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洪湖市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浅谈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摘要]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结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关键词]土地整理管理办法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0-0463-01一适用项目及变更适用条件和原则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低丘岗地、土地复垦)和其他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
变更适用条件,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适用原则,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二变更类型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2.1 一般变更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
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

附件6.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工作,保证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质量,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等相关政策规定、标准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和耕地开垦费项目。
地方投资的耕地开垦费项目以及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规划设计与预算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沙洋监狱管理局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由各地组织专家自行评审。
规划设计与预算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市局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结论和规划设计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必须是经省厅备案的相关单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承担的项目,由所属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和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农垦系统项目,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选择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第二章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第五条项目规划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的基础上,根据《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容。
规划设计的项目区围、建设规模、地貌类型、新增耕地率应与立项批复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规划设计编制要求见附件6.1。
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规定的定额和要求进行编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适用性分析

增刊(总第134期) 2020-11-05市政设施管理Shizheng Sheshi Guanli借鉴与参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适用性分析吴若愚[摘 要]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1年)为全国性定额,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期间从未进行过修订。
“2011部颁定额”存在人工单价低、费用构成有些不合理、费用计费方法不能很好地反映实际情况等问题。
本文对适用性进行分析,可推动上海市土地整治项目有序和规范运作,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效益。
[关键词] 土地开发 预算定额 费用标准 适用性2012 年1月5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财综[2011]128号文《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发布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1 年)。
“2011部颁定额”为全国性定额,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期间从未进行过调整及修订,本市也未出台过地方的定额标准。
本市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经过“十二五”期间的大规模建设实践,建设内容已更广泛,建设标准更高,也实施了多项土地整治创新工作,如建设用地减量化、郊野公园、“土地整治”、乡村建设和治理等工程建设内容,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土地整治内容,随之在工程项目管理各环节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1 研究意义《上海市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编制将完善上海市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体系,填补上海市土地整治项目概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上的空白,使上海市土地整治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投资控制以及结算审查工作有章可循,科学规范,合理合规。
其主要意义体现在:①将促进本市土地整治工程的顺利推进。
②能促进本市各类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
结合上海市土地整治项目当前实际情况,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基础单价的适应性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针对性的修订方案。
③与时俱进,对费用计算方式及标准进行编制,使其适应本市现行土地整理项目计价需求[1]。
2 工程费用标准适用性研究2.1 人工费单价的适用性研究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定额标准,人工分甲类工、乙类工,单价分别为51.04元和38.84元(六类工资地区),为一个固定的单价,已远远不适应上海土地整治工程项目。
2012土地开发整理定额编制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目 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2)第三章项目划分 (5)第四章费用构成 (12)第一节概述 (12)第二节工程施工费 (13)第三节设备购置费 (17)第四节其他费用 (17)第五节不可预见费 (19)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20)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20)第二节工程施工费单价编制 (25)第三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 (27)第六章预算表格及格式 (34)第一章 总 则一、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编制人员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项目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表及附件组成。
一、封面应按规定格式制作(详见本规定第六章)。
项目承担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均须加盖印章,负责人、复核人和编制人均须加盖印章或签字,编制日期须如实填写。
二、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三、预算编制说明应力求文字简明扼要。
主要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建设规模(总规模;开发、整理、复垦的规模),项目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率,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申请投资金额,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1.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施工用电、水、风、客土等基础预算单价的计算依据;3.主要设备预算价格的编制依据;4.指标、定额、费用的计算标准及依据;5.拆迁规模、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6.项目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相应批准文号;7.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涉及拆迁补偿工程的应含拆迁补偿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 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一、依据及适用项目 二、变更适用条件及适用原则 三、变更类型 四、变更审批程序 五、关于变更的一些重要规定 六、导致变更的主要因素 七、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录
一、依据及适用项目( 一源自依据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0〕316号),
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 发〔2003〕122号),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二)适用项目
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低丘岗地、土地复垦)和 其他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 。
大变更。 2 .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预算的,由地方自筹解决;资金结余的,按原拨款
渠道返回。变更后的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该类型项目申报要求的最低控制指标。 对于四大工程内部和四大工程之间的调整,操作案例。
四、变更审批程序
(一)一般变更审批程序。 由变更诉求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监理方核实签署意见,报项目所在地农场土地整
(二)适用原则
1、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 2、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3、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5、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三、变更类型
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 (一)一般变更
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 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 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二)较大变更 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大于13.33公顷(200亩)但不超 过33.33公顷(500亩)。 2.新增耕地面积减少大于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但不超过10%。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 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大于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但不超过10%。 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 工程量或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5%。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附件7.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与预算调整(以下简称“变更”)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项目规划设计确实不符合项目区实际,无法施工的。
(二)项目规划设计不能满足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和改进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四)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五)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第四条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
(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三)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五)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第五条变更按下列标准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
(一)一般变更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
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07•【文号】国土资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为准确掌握2012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参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部署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国土资源“以图管地”科学监管的目标,满足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需要,为国土资源“批、供、用、补、查”日常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
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遥感监测、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基本农田情况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内外业核查、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一)开展遥感监测。
部统一组织,采集2012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对照2011年度遥感影像底图,叠加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提取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
制作分县区的遥感监测成果,分发各地辅助开展调查工作。
某省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PPT 29张)

