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包括创始合伙人、新增合伙人、退伙合伙人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风险共担原则。
第二章合伙人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三)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创始合伙人应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时担任合伙人。
第三章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三)按比例享有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四)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或者继承其在律师事务所的份额;(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二)履行合伙人会议决议;(三)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四)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五)承担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六)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合伙人入伙、退伙与除名第八条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二)具备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合伙人退伙,应当退还其在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二)合伙人退伙后,其权利义务由其他合伙人按比例承担。
第十条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除名决定书;(二)退还出资;(三)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以下事项:(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二)审议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报告;(三)审议合伙人入伙、退伙与除名事宜;(四)审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五)其他依法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会议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合伙人会议、部门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二章全体会议第四条全体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主任主持,全体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参加。
第五条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二)审议和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人、部门负责人;(四)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合伙人会议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由合伙人组成,主任主持。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二)审议和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人;(四)讨论和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部门会议第十条部门会议是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会议,由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一条部门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二)协调和解决本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向全体会议和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部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章专题会议第十三条专题会议是针对特定问题或事项召开的会议,由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四条专题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讨论和解决特定问题;(二)协调和推动特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五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一般不超过三次。
第六章会议纪律第十六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应认真听取会议内容,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合伙人权益和责任等内容的规范。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合伙人的共同管理和责任分担。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采用的管理办法应当依法合规,在其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应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是合伙制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内部管理办法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合伙人大会是全体合伙人参与的机构,负责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审议事务所的重大事项和各合伙人的权益分配。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是合伙制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决策执行以及合伙人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内部机构,如财务审计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等,以便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讨论决定。
具体程序如下:1. 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拟订决策方案并提出决策议题;2. 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组织全体合伙人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或经过表决决定。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事项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负责。
具体程序如下:1. 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讨论,形成决策意见;2. 决策意见经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统一决策,并由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执行。
第四章合伙人权益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参加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大会;2. 共同分享事务所的收益,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取利润;3. 共同承担事务所的风险和责任,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享有事务所资产的收益权,具有事务所财产分割、转让等权利。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会议目的2.会议周期和频率合伙人会议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决定。
此外,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时,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
3.会议召开程序会议的召开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负责。
会议召开通知应提前至少15天发送给所有合伙人,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会议议程应事先准备好,并随会议召开通知一并发送给合伙人。
若有合伙人无法参加会议,应提前通知并给予合理解释。
4.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提前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确定,并发送给所有合伙人。
议程内容应详细列明各项议题、讨论内容、决策事项等。
合伙人也有权提出议程之外的议题,但需提前通知会议组织者。
5.会议程序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主持。
会议首先由主持人介绍议程,然后按照议程顺序讨论每个议题,听取合伙人的发言和意见,最终进行决策。
在讨论过程中,每位合伙人有平等的发言权,并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观点。
决策的方式可以通过大多数票数进行表决,但关键决策可能需要以特定比例或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6.会议记录会议应由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讨论和决策过程、决策内容以及参会人员的发言和观点。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和发送给所有合伙人。
7.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在会议记录中体现,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决议执行时,应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实施,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8.会议保密会议讨论的内容应视为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全体合伙人有义务保守会议讨论内容的机密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道德规范。
9.会议纪律与规范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因此会议纪律和规范至关重要。
会议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秩序和纪律,尊重他人意见,遵守会议主持人的指导。
会议组织者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合伙人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10.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修订对于合伙人会议制度的修订,应由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或董事会提出,并以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特定比例通过。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人行为,强化合伙人综合管理,进一步促进事务所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伙人会议为本所最高决策机构,对外接受行业管理,对内负责制定、修改、解释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任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同时负责事务所重大事务的决策。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主持,实行主任负责制,本所主任应在召开合伙人会议的前三天将召开合伙人会议的主要情况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的内容或决议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当场签名生效。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不定期会议由主任临时召集或合伙人过半数以上提议召开。
