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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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亚,日本、中国和韩国哪个国家的婚姻比例最高?

在东亚,日本、中国和韩国哪个国家的婚姻比例最高?

在东亚,日本、中国和韩国哪个国家的婚姻比例最高?婚姻作为家庭和社会制度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在东亚国家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三国的婚姻情况有着不同的发展趋势。

本文将介绍东亚三国的婚姻情况,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一、日本日本的婚姻率一直被认为是东亚国家中最低的。

根据日本内阁府的统计数据显示,自1980年代以来,日本的结婚率不断下降,到了2019年,结婚率达到历史最低点。

原因包括:经济压力增大、单身意识增强、成本过高、生育率下降等多方面原因。

1.经济压力增大经济压力是影响日本青年结婚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日本的物价水平极高,特别是房价,很多年轻人无法承受结婚的高昂费用。

此外,在日本,一般婚礼的费用非常高,且婚礼流程繁琐,这使得很多年轻人望而却步。

2.单身意识增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日本社会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不婚族。

一些年轻人不愿意结婚,也不想要孩子,因为这会让他们失去自由。

加上日本的老龄化导致对物质的追求,而不是亲密的关系,成为日本人的主要需求。

因此,单身文化在日本逐渐兴起。

3.成本过高除了婚礼费用和房价之外,日本还有很多必须考虑的现金支出。

例如,结婚前需要花费时间准备见面会,双方家长需要见面、交换礼品、讨论婚礼的细节等。

这些都需要资金和时间,对于那些在经济上不够宽裕的家庭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负担。

二、中国中国的婚姻比例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

中国人重视家庭,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所以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中国人都会选择成家立业。

1.文化传承尽管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正在加速推进,但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所强调的家庭观念,婚姻观念等一些习俗和传统仍在持续热传承。

2.生育意愿对于中国人而言,婚姻不是仅仅为了爱情,更是要为承担起社会责任而结婚。

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孩子是家庭的延续和生命的延续;儿孙是自己最好的富贵。

这种子孙后代的意识直接影响了中国人结婚、生育的意愿。

3.社会压力增大在中国,不结婚好比不吃饭一样受到压力。

日本出轨婚姻法律规定(3篇)

日本出轨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而婚姻忠诚则是婚姻关系的基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轨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在日本,出轨婚姻同样是一个敏感且复杂的话题。

本文将从日本出轨婚姻法律规定、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这一现象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日本出轨婚姻法律规定1. 法律背景日本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共同维持家庭生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出轨现象依然存在。

针对这一现象,日本法律在婚姻法、民法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2. 出轨婚姻的法律后果(1)离婚在日本,出轨并非离婚的直接原因。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70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等原因提出离婚。

但出轨行为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尤其是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方面。

(2)损害赔偿在日本,出轨方可能会因出轨行为对配偶造成精神损害,从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出轨方还可能因出轨行为对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离婚的情况在日本,如果夫妻双方愿意和解,出轨方可以通过道歉、赔偿等方式弥补过错,争取配偶的原谅。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双方的感情和子女利益,判决不予离婚。

3. 法律限制在日本,对于出轨行为的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夫妻双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与婚姻关系有关的证据。

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出轨行为的调查,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和道德评价。

三、日本出轨婚姻的社会影响1. 家庭影响出轨行为对家庭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出轨行为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导致离婚。

其次,出轨行为会对子女造成心理创伤,影响其成长。

最后,出轨行为还会破坏家庭和谐,引发家庭矛盾。

2. 社会风气在日本,出轨行为虽然受到道德谴责,但在某些情况下,社会风气对出轨行为的容忍度较高。

中日两国人结婚手续

中日两国人结婚手续
(2)希望在日本举办婚礼的日本籍当事人,如果中国驻日本大使馆没有接到中国当地发行的结婚登记证明依然属于手续不完整,所以最好选择首先办理中国当地的结婚手续。
二、中国籍配偶申请来日本居住的签证有关事项
(1)申请受理:日本驻中国大使馆
(2)申请资料:
日本籍当事人居住所在地的入国管理局发行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附1及复印件(在留资格为“日本人配偶者”)
签证申请表格
中国籍配偶的护照
中国籍配偶的照片
中国籍配偶的履历表
入国理由
婚姻经纬(由日本籍当事人填写)
亲属关系表
附1:日本人为中国籍配偶申请日本在留资格手续
(1)和日本籍当事人的结婚证明及其住民票
日本籍当事人的户口本、结婚通知已受理证明或结婚证明等记载有结婚这一事实的证明资料
日本籍当事人的住民票
(2)日本籍当事人的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
2、中国人
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
3、双方需要提出的材料
4cmx3cm照片,各3张
上述1,2的所有的复印件,各1张
(1)在结婚对象居住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申请人可持户口本到驻中国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取得《具备结婚条件证明》。申请当日,只要提出护照及护照复印件和最近三个月内的户口本,即日可取得。手续费90元(请注意价格变更)。
(1)拍结婚登记照片,根据地区规定不同,一部分结婚登记处要求结婚登记人在指定照相馆拍照。
(2)在结婚登记处指定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3)提交了婚前健康检查表等资料后,正式在结婚证上签字。领取结婚证书。
(4)在结婚登记处指定的翻译专人进行书面翻译并到公证处开取公证书,最后将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或者日本的市町村相关单位。
另外,即使在日本合法婚姻关系成立,如果未在驻日中国大使馆登记,有可能还需要到中国现地补办结婚手续。申请在中国现地居住者需要办理定居签证。

