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基础概念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虐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收养: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寄养:父母在某种情况下不能直接抚养子女时,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的行为。
收养的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无效:已经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体主义,即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配偶身份权: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共同财产制: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分别财产制: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形式,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
收养的消解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
婚姻家庭法讲义[1]
![婚姻家庭法讲义[1]](https://img.taocdn.com/s3/m/41ab42d22cc58bd63186bddf.png)
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属于广义婚姻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婚姻法的特征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二、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 继承法是强行法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见教材第19页)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1.群婚制。
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血缘群婚制。
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婚姻家庭法基本规定

婚姻家庭法基本规定
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可能会有差异,但一般都包含以下基本规定:
1. 婚姻的结合:规定了合法的婚姻行为和结婚的条件。
例如,要求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并与对方没有近亲关系等。
2. 夫妻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共同财产的管理和继承、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互相尊重和支持等。
3. 子女的权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利益。
规定了父母的抚养权和监护权,确保子女获得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4. 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禁止: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和虐待行为。
提供了保护受到虐待者的措施和机制。
5. 离婚和家庭纠纷解决: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解决家庭纠纷的途径和机制。
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6. 家庭经济和财产管理:规定了家庭经济和财产的管理方式。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共同债务的分担和财产分割等。
7. 改革与调整:婚姻家庭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随着社会的变化和进步,可能需要对法律进行改革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家庭形态和婚姻观念。
2022年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终版

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目录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开展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样本原那么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从的念义、分类和范困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从关系的变动和效力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撒销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剖第五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登记离婚第三节诉讼离婚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第六章亲子关系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第七章收养制度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节收养的效力第四节收养关系的斛除第八章扶养制度第一节扶养制度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第九章附论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概念婚姻.是指为当llI 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娴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困的米屈行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属性自然屈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索、自然规律的选择社会屈性:婚娴家庭木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局部,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屈性是婚妍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屈诅;是决定婚娴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索,是婚妍家庭的根木屈性。
三、职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尘迫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对开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陷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一、简介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讲义将依次讲解婚姻家庭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内容和终止,以及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等相关内容。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1.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并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
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社会效应。
2.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配偶、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
它是传承人类文明的基石,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关爱、教育和支持的最主要场所。
三、婚姻关系的建立1. 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结婚证书的过程。
它标志着婚姻关系的正式建立,具有法律效力。
2. 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双方财产、债务及其他权益的归属,以规避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四、婚姻关系的内容1. 相互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他们有义务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2. 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实行男女双方财产分别所有制和对等的财产制度;二是实行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制度,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婚姻关系的终止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经法院审理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规定了许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死亡和宣告失踪当一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存活的一方享有相关的继承权益。
六、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1. 子女权益保护儿童是家庭的脆弱群体,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对子女的扶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2. 妇女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重婚和虐待等行为。
同时,也强化了夫妻财产的共同管理和财产分割的程序。
七、结语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以及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所谓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自然属性:(1)婚姻家庭的形成有着深层的自然动因,主要表现在生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一些自然因素;(2)自然规律对于人类婚姻家庭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而孤立存在。
婚姻家庭的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文化教育若能。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等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形态的历史发展:(1)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2)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在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同一群体中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除了直接的血缘关系外,其他亲属关系根本无从判明。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是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状态,它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被称为集团婚。
群婚制分为两个阶段,即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在这一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关系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局关系的婚姻状态。
具体表现为,在原来群婚制所形成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情形下,一个男子开始与众多女子中的一位保持较为稳定的两性关系,但同时也会与其他异性有短暂的或偶然的两性关系。
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家庭法教案婚姻家庭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教案旨在介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相关法律适用,以及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通过深入理解和学习婚姻家庭法,能够增进人们对婚姻家庭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意义婚姻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1.2 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介绍婚姻家庭法的起源和发展,包括法律的演变和制定背景。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2.1 自愿原则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应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强制性婚姻。
2.2 平等原则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分配。
2.3 保护原则婚姻家庭关系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应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4 亲情原则强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亲情关系,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和团结。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的法律适用3.1 结婚登记管理介绍结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适用。
3.2 夫妻财产制度解释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包括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债务的划分和处理。
3.3 子女抚养与教育阐述子女抚养与教育的法律义务、权利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4.1 婚前协议和财产保护介绍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在婚姻中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4.2 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援助阐述家庭暴力和侵权行为的法律定义、法律援助和保护措施。
4.3 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详细介绍停止家庭暴力和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和法律效力。
第五章婚姻家庭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案例5.1 争议解决实例: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以实际案例为例,剖析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式。
5.2 争议解决实例:子女抚养权纠纷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解析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法。
5.3 争议解决实例:家庭暴力纠纷案针对家庭暴力纠纷案例,探讨法律援助和保护令的作用和程序。
婚姻法PPT

