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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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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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中的银行单位指的是授权机构在银行开立账户并进行存款等业务的单位。

定期存单为开立的定期存款凭证。

抵押贷款是以质押物作为还款保障,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质押条件1.银行单位应具有合法单位经营资质和信誉。

2.银行单位提供的定期存单必须为其合法所有,在借款期限内不得取出或转让。

3.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须经过折算按照折算后的金额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定期存单折算后的金额的80%。

4.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不得已被质押或抵押作他用。

第四条申请流程1.银行单位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明确抵押贷款的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来源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定期存单、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银行应根据规定审核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综合评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贷款方案。

3.银行应与申请人协商签订《质押合同书》,商定质押贷款的具体条件和还款方式。

质押合同书应明确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保障等具体条款。

第五条还款责任1.借款人应按照质押合同款项和还款计划及时缴纳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保证还款来源正当合法。

2.如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管理和监督1.银行应对质押贷款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银行应保障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3.质押贷款应建立相关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七条法律责任1.银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银行管理规定导致质押贷款发生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贷款人或其他交易参与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影响贷款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流程,并将其公示。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规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质押贷款的审批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批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依法履行审查程序,确保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现场审核、资产调查和风险评估等手段,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和贷款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贷款资金要被用于指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催收逾期债务。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风险预警措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

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货是指由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权明晰、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市场价格波动相对较小、易变现、便于保存、便于计量,有明确依据可确定实际价值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或商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借款人自身经营合法拥有的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融资业务,由符合本行要求的监管方代理本行对质物进行监管,本行对质物和所对应质押融资余额实行动态平衡控制,借款人在使用质物时,可采取以货换货、归还部分贷款、存保证金及提供其他质物等置换方式。

第四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主体为:本行、借款人、监管方。

其中本行是存货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借款人是将其本人或第三方拥有的质物作为本行授信质押担保,向本行申请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出质人;监管方是指受本行委托,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管和监控、承担相应责任、义务的仓储型物流企业或担保品专业管理企业。

对出质人监督是指监管方对出质人的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须及时制止并通知本行;对质物监管和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本行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监管方应及时报告本行,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纳入对借款人授信总额管理,包括评级授信和特别授信。

第六条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三)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 3 年(含)以上,在本行或他行办理评级授信业务 2 年以上,且评级在 AA 级以上;(四)借款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充足,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有稳定的上下游供应关系,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重大诉讼或纠纷,银行授信无逾期或欠息,无逃废债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具体的实际贸易行为相对应,资金需求为主营业务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六)要求对质物办理质押登记。

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质押贷款业务,保障贷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因借款人提供符合本规定的存货作为质押物,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利率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存货质押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质押物第五条质押物应当是借款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存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半成品等。

第六条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三)易于保管、评估和变现;(四)价值稳定,易于确定。

第七条质押物的价值应当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价值原则;(二)成本价值原则;(三)重置成本原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存货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二)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保管状况;(三)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四)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存货质押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二)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三)质押物的保管方式;(四)贷款用途;(五)还款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四章质押物的保管第十四条质押物的保管责任由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承担。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基于贷款人委托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存货进行监管,以存货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对借款人提供的短期贷款(不包括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第三条根据存货质押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贷款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人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第四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实行授权办理,贷款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二)业务办理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与贷款人选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四)拥有从事存货质押贷款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岗位设置。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三)以质押存货为主要原材料、产成品或主营货物,对质押的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四)对质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业务申请人与监管方无关联关系;(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保护金融机构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金融机构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互惠互利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依法、合规地开展质押贷款业务,互相享受合理的利益。

3. 诚信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质押贷款的正常运作。

三、贷款申请与批准1. 单位贷款申请:单位应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

2. 贷款审核:金融机构应对单位的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单位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3. 贷款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告知单位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

四、质押物要求1. 质押物类型:质押物应为单位所有,具备市场交易性和稳定价值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单、债券等。

2. 质押物权属证明:单位应提供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确保金融机构拥有合法的质押物权益。

3. 质押比例:质押物的价值应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金融机构根据质押物类型和市场情况确定。

五、贷款利率与期限1. 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单位应按时支付利息。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单位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六、还款责任1. 还款方式: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2. 提前还款:单位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3. 逾期还款:单位如逾期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七、质押物处理1. 质押物转让: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转让或变现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 质押物处置: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质押物处置,并公平、公正地确认变现价格。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方案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方案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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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2年以上;
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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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

仓库只有通过审
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
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
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
七、无欠缴税款;
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
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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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
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对种。

则企业进行其他方式的授信时,应将其在我行的存货质押贷款视同一般授信并占用其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六条 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在信审部门下达正式批复后,分行的放款人员在核定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内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进行单笔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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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小组向分行放款部门提交拟质押货物名称及来源证明(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借款人将货物存入我行认可的仓储单位,我行与仓储单位、借款人签定《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根据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

3.货物入库时,仓储公司负责验货,核实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质保书和增殖税发票等必要文本资料,如无问题开出相应仓单;
4.仓储单位开出仓单后,我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背书记载质押事项,背书后的仓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分行放款部门并按照“十个集中”原则统一保管。

项目小组人员与借款人共同在仓储单位办理交接登记,由仓储单位按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根据我行委托控制质押货物。

5.我行与借款人签定《动产质押协议》,放款人员按照规定为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6.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等金额的《出库通知单》,《出库通知单》上加盖的公章应与借款人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

客户经理在《出库通知单》上签字后交会计经理核实保证金是否足额入帐,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之后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完成《出库通知单》的制作,具体可参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中有关条款。

7.仓储公司审核《出库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出库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
8.每个营业日终了前,我行与仓储单位进行对帐,具体方式为:仓储单位将质押物的库存数量、型号、规格、种类等情况用固定传真号传真至我行具体经办机构,我行核对无误后,同样用固定传真通知对方帐已平,如有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9.贷款结清或借款人存入100%保证金后,经办机构的会计经理核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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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后,我行向仓储公司签发《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我行出具《出库通知单》。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台帐、贷款录入及贷后检查
1.客户经理发放贷款当日登记《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台帐》;
2.客户经理收回贷款当日登记管理台帐;
的,期;如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业务人员须提出明确理由以及切实可行的货物销售计划和还款计划,逐级报原审批人审批;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期间不得对该客户发放新的存货质押贷款,收回贷款后登记贷款管理台帐并归档。

第十九条 存货质押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费用还清后,信贷管理员
.
在贷款资料的卷宗右上方加盖“结清”印章,将全部资料归档封卷。

第五章质押存货的置换
第二十条贷款发生后,所质押货物原则上不得用其他货物置换。

如客户确有需求,需要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形成报告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报原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用于置换已质押货物的其他货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价值不得低于原质押货物;
二、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完全正常;
三、生产日期必须在原质押货物生产日期之后。

第二十二条原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我行与借款人按照最新的质押货物清单重新签定《动产质押协议》。

第二十三条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我行签发《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由客户经理将《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与原仓单一同交给仓储单位,通知仓储单位办理货物置换;
第二十四条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约定,仓储单位收到《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后,与预留印鉴核实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货物置换,并开出新的仓单,我行应要求借款人立即将其背书转让给我行。

我行业务人员应在现场对置换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六章风险控制及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质押的存货在质押期间必须落实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为我行,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存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70%;质押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原则,具体由分行信贷产品部门进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在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一年销售收入的10%;
第二十八条分行应指定专人对辖内存货质押业务有关的商品行情
精心整理
进行日常跟踪,建立信息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等防范措施,防止由于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给我行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信管部门定期考评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归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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