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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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合作模式,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这种专业服务机构。

合伙人制度旨在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合伙人们的共同利益。

首先,合伙人制度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

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下,合伙人是事务所的股东和管理者,他们共同管理和决策事务所的日常运作。

合伙人通过投票或共同协商来决定重要事项,如招聘律师、制定业务发展战略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律师事务所运作的公平和透明。

其次,合伙人制度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合伙人既是事务所的所有者,也是事务所的主要业务负责人。

他们享有事务所的收益,并对事务所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智慧和经验。

通过参与管理和决策,合伙人可以在实践中锻炼自己的领导才能,并为事务所的成功做出贡献。

此外,合伙人制度激励了律师事务所的成员。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会计财务分红是一个重要的激励因素。

红利的分配通常与合伙人在事务所的贡献和绩效有关。

这鼓励合伙人在职业生涯中保持专业和高效的工作态度,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以追求更高的回报。

同时,合伙人制度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作为合伙人,他们承担着商业风险。

如果律师事务所营运不善,合伙人可能会承受经济损失。

此外,合伙人也需要共同分担事务所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承担个别合伙人的失误、违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总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合作模式,旨在促进事务所的发展和合伙人的共同利益。

通过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发展空间和激励机制,合伙人制度鼓励律师事务所的成员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以提高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绩效。

然而,合伙人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需要对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负责,并且相互之间需要互相信任和支持,以保持合作的良好关系。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包括创始合伙人、新增合伙人、退伙合伙人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风险共担原则。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三)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创始合伙人应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时担任合伙人。

第三章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三)按比例享有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四)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或者继承其在律师事务所的份额;(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二)履行合伙人会议决议;(三)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四)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五)承担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六)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合伙人入伙、退伙与除名第八条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二)具备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合伙人退伙,应当退还其在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二)合伙人退伙后,其权利义务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承担。

第十条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除名决定书;(二)退还出资;(三)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以下事项:(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二)审议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报告;(三)审议合伙人入伙、退伙与除名事宜;(四)审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五)其他依法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律所合伙人制度

律所合伙人制度

律所合伙人制度律所合伙人制度是指一家律师事务所(法律公司)中,律师通过合伙协议形成合伙关系,共同管理和分享事务所的运营和业务收益。

合伙人通常是事务所的高级律师,他们在业务运作和管理方面发挥着关键的角色。

以下是关于律所合伙人制度的一些常见特征和方面:1.合伙协议:律所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是合伙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业务分配、收益分配、管理结构等重要事项。

这通常是一份详尽的合同,规定了合伙人在事务所内的角色和职责。

2.共同经营:合伙人共同经营事务所,参与业务的决策和管理。

他们通常通过合伙会议等机制来讨论和决定事务所的发展方向、财务政策、招聘政策等事项。

3.业务分享:合伙人分享事务所的业务收益。

分配制度可能基于合伙人的业绩、贡献度、资历等因素,也可能采用平等分享的模式。

这一方面鼓励合伙人共同努力发展事务所业务,另一方面保障了他们的合理利益。

4.责任和风险:合伙人对事务所的运营负有责任,并且在法律上可能对事务所的债务负有一定的共同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人要对事务所的业务状况和经营决策负有一定的风险。

5.招聘新合伙人:合伙人制度通常允许事务所吸纳新的合伙人。

新合伙人的加入可能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同时会影响到收益的分配和事务所的管理结构。

6.退出机制:合伙人通常有退出事务所的权利。

退出可能涉及到财务清算、业务交接等复杂的程序,合伙协议会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7.专业发展:合伙人制度通常为合伙人提供了更广泛的专业发展机会,包括更高级别的业务管理、客户关系维护以及对事务所整体战略的参与。

律所合伙人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涉及到法律、商业和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考量,旨在平衡合伙人之间的权益,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不同的事务所可能有不同的合伙制度,取决于其规模、业务模式、文化等多种因素。

律所合伙人分级制度

律所合伙人分级制度

律所合伙人分级制度是对律所合伙人的职务和地位进行分类和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律所合伙人分级制度示例:
1. 创始合伙人(Founding Partner):
-创始合伙人通常是律所的创始成员,对律所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他们拥有最高的职位和权力,在决策、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 高级合伙人(Senior Partner):
-高级合伙人是在律所中具有丰富经验和卓越能力的合伙人。