中日礼俗色彩尚忌的比较

中日礼俗色彩尚忌的比较

中日礼俗色彩尚忌的比较【摘要】中日两国在礼俗色彩尚忌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在礼俗意义方面,中日对颜色的理解有所不同,如中国认为红色为吉祥、喜庆的颜色,而日本则将白色视为纯洁、神圣。

在颜色象征方面,中日人们对不同颜色的象征意义也有所差异,比如中国认为黑色为丧礼上的颜色,而日本却将其用于正式场合。

色彩搭配上的禁忌也有所区别,中日在选择服饰和礼品时需注意不同的色彩组合。

在节日和仪式中的色彩运用上,中日也有各自的传统习俗和规定。

在象征意义的表达方式上,中日人们通过不同的颜色来表达吉祥、祥和等不同的寓意。

中日两国在礼俗色彩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这也体现了两国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关键词】中日礼俗、色彩、比较、意义、象征、差异、搭配、禁忌、节日、仪式、运用、表达方式、结论1. 引言1.1 中日礼俗色彩尚忌的比较中日礼俗色彩在文化传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色彩的使用和忌讳也反映了各自文化的价值观和传统习俗。

本文将对中日两国的礼俗色彩进行比较,探讨它们在意义、象征、搭配和运用方面的异同。

在中日文化中,礼俗的意义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红色被视为喜庆、吉祥的象征色彩,因此在婚礼、新年等重要场合中常见红色的装饰。

而在日本,白色则是表示纯洁、神圣的颜色,因此在祭祀仪式和葬礼中常见。

颜色的象征意义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如黑色在中国文化中代表厄运、死亡,而在日本被视为端庄、正式的颜色。

色彩的搭配也受到一定的忌讳。

在中日文化中,有些颜色的搭配被认为会带来不吉利的影响,如在中国传统婚礼中,白色和黑色的搭配被认为是不吉利的。

而在日本,绿色和紫色的搭配也被视为不吉利。

在节日和仪式中,色彩的运用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传统节日中,常常运用红色、金色等吉祥色彩来增添喜庆氛围,而在日本的节日中,会运用白色、粉色等清新色调来营造神圣的氛围。

中日礼俗色彩在意义、象征、搭配和运用方面存在着差异。

通过比较两国的礼俗色彩,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它们文化传统的独特之处,为跨文化交流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韩婚姻法对比

中韩婚姻法对比

韩国婚姻法与我国婚姻法的比较前言:在本文中,我国婚姻法是指在内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韩国因为没有专门的婚姻法律,韩国婚姻法在这指附在韩国民法里的婚姻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总体特征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基本原则,与韩国有较大区别。

差别主要在两方面:一、我国婚姻法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基本原则,并在具体条款中体现出了重视老人问题的特征。

个人认为是由于两国老龄化程度、老龄化速度、老龄人口数量的不同。

二、我国婚姻法有关于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但是韩国的人口政策却施行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给予各种特殊优惠待遇的制度。

这也是由两国人口状况的不同而决定的。

目前我国和韩国的人口再生产类型都属于现代型,老龄化都比较严重,同时预期老龄化的形势非常严峻。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政策影响巨大,所以尤其注意人口状况,从而在婚姻法中有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这是由我国婚姻法制定者的前瞻性所确定的优势。

但同时应指出,如今我国人口状况继续迅速发展,计划生育的政策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目前及将来是否正确仍在讨论之中,这影响到我国婚姻法制定的科学性,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不足。

