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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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救济的权利

自我救济的权利
自 我 救 济 的 权 利
贺 海 仁Ξ
内容提要 : 权利救济是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 、修复 、补偿 、赔偿或对侵权的矫 正 , 它是一项实现权利的权利 , 争取权利的权利 。权利救济是自我救济的权利 , 即权利人 或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自我判断和自我实现的资格和能力 。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和自力救 济 , 是自我救济权利的三种外在表现形式 。从自我救济权利出发 , 当代权利救济问题的实 质是以自我救济权利为基点整合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 。塑造合格的权利主体 、倡导司法节 制观和建构正义的社会结构有助于权利救济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 关键词 : 权利救济 自我救济 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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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05 年第 4 期
权利和义务 : 第一与第二权利和义务 , 前者如取得所购买的货物和取得货物的价款 , 后者如强制对 方交货 , 或强制对方就未交货一事给付赔款 ; 或在另一方面 , 强制对方支付货物的价款或强制对方 就拒收货物给予赔偿 。虽然只有在第一权利未被自愿或被令人满意地满足的情况下 , 第二权利或救 济权利才能发挥作用 , 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 , 或要求对方就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给 予救济的权利 , 却都是真正的法定权利 。相应地 , 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 , 这种权利在 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的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2 〕也就是说 , 首先 , 权利救济本身也是一项权利 , 是相对于实体权利的 “第二权利”, 是矫正或补正权利的权利 、实现 权利的权利 ; 其次 , 这种救济权针对的是违反义务的不正当行为 , 且该不正当行为已经造成对权利 的侵害或损害 ; 第三 , 这种救济权是法定权利 , 具有强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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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救济的权利

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上的自救行为

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上的自救行为

刑法毕业论文刑法上的自救行为刑法上的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个体在受到合法威胁或侵害时,依法采取必要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

在刑法领域中,自救行为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概念。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刑法上的自救行为,并分析其合法性与限制。

一、自救行为的概念与原则刑法上的自救行为是指在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个人采取合法手段以保护自身权益的情形。

自救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性。

合法性要求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性要求自救措施是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达成的;适度性要求自救行为的手段和程度与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情况相匹配。

二、自救行为的类型和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一种典型的自救行为,它允许个人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行为保护自身的人身权益。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张某在夜间遭到抢劫,为保护自己,使用刀具将抢劫犯击伤。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急迫避险:急迫避险是指个人在遭受即将发生的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采取一定行为使自己免遭危险。

例如,王某在山火即将蔓延时,为了保命,突破封锁线逃生。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急迫避险行为是合理且必要的。

3. 必要抗辩:必要抗辩是指个人在受到他人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一定行为反击。

例如,李某在遭到一系列诽谤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诽谤公诉,以维护自己的名誉。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必要抗辩行为是合法的。

三、自救行为的限制和注意事项尽管自救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但仍需注意以下限制和注意事项:1. 合法手段:自救行为必须采取合法手段,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任何违法手段都不能被视为自救行为的合法表达。

2. 必要与适度:自救行为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并且应当适度。

不能超过必要的程度,否则可能构成过度防卫或者其他刑事犯罪。

3. 损害范围:自救行为的损害范围应受到限制,不能对无辜的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关于行使权力方面自查自纠

关于行使权力方面自查自纠

关于行使权力方面自查自纠行使权力方面的自查自纠是指公务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自觉进行反思、规范和改进的一种行为。

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公务人员承载着为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服务的责任。

而权力的行使往往容易让人产生腐败、滥用等问题,自查自纠则有助于消除这些问题,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首先,行使权力方面的自查自纠有助于查找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作为权力的持有者,公务人员可能会因个人利益、部门利益等原因,将权力滥用或者不公正行使。

通过自查自纠,公务人员能够主动寻找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例如,审批环节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权钱交易等,通过自查自纠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保证审批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行使权力方面的自查自纠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权力滥用、不规范行为等问题往往会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

而通过自查自纠,可以找出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例如,政府部门可能存在的重复审批、案件拖延等问题,通过自查自纠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提高工作效率。

再次,行使权力方面的自查自纠有助于加强规范和监督。

权力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而自查自纠可以帮助公务人员及时发现并纠正自身存在的违规问题。

此外,自查自纠还可以促使公务人员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加强行为规范,提高工作质量。

另外,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公务人员还需要接受来自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自查自纠可以增加对外部监督的接受度和反应速度。

最后,行使权力方面的自查自纠有助于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务人员通过自查自纠,公开自身的工作情况和改进进展,能够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使公众获得更多的信息,减少对政府的猜疑和不满。