-他们负责管理和指导律所的业务,对律所的整体发展负有重要责任。

3. 合伙人(Partner):
-合伙人是律所的核心成员,享有律所利润分配权并分享业务风险。

-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在业务拓展、客户关系和团队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 资深合伙人(Senior Associate):
-资深合伙人是在律所执业多年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律师。

-他们在专业领域具有深入的专业知识,同时也积极参与业务拓展和团队管理。

5. 合伙人助理(Associate):
-合伙人助理是律所中的年轻律师或合伙人候选人。

-他们在律师事务所中获得实践经验,并逐步发展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律所可能会有不同的合伙人分级制度,具体的职位名称和分级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律所合伙人的选拔和晋升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个人的专业能力、业绩表现、商业洞察力以及对律所的贡献等方面的因素。

律师创建合伙人制度模板

律师创建合伙人制度模板

律师创建合伙人制度模板一、前言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我们深知合伙人制度的重要性。

它不仅是我们的核心管理制度,也是我们团队协作、共享成果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们的合伙人制度,确保其公平、公正、透明,我们特制定本制度模板。

二、合伙人制度目的1. 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所有合伙人共同致力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2. 确保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公平分配,激发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促进团队合作,共同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合伙人范围1. 本所合伙人包括所有符合条件的律师。

2. 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有良好的业绩表现。

3. 合伙人应积极参与本所的管理和决策,有共同发展的意愿。

四、合伙人权益1. 利润分配:合伙人按照其贡献和业绩,享有合理的利润分配权。

2. 决策权:合伙人有权参与本所的重大决策,共同管理事务所。

3. 晋升权:合伙人可通过业绩和能力,晋升为高级合伙人、资深合伙人等。

4. 知情权:合伙人有权了解本所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5. 退出权:合伙人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退出合伙关系。

五、合伙人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本所声誉。

2. 积极参与本所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完成分配的任务。

3. 维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合伙关系的稳定。

4. 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六、合伙人加入和退出机制1. 合伙人加入:符合条件的律师,经董事会审批后,可成为合伙人。

2. 合伙人退出:合伙人可书面通知退出合伙关系,退出后需履行相关手续。

3. 合伙人退出机制:合伙人退出后,其权益按照退出时的协议处理。

七、合伙人管理制度1.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和决策。

2.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负责合伙人之间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3. 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合伙人考核制度,公平评估合伙人的业绩和贡献。

4. 培训与发展:提供合伙人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合伙人的专业素养。

律师合伙人制度范本

律师合伙人制度范本

律师合伙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效率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所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中以投资、承担风险、分享收益等方式参与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的律师。

第三条合伙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合伙人的资格与出资第四条成为合伙人的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三年;(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社会信誉;(四)愿意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五)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第五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一)货币出资:合伙人应当出资一定的货币资金,作为合伙企业的初始资本;(二)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合伙人可以出资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价值;(三)土地使用权出资:合伙人可以出资土地使用权,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价值。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的评估与确认:(一)合伙人出资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出资时的实际金额计价;(二)合伙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价值计价;(三)合伙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一)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律师事务所的收益;(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决策;(三)查阅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合伙份额;(五)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合伙份额;(六)退出合伙企业。

第八条合伙人的义务:(一)履行合伙协议,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二)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律师事务所的亏损;(三)不得擅自转让合伙份额;(四)不得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资源从事与律师事务所业务无关的活动;(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会议目的2.会议周期和频率合伙人会议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决定。

此外,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时,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3.会议召开程序会议的召开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负责。

会议召开通知应提前至少15天发送给所有合伙人,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会议议程应事先准备好,并随会议召开通知一并发送给合伙人。

若有合伙人无法参加会议,应提前通知并给予合理解释。

4.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提前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确定,并发送给所有合伙人。

议程内容应详细列明各项议题、讨论内容、决策事项等。

合伙人也有权提出议程之外的议题,但需提前通知会议组织者。

5.会议程序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主持。

会议首先由主持人介绍议程,然后按照议程顺序讨论每个议题,听取合伙人的发言和意见,最终进行决策。

在讨论过程中,每位合伙人有平等的发言权,并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观点。

决策的方式可以通过大多数票数进行表决,但关键决策可能需要以特定比例或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6.会议记录会议应由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讨论和决策过程、决策内容以及参会人员的发言和观点。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和发送给所有合伙人。