2、配偶 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 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有争议问 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 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本和韩国的民法 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
2、1980年《婚姻法》 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 1)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 2)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 4)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
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月,在21次常委会上通过。修改 与完善体现在下列问题上: 1)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 2)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 3)关于家庭关系的完善; 4)完善离婚制度;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二)亲属的特征 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产生的社会关系. (1)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2)因血缘 联系而形成的亲属。(3)因法律拟制而产 生的亲属。 2、亲属是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 系. 3、亲属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 家庭成员、家属与亲属一词的含义很接近, 容易混淆。家庭成员是指彼此负有扶养义 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属是家长的对 称。在我国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其法 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在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宗法 制度,在“礼”和法中一直将亲属分为宗 亲、外亲和妻亲三类。1、宗亲。也称为宗 族、本族等,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 血亲及其配偶。2、外亲。是指与除妻子以 外的其他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3、妻亲。 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古代对亲属 的分类,是封建宗族制度男尊女卑、重男 轻女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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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法定结合,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其性质和范围也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
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属性: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功能——生物、经济、感情、教育功能等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
其形成和发展是以婚姻家庭立法的逐步发展和婚姻家庭法的广泛应用为基础的。
婚姻家庭法的分类:
1、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狭义的婚姻法与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从总体上说,所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不是狭义的,而是广义的。
2、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与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是身份关系而非财产关系
依照现代家庭法学的观点,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内容可归纳为三项:
1、亲属身份关系的变动
2、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
3、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之保护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1、伦理性2、团体性3、习俗性4、强行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关系
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
上层建筑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编制体例】(P13)
瑞士巴霍芬《母权论》、美国摩尔根《古代社会》
乱婚制、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婚姻家庭法的形式渊源就是婚姻家庭法借以表现和存在的法律规范形式。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从婚姻法历史发展看大致分为三阶段:)
1、诸法合体时的古代婚姻法
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3、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法
4、回归民法又异于民法的我国当代婚姻法
诸法合体: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受小农经济生活条件制约,以家族本位为特征,具有强烈的家法特征,以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为基本原则。
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本质、制度主要特征、立法主要特点)
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古《希伯来法》和《日耳曼法》、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等。
古罗马的亲属法——家父权(亲权)和夫权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的还俗运动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以个人为本位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德国的康德提出了婚姻契约论
二大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变革:
拿破仑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法上有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成果——使家庭婚姻关系民事化,使家庭婚姻关系脱离了宗教的束缚——拿破仑民法典一个最突出的成就,但除此以外,拿破仑法典在家庭婚姻方面也是一个落后的法典。
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落后的主要表现:
第一,夫妻不平等。
第二,离婚受限制。
第三,父母对子女享有很大的亲权。
第四,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始于西德和日本这两个战败国。
日本首先改革的是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
改革主要表现在:
第一:取消了“家”的制度。
第二:取消了家督继承法。
西德家庭法的改革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英、法两国在六十年代以后才进行家庭法的改革。
英国1969年才公布了新婚姻法。
法国直到1975年才规定准许当事人自由离婚。
如何看待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在欧洲家庭法的改革上是一个重要问题。
如何对待非婚生子女,是封建思想与现代思想的严重冲突之点。
苏维埃婚姻家庭法。
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以苏联为代表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诞生后,苏联法学界对婚姻家庭法的地位问题提出了一种新的见解,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是脱离民法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这种观点产生的理论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根据对家庭关系性质的马克思主义认识,片面强调婚姻家庭的阶级性。
第二:认为民法只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不是商品关系,所以不能归属于民法范畴。
【第四节中国婚姻家庭法的演变】(P15)
半殖民地、半封建性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近代的延续
清末——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北洋军阀政府大理院的亲属立法
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方性的婚姻条例——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
婚姻家庭法在编制体例上是否应当并入统一的民法典之中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上,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合同法等居于相同层次的法律地位,都属于民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但是,在民法的框架之下,婚姻家庭法在编制体例上是否应当并入统一的民法典之中,确引发争论。
从现代各国编制体例看,私法框架下婚姻家庭法有三种立法体例:
(1)大陆法系国家秉承罗马法传统,将婚姻家庭法编入民法典中。
因亲属编位置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立法例,即罗马式编制法与德意志编制法。
罗马式编制法是以继受《法学阶梯》的体系为特征,主要将民法分为人法和物法两大部分,民法典不设置总则编,将“亲属关系”、“私权之享有”及“能力”等事项规定于人事编中。
法国民法典将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一分为二,前者置于第1卷“人法”,后者规定在第3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在债法总则与分则之间,插进“关于夫妻财产契约,以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等则将婚姻家庭关系集中规定在第一编“人与家庭”中。
德意志编制法以继受《学说汇纂》的体系为特征,以婚姻家庭法为独立的一编,而“私权之享有”、“能力”、“法律行为”等事项另置于总则编中,为各编的共同规则。
德国、瑞士、葡萄牙、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澳门法均采此体例。
(2)制定单独法典与民法典相分离。
以俄罗斯为代表的东欧国家,强调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在私法的架构下,以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格权关系和财产关系,以家庭法典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以劳动法典调整劳动的关系。
(3)英美法系国家的家庭法主要由一系列单行法和判例法组成。
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对于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多数人主张采取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结构模式,将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