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
甲供材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分析

2018-03-15房地产纳税服务网甲供材视角下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存在的问题1.建设开发方式的错误导致核算信息失效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乙方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备料,实际操作人员凭备料单等到甲方处领取相应的建设材料,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为原因及管理漏洞及监督的缺失,乙方已经领取的材料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甲方根据乙方备料单计算开发成本对由乙方多领冒领的材料并没有做扣除计算,造成开发所需要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合。
部分房地产企业会每月对材料做出结算,数目与种类繁多的建筑材料让工作人员的压力大,不能及时完成数据统计工作,于是就经常出现数据作假、虚报等情况,让核算信息失效,不能准确的核算开发成本。
2.材料耗损严重,开发成本增加当不是甲方提供材料时,乙方会在概算估计的情况下,适当的降低材料所需要的耗损费用,以此来提高经济效率,避免材料的浪费。
但是如果是在甲供材的视角下,站在甲方的立场上提供材料,乙方所领取的材料费用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
房地产企业中甲方在没有对材料耗用量进行实时监管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工程造假、偷料等现象,并且增加材料的耗损量。
甲方所使用的是高品质、高保障的建筑材料,所以也常常发生材料丢失、损坏的问题,外部条件中,甚至出现利用劣质材料代替优质材料的情况。
材料的好坏会影响到建筑物的质量,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3.材料的税率增加甲方税负如果某房地产项目需要建设一栋商住两用住房,共有十五层,将建筑物的一楼和二楼作为商场,剩余的三楼到十五楼作为普通住宅用房。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材料由甲方采购,房地产企业与建筑公司只签订轻包合同。
大宗材料甲方可以取得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专票,其他建筑材料如砂子等不会取得专票,还有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也不会取得专票,而乙方也乐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对于人力成本会提供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不能抵扣。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结束确认收入,确认销项税税率为11%,而用于抵扣的进项税只有大宗材料。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栾庆忠_“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中国讲师网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作者:栾庆忠“甲供材料”涉税问题一直是建筑业税收业务的一个热点问题,计税依据、开票金额、会计收入的确定对许多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难点,甲方材料抵顶工程款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许多纳税人也是模糊不清,甚至一些税务专家也存在某些认识误区。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篇关于“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内容的文章,其部分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借此依据相关税收法规对“甲供材料”相关涉税事项进行分析。
文中相关内容摘录如下:甲方与施工企业签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3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7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7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3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
应注意两种错误的做法:第一种,摘录略第二种,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不一致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但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7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30万的材料发票和7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1、建筑业一般有两种经营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
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也为堵塞税收漏洞,税法规定不管采用何种方式经营,都需要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甲供材料和建筑劳务,共计100万元,营业税由施工方缴纳。
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

的采购 价格 ,进而降 低工程造价 ,一般材料 占商品房建造成本 的 建 筑 工 程 ,改 为 以 “ 甲供 材 ” 料 的 名 义 购 买 原 材 料 ,从 而 逃
而 “ 甲供 材 料 ” ,对 于 乙方 而 言 ,优 点 就 是 可 以减 少材 料 并 全额缴纳营业税。
其缺点就 是缩小 了各 种取费 的基数 ,降低 了工程造价 ,减 少了 设 方并确认收入 ,但 “ 甲供 材”料 由于是建设 方购买提供给 施 建筑施 工企业的利润 。因此 ,这成为房地 产开发企业经常采 用 工方的 ,施工方无法取 得发票入成本 。对 于这部分 ,施工企 业 的一种承包方式 。
“ 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
在 “ 甲供材 ”料方式下 ,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一 般 材料时是直接计入 了工程成本 ,施工方在 收到 材料 以及 以后将
会 出现 一 下 两 种 处 理 方 法 。
材料用于工程时就 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了。因此 ,施工方在最终 第一种 购入建筑材料 时借记 “ 工 程 物 资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开 具 建 筑 业 发 票时 , 只 能按 不 含 甲供 材 金 额 开 票 ,如 果 按 含 甲
广泛使 用的一种合 作方式 。所谓 “ 甲供材料” ,是指施工合 同 中的建设单位 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 施工单位用于建 筑、安装、
修 缮 、 装 饰 等 行 为 ,也 可 以 指 此 种 方 式 提 供 的 工 程 用 材 料 , 即 包 工 不 包 料 承 包 方 式 。 一 般 情 况 下 ,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里 对 于 甲方 提 供 的 材 料 都 有 详 细 的清 单 。
建 造 的 开 发 项 目施 工 质 量 提 供 了可 靠 的 保 障 ,防 止 建 筑 施 工 企 劳务)的 ,其营业额 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 材料 、设备及其他 物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税收问题探析

法 律规定的 。 2 . 施工 方角度 。方 式一 : 在 施 工方 收 到材 料时 , 借 记 工程 物