另外,自查自纠还能够增加政府的公信力,证明政府是一个负责任、勤勉尽责的机构,有助于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在行使权力方面的自查自纠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自查自纠制度和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工作内容。

浅析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浅析刑法中的自救行为

浅析刑法中的自救行为自救行为(自助行动),指行为人在其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保全或恢复该权利,而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强力的行为。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考察,除中国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韩国刑法典以及美国模范刑法典之外,自救行为鲜有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多数国家都在刑法解释上将其视为违法阻却事由。

在我国,理论上一般也认为自救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但是由于研究欠缺,以及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实践中处理自救行为的案件时出现很大的混乱。

司法人员或犯了法律教条主义的错误,以为在成文法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渊源;或犯了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以为只要行为人的目的正当就可以为所欲为地作出不适当的行为。

一、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自救行为系救济行为,乃出于不得已之临时措施,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宁,自不能无限制的予以承认,相反地毋宁应偏重于严格的限制。

然过与不及,均非所宜。

如何在尊重私权与维持社会秩序,两者兼顾之间,采取适当之规定,端视如何认定自救行为成立要件之问题。

”可见,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对此,学者们的观点大致分为“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而各种学说的内部构成又有显著不同。

笔者认为,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根本共同点是“正”与“不正”的对立,而根本区别在于时间上所体现的紧迫性的不同。

因此,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要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更为严格,宜严不宜宽。

综合考察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各种学说,笔者认为自救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保护自身的权利。

顾名思义,自救行为系救助自身的行为,如果所保全之权利非自身之权利而是属于第三者的权利,则不存在实行自力救助的问题(譬如为保护社会公共权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措施,不属于自救行为)。

但对某些权利有管理权的人,在其管理权限范围之内,应视同为自己权利,如原权利人之法定代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等。

论自救行为

论自救行为

落 后的 国家, 自助行 为均存在着现 实性基础, 民法上 为损害 赔 利 能够 得到恢 复而 又来 不及 告请 国家机 关救助 的条件下 , 其在 法律虽
自 偿 之 问题 , 在刑法 中则 被视为 阻却违法 事由之 问题 。社会 实践证 无明文 规定但应 允许权 利人 以适 当的方式 自救。从实践 中看, 一类是针 对不法侵害 人人身 的 自救行为, 即 明, 立法和 执法过 程中认 可 自救行 为, 在 对保护 公民合 法权益 、 预 救 行为可 分为两大类 :
第 三, 自救 行为 又称 自助行 为, 是指权利 人为保 护 自身的权利 , 在 情 况紧 急而 又不能及 时请 求 国家机关救助 的条件下 , 依靠 自身 力
量 对他人 的财产 或 自由施J 扣押 、 J u 毁损或 拘束等 强力影 响, 为 而
二、 自救行 为的构成 要件 自救 行为虽然有利于保全 、 回复行 为人 自己受 到损害的权利, 但对既存 的社会秩序 可能会造成 一定 的破坏 , 因此, 兼顾维护 应该
关键 词 自 行 为 救 构成要 件 必要 性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22 1)40 8 2 10 ・ 9(000-2- 0 0 中图 分类号 : 90 D 2. 4
不 因此, 自救 行为对 自己权利 的救济 有迅速和代 价低廉 的优点, 因而, 权 利, 具有 引起 危害结 果发生 的故意 或过 失的心理态度 。 在被侵 害的权 无论 是在 法制健全 、 民权利保护 完善 的国家, 是在法制 相对 当公 民的合法权益 受到侵 害而不 法侵害状 态 尚存, 公 还
法 律或社会 公 德所 认可 的行为 。仔细分析 以上的表 述, 以发现 社会法律 秩序 的稳 定和保 护公 民合法权 利的需要, 自救 行为的 可 对 他 们的相 同之 处是, 表述都注 意到 了 自救行 为人 目的的正 当 诸种 成 立条件 严加 限制 。

论刑法意义上的自救行为

论刑法意义上的自救行为

论刑法意义上的自救行为作者:康建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自救行为,又称自主行为、自力救济,作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一种,它既不同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也不同于正当业务行为等其它正当化行为,它是一种独立的具有自身特征的正当化行为。

但是目前我国的刑法学者对自救行为的研究并不多,并且很不深入,现行刑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自救行为是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行为,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自救行为的处理结果极不统一。

关键词正当化行为自救行为正当防卫私力救济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05-02一、自救行为的概念和意义自救行为,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

