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特点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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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给大陆的启发——以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为例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给大陆的启发——以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为例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给大陆的启发摘要: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在近年来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在介绍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脉络尤其是法律建设的脉络后,以台湾地区的《特殊教育法》为例,分析了该法设立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有清晰的经费预算要求、界定多种特殊儿童、强调特殊教育的支持系统和注重特殊教育成效的评鉴等特点,并据此提出大陆特殊教育的法律建设要清晰特殊教育的对象、规定特殊儿童的鉴别、明确特殊教育经费的拨款方式和注重专家的责任等建议。

关键词:台湾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法;启发中图分类号:G76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20)04-0001-05(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系北京100075)一、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脉络自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一直处于水深火热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境地,各种社会活动无不打上相应的烙印。

随着当时人们睁眼看世界的脚步和“西学东渐”“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理想的展开,一部分传教士开始了中国特殊教育的实践。

先是威廉·穆瑞(又译穆·威廉)于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在北京的甘雨胡同开始了盲教育的实践,继而米尔斯(又译梅尔斯)于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在登州(即现在的蓬莱)开始了现代聋教育的实践。

之后,包括张謇在内的中外人士开始了中国各地现代意义上的残疾人教育的实践。

清朝末年,台湾作为与西方接轨较早的省份,在刘铭传的治理下,在甲午战争前已经具有了些许近代化的迹象。

也就是在这些光辉下,1890年(光绪十六年)英国长老会牧师甘雨霖在台南开始了现代盲教育的实践,这是台湾现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的发端,也是后来台湾聋教育的先驱活动。

可惜的是,随着甲午战争的失败,自1895年始,台湾成了日本的殖民地。

日本统治台湾后,他们想的是如何残酷镇压台湾人民的反殖民统治,如何进行奴化教育,根本不可能在那种情况下更多考虑残疾人的教育问题。

加之后来日本霸占世界刘全礼∗∗∗第40卷第4期绥化学院学报2020年4月Vol.40No.4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Apr .2020收稿日期:2020-03-07作者简介:刘全礼(1961-),男,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特殊教育原理、特殊教育政策法律、发展障碍儿童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台湾地区“帮派入侵校园”问题防治及其启示

台湾地区“帮派入侵校园”问题防治及其启示

台湾地区“帮派入侵校园”问题防治及其启示姚兵【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台湾地区的“帮派入侵校园”问题日益严重。

为有效遏制“帮派入侵校园”,台湾地区采取了立法加重处罚、持续进行扫黑、制定防治方案、加强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措施。

考虑到我国大陆地区“帮派入侵校园”问题已显露端倪并有日趋严重之势,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防治经验,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贯彻“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调动各方力量齐抓共管,防止“帮派入侵校园”问题继续恶化。

【关键词】校园安全,帮派入侵校园,防治对策近年来,“帮派入侵校园”成为我国台湾地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帮派入侵校园”不仅影响了青少年学生的正常学业,而且会导致少年犯罪、校园暴力等一系列问题。

台湾学者研究指出,参加帮派是少年辍学之重要危险因子,且一旦少年加入帮派组织后,其从事偏差行为之可能性即大增,其偏差与暴力行为亦显著地超过其它面临危机之少年及同侪团体。

[1]有鉴于此,本文将系统梳理台湾地区“帮派入侵校园”的基本情况,概括总结其防治“帮派入侵校园”的对策措施,希望对我国大陆地区应对类似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一、台湾地区“帮派入侵校园”概况20世纪90年代以来,黑道帮派渗入校园,到校园“招兵买马”,吸收青少年学生加入帮派以壮大势力,成为“台湾帮派最新的特色”,[2]“帮派入侵校园”问题日益突出。

(一)“帮派入侵校园”之形势根据台湾地区警政部门提供的数据,1996-1998年,警方共查获13件黑帮渗入校园案件,涉案学生72人;1999年1-5月,查获6件,共计55人。

