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10个典型税务问题
房地产税务管理十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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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管理十个疑难问题
l (八)房屋拆迁费应以什么扣税凭证在 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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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管理十个疑难问题
l (九)如果A公司取得土地,由于各种原 因,由B公司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B公 司以A公司提供的土地款及其他费用清单, 作为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允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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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管理十个疑难问题
l (二)开发企业由于取得土地较早,开 发楼盘时,由于土地价值已升值,是否 允许以自行评估的价值作为税前扣除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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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三) “假按揭”收入是否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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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管理十个疑难问题
l (四)“假按揭”中的按揭利息支出, 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房地产税务管理十个疑 难问题
PPT产税务管理十个疑难问题
l (一)投资企业以土地投资,被投资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无形资产转让发 票,是否允许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为 计税成本在税前扣除?例如:甲公司拥 有土地历史成本为5000万元,评估价值 为8000万元,甲公司以该土地投资房地 产开发企业乙公司,取得3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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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五)开发企业租赁商业设施,在附有 免租期条款的情况下,免租期内是否确 认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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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六)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支付 借款利息,需要什么样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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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七)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需要什么 样的扣税凭证?
房地产税务管理十个疑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现代经济中一个重要的行业,但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税收问题及相应的稽查方法。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稽查方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几个常见的税收问题:1. 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供应者,其销售商品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涉及到复杂的流程和交易规模,一些企业可能存在漏报、少报及虚报等问题,从而导致增值税的逃税行为。
2. 企业所得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售房获得的利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构成本、转移利润等手段进行避税,从而减少所得税的缴纳额。
3. 印花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印花税。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交易金额、偷逃印花税等手段规避印花税的缴纳。
4. 物业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拥有物业时需要支付相应金额的物业税。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编造物业取得方式、非法减免等手段减少物业税的缴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稽查方法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法性,税务机关会采取一系列的稽查方法来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申报情况。
以下是常见的税收稽查方法:1. 抽查稽查:税务机关会随机选取一部分企业进行抽查稽查。
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检测到一些企业的偷漏税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2. 数据比对:税务机关会将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与其他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如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通过对数据的比对可以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虚假申报行为。
3. 税源调查:税务机关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源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
4. 不定期稽查:税务机关会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稽查,以避免企业存在过大的预测性风险。
这种稽查方法能够有效地打击企业的逃税行为,促使企业依法纳税。
5. 多部门合作稽查:税务部门会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如房地产监管部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等,共同开展稽查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房地产是个相对新兴的行业,有着丰厚的利润,吸引着很多开发商进行投资、开发。
但是,随着这个行业的蓬勃发展,也相应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在税收方面,表现出有的企业对税收政策掌握不透,有的企业为了某种目的偷漏税款等;同时,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约束的政策法规也还有不太完善的地方。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十一种:一、为了虚构利润,制造盈利假象,提前纳税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挂着“提前纳税,为国家先作贡献”的幌子,背后却是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个集团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同时也是该集团股份公司的产业支柱。
该集团股份公司为了争取上市和每年能给各股东分红,便让下属公司虚构业绩。
房地产开发公司从1994年至1997年连续四年,在未具备销售商品房条件的情况下,与下属单位和关联单位签订合同订购,在订购方没有付款,未办理商品房移交手续的情况下,开具了发票,提前纳税,并进行单方核算。
四年间共提前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511万元,虚列营业收入近9000万元,造成虚构利润3100万元,帮助母公司制造连续四年盈利的假象。
二、勾结建筑商,迟迟不结转成本、利润,不进行纳税申报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产项目已经完工,并且房屋已经发售了一大部分,但由于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便勾结建筑商,让其暂时不开发票进行工程结算,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利润长期隐瞒于账中,不纳所得税。
如:某房产建设公司,账面反映所有的房产开发项目都未竣工决算,但经核实,有三个项目是可以完工决算的,仅因公司资金紧张的问题,便勾结建筑商,让建筑商暂不开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双方达到共同偷漏税收的目的,其中有一个工程的成本高达8000多万元,一直因没发票结算而挂于账中,所得收益未反映出来。
三、为他人作嫁衣裳,多交税款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供给制度等原因,看中的“风水宝地”正常渠道要不到,不得不通过关系,找权力部门帮助,事成之后,再按许诺给权力部门以“好处”,但由于这些权力部门不能搞经营,是非纳税人,因此分得的“好处”,只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纳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房地产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都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作为企业,房地产企业也需要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