性, 剖析 了其 在税 收政 策 和税务 处理 方 面 出现的 问题 , 并给 出 了 自身的
一
资, 贷记预收账 款 。施 工方 将工 程物 资用 于工 程时 , 借 记工 程施 工, 贷记工程物资 。方式二 : 因为建设方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 时 直 接计入 了工程成本 , 所 以施 工方在收 到材料和 以后 将材料用 于 工程 时就不 做任何会计处理 了。
一
、
一
1 . 方式一下 的开票及 税务 处理 问题 。“ 甲供材 ” 没有直 接计 人工程成本 , 而是 通过 预 付账 款核 算 , 因此 施工 方 按包 含 “甲供 材” 的总造价开具建筑业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 , 并 按发票金额 缴纳营业税 。由于是建设 方外 购的材料 , 采购发票在建设方 手中 , 施工方 无法取得 不能作 为成 本在税前 抵扣 , 所 以使其 多缴纳所得 税, 但 施工方可以 向建设方索要多缴纳 的金额 。 2 . 方式二下 的开票及 税务处 理 问题 。“ 甲供 材 ” 直 接计入 工 程成本 , 施工方按 总造价 除去 “ 甲供 材” 价款后 的余 额开 具发 票 , 但仍按包含 “ 甲供 材” 的总造 价缴 纳营业 税 。因为建设 方在发 出 材料时直接将其计人成本 , 所 以在将施工方开具发票时 , 不 可按包 含“ 甲供材 ” 的价款开具 , 否则会 使建 设方重复计人 成本 。
( 一) 不 同 角度 下 “ 甲供 材 ” 会 计 处 理 的方 式
1 . 建设方 角度 。方式一 : 借 记预付账款 , 贷记 工程物 资。这种 会计处理在工 程中 , 材料无 论是 由谁提供 , 工程总造价 中都要 包括 全部 的材料含税 价款。总造 价确认 完毕 后 , 建设方 将工程 的 总造 价作为工程价 款支付给施工方 。建设方在 支付 工程价款给施 工方 时按照 预付账 款进行处 理 , 而建设方 发出材料 时也应作 为预付 账 款 处理 。方式二 : 借方记在建工 程 , 贷方记工程 物资。这种账务 处 理 是 由于建设方认 为是 由 自己采 购材料 为本企业 工程服务 , 因此 建 设方在 发 出材 料时直 接计人在 建工程成 本 , 这种方式 也是符合
浅谈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涉税

按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发布 的材 料指导价取定 ( 指导价没有 的按市场信
息价或市场询价 ) 。工程量清单计价 中, 甲供材料费用应计人综合单价 及工程造价中 , 并计 取相应 的措施项 目费及相关规费 、 税金等 。 第二 , 甲供材 料还是 甲供材料 , 建设 方购买 后直接 进工程 物资科 目, 施工方领用材料 , 转入开发成本 。只是在工程造价里应含有 甲供材 料部分税金给施工方 , 根据建设部《 清单计价规范》 , 由建设方 自行负责 采购供应 的材料 费 , 投标人将 “ 甲供材料 ” 费进 入综合单价 中计取相应 的税费 、 利润后再将“ 甲供材料 ” 费从综合单价 中扣 除, 这种形式 的报 价 就包含 了甲供材料税金 , 施 工方 以后开具 的建安发票也会 包含这部分 税金 , 从 而甲供材料税金 间接地进入建设 方成本核算 的。此时施工方
税 务 筹划
浅谈 房地产 企业 甲供材料 涉税
浙江长广( 集团 ) 有限责任公 司 徐利荣
摘要: 在 实际房地产企业 实际开发过程 中 , 建设方为 了确保施 工的 质 量、 说 减 少资金压 力、 节约采购时间, 也有利 于建设 方控 制造价 、 质 量, 应该是 双 赢。但在这过程 中存在建设 方负责购买的砖 瓦、 涂料 、 电缆、 阀门、 管 材 等安 装工程材料 , 从 建设方库房 出库 , 施工方 负责安 装 , 由此 带出建 设 方 此 类 材 料 的 涉税 问题 。 关键词: 甲供 材 料 涉税 材料 只是 名义上的 , 形式 同包工包料 , 不违 背《 招投标实施 条例》 , 这样 连 同甲供材料全额可 以计人施 _ T方收入 。大宗材料 多由建设方指定 供 货厂商 、 核定价格 , 这样 , 建设方把 甲供 材料的价格 、 质量、 数量纳入 自 己管 控之下 , 这时施 工方报价 需含有 甲供材料 价格及 相应 的规 费 、 税 金, 建设方可 以和施工方及厂家签订一个三方协议 : 供货厂商直接开票 发票开具给施_ 丁方 , 作为施_ 丁方 的成本 , 建设方可 以对施l T用材 的全程 监督 , 可 以备用 台帐登记 。购买 甲供材料作 为预付施工方_ [ 程款处理 , 施工方全额开具建筑业 发票给建设方 。 如工程造价 1 0 0 0 万元 , 其中: 甲供材料 4 0 0 万元 , 可 以采取供货 厂 商直接开 票4 0 0 万元给施 工方 , 施工方直 接开具 1 0 0 0 万元 建筑业统一 发票给建设方 , 此法 回避 了许多 因甲供材 的产生税收问题 , 但在招投标 中, 工程造价应含 甲供材料相应税金 。当然 , 建设方对 甲供材料管理增 加 了难度 , 但不至于承担 一笔所得税前 不能扣除的税 收。因为有购材 凭据 , 施 工方 可以对 甲供材 料入成本 , 不会 增加施工 的所 得税 , 但需 明 确各方 的职责 , 避免 出现 问题互相推脱 。建设 方应要求在投 标文件 中 提供 甲供材料表 , 明确 甲供材料 名称 、 规格 、 价格 、 数量等 , 其 材料价格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建造厂房发生的工程材料款(钢筋、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600万元均是自行采购的,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
调取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项目写明:“土建,水、电、暖(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180元,内墙抹灰砂浆仅底灰,合同总价款100万元。
”该企业己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1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
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万元营业税。
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筑材料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合同签订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环节主营涉及到以下税收问题的处理:一是签订合同时,“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合同价里,如果含在合同价里,是按照不含增税价还是含增值税价签订合同?二是“甲供材”合同中注明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三是签订“甲供材”合同是否要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具体分析如下。
1、“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合同价里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基于此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的合同签订方法:一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含有“甲供材”的金额;二是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直接将不含“甲供材”的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合同中“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根据上述“招投标环节中的两种“甲供材”现象的法律分析”可知,第一种2、“甲供材”合同的签订必须与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保持一致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建筑合同中“合同价款”条款中的合同价中以含有“甲供材”金额签订建筑合同。
由于“甲供材”合同的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选择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允许签订“甲供材”合同。
具体操作要点如下:(1)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可以签“甲供材”的补充协议,享受“甲供材”合同的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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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