但仍指出,韩国老龄化状况也很严重,对老年人的法律关注程度的不够是韩国婚姻法的问题。

二、婚姻的成立1、订婚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订婚的规定。

但是韩国的民法却有关于订婚的规定。

即,规定男18周岁,女16周岁就可以经父母同意订婚或结婚。

成年人可以自由订婚或结婚。

订婚之后法律上不能强制结婚。

但是解除婚约的时候,有过错一方要对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婚姻的成立要件及其程序(1)结婚年龄:我国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且鼓励晚婚晚育;而韩国的民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18周岁,女16周岁。

我国高了整整4周岁,这更加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第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中日家庭概念的区别

中日家庭概念的区别

中日家庭概念的区别中日家庭概念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家庭结构、角色分工、家庭文化和社会关系等。

家庭结构方面,中日家庭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是以核心家庭为基础,通常由夫妻和子女组成。

而在日本,传统家庭结构更倾向于拓展家庭,即父母与子女、孙辈和其他血亲亲戚一起居住,形成一个大家庭。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变迁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中日家庭结构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例如,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选择生育双独生子女,形成“四人家庭”,而日本也有越来越多的家庭采取核心家庭模式。

角色分工方面,中日家庭的男女角色分工也有一些不同。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丈夫扮演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支柱和决策者的角色,而妻子则负责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女性地位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出现了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和经济责任的现象。

而在日本,传统上认为女性的角色是家庭的核心和照顾者,男性则负责外出工作。

虽然日本也存在家庭角色分工变动的现象,但相对来说,日本家庭的男女角色分工仍然比较传统。

家庭文化方面,中日家庭的文化也有自己的特点。

中国家庭文化注重亲情和家族观念,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养育责任,尤其是强调孝道和父母的地位。

而日本家庭文化则更强调家族的凝聚力和传统价值观,例如崇尚祖先崇拜,经常进行一些家族聚会和传统节日。

此外,日本家庭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也非常高,家长会积极参与孩子的学习和培养,传统上强调学习和纪律。

社会关系方面,中日家庭在社会关系的处理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的家庭更注重家族和社区的联系,一般会与其他亲戚、邻居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

而日本家庭则更注重个人和家庭的私人空间,注重个人隐私。

因此,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相互关系可能相对独立,较少干涉彼此的私事。

总结来说,中日家庭概念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家庭结构、角色分工、家庭文化和社会关系等方面。

虽然两国的家庭模式和价值观存在差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中日两国家庭也出现了一些共同的变化和趋势,例如家庭结构的多样化、角色分工的平等化以及家庭文化的现代化等。

日本男女婚后法律规定(3篇)

日本男女婚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东方文化的代表之一,其婚姻法律制度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寻求平衡。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男女婚后法律规定,包括婚姻登记、财产制度、继承权、家庭暴力、离婚程序等方面,以期全面展现日本婚姻法律体系的特色。

二、婚姻登记1. 登记条件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42条,男女双方结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均为成年人,即年满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不得强迫;(3)双方无近亲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 登记程序(1)男女双方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前财产证明等;(3)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三、财产制度1.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日本《民法典》第815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个人财产(1)婚前财产;(2)因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3)因其他原因所得的财产,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

3. 财产分割(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2)分割方式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四、继承权1. 继承顺序(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

2. 继承份额(1)配偶继承全部遗产;(2)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

3. 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五、家庭暴力1. 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法律责任(1)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预防与制止(1)加强家庭美德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2)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投诉、举报制度;(3)开展家庭暴力干预工作,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

从中日夫妇姓氏制度的变化看女性意识的觉醒

从中日夫妇姓氏制度的变化看女性意识的觉醒

从中日夫妇姓氏制度的变化看女性意识的觉醒摘要:本文主要从中日夫妇姓氏制度的变化看女性意识的觉醒。

通过介绍中日夫妇姓氏制度的历史变迁对比中日夫妇姓氏制度的区别,解读中日女性意识的觉醒。

关键词:夫妇姓氏制度;女性意识;中日对比一、问题缘起女性应该在家相夫教子,女性应该要温柔……回看女性的历史,长久以来传统社会演化下,女性在被别人定义束缚,大多数女性无知无觉,来不及思考就已经顺着这套价值观和体系运行,作为被一代代潜移默化影响的女性,很难察觉到问题所在。

随着现代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自由平等思想逐渐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现代女性意识的觉醒,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女性不仅仅是定义的那样。

本稿就从历时角度,从中日夫妇姓氏制度的变化看女性意识的觉醒。

二、中国夫妇姓氏制度的历史变迁“姓,代表氏族的血统,最早起源于母系社会,早期的姓出自氏族的图腾”。

宋代姓学专家郑樵指出:“女生为姓,故姓之字多从女,如姬、姜、姒、妫、姚等”。

最初的姓氏并无阶级观念,只是为了明确母系的血缘关系。

因此,典籍所记的姬姓、姜姓最初应皆属母系姓族,姬、姜则是此种母系姓族之名号。

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妻从夫居,子女不再属母族而归于父族,世系以父方计,所以母系姓族遂转为父系姓族。