第十条 变更应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 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 遵守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的有关 条款。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应当由原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规划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也 可以选择其他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计 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变更设 计,并对变更设计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
第五条 变更包括三种类型
第七条 变更的审批程序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
变更类型
一般变更
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 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 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 地面积的5%。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
变更审批程序
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单位
提出
一般变更
项目所在地整理中心
组织材料
退回
申请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资料审查 现场踏勘 审批处理
上报
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
变更审批程序
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经批准规划设计的变更,其预算变化 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变更,其预算变化不得 进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评审一律不予认可。
规划设计变更控制
严格控制的原则
原 则
充分论证的原则 提前准备的原则 方案优化的原则
三、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请示
变更说明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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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监理单位、各标段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监管,严格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管理程序,明确变更管理权限,落实变更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鄂土资发[2012]1号)文件精神”和“荆州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荆土资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原则各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一经签定,严格按照各项目各标段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擅自调整变更或唆使当地农民群众提出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发生的,导致项目的原规划设计无法实施或确须进行优化和改进的,可以提出规划设计变更。
(一)项目原规划设计确实不能满足解决项目区突出问题的。
(二)因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文物保护或生态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要求,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四)项目立项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区已经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五)原规划设计中存在错误、漏项、重复、缺项部分。
、
第二条提出规划设计变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先报批后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变更,严禁先实施后报批,对于先实施后报批的不予计量验收。
除遇见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变更需紧急处理的,可以先实施后报批,必须保留好相关的能够说明事实的影像和图片资料。
(二)总项目各标段的中标资金不增加。
(三)严格控制变更总量。
项目各标段的规划设计变更单项工程“量”累计调整不得超过原中标“总量”的30%,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累计涉及到的调整预算资金额不得超过原单项工程预算资金的30%。
项目招标暂列金动用,原则上不能超过该单项工程中标总量的10%,且需中心会议商定。
(四)确保新增耕地面积。
变更后,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立项批准的新增耕地面积。
(五)符合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规范,不得超标准设计或将不属于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范围的工程列入建设内容。
(六)各项目各标段的同类型单项工程经批准的变更后一律不得再次申请变更,如土地平整中已经报批过一次变更,原则上不得进行第二次申请变更,除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
(七)各项目各标段规划设计变更资金预算应按《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工程变量的工程预算,并调整对应的项目预算,并以此作为该项目工程实际计量结算的依据,该项变更工程的实际结
算资金不得突破该项变更调整预算资金。
不得借变更之名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套取工程施工费获取利益。
第三条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职责
项目变更按变更资金增减额度分为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各项目各标段的总资金和单项工程资金增减额度在原标的额(总资金或单项工程金额)的10%以内的为一般变更,超过原标的额的10%不足30%的为重大变更。
项目的一般变更待变更资料审查合格后,报中心主任会议审核批准;项目的重大变更,在变更资料审查合格,经过中心主任会议会商会审后,再提交市局领导审核合格后再实施。
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累计涉及预算调整超过原批准预算30%的,或规划设计变更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单项工程累计涉及预算调整超过原批准预算的30%的,由洪湖市国土资源局向荆州市局递交变更申请,再由荆州市局组织现场踏勘并专家评审后,向省厅转变报变更请示,省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流程:
1、首先由项目各标段的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业主代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书面变更申请必须阐明变更理由,并附驻场监理变更意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专家、村组、群众意见;书面变更申请经业主代表审核后,移交中心规划设计科。
2、业主代表在收到书面的变更申请后的3-5天内,组织设计、审计、监理单位及中心相关科室现场勘察、测量、核实后,由项目驻场设计代表(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变更工程量及其计
算式、工程资金变更前后对比表、报中心规划设计科对变更资料进行审查;
3、规划设计科会审变更资料及变更方案,需要时组织专家会审,待审查合格后一般变更报中心主任会议审核,重大变更还需报市局领导审核合格后再实施;
4、项目变更经核准后,由规划设计科向项目驻场监理办发出变更通知;
5、项目驻场监理办接到变更通知后,依照核准的变更方案指导和督促施工方进行实施。
6、项目变更后的工程实施,原则上由原施工合同单位承担。
原施工合同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施工能力的,再行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条实行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季报制度
各项目各标段的设计变更经市局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资料报省厅备案,并于每季度末月报送市土地整理中心规划设计科。
(后附变更季报表)
第六条变更资料的组织:
1、提交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方案资料需提交纸质资料二份,和相应电子资料。
2、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由以下部分组成:
(1)变更申请单
(2)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组关于设计变更意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3)工程变更呈报审批表
(4)设计变更通知单
(5)工程建设任务变更前后统计表
(6)工程变更前后资金估算对比表
(7)工程变更后的工程施工费预算表(含单价分析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8)各分项工程量计算表(含土方计算表、沟渠清淤计算表等,加盖原设计单位专用章)
(9)工程设计变更图件(含土方调配图、单体工程设计图、基础处理图等细部设计图,加盖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10)××××项目×标段变更后规划图(变更后平面布置图)
(11)项目现场变更前、变更后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具有说服力的影像资料。
洪湖市×××土地整理项目×标段
工
程
变
更
申
请
施工单位:×××××××公司
目录
(1)变更申请单
(2)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组关于设计变更意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3)工程变更呈报审批表
(4)设计变更通知单
(5)工程建设任务变更前后统计表
(6)工程变更前后资金估算对比表
(7)工程变更后的工程施工费预算表(含单价分析表,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8)各分项工程量计算表(含土方计算表、沟渠清淤计算表等,加盖原设计单位专用章)
(9)工程设计变更图件(含土方调配图、单体工程设计图、基础处理图等细部设计图,加盖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10)××××项目×标段变更后规划图(变更后平面布置图)
(11)项目现场变更前、变更后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变更申请单
××××××××公司(规划设计单位)设计变更通知单
年月日
附表:该表适用于工程一般变更事宜
工程变更申请表编号:
注:设计单位在需要时签字。
附表:该表适用于工程重大变更事宜
工程变更呈报审批表编号:
注:设计单位在需要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