若为恢复权利而履行法律上的正式程序,等待国家机关的救助,就会使其权利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难以恢复,而以自己的力量求得权利恢复的私力救济行为。

例如,盗窃罪的被害人在犯罪人将毁损盗窃财物或逃往外地等场合,来不及通过法律程序挽回损失,便迅速从罪犯手中夺回财物,就是一种自救行为。

一般地,刑事法理论通说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原则上要通过国家机关来救济对法益的侵害,而不允许被害人自己实施恢复权利的行为。

因为,如果允许私人以个人的力量来解决权利侵害的话,就会架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刑事法律,并最终会导致法律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混乱。

但事实上国家救济机关不是万能的,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若否认自救行为,无异于强令被害人现行牺牲自己的利益,再循法律手段请求国家机关加以救济,不仅缓不救急,而且暴露法律不正义的一面,因此应当允许被害人自己实施恢复权利的行为。

若必须等待国家的救济的话,被侵害的权利就可能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

这就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也难以维持法律秩序,并可能招致社会生活秩序的混乱。

同时这也有悖于法律保护人民权利的宗旨,影响法律在社会中的威信。

因此,刑法不仅应当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也应对自救行为进行明文规定。

论刑法意义上的自救行为

论刑法意义上的自救行为

种观点过于狭隘。如果配偶、近亲属、朋友和其他亲属的合法权利被不 对不法侵害的自救行为也不能不择手段。自救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
法侵害,来不及诉诸法律的情况下,难道就应置之不理吗?这是有悖法 应当在能恢复被侵害的权利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尽可能选择损害较小
律精神的,在现实中不利于人民权利的保护,也有悖于法律保护正义的 的手段。这种相当性应结合自救行为的性质,实施自救的时间、地点
权利可以被恢复而事实上权利不能恢复和事实上权利可以被恢复而行 救意思和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一样,是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在认识因
为人没有认识到这种可能性等三种情况。因此这一条件是不确定的, 素上,自救行为人是基于对权利已经被侵害的明确认识而实施的。在
不能成为自救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根据“法不强人所难”的法谚,法 意志因素上,自救行为人是基于上述认识,而自己决意实施自救行为,
解释。如果根据当时的环境状况,可以认为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是为 了保全可能获得的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则可以对该行为予以 正当化。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自助行为,刑法中也无自救行为的规定,紧急 行为说将自救行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在形式上并无不当。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什么可以实施自救行为,该学说并未回答,因此该 学说并不可取。一般地,业务行为应当具有反复实施的性质,而自救 行为仅仅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因此将自救行为认定为一种业 务行为实在是牵强,难以说通。法益衡量说试图从本质上解释自救行 为的正当性,以自救行为人为保全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利益将自救行 为正当化。但事实上自救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不同,自救行为并不要 求必须以较大利益换取较小利益为成立条件。因此该学说也是值得 商榷的。
注释:
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 379-380 页. 甘添贵.刑法之重要概念.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版.第 93 页. 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20 页. 王骏.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 127 页. 房清侠.正当防卫扩张之评判-兼论自救行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3).田鹏辉.论自救行为.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 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876 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 252 页. 田鹏辉.论自救行为.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年版.第 529 页. 王国宾,张大志,范德安.自然人能否自救.中国律师.2004(7). 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206 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823 页.

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

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

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摘要:自救行为是私力救济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已经将其视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的违法阻却事由。

但是我国刑事法律中还未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无法可依,这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

本文将以“自救行为”为关注点,对其展开论述,分析其成立要件,并在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自救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私力救济;合法权益自救行为是当行为人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方法之一,它应该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在我国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作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位,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并认定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从而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自救行为进行理论分析,并逐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一、自救行为的概述(一)自救行为的内涵自救行为是一种权利救济方法,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救行为,就相当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指行为人在人身或者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使自己的权益恢复到正常状态的行为。

在广义概念之下,自救行为是相当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上位概念,它的内涵范围覆盖了后二者的内涵范围。

自救行为的狭义概念是指当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无法寻求公权力机关的帮助,但是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其权力将会难以恢复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采取一定程度的行为对自身权利予以救济。

在狭义概念之下,自救行为就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处于同等地位的概念,它们同属于私力救济的下为概念。

在本文中,将对自救行为的狭义概念进行讨论。

(二)自救行为的特征自救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法,它是具有鲜明的特征的。

首先,自救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方法。

私力救济是最原始的权利保护方法,在原始社会时期,就产生了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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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
发表时间:2019-04-04T10:55:45.35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上作者:段乐乐[导读] 自救行为是私力救济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自救行为是私力救济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已经将其视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的违法阻却事由。