7.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在会议记录中体现,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决议执行时,应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实施,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8.会议保密会议讨论的内容应视为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全体合伙人有义务保守会议讨论内容的机密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道德规范。

9.会议纪律与规范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因此会议纪律和规范至关重要。

会议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秩序和纪律,尊重他人意见,遵守会议主持人的指导。

会议组织者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合伙人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10.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修订对于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修订,应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提出,并以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特定比例通过。

律师合伙人日常管理制度

律师合伙人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合伙人工作效率,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合伙人。

三、合伙人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律师形象。

2. 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 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

4. 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 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

6.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7. 按时缴纳合伙人费用,参与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合伙人日常管理1. 工作时间(1)合伙人应按时到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如需离岗应办理请假手续。

(3)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 工作纪律(1)合伙人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积极进取。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3)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和谐氛围。

(4)不得泄露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3. 业务开展(1)合伙人应积极开展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2)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3)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4)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

4. 财务管理(1)合伙人应按时缴纳合伙人费用,不得拖欠。

(2)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挪用、侵占律师事务所的财物。

(3)认真审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合作、保密意识等。

(2)考核结果作为合伙人晋升、奖惩的依据。

2. 奖励(1)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合伙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业务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合伙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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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不过几十年的时间,相对于国外动辄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来说,其各种制度的建设,无论如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而其中最初级的,考查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虽然千差万别,各有不同,但究其来说都离不开四个方面:业务管理、决策管理、人才资源管理、分配机制。

业务管理方面:行政运作管理方面。

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

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

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的了、办不了都办,导致有的律师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的吃。

既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又造成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团队协作差。

解决的办法是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调配,整合人才资源律师事务所;又要统一市场开发,整合客户资源。

具体细化就是要制定市场开发规划和实施办法,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制度,建立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

创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和执业的个人化、自由化倾向,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

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

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

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

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

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

有一个管理合伙人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

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聘请一名执行经理,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

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二、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使决策失去民主;人才资源管理方面: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管理型、专业型、复合型、开拓型、经营型、操作型、合作型等类型。

人才资源管理是指人才的认定、引进、培养、分工、使用、晋升、淘汰、评价、待遇、奖惩等机制。

当前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强者间的内耗,专业型、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奇缺,不愿引进和培养年轻律师,人才的流失和必要的淘汰机制的缺乏等。

德国某银行家指出:成功并非通过网罗众多明星级人物加盟,而是通过强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出色的协调与组织、和谐的氛围和企业文化来实现的。

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强对人才机制的研究和实践,优化组合和科学配置不同学历、年龄、性别、专业、特长和能力的人才的人力资源。

京都所的律师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级别对应相应的工资水平。

律师考核分为考勤考核和工时考核两个内容,即律师除应按朝九晚五的考勤要求到所里上班外,还需每月完成110小时的有效工作时间。

有效工时由律师申报,由向其安排工作的合伙人审核,经合伙人审核的工时会分别计入该合伙人使用律师的人力成本和该律师个人的工时考核指标。

律师完不成每月110小时的有效工时,只能发放75%的工资,超过有效工时,则按其小时费率的150%-200%发放奖金。

其小时费率的计算方式是其月工资/110小时。

正如前面讲到的,因为合伙人消耗律师人力成本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年终的利润分配比例,所以,如果一名律师在一年内有效工时连续超标,就说明这是一名价廉物美的律师,即他不但业务能力强,其工资也定低了,相应的其小时费率也低,所以合伙人都愿意找他做案子。

对于这种情况,就要提高他的工资级别,使其小时费率相应提高,这样就能让一些收费低的小案子因成本太高不再找他,从而让高级别的律师能集中精力去办收费高的重大案件。

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也使事务所内部的律师管理工作相对轻松,律师会自觉的努力工作、提高业务能力,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的合伙人使用他,他的工时才能多,奖金才能高,级别才能升得快,而成为高年级律师是晋升为合伙人的先决条件。

以上就是京都所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基本内容,由其演变历程可以看出,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事务所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制度也要跟着相应调整,京都所现在的制度也不完美,应该说也没有完美的制度,只有能被绝大多数人接受的制度。

