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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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动产的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的法律制度。

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设立两方面内容。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善意取得以成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确认,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应如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

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

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

二、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条件:(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

论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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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论善意取得制度院系部民商法学院年级 2009级专业法学学生姓名李瑞杰班级 3班学号 *********** 指导教师周彬彬(讲师)2013年 3 月 27 日毕业论文论善意取得制度学生:李瑞杰指导教师、职称:周彬彬(讲师)2013年3月27 日目录一、概述 (4)(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4)(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 (4)(三)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6)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7)(一)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7)(二)占有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7)1.善意的主体 (9)2.善意的时点 (9)3.善意的判断标准 (10)(四)须以合理价格转让 (10)(五)已经完成公示 (11)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及排除适用 (11)(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11)1.善意取得对受让人的效力 (11)2.善意取得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12)3.善意取得对不法转让人的效力 (12)(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排除适用 (12)四、结语 (12)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上是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对维护交易安全,保证交易效率,稳定经济秩序以及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立法中,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善意取得才被法律所正式承认。

随着社会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因此,围绕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不少争论也在所难免。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嬗变和依据及成立条件、例外规定等方面对该制度予以阐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一、概述(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罗马法否认物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形态,旨在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实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1. 尊重和关心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关心和尊重他人。

这体现在与人沟通时,用友善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关注他人的感受,并尽量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需要学会倾听和反思,从他人的反馈中认识自己的不足,进而改正错误。

2. 文明礼仪的实践:以文明礼仪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礼貌和温和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

3. 良好的信任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任是人际关系的纽带,只有相信他人,并以真诚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才能够收获信任。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公平公正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对待他人时,不偏袒,不歧视。

在面对利益关系时,要以公正的态度权衡利益,尽量使得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1. 教育:教育是培养和推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中,教师要以身作则,以善良和谦逊的例子影响学生;教学内容要强调互助合作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善意和友善。

2. 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通过广告、媒体等渠道,传播和弘扬善意互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以善意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

3. 社区参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通过社区参与活动,可以培养社区成员的善意取得意识。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互帮互助的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工等,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更好的社会关系。

4. 政府引导: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 2021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所有权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会不能追夺的姚学甲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国家机器付诸行动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

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说在善意取得权利的紫苞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说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雷米雷蒙县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建设,政策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黄金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近代民法,以神性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大宗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

《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拿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所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善意是人们在进行行为时所持有的一种良好的心态和态度,是指在处理事务时,主观上的善良和诚实。

而制度则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和条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推动者。

将善意与制度结合起来,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一种善意的态度去面对他人和事务。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将善意贯穿于制度的执行之中?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首先要看到善意不是盲目的好心态,而是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对待他人和事务。

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人们不应该只是机械地按照规定去执行,而应该将善意融入明白遵守规则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这就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要超越个人利益的考量,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利益纳入其中。

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将善意贯穿于制度的执行之中?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以保障人们在遵守制度的同时能够享有公平和正义。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公民道德意识和监督意识,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教育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善意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积极乐观的品质,并将其贯穿于大家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

善意与制度的结合,也需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人的精神家园。

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核心,以诚信为核心,这些都是善意与制度的结合的重要体现。

通过加强对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内化这些价值观,将其融入思想深处,才能真正实现善意与制度的良性互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在社会的每一个领域,都应当引导人们在遵守制度的持有善意的态度。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治与仁治相结合,才能使制度得到更好的适用和落实。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浉河区人民法院潘京安高海波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规X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市场中的商品流转,促进各国市场经济的开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和快速开展的市场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根底、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进展分析,结合我国现实的根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性质〔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也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就可以依法取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性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说,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原始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直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该学说虽然在一段时间以来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方面占据着主流的观点,但是此种观点一方面强调善意取得的原始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善意取得行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就造成了该种观点无法自圆其说。

2、继受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之所以能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是基于对占有物之占有或者登记之后所具有的公示公信力,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受让人是通过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该学说是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继受过程来确定其具有的法律性质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基于社会分配正义来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性的对社会财富进展的一种物权再分配,它所表达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拥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获得该财产的行为。

在法律上,善意取得是一种保护诚信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理解善意取得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分别是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以相对诚信和相对勤勉的态度进行取得行为,即合理相信财产归属于自己,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对财产归属权的保护有合理相信;2.行为人依法取得财产;3.行为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的归属权。

