的言传身教至关重要。
但由于前述原因,有资历的律师很难自愿地将自己的案源完全交给或者是带着新律师合作办理。
这既不利于让新律师尽快的多接触社会,锻炼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的能力,同时也造成新律师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难以得到保障,一些素质很好起点很高的新律师甚至因此长期得不到发展,这必然造成律师事务所发展后劲不足的结果。
二、阻碍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
现代社会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一个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办理法律事务之外,还有许多公共事务比如文化建设、促销宣传、规模发展、总体服务档次的提高等等,这既需要所领导的组织指挥也需要全所律师的积极参与。
著名心理学家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只有当人们预期到某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有吸引力的结果时,个人才会作出这种特定的行为。
②有效的激励措施对一个组织的重要性即在于此,而且物质激励是基础的激励措施。
但由于将收费和分配的简单直接的挂钩,律师工作的动因就是多收费多分成,因此与业务收费没有直接联系或者说是联系不太紧密的工作也就没有人会关心,因为收费的多少基本依赖个人的能力和影响,管理公共事务付出与所得并没有象收费与分成联系的那么的直接和紧密。
这也包括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因为他们也主要是靠业务收费提成取得报酬。
这使律师事务所在制度上不能形成一个让领导和全所律师积极关心公共事务的机制,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失去动力支持。
三、妨碍自律功能的发挥。
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管理系统的基础,而自律功能的发挥,必须有使律师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的措施,即管理学上所称的正强化和负强化③。
通常情况下,物质上的措施是一个主要的或者说是重要的措施。
而且对律师事务所来说,物质的与人事的和精神的相比,其调节功能会更灵敏、细微。
解聘本来是最严厉的人事上的负强化手段,但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并不常用,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太可能因为一些管理上的细节而轻易进行人事变动,而且律师的选择空间并不如产业工人那样大,尤其是合伙人律师,在合伙期限内进行人事变动更加困难,甚至会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所以,物质上的强化手段是律师事务所实现其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
但提成分配制使律师的收入与其业务收费呈量化的比例关系,没有可以调整的余地,所以无法将收入分配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使用。
而且,由于律师对个人收费的关注,使少数律师可以依仗自己的高收费而无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甚至有些律师事务所出现了按收费高低自然形成地位高低的现象,这些都会成为律师事务所实现管理意图的障碍。
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的领导也同样按收费提成,有的领导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会发生与下属争夺业务的现象,这必然会影响领导威信,导致律师事务所管理效能的下降。
四、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化分工。
众所周知,现在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没有实行专业化分工,任何律师可以接任何类型的案件,被人戏称“万金油”律师,即什么案子都能办,但什么专业都不精,这在改革之初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层次较低的情况下并没有什么不妥,但现在随着立法和法学理论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质量和深度要求的提高,“万金油”律师已经感到越来越难以胜任一些非常见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要求,社会对“万金油”律师的服务水平也有颇多微词,认为“律师懂的我都懂,我不懂的律师也不太清楚”。
所以,实行服务专业化是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专业所,而在县城等人口积聚不多的地方,专业所的业务量难以满负荷,只能在所内进行专业分工,这就需要所内按专业类别统一调配律师和统一分配案源,但提成分配制下,案源多的律师对到手的业务是不愿意轻易交给其他律师去办理的,也很少有律师自动选择从事诸如刑事、行政之类的既“麻烦”又少收益的专业,结果,即造成因为经济利益矛盾无法调和而不能形成专业分工的困局[!--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法律服务水平不能上升到新的层次。
所以,有人认为,利益分配是目前阻碍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最为突出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①五、对律师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社会对律师的期望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使者,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法治和司法公正,因此,律师应当是诚实信用的楷模。
但是在提成分配制下,律师对金钱的注意力会更加集中,甚至会发生律师收费不办案,重收费轻服务,为接业务而乱承诺或者与法官搞不正当关系等现象,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对律师社会形象做过的一个调查显示,人们对律师印象不好主要因为五方面的问题,而收费是最突出的问题。
②甚至有专家认为,律师出现诚信危机最根本的问题是律师的收入分配问题。
③在少数律师眼中,只要接到业务、律师费收进来,其目的就已经达到,接下来的服务工作是凭着其“良心”或者说是为了长远追求更多的金钱而进行的,这难免会造成社会对律师职业越来越出现信任危机的局面。
另外,目前社会上有人挖苦律师“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办案的律师直接收案子、与当事人谈收费,有的甚至直接收现金,这显得办案律师与钱的距离太近,捍卫正义与收费联系的太直接,势必造成社会上的这种看法。
但是,提成分配制决定了必须采取这种接案、办案和收费程序。
六、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的收费管理。
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既体现对律师工作的充分尊重,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律师队伍,又保障有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国家制定了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
但出于对案源的追求,一些律师尤其是一些资历较浅的律师会采用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受理案件实现“薄利多销”,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一些资历较深的律师,会擅自抬高收费标准,用抬高门槛的方式来甄选案源、提高业务收费总量,这看似一种市场行为,但法律服务市场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场,如果可以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就会使很多人失去律师帮助的机会。
这些无序的市场现象,必然妨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七、误导对律师的评价标准。
评价律师优劣的标准,应当是一个律师对捍卫法律正确实施所作贡献的大小,可以从业务素质、业务水准、业务实绩、职业道德水平等综合要素反映出来,但由于实行了个人报酬与业务收费的直接的正比例关系,而报酬又往往被认为是一个人被社会被本单位承认程度的体现,是劳动成果的体现,报酬多自然被认为是贡献大。
因此,在提成分配制下,评价一个律师,人们的注意力会很自然的集中到律师的业务收费上来。
现实中往往是这样,谈哪位律师有名望有水平,结果往往是那些收费高的律师,评价律师事务所,社会甚至是律师管理组织会很自然的以收费作为一个硬性指标,“数钱论英雄”。
当然,收费多的律师很多都是比较优秀的律师,但业务收费与律师是否优秀之间在本质上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收费高低带有很多偶然性,而且真正忠诚律师职业的法律卫士,其收费并不一定很高,而且有些律师的高收费是以败坏律师职业道德为代价的,如跟法官搞不正当交易,给介绍人回扣等等,但他们往往会成为其他律师羡慕的对象,社会舆论的宠儿。
[!--empirenews.page--] 总之,提成分配制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将律师工作各方面与收费单纯地直接地联系起来,使很多律师为案源所困,为收费所累,这是一个不争的现实。
这种状况如不能得到改变,我们就会变得象美国的律师那样,鼓起了自己的钱囊却迷失了灵魂和信仰①,使律师职业成为人们既羡慕又看不起的行业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