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陕西律师网

合集下载

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

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

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第三章组织考核第四章考官条件第五章书面审查第六章面试考核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2014年4月12日经省律协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7年11月23日经省律协七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人员一年期满,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受理该实习人员的申请后,省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结合该实习人员所提交的申请面试考核材料对其所进行的面试考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第四条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价值观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执业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技能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人员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考核第六条面试考核由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律协秘书处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小组由5人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考核小组成员不得面试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如出现前述情形的,该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注销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律师事务所应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并且与设在同一地点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保持独立性。

2.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合适的职业律师数量,律师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

3. 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执业律师,律师应当具备律师资格,并进行年度执业考核。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注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注销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律师事务所主动申请注销;2. 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行业证书;3. 律师事务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失职行为;4. 律师事务所丧失继续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会议、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2. 审议并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一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合伙人中产生,并且设置主任、副主任。

第十二条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运行。

2. 确定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分配等事项。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律师的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非诉讼法律事务;2.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 参预制定法律文件和法律政策的律师建议;4. 代理当事人进行犯罪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19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傅政华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公布)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法律服务所分配管理制度

法律服务所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法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包括律师、助理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资源合理分配,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四条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按照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因素进行公平分配。

2. 公开原则: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3. 效率原则:确保资源分配高效,提高工作质量。

4. 激励原则:通过分配激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为所里创造更多价值。

第三章分配内容第五条分配内容主要包括:1. 工作任务分配:根据员工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特长,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2. 项目分配:根据项目的性质、难度和员工的专业背景,合理分配项目。

3. 薪资待遇分配: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时长、工作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薪资待遇。

4. 培训机会分配:根据员工的职业发展需求和所里的发展需要,合理分配培训机会。

第四章分配程序第六条分配程序:1. 需求评估: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分配需求,包括工作任务、项目、薪资待遇和培训机会等。

2. 人员评估: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估。

3. 分配决策:由分配委员会根据需求评估和人员评估结果,进行分配决策。

4. 公布结果:将分配结果公布于所内公告栏,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5. 执行监督:人力资源部门对分配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分配制度的落实。

第五章分配监督第七条分配监督:1. 员工监督:员工有权对分配过程和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进行投诉。

2. 部门监督:各部门负责人对分配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分配制度的落实。

3. 所内监督:所内设立监督委员会,对分配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本所分配委员会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

2020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

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

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陕西律师网

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陕西律师网

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陕西律师网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2011年3月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制度~更好地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行业规范及本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所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公平合理、注重效率、促进发展的原则~确定收入分配方案。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实行提成制的~其提成比例不得超过律师业务收入(营业税前)的60,。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对业务创收高、贡献大的律师~经所务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人业务收入(营业税前)的5,。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后~其资金应当用于下列开支:(一) 支付税费和律师团体会员会费,,二,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费用,,三,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人员、辅助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四) 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律师培训、业务开拓、宣传推广、资产购置等项费用,,五,建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和律师培训等项基金,,六,支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设定各项基金比例~以保障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律师、行政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项保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聘用的行政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工资和福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律师、行政人员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提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3号)《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

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三)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执照》的复印件;(四)分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五)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六)经律师事务所原批准机关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七)律师事务所情况简介;(八)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依法办事,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合法经营;2.公正公平: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事务所的律师和职工;3.独立性:维护律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确保律师代理活动的独立性;4.运作高效: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提高事务所的工作效率;5.客户至上:客户利益至上,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6.纪律规范:严格遵守律师行业的纪律和规范,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

第四条主体责任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主体为: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负责人:负责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并对事务所的经营状况负总责;2.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支持等职责;3.律师事务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业责任,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组织结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包括有:1.合伙人会议: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负责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事务;2.管理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管理;3.部门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务部门,包括民事部、刑事部、行政部等,负责事务所的具体业务工作;4.律师团队:由律师组成的团队,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人员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1.人事招聘:按照业务需求,进行人事招聘,选拔合适的律师和职工;2.岗位职责:明确律师和职工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3.薪酬福利:建立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激励律师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4.培训发展:注重律师和职工的培训发展,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陕西律师网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
,2011年3月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制度~更好地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行业规范及本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所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公平合理、注重效率、促进发展的原则~确定收入分配方案。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实行提成制的~其提成比例不得超过律师业务收入(营业税前)的60,。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对业务创收高、贡献大的律师~经所务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人业务收入(营业税前)的5,。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后~其资金应当用于下列开支:
(一) 支付税费和律师团体会员会费,
,二,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费用,
,三,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人员、辅助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四) 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律师培训、业务开拓、宣传推广、资产购置等项费用,
,五,建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和律师培训等项基金,
,六,支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设定各项基金比例~以保障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律师、行政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项保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聘用的行政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工资和福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代扣代缴律师、行政人员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提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责令
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处分:
,一,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
,二, 实行律师个人每年固定缴纳一定费用~其余归己的,
,三, 未设或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基金的,
,四, 未按规定设立账目和配备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十四条实行其他分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