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管理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分为禁止的关联交易和一般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2.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3.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4.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定义的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一般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控股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2.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的控股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3.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重仓持有的股票(股东单位是该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4.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主要持有人发行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2%以上;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10%以上,该数据由风控管理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末报给投资管理部;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6.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或者该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与审查第五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证券应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关联交易投资名单由风控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风控管理部应将关联交易投资名单上所涉及的证券列入公司投资禁选库。
第七条风控管理部应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并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纪录备案;符合条件的证券应纳入名单,不再符合条件的证券应从名单中剔除。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公司的投资者创办的公司;(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投资者;(二)公司的董事长;(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四)提供或接受借款;五)提供或接受担保;六)租赁或出租资产;七)进行资产转让或收购;八)进行股权转让或股票交易;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即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格进行;二)公正原则,即交易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三)公开原则,即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向公司股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公开。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关联交易审批流程,规定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公告要求,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审批:一)关联交易申请人提出关联交易申请;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意见;三)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五)公司监事会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审批意见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第五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公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管理和保存,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为准。
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制度模版

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一、背景介绍私募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基金。
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广泛,往往涉及到多种资产类型和复杂的交易关系,因此关联交易制度对于规范私募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市场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被投资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投资中,针对关联交易行为设立的规定和控制程序,旨在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不公平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二、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关联交易涉及到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股权、业务往来等情况。
由于关联交易一方往往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导致以下潜在风险:1. 利益冲突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将自身利益放在首位,寻求在关联交易中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
2. 信息不对称风险:关联方可能掌握基金内部信息,导致市场公平性受损,其他投资者信息获取不足。
3. 不当操纵市场风险:通过关联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市场行为等,导致市场操纵风险。
4. 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增加投资者退休。
三、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关联交易定义和范围明确:明确定义了什么样的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并规定了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往来、股权交易、业务合作等内容。
2. 交易程序规范: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程序要求,明确交易的程序和决策流程,包括关联交易的审批标准、程序和透明化要求等。
3. 交易价格合理性审核:要求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合理性审核,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避免因关联关系导致的不当利益输送。
4. 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需进行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向基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情况,提高透明度。
5. 利益冲突管理:设置利益冲突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理关联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况,确保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公司的投资者创办的公司;(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投资者;(二)公司的董事长;(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和谈或作出安排,在和谈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是指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的规范性规定,旨在确保基金运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损害基金资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素:1. 定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通常指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合营企业、重要股东以及其他能够对私募基金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2. 信息披露要求:所有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必须充分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对手方关系及交易对基金价值的影响等信息,以供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知情判断。
3. 决策程序:对于关联交易,应设立独立、公正的决策机制,可能需要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进行审议,并且需要遵循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回避制度:在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回避表决,确保决策过程不受不当影响。
5. 第三方评估:在必要时,可能需要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和交易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6. 合规监管:私募基金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在中国)等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定期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加强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价,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对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是一个涵盖关联交易识别、审批流程、信息披露、合规监管和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的综合管理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公司的投资者创办的公司;(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投资者;(二)公司的董事长;(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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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一、前言
私募基金公司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机构,其投资主体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士。
作为提供专业投资管理服务的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的投资决策需要充分考虑风险和回报。
同时,私募基金公司作为经营者,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符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的交易行为。
而关联交易则是私募基金公司交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正确地处理关联交易如何减少不必要的投资风险,是私募基金公司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探究。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指私募基金公司与其控制下或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
这些关联方可能是其他企业、个人或托管人等或法人组织。
三、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
当私募基金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主要风险:
1. 利益冲突
关联方可能会在私募基金公司的利益和投资目标之间建立部分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公司要通过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加以防范和化解。
2. 占用资源
关联方可能会不合理地占用私募基金公司的资源,对私募基金公司造成损害。
例如欠缺透明的交易处理流程可能会影响到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回报。
3. 投资亏损
关联交易可能会导致普通投资者无法获得与私募基金公司进行同等的收益,并且不透明的交易流程也会增加投资亏损的可能性。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上述风险,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制定相关决策制度,包括:
1. 组建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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