合伙人对表决事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两种方式,不得弃权。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决定合伙人的吸收、退伙、除名及财产分割和转让方案。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审查通过事务所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开支、预决算报告。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决定及确认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出资额,确定律师收入分配方案,审查通过合伙人年终利润分配方案及讨论、批准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确定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限定事务所人员发展规模与工资待遇水平,负责合伙人之间股份的转让。
事务所实行合伙人分工管理制度。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负责拟定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方案,负责组建本所律师服务团,决定本所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投资方案,制定事务所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制定本所总体发展规划和本所管理方面的主要规章制度,决定律师及部门负责人的奖惩,同时决定本所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1. 引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是指合伙人在事务所内进行定期或临时会议的规定和程序。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内部重要的决策机构,旨在促进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协作和共识达成。
通过合伙人会议,事务所能够高效地处理重要事务,维护事务所的长期发展和利益。
2. 会议召集合伙人会议的召集应当提前通知各位合伙人,通知方式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形式。
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以及相关材料。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会议的召集可以由事务所的管理层或者由合伙人中的特定人员负责。
3.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是合伙人会议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会议的目标和讨论的议题。
会议议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议主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主要议题•讨论事项•决策事项•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会议议程应当提前分发给各位合伙人,以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研究议题。
4. 会议程序合伙人会议的程序是指会议的组织和流程。
通常情况下,合伙人会议包括以下环节:•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会议文件准备等。
•会议的开场和主持:由指定人员主持会议,介绍会议议程和规定会议的基本程序。
•会议讨论:按照议程一项一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确保讨论的公正和充分。
•决策和达成共识:对于需要达成决策或共识的事项,通过表决或达成多数意见来决定。
•会议总结和记录:由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讨论的要点和决策结果,并准备会议纪要。
5.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对合伙人会议讨论和决策结果的记录和总结。
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参会人员名单•议题讨论的要点和结论•决策的结果和具体措施•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会议纪要应当由主持人或指定人员书写,并在会后尽快分发给各位合伙人。
会议纪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事务所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6. 会议决策合伙人会议通过讨论和表决来达成决策。
通常情况下,决策需要达到多数意见或特定比例的合伙人支持才能生效。
对于重要决策,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或签署决议书的方式来确认和记录决策结果。
律师合伙人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合伙人工作效率,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合伙人。
三、合伙人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律师形象。
2. 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 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
4. 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 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
6.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7. 按时缴纳合伙人费用,参与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合伙人日常管理1. 工作时间(1)合伙人应按时到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如需离岗应办理请假手续。
(3)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 工作纪律(1)合伙人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积极进取。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3)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和谐氛围。
(4)不得泄露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3. 业务开展(1)合伙人应积极开展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2)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3)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4)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
4. 财务管理(1)合伙人应按时缴纳合伙人费用,不得拖欠。
(2)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挪用、侵占律师事务所的财物。
(3)认真审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合作、保密意识等。
(2)考核结果作为合伙人晋升、奖惩的依据。
2. 奖励(1)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合伙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业务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合伙人给予奖励。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事务所各个合伙人组成。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任务是:确定事务所的发展战略,讨论重大事务,选择和解聘合伙人,审批重要决策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组织形式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安排。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原则是以简单多数通过,若事务所合伙人人数过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决议条件。
第二章会议程序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一)定期会议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二)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告知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三)事务所合伙人可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供会议议程和理由;(四)管理委员会审查申请后,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并向全体事务所合伙人通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主持(一)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持;(二)若管理委员会不足以主持会议,事务所主任可以主持会议,或者由合伙人选举一人主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表决(一)合伙人在会议上有表决权,每位合伙人一票;(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书面表决的方式;(三)重大决策选举等事项,应提前告知并进行讨论,不得当场表决。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记录(一)由律师事务所指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纪要;(二)会议纪要应当真实、详细地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会议主要内容、决议等事项;(三)会议纪要由主持人与秘书签名,作为会议记录保存备查。
第三章会议决议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应当以上会议表决并通过,具体内容包括:(一)决议标题;(二)决议通过时间;(三)决议的基本内容;(四)决议的执行机关。
第十一条决议的执行(二)决议的执行机关应按照决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实施,确保决议顺利执行。
第十二条决议的变更和撤销(一)若合伙人认为决议有问题或者变化情况需要进行变更或撤销,可以提出申请;(二)变更或撤销决议的申请应提交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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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2018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H Law Firm Partner Meet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
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
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
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
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
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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