善意取得的理念是保护善意获得财产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归属权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纷争。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取得者在没有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合法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财产的取得,对于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的合法性作了规范,但并不保护财产原来所有权人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无错失授权通知或缺乏关注义务等过失行为,他们按法定程序获得财产后归属权具有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以下示例进行更详细的说明:1.拾金不昧: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笔现金,没有知道失主的身份信息,但他努力尝试寻找失主并交还现金。

尽管最后找不到失主,但他能够享有这笔现金的合法使用权,因为他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这笔财产。

2.动产交易: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他在购买时没有知道该商品原来所有人的产权纠纷。

在他对商品的购买行为是无可非议的情况下,他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享有和处置该商品。

3.债权转让: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他人的债权,他在购买时并没有知道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背景。

在他能够合法购买该债权的情况下,他成为了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债权带来的收益。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是一种合理、公平地获得他人财产权益的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善意是人们在行为和思维中的一种美德,它包括对他人的关爱、宽容和尊重。

而制度,则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和框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的存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是指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不仅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可以为个人带来积极的人生体验。

本文将从善意与制度的关系、善意在制度中的具体应用和案例分析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善意与制度的关系善意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善意是遵守规则和制度的内在动力,也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善意的存在可以弥补制度的不足,使得制度的执行更加人性化和温暖。

制度也是善意的保障和支持,它为善意提供了一个规范和保障的环境。

在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是对公民行为的规范,而善意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态度,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二、善意在制度中的具体应用1、宽容与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首先表现在我们的宽容与包容上。

在制度框架下,对他人的错误或失误,可以以一种宽容的心态来对待。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制度规定对他人的错误或犯罪行为进行处理,但是在处理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给予对方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其改正错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体现了善意的态度,给予了他人更多的机会和希望。

2、信任与合作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还需要在信任与合作上表现出来。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各种制度规定,与他人进行合作和交往。

而在这个过程中,善意可以使得合作更加顺利和愉快。

通过善意的态度,我们可以赢得他人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促进合作关系的发展和维护。

善意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对制度的尊重和执行,通过信任与合作的方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责任与担当对于遵守制度的要求,我们需要以一种责任和担当的态度来对待。

这种责任和担当,既体现了对制度的尊重和执行,也表现了我们的善意和积极。

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们要尊重规则和制度,不仅是对自己的要求,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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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
作者:李羚张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3期
摘要经济的高速发展催生了善意取得制度,其本质就是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两者之间的利益,而日耳曼法强调占有对所有权的影响,罗马法侧重保护静态的安全,两个时期均无需考虑经济高速发展导致的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性。

商品经济的发达导致了商品交易的数量和频率,在商品交易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无疑加深了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矛盾,而法律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即解决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或者选择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或者选择买受人的利益。

如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则所有权人承担着丧失所有权的风险;如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使其享有对抗所有人的物权,则善意买受人承担交易风险。

关键词权利救济善意受让占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ki.1009-0592.2020.01.253
日耳曼法有句谚语说“汝将汝的信赖置于何处,应于该处寻之”,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又称“以手护手”原则,这就是说一件物的所有权由A转移给B,B占有此物,则A只能向B发出返还该物的请求,但如果该物事实上由C占有的,那么A仅能向B主张赔偿。

当时日耳曼法并未确立所有权制度,因此未区分占有和所有的区别,通过占有这一表象推定占有人享有出让的权利,即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动产所有权人需通过占有的方式才具备对外披露其是所有权人的身份的条件,换言之,动产所有权人必须实际占有该物才能实现对物上的权利,如果不能占有该物的,所有权处分效力也因缺乏占有这一必备要件而被削弱,因此A将物交付B占有之后,A仅能要求B进行返还,该请求权不能及于所有人,如果该物事实上由C 占有的,A不得向C主张返还,除非C通过偷盗或者拾得遗失物的方式取得对该动产的占有,在符合这种情形之下,A有权要求C返还,追及的效力可突破相对人。

以手护手原则旨在强调的是占有的重要性,A因丧失了对物的占有以致于其所有权效力被削弱而无法实现要求C 返还该物的请求。

罗马法侧重保护静态的安全、保护财产的归属,因此在整个罗马法时代“法律始终不知善意取得为何物”。

罗马法并没有规定善意取得,侧重保护静态安全、保护财产归属。

罗马法认为权利取得的条件是出让人具有有权处分的权利,奉行“无论何人让与他人之权利不得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的原则,其主张和保护的是原权利人的利益,无论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均不能取得物权。

