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关联交易制度(2011年8月) 201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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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关于子公司震元制药收到征收补偿款的进展公告

浙江震元:关于子公司震元制药收到征收补偿款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05 股票简称:浙江震元公告编号:2019-057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震元制药收到征收补偿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元制药”)位于绍兴市胜利西路1015号的房屋等资产被征收,震元制药与房屋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征收实施单位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042、2019-044、2019-049、2019-053、2019-056号公告。

一、收到拆迁补偿款的情况
2019年11月18日,震元制药收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办事处拨付的补偿余款37,006,162.16元,至此,震元制药胜利西路1015号的房屋等资产征收补偿款已全额到账。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征收事项所获得的补偿款,本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金额最终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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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
该“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与董事会审议权限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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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股东大会审议
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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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联关系-不视为关联关系情形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 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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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目前,实践中主要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5.1)在该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认定, 主要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浙江震元:关于公司200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2010-03-20

浙江震元:关于公司200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2010-03-20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天健〔2010〕7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我们接受委托,对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震元)200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真实、完整地提供所有相关资料是浙江震元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浙江震元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发表专项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浙江震元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现将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浙江震元公司200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以附表的形式作出说明。

附表: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元喜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柯月香报告日期:2010年 3 月 18 日第 1 页 共 2 页附表: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单位:人民币万元2009年期初2009年期末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资金往来方名称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往来资金余额2009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2009年度往来资金的利息(如有)2009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往来资金余额往来形成原因往来性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其他应收款 1,164.24 1,164.13 0.11 资产转让非经营性往来浙江震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其他应收款 73.61 73.61 代垫费用非经营性往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绍兴震元医疗器材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其他应收款110.0051.8310.83 12.66 160.00代垫费用、暂借款非经营性往来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总 计1,274.24 125.44 10.83 1,250.40 160.11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元喜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柯月香第 2 页 共 2 页。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浙江震元:000705浙江震元调研活动信息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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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药零售连锁2019年度经营情况。
震元连锁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6.96亿元,同比增长25.79%。2019年,震元连锁积极采取直营新开、加盟合作等方式,加大门店拓展步伐,全年新开直营店18家,发展加盟店12家,门店总数近130家,并优化调整门店布局,积极对接医院处方外流,进一步扩大DTP药品销售,在市县重点医院附近增设院边店6家,新增5000万元门店1家、1000万元门店2家、500万元门店2家,延续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日前,震元连锁荣登全国药店价值榜百强第71位,较去年上升九位;在“2019-2020年度中国药店价值榜单店百强”中,震元堂、善禄堂、上虞健康、国药馆等四家门店进入百强榜单。
三、中医药产业及中药饮片业务情况介绍。
公司一直以来都注重中医药产业发展,坚持以“提产能、扩基地、振品牌、创新品”为路径,持续健全完善中医药产业链,已构建了从中药材种植、生产加工到中医坐诊、终端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并注重严把质量关,一方面持续推进“震元”药材基地项目建设,道地药材种植基地增至60个,面积已超1.5万亩;另一方面注重制定精制饮片标准,充分利用省内唯一的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技术工程实验室,加强与浙江大学、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专业机构的战略合作,着力引领高端中药饮片质量,累计完成50个精制饮片质量标准起草,并积极开展龙头中药饮片的国际标准认定,进一步丰富震元精制中药饮片优势产品群。2019年度,公司中药饮片业务实现营业收入达到了1.91亿元,同比增长了18.19%。
二、健康服务业发展情况。
2019年度,公司健康服务板块实现营业收入2,639.25万元,同比增长133.51%。健康服务板块主要有两块业务:母婴护理方面,“震元堂”母婴护理月子中心全面继续处于满负荷状态,在绍兴继续保有较高的口碑和市场占有率,2019年被认定为“中国月子会所行业领头羊企业”。同时,母婴护理连锁化取得实质突破,第二家选址柯桥,目前已完成装修设计,有望今年开业。中医诊疗方面,震元堂中医门诊部自2019年4月正式开通医保以来,坚持中医+母婴的差异化经营策略,设立了儿科、妇科等特色专科门诊,取得了较好成效。2019年度,健康服务板块实现减亏100多万,其实母婴护理方面已实现盈利,整体亏损主要系新开柯桥母婴连锁、人员储备投入以及中医门诊部装修投入增加所致。

浙江震元:定向增发已于近期完成

浙江震元:定向增发已于近期完成

第45期冠昊生物:200万政府专项资金已下发浙江震元:定向增发已于近期完成Industry ·责任编辑:田磊传闻:浙江震元非公开增发成功。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浙江震云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增发近期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上市等工作,将于近期公告。

浙江震元(000705)去年发布再融资预案,公告显示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175万股,发行价格不低于12.7元/股,合计募集资金5.3亿元。

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用于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震元科技园区二期升级改造项目、直营门店及营销网络建设和现代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此次发行中,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将参与认购,认购数量为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10%。

该公司募投项目的投产将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医药制剂、医药流通方面的综合实力。

该方案于2012年5月8日获得证监会批准,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而截至11月7日有效期即将结束,记者致电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增发近期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上市等工作,将于近期公告。

记者同时注意到,11月1日有媒体披露浙江震元日前已完成了机构对定增股票的询价、报价。

董秘周黔莉表示“此次定增价格最终定在12.7元/股,最终的筹集资金接近5.3亿元上限。

”值得关注的是,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6,559.85万元,同比增长9.7%;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684.07万元,同比增长56.87%。

而全年也将维持较好的预期,预计2012年度累计净利润为4730.42万元至5361.1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0%至70%;基本每股收益为0.3774元/股至0.4277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50%至70%。

传闻:公司已获得广州市生物产业示范工程发展专项立项资金支持。

记者连线:记者致电冠昊生物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该项目资金已于近日下发。

冠昊生物(300238)2011年7月上市,资料显示,冠昊生物是一家专业从事再生医学材料及再生型医用植入器械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科技企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9年3月1日)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元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震元公司以下违规行为:1997年12月至1998年4月,震元公司及下属制药公司以进货为由,从中信实业银行绍兴支行等7家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将其中8660万元以联营投资名义划给绍兴市兰城经贸公司(绍兴震元集团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下属集体企业,为震元公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兰城公司”)。

兰城公司用这些贷款参与粤高速等股票的申购,获利73.03万元,震元公司分得净利润48.99万元。

震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的通知》(国发[1997]16号)中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对震元公司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48.99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2.对震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舜官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建议震元公司董事会依法定程序撤销其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震元公司财务审计部副经理裘森林给予行政处分。

震元公司及孙舜官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保密制度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保密制度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保密制度(2008年10月20日六届四次董事会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第五条 公司部室、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财务审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1.《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十条所指的重大事件;2.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3.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4.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突发性事件;5.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更换会计师事务所;6.公司重大关联交易;7.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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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2011年8月5日七届二次董事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的关联交易;(二)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等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第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条(十一)项至(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及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豁免的;(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所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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