但在古代,女子不论出嫁与否,皆有同定的姓。

女子出嫁前与父同氏,出嫁后属夫氏,可以夫氏为称,亦可仍以父氏为称。

可是,即便如此,中国自进入父系社会以后,女子公共场合大多不使用名字,其中阶级观念起了很大的作用。

婚前,通常只有亲人称呼的小名或排行,外人则只称某小姐、某姑娘、某氏等;婚后,以夫姓称呼为某夫人、某氏。

至近现代,由于男女平等的影响,女性要求获得更多的自由及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女性结婚后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姓了,现行婚姻法第14条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对夫妇姓氏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根据法律,结婚的夫妇都可以继续使用婚前姓,实际上几乎所有中国夫妇都会选择夫妇异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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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一、中日两国婚姻法的不同1、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上的差别。

①日本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和条件。

日本同中国一样,采取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并行的制度。

(1)离婚的程序。

第一,协议离婚。

在日本,协议离婚同中国类似,需要当事人双方以及两名以上已成年的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的方式同在日本结婚的申请基本一致。

第二,裁判离婚。

夫妻一方有法定原因,可以提起离婚之诉。

日本的裁判离婚程序,有调解离婚、审判离婚及判决离婚三个步骤。

第三,调解离婚。

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

若当事人未申请调解而直接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应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或依职权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

在离婚调解中,若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且调解委员会认为其内容合理而记载于调解书中时,调解离婚即成立,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第四,审判离婚。

经过调解仍不能成立离婚的,家庭裁判所认为必要时,可听取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在不违背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依职权进行离婚审判。

此时,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离婚,而仅就财产分割或其他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才能进行。

当调解委员会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劝当事人接受,而当事人无理地拒绝接受时,家庭裁判所可以强制手段执行该解决方案的内容。

但当事人对家庭裁判所的审判不服,可在两星期内向其提出不带理由的异议,从而使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失效。

第五,判决离婚。

在调解离婚不成立,且未进行审判离婚,或虽经审判离婚,但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使审判离婚失效时,当事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诉讼将以人事诉讼的程序审理。

诉讼中,离婚问题及与离婚不可分的慰籍金请求、财产分割及子女监护等问题一并解决。

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判离婚不一定以提起诉讼为前提,它和判决离婚不通,不需要受日本民法典中法定离婚条件的限制。

由于它不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根据,所以这种情况带有中间性质,更接近于判决离婚。

(2)离婚的条件。

在日本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出现了下面几种情况,就构成了法定的解除离婚的事由:第一,配偶有不贞行为。

指夫妻之间不遵守贞操义务的一切行为,包括不正常的性行为,这比通奸的概念广泛。

第二,被配偶恶意遗弃,即无正当理由而放弃同居、合作、扶助的义务。

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已经丧失互相扶助、维持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意愿。

第三,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

不论生死不明的原因如何,3年的期限是从得知其最后的消息时起算。

第四,配偶患强度精神病且无康复的希望。

一时的、轻度的精神病,不能构成离婚的原因。

如何分辨,应以医生的鉴定材料为准,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判定。

第五,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关系的重大事由。

何谓难以维持婚姻关系的重大事由,要有法院做出具体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协调程度、经济状况等,在认为无论如何也无法维持圆满的夫妻生活时,才允许离婚。

但是,即使存在上述事由,但法院从各方面考虑认为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为适宜,将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中国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

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法院办理。

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中国法院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由此可见,与美国婚姻家庭法相比,中国离婚程序显得简洁而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2、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①日本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分割。

(1)对于财产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2)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家庭裁判所请求处理。

家庭裁判所将考虑当事人双方共同获得财产的数额及其他一切情况确定是否分割以及分割的数额和方法。

其他一切情况包括:第一,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第二,夫妻的收支情况;第三,夫妻生活的状况、职业、互相协助的程度;第四,一方是否因结婚而退职失去收入来源;第五,结婚当时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第六,一方不贞或有其他原因。

家庭裁判所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如果离婚是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赡养费的,在计算分割财产的数额时,最好明确是否已把赡养费考虑在内。