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税种,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实际运作中,房地产企业常常面临着一系列关于所得税的问题,而如何合理应对这些问题成为了他们必须面对的挑战。
本文将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相关对策进行具体分析。
一、利润转移与避税问题房地产企业在跨国运营中存在利润转移及避税问题。
为了便于解决这一问题,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企业的交易定价符合自愿性原则。
企业还可以通过控制成本、提高企业效率以及加强内部审计等方式,避免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的发生。
二、资产重组所得税问题房地产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可能出现所得税问题。
要应对这一问题,企业应充分了解资产重组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资产重组方案,以减少所得税负担。
企业还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确保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会触犯税法。
三、土地出让所得税问题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出让时可能面临土地出让所得税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应当谨慎规划土地出让方案,确保符合相关税收政策。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土地出让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并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减少税负。
四、监管政策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存在政策风险。
为了应对政策变化带来的税务影响,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监管政策的跟踪和研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策略,以减少可能的税务风险。
五、资金汇回及分红所得税问题房地产企业在资金汇回和分红过程中可能面临所得税问题。
企业应当谨慎规划资金汇回和分红方案,了解所得税相关政策并合理安排时间及数额,以减少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在面对所得税问题时,需要加强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增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以及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税务意识,以更好地应对所得税问题。
十个最常碰到的涉税问题该怎么处理

⼗个最常碰到的涉税问题该怎么处理⼀、关于误餐补助案情简介:近⽇,税务机关在对⼀⼯业企业进⾏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中每⽉都有⼀笔“误餐补助”⽀出。
进⼀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头补助给企业⾷堂⽤于⽀付职⼯就餐的费⽤。
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发给职⼯的补贴,应按“⼯资薪⾦所得”项⽬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因公在城区、郊区⼯作,不能在⼯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地增值税案情简介:尾房销售现象在房地产开发⾏业中普遍存在的。
所谓尾房是指进⼊项⽬的清盘销售阶段所销售的房产。
⽇前,地税机关在对⼀家房地产企业进⾏风险应对过程时,发现企业于2010年已进⾏了⼟地增值税项⽬清算,已补缴了税款,但在2011年企业将尾房进⾏了销售,税率按照预计税率缴纳了⼟地增值税,我们税务⼈员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增值额,补缴⼟地增值税35万元。
税法分析:⽬前,房企⼟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执⾏的⽂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条规定,在⼟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应按规定进⾏⼟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积成本费⽤乘以销售或转让⾯积计算(单位建筑⾯积成本费⽤=清算时的扣除项⽬总⾦额/清算的总建筑⾯积)。
纳税⼈已清算项⽬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进⾏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及对策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一直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之一。
但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调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变化,给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1.企业所得税率的变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直在不断调整。
在2018年之前,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而在2019年之后,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将税率统一调整为15%。
这一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企业需要根据新的税率重新进行成本核算和预算规划。
2.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房地产企业作为资产密集型企业,其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是一个影响所得税成本的重要因素。
在面临市场变化和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很多房地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出现波动和下降,需要进行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
但房地产企业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需要考虑相关的税务政策和规定,以避免对企业所得税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时,往往需要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税负有着直接的影响。
但很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处理时,往往存在理解不清、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税务风险的出现。
4.房地产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往往涉及多家房地产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包括代建、合作开发、联合营销等形式。
而这种房地产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往往会引发税务管理的问题,如资金流动的真实性、资金流转的合规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企业进行合规管理。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对策1.及时了解税法变化房地产企业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变化和调整,了解并熟悉新的税法规定,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税务筹划和成本核算。
风险提示:房地产企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

风险提示:房地产企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房地产企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1.风险提示: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合同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2.风险提示:超限额列支预提费用风险描述: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部分纳税人在预提费用时由于不熟悉政策,预提费用可能忽略总金额10%比例的限制,导致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列支成本。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侧重注意税收法规规定的预提比例上限。
对于出包工程而言,发票不足金额预提费用不能超过出包合同总金额的10%,同时也要注意在政策允许的费用范围内预提。
政策中已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出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报批报建费用和物业完善费用才可预提,切勿超范围列支预提费用。
3.风险提示:违规扣除利息支出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通过非金融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其较一般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高,在不熟悉政策情况下全额列支利息成本。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对符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应当按规定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作为财务费用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部分纳税人往往不熟悉政策细节内容或把握不准,导致发生违规扣除利息支出情形。