但更好的制度,应该能给人一种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

比如,我们现在的制度,在提成比例的高低上还在进行探讨,是提的多一些,更多地体现多劳多得呢,还是提的少一些,将大家的利益更多地绑在一起,哪种更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此外,关于提成制阻碍团队化和专业化的问题,我们现在的制度,已解决了律师团队化和专业化的问题,所内律师团队相对固定,因按工时考核,做劳动法的律师不会比做证券的律师挣的少,这样就能让律师踏踏实实做自己喜欢或擅长的业务领域。

但合伙人的问题如何处理?因合作必然导致创收的分享,从而影响自己的业绩,这个问题是否只能靠计点制才能够解决?从明年起,律师事务所准备先在金融业务部内实行计点制的试点,如果成功,再向其它部门推进。

分配机制方面: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提成制”,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效益工资制”。

广义的效益应该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管理效益三大项。

细化还应包括品牌、政治、人才、团队、文化、宣传等效益,以及市场开发、办案数量、社会公益和经营管理的投入及产出等因素。

目前的提成制负面效应较大:比例太高积累少,发展无后劲;注重收费而忽视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难以成规模;自由单干,不利于相互协作和团队精神的形成。

当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律师行采取的“配额方式”“分配制度”、“贡献总和”分配制度和“台阶式”分配制度,对我们都有借鉴作用。

我们有些律师事务所已经试行了“年薪制”,实际操作中已考虑并吸收了以上多种分配制度的优点。

但是“年薪制”的实行需要一定条件:如规模大或专业化程度高,市场份额大,案源有保证,严密的目标管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等。

改革的目的是淡化单纯以收费额为效益和能力指标的观念,强化综合效益和综合能力指标的观念,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

质量管理方面。

质量是律师的生命线,事关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形象和效益。

如果说客户是上帝,那么质量的最高境界就是满足客户的要求。

据统计80%的投诉是涉及或者有关服务质量问题的,但是存在的问题却是律师事务所普遍缺乏质量意识,质量管理非常滞后,导致律师诚信度的下降。

所以对律师办案质量的监督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英国律师公会的《客户维护指南》要求律师行向当事人保证:律师对当事人的要求和期待有清楚的了解;客户能了解律师可以为他们做些什么,需要付出多少费用;处理投诉和不满的清晰的程序。

为此,职业道德教育是必须的,但制度建设才是最根本的。

律师事务所为了减少或避免投诉和赔偿,提高社会公信度,必须尽快建立起完整的质量监控体系。

重点抓住受理、办理、结案三大环节,实行执业公示和统一收案、统一委托、统一收费、统一分案。

坚持案中检查、文书审查、案结抽查、跟踪服务、客户反馈、卷宗归档、质量评估以及办案责任制,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和过错补救、赔偿以及投诉程序告知等制度创新的目的:淡化重数量轻质量、重办案轻监控的意识,强化质量、诚信、品牌意识、质量管理。

协调机制方面。

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除了要具有一个的办案能力以外,还必须能灵活应对、妥善协调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

律师事务所是“人合”或以人合为最要特征的执业机构,而理念的相同或近似则是人合的基础。

但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的年龄、性格、出身、学历、经历、资历、能力和身份、等级、财产上的差异,使律师事务所的人合时常出现问题。

加之律师的“人力资本”的依附性,导致人才外流甚至律师事务所分裂。

对此,外部的力量又很难介入和成功协调,这就更需要内部有一种机制来加以协调。

小编首先要有预案,在《章程》和规则中加以规定;其次是要有组织,如党支部、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等;最后是办法和程序,如怎样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思想工作的作用,怎样发挥权力机构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的行政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

要强调自我协调,即在同组织、同等级机构内部的协调,一般不要向外、向下级别组织寻求援助。

创新的目的就是克服或者缓和律师事务所人员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内耗,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自治性质的协调机制,保证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求得发展。

管理出品牌,管理出效益。

作为自律特征非常明显的律师业,在其成长发展的进程中,难免遇到一些管理方面的难题或缺憾。

只有不断探索,优化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才能规范运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这同时也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

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

由于权利人多,不仅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

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现如今,虽各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制度各有不同,但能在不同的制度碰撞之下产生智慧的火花,找到最适合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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