但是我国刑事法律中还未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无法可依,这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

本文将以“自救行为”为关注点,对其展开论述,分析其成立要件,并在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自救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私力救济;合法权益
自救行为是当行为人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方法之一,它应该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在我国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作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位,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并认定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从而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自救行为进行理论分析,并逐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一、自救行为的概述(一)自救行为的内涵自救行为是一种权利救济方法,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救行为,就相当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指行为人在人身或者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使自己的权益恢复到正常状态的行为。

在广义概念之下,自救行为是相当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上位概念,它的内涵范围覆盖了后二者的内涵范围。

自救行为的狭义概念是指当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无法寻求公权力机关的帮助,但是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其权力将会难以恢复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采取一定程度的行为对自身权利予以救济。

在狭义概念之下,自救行为就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处于同等地位的概念,它们同属于私力救济的下为概念。

在本文中,将对自救行为的狭义概念进行讨论。

(二)自救行为的特征自救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法,它是具有鲜明的特征的。

首先,自救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方法。

私力救济是最原始的权利保护方法,在原始社会时期,就产生了私力救济。

在原始社会,普遍采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方式。

随着国家的建立,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对“复仇观念”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在法律中规定了一定的私力救济行为。

随着民主制度的建立和法治的发展,私力救济越来越多的受到了限制。

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各国在法律中还是保留了一些私力救济的方法,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自救行为也属于一种自力救济方式,它与公力救济不同,是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救济。

其次,自救行为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和实质上的合法性。

自救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的。

从表面上看,它是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的人)的权利的一种限制、甚至侵害,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但是,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违法性,其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他只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客观的违法性和主观的合法性相互矛盾,所以从实质上而言,自救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二、自救行为的成立要件自救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法,其适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成立要件进行论述。

(一)主体要件自力救济行为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人。

自救行为是行为人权利受到侵害后不采取自救措施,以后就很难挽救时才能实施,而且它是一种事后救济,即侵害行为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结束之后才能进行的,因此这种权利不适宜转嫁给别人,换言之,这种权利只能由被他人侵害权利的行为人自行行使。

(二)主观要件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即其是出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包括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或者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

(三)前提要件自救行为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私力救济。

因此它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权力遭受侵害,即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如果不存在使行为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不法侵害行为,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实施了“自救行为”,这情况将参照“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情形处理。

(四)时间要件自救行为的实施时间是自救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重要区别之一。

无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他们都强调实时性,即他们所保护的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或者危险。

而自救行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在侵害行为结束后立即实施自救行为,否则就会影响社会价值。

(五)必要性要件自救行为的实施必须具备必要性,权利人只有在无法寻求公力救济之后,而不采取一定的限制甚至侵权行为,其权利将遭受到不可回转的伤害时,权利人才能进行自救。

(六)对象要间自救行为的行为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即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过侵害行为的人。

如果行为人针对非侵害人实施“自救”,将构成对象不适格,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七)限度要件
私力救济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其适用是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的。

作为更容易与非法行为混淆的事后救济行为,对其适用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首先,私力救济的方法和手段要适当,必须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其次,私力救济所实施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的侵害与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相适应,而不能过分高于行为人所受损失。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自救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将会构成“自救过当”,因此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自救行为的立法化建议
根据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自救行为是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这样的案例,这就使得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使得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时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只能让自救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这是不符合朴素的正义观的。

当人们的权益遭受侵害时,普遍认为可以进行自我拯救。

其次,这也是不符合当代法律发展的潮流的。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际,它们均承认“自救行为”的合法性,而我国却不认可,这是不科学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自救行为。

相信我们在法律中明确了“自救行为”的合法性,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有法可依,也会减少群中对相关案件的不满情绪,维护社会和谐。

小结
“无救济即无权利”,在公力救济无法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时,如果不允许行为人自己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不符合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的。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自救行为容易破会社会秩序。

所以,我们必须要在“公平”和“秩序”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即在法律规定自救行为时就将其适用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而且要明确不当适用“自救”的不利后果,相信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了公平,又保障了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钟璇.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D].华中师范大学,2014.
[2]李心春.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D].河南大学,2011.
[3]谢沛丰.论刑法中自救行为的限度[D].扬州大学,2017.
[4]金日秀,郑军男.刑法上的自救行为[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3(01):1-8.
[5]李京.论刑法中的自救行为[D].西南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段乐乐(1994.03-),女,山西省运城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江安校区,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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