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利具有对世性,可向一切人追及该物,即无论物发生了几次移转占有,所有权人仍可向最终的占有人主张返还权,这就是“发现己物,即可收回”原则。

虽罗
马法并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其考虑到了善意受让人的权益且区分了善意和恶意的情形,限制了所有权人的追及权,事实上保护了善意受讓人的权益。

买受人善意取得物的所有权之后,原物上的负担即消灭。

而学术界对于善意取得系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仍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原始取得说。

法国学者主张善意取得系原始取得,均认为法律赋予了买受人予以取得所有权的权利,这是直接赋权的行为,而非以受让的方式取得。

日本学者认为这是“几乎没有争议的理解”。

第二种观点是继受取得说。

德国学者认为是由于出让人出让的行为产生了物的移转所有权的效果,符合继受取得的特征,因此认为善意取得本质上系继受取得。

第三种观点是争论无意义说。

日本学者提出,讨论善意取得系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没有意义,无论是哪种取得方式均不影响善意取得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不影响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及原物上的权利归于消灭。

(一)日本
日本采用的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日本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是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第178条规定动产的公示方法为交付,未交付的不能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日本民法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是同一的,且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与债权行为关系密切,债权行为的成立标志着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另外,《日本民法典》第186条和192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推定了“善意、平稳而公然”的占有人为动产所有权人,买受人基于占有的状态当然相信占有人的处分权,据此买受人在占有人交付动产时获得动产的所有权。

(二)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中规定了“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规则,该规则是指出让人与买受人之间达成买卖合意,在出让人未交付标的物或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法国与德国不同,其采用的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存在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在债权行为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但《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1款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赋予了买受人在债权行为无效情形下取得物的所有权的可能,这是针对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占有即作为该动产的表象权利人,买受人可以基于占有这一事实取得物的所有权;该条第2款规定,这是关于盗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买受人基于自主占有效力等同于权利证书
的效力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法国民法典》第2265条是针对不动产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

综上,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需满足占有、善意及正当名义。

(三)我国台湾地区
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内容为在依法律行为取得、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和第761条第1款(内容为转让动产物权,须经交付才生效力,在受让人已占有动产的情形下,在“让与合意”时,即生物权转让的效力)的规定可以看出,动产的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登记。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者,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

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的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这一款规定的是登记效力的推定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登记错误,错误的事项包括误登、漏登及未登;二是出让人与买受人之间从事的债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排除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三是买受人基于对于土地簿册的公信力相信登记人为不动产所有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基于土地簿册信赖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属于终局取得,买受人不得再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之权利。

另外,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该地区“民法”第801条规定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出让人无权处分,买受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除在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之外)、第886条规定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出质人物权处分且基于占有)、第928条规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人占有动产,除留置权人在占有期间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动产所有权人并非债务人之外)。

(四)奥地利、韩国
《奥地利民法典》第426条和第431条分别对动产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物权变动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该法典规定动产所有权在交付后转移给买受人;不动产所有权在登记之后转移给买受人,由此可见,奥地利关于物权的公示方式也是交付和登记。

韩国民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也采债权形式主义。

《韩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奥地利民法典规定的内容一致,韩国采用的也是以交付和登记作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动产只有在交付之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效果,不动产只有在登记之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要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第一,从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出发,保护善意买受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小于保护原所有权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众所周知,法律的出台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的流转性,而善意买受人基于对登记或占有的信赖相信无处分权人具备处分权,并与之交易且支付对价,如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取得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交易安全感将无从保障.长此以往买受人的心态将从不敢买转变到不想买,这有悖于社会促进商品流通、促进交易的原则。

第二,从交易成本出发,买受人在尽到审慎义务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该审查义务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扩大至查清楚每件商品的属性、来源等信息,将大大提高买受人的排查交易成本,另外,商品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最清晰的知道商品的信息,在无处分权人刻意隐瞒的情况下,买受人即使耗费财力物力去审查,也未必能达到审查的目的。

第三,正是因为出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各国才通过法律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为保障交易的安全牺牲了原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保护买受人,这不仅降低交易成本、更是加速商品的流动,促进经济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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