②中国的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

3、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①日本的抚养制度。

(1)获得扶养费的条件。

第一,即使将基于夫妻财产清算和损害赔偿获得的财产计算在内,一方配偶依然陷入生活困难;第二,对方配偶的财产状态允许。

(2)扶养费的数额。

在计算扶养费的过程中,法院要考虑一切情况,该一切情况的具体时间,是指审判程序中的最终口头辩论终结时或调解成立的当事,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困难和资力”。

(3)扶养费的给付方法第一,一次性的给付本金;第二,分期支付的本金;第三,金钱定期金;第四,交付物品。

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前两种的比较多。

②中国法律离婚后对配偶扶养权的规定。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根据《婚姻法》有两种:其一,是经济补偿,依据是《婚姻法》第40条,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二是经济帮助,依据是《婚姻法》第42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虽然是经济帮助,但与“扶养”概念显然不同,可见,中国婚姻法并未对离婚后给予配偶抚养做出规定,这一点,显然容易形成弱者特别是女方的不利地位。

二、我国婚姻法的不足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了完善我国婚姻法,加强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此次对婚姻法的修改中确立了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由此所受损害(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有权要求赔偿,加害方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离婚赔偿制度在2001年修改后的新婚姻法中缓缓出台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亦使司法部门追究损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时“有法可依”,具有重大意义。

但其内容不全面,不彻底,羞羞达达,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致使许多婚姻赔偿仍然被遮挡在法律保护之外。

(一)、赔偿范围过窄首先,新婚姻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过错方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规定是不全面的,具有明显的缺陷。

一是纵容一些人钻法律空子,使弱势受害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不符合一般民事责任理论。

民事责任理论并不排除无效民事行为中过错方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这在其他民事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关于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可见,是完全有其理论根据的。

将来修改婚姻法时,应当设立婚姻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并规定对于造成婚姻无效的过错者和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对合法婚姻的赔偿范围,新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同居、暴力、虐待和遗弃四种情形,其范围也明显过窄,使许多婚姻侵权得不到处理。

从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情况来看,涉及到婚姻赔偿的问题主要有:(1)、通奸;(2)、嫖娼;(3)、婚外同性恋;(4)、婚内性暴力;(5)、婚外生子;(6)、婚内传病;(7)、非暴力性侮辱和诽谤;等等。

上述几种情况是否都可以作为婚姻赔偿,尚值得研究,由于篇幅限制,仅就下列几种情形是完全应当作为离婚赔偿的进行论述。

(1)、婚外生子。

婚外生子(女),是指因婚外情怀孕所生之子女。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婚外生子,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尚不构成同居关系所生之子女。

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规定的同居,追究赔偿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婚外生子(女),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怀孕生子,对另一方所造成的伤害,非常严重,有的甚至是难以估量的。

如五十岁的老汉罗某,到2010年8月中旬,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

这时孩子已经十几岁了。

他接受不了这个现实,便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和精神赔偿。

对于罗老汉的请求,法院难道不应支持吗?可以说,这种伤害,比一般同居还要严重的多。

法院应当受理并做出判决赔偿.但作者也发现,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婚外情赔偿范围定在同居内,对于没有达到同居程度的婚外生子,要求赔偿的法院并不支持。

即使接受此案例,但在判决上也各不相同(适用法律不同)。

有的直接适用婚姻法第46条,有的以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适用婚姻法第4条,有的以侵犯名誉权,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

再次、婚内传病。

婚内传病,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将疾病传染给另一方。

如男方得了性病,传染给女方,女方怀孕后,多次作流产手术,身体受到严重摧残。

男方提出离婚时,女方提出赔偿。

最后、非暴力性侮辱和诽谤以及揭露隐私。

即一方为了离婚或出于其他目的,对另一方不使用暴力,而使用非暴力性侮辱和诽谤及揭露隐私手段,侮辱、贬低对方人格,毁损对方名誉。

对此,在离婚时,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为我国民法律和刑法都禁止侮辱和诽谤,婚姻赔偿未作规定,显然是一个缺陷。

(二)、责任主体不合理由于近年来一些第三者打着“爱情”的幌子,明日张胆地羞辱、谩骂无过错配偶,使无过错配偶的身心受到了严重摧残。

同时也基于教育,引导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家庭,保障合法婚姻关系之目的,以及公平正义的原则,则要求离婚损害请求的义务主体,除离婚过错配偶外,还应包括实施破坏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限制离婚配偶向第三人索赔。

这一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从法律规定的离婚赔偿的四种情形看,都可能有共同侵权人。

其中重婚和同居(除第三人不知道重婚和同居者已有配偶,则不构成共同侵权外),属于必要的共同侵权;暴力、虐待和遗弃,虽然可以由配偶一方单独实施,但从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来看,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员(主要是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时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另一方配偶共同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的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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