内容提要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 材料费用构成工程开发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确保房地产工程质量, 节约工程成本, 对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等常常采用
“甲供材料”的形式。
甲供材料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方或开发方为甲方,施工单位为乙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或设备由甲方 ( 开发方 ) 统一购入并提供给乙方进行工程施工,而乙方对于相应甲供材料仅提供劳务的一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方法。
在房地产开发中,甲乙双方签定以甲供材料形式进行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何缴纳税款,如何取得合法的票据及如何代扣代缴税款,本文针对相关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工程材料:
房地产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某建筑施工企业A承包一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同时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材)
1000万为甲供材料,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合同承包总价(不含甲供材料)5000万,这种情况下的甲供材料税金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另外《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成地税发[1994]第39号)规定:不论建安企业实行双包或单包,均应按照工程造价(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建安营业税。
(成地税发[1994]第39号)规定的单包,即甲方提供材料,乙方仅提供劳务的施工方法。
因此,该项目的营业税的计税基数为6000万
(5000+1000),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6000万元ⅹ3.3%=198万元。
至于这6000万营业额的营业税及附加198 万元(6000*3.3%)应由谁承担,则视具体情况确定。
按税法的规定,甲供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相应的税金也应以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进行缴纳,但施工工程造价(产值)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如房地产企业在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中未包括此部份税金,则施工单位缴纳甲供材料相关税款后,施工企业可要求房地产企
业承担;在一定条件下,房地产企业也可能承担甲供材料部分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
为此:
1、如果建筑施工项目造价结算中包含了所有材料,则税金全部由施工方承担并交纳。
甲方可以凭采购甲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销售货物类的发票直接入成本(或工程物资),甲方应向乙方收取金额为5000万元且用计算机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2、如果建筑施工项目造价中未包含甲供材料1000万元,则甲供材料部分应缴纳的营业税有两种缴纳方法:一是由乙方缴纳,乙方缴纳后再要求甲方承担此部份税金并追加决算金额;二是在乙方未缴纳甲供材料相应营业税及附加的情况下,在税收征收管理实践中,许多税务机关要求实际承担款项方(甲方)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设备:
房地产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安装公司为某房地产项目安装中央空调设备,主要空调设备500万由甲方采购供应,安装劳务费为100万。
这种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税金又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
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名单》(成地税函[2003]177号)规定:空调机组属于设备的范围。
为此,乙方的计税营业额为100万,也就是说,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相应的,这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
在本案例中,甲方取得的发票分为两类:
1、凭采购中央空调设备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销售货物类的发票直接入成本(或工程物资),
2、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总计金额为1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装饰材料的涉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该项目的装饰工程,装饰材料200万元由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并提供(即甲供材料),乙方仅向甲方收取劳务费及部分辅助材料80万元。
这种情况下的该合同的营业税金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14号)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为此,现行税法将建筑业装饰劳务中甲供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排除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之外,即该合同项下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80万元,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装饰材料(甲供材料)200万元,不纳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基数。
在本案例中,甲方取得的发票分为两类:
1、凭采购装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销售货物类的发票直接入成本(或工程物资),
2、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总计金额为8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四、房地产企业在甲供材料条件下如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77号)规定:建筑企业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及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予以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范围也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
具体方法:
1、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扣缴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①、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
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3其他注意事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