房地产企业常见税收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常见税收问题(一)收入方面主要表现为: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采取各种手段隐瞒或转移预收款收入,达到拖延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如对已办妥移交手续,因购房者原因未及时收回房款的,企业往往采取不及时入账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
3.隐瞒收入,收入计算不准确,表现为低价开票,少计收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以收抵支,如以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以商品房抵付回租租金、职工奖励支出等;收取价外费用不计收入;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转移;挂靠企业开发,不申报纳税等。
4.假代建、真开发。
这种偷税方式实际是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房屋所有权,双方均发生了纳税义务。
(二)成本费用方面主要表现为:1.利用虚开、代开发票等手段,人为抬高开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
2.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加大早期单位预算造价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
4.超标准列支费用。
5.成本费用重复入账、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利用建安工程施工复杂、项目繁多、专业性强的特点,重复列支费用以减少纳税额。
6.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账户调整当期利润。
二、如何进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方法1.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这不能适应房地产行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2.拓展和完善调查取证的渠道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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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10个典型税务问题
2019-07-15
房地产行业具有开发周期长、业务复杂等特点,因而涉及税务处理方面的难点问题也很多。
在本文中,笔者选取了诸如房地产企业土地购置环节涉及的契税问题,转让未开发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印花税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新个税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职工以内部价格售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闲余资金投资理财取得理财产品收益的增值税处理等实务中典型的10个问题做剖析,希望能够对各位财务朋友们有所帮助,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案例1.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以协议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5亿元,又向原住户支付安置补助费2亿元,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契税呢?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该公司应缴纳契税(5亿+2亿+0.5亿+1亿)*4%=3400万元。
案例2.以竞价方式取得国土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
2019年3月,某房地产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一块国土土地使用权,竞价的成交价格为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在对该地块上原住户拆迁补偿问题上,竞价条件约定,房地产企业将来要用2万平方米的房屋补偿给原居民。
按补充协议约定,拆一还一需要现金补偿的,每平方米补偿现金1万元;不要现金用房屋面积补偿的,按拆一还一等面积补偿。
因此每平方米房屋约等于现金1万元,结果原居民选择补偿房屋,因此补偿给原居民的2万平方米合计等价现金2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4%,那么,在本案例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竞价成交价格5亿元,支付的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以及以房屋支付拆迁补偿发生的支出2亿元均应计入契税计税价格。
应缴纳的契税=(5亿+1亿+2亿)*4%
=3200万元
案例3.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
甲公司2016年7月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2018年12月甲公司转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9年4月,经当地政府批准,甲公司取得的该地块由原先的行政划拨方式改为出让方式。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时按政府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7亿元,支付其他相关的出让费用3.5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3%,那么,在本案例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二条规定: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因此,甲房地产企业应缴纳契税=(7亿+3.5亿)*3%=3150万元。
案例4.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契税缴纳问题
2018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响应当地政府旧城改造号召,购买一块原工业企业土地并拟将在该地块开发建造商品房。
该公司通过竞价方式支付5亿元,因为该公司获得土地的性质为工业用地,要想开发商品房必须改变土地性质,2019年4月该房地产企业经政府批准,按国土局要求补缴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1亿元,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0.3亿元。
该房地产企业在竞价过程中向国土局支付的5亿元已经缴纳的3%合计1500万元的契税。
那么,因改变用途补缴的出让金1亿元以及补缴的其他费用0.3亿元是否还要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文件规定:
对土地改变用途需补缴的契税进行了明确:“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
因此,应补缴的契税=(1亿+0.3亿)*3%=0.039亿元。
案例5.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
某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5日通过竞价方式获得一块土地,出让金8亿元。
当地政府土地起拍价4亿元,目标价6亿元,实际竞价当天最终竞价为8亿元,当地政府决定向竞价成功企业财政返利2亿元。
那么,该房地产企业取得此块土地该如何计算缴纳契税呢?假定该地契税税率为3%。
根据《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因此,该房地产企业获得政府土地出让金返利2亿元不能作为计算契税的减免优惠,最终缴纳契税=8亿元*3%=0.24亿元。
案例6.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未开发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年3月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金额5亿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甲公司全额缴纳了印花税。
4月,因集团公司战略调整将尚未开发的该地块又以5.5亿元的价格企业转让给乙房地产开发企业。
那么甲公司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时,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若缴纳印花税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开发的土地转让给乙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5.5亿元为计税价格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开发即转让的土地涉及的印花税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案例7.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始点问题
2019年3月,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在甲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当地政府将于5月交付该地块。
那么,甲房地产企业将从何时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土地交付日期,那么,甲公司将从何时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起止期限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
案例8.占用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从事楼盘项目开发,该项目既占用了以交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又占用了一小块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该地块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
那么,针对甲公司所占用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