[3]1999年底,时任台北市“议员”的李彦秀抽样调查了黑帮入侵中学校园的情况,发现台北有1200名中学生加入了黑帮,曾带凶器上学的学生超过1万人,校园“黑学生”问题相当严重。

[4]进入21世纪,台湾“帮派入侵校园”问题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从1998年至2001年,台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队破获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者288人,其中具学生身份者有131人,其中国中生62人(占21.5%),高中(职)生69人(占24%),成人157人(占54.5%)。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概览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概览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概览徐锦锋*【内容摘要】少年观护制度属于少年司法、社区犯罪矫治的重要一环。

少年观护制度(或称“少年调查保护制度”,简称“调保制度”)隶属于法院(院方)所掌理;至于成年观护制度则隶属于法院检察署(检方)所掌理。

“少年观护制度”的服务对象,专指触法少年或曝险少年(简称“少年”)而言。

至于少年观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则涵盖审前调查、保护管束,其他监督、辅导以及保护事宜。

【关键词】观护人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少年观护少年调查保护在学术领域,对于观护制度(Probation)的探讨,有将成年观护(Adult Probation)与少年观护(Juvenile Probation)合并在一起来讨论,统称为观护制度或观护工作;亦有只针对成年观护或少年观护,择一单独加以讨论。

将成年观护与少年观护合并在一起来谈论者,例如,美国犯罪矫治协会认为:“观护是一种裁定(判决),是一种组织,也是一种过程。

如视为一种判决,是代表一种司法审理,使犯罪者在预定的时间内以保持善行为条件,允许其继续生活在原来的小区,但须受观护人监督而达到再教育、再社会化之目的。

如视为一种组织,是指负责观护工作之机构,用来协助法院及执行刑事司法有关之特殊服务;如视之为一种过程,则系指法院进行审理前之调查及审理后之小区生活辅导。

”①此外,如果单就少年观护制度而言,台湾地区分别于1997年“少年事件处理法”(旧法)的修正、2011年“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旧法)的更名修正,以及2015年“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法”的公布实施之后,基于观护人的专业要求、儿童最佳利益的维护,已经丰富了整个少年观护制度的内涵。

笔者认为,少年观护制度系指由少年调查官或少年保护官针对少年法院所裁定(判决)之处分②的少年③(以下简称“少年”),运用调查、监督、辅导与保护等方式,期能促成少年健全成长,以及达成教育、复健、复归社会,及犯罪控制为主要目的之一种以社区为基础的处遇(treatment)制度谓之。

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述评

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述评

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述评作者:李林来源:《世界教育信息》2013年第17期摘要:近年来,台湾地区的校园霸凌问题严重。

针对这种状况,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来保障学生的权益,《校园霸凌防制准则》的制订就是其中之一。

此准则的执行能一定程度上遏制台湾地区的校园霸凌行为,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净化校园环境,构建友善校园。

关键词:台湾地区;校园霸凌;防制;准则;友善校园一、背景分析“霸凌”音译于英文“bully”,意指故意、持续地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或肢体动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实施排挤、欺负或骚扰等行为,致被害人处于劣势、弱势地位 [1]。

联合国儿童人权公约前言第28条第2项指出,“学生在校园学习期间,其身体自主权及人格权应受到尊重与保障,并且不受任何形式的霸凌行为侵害,包括肢体、言语、关系、网络及性侵害或骚扰等霸凌行为。

”霸凌是一种有意图的攻击性行为,通常发生在力量不对称的学生间。

此外,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且多次发生的事件。

近年来,台湾地区校园暴力事件的增长速度令人瞠目结舌,迫切需要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来规范校园秩序。

据台湾地区教育部门统计,2006年台湾地区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与偏差行为有1008件,2007年有1840件, 2008年有1977件,2011年的校园暴力事件与偏差行为达6277件、霸凌事件达7182件,增长速度惊人[2]。

另根据2009年台湾教育部门委托台湾中山大学的调查显示,13.3%的初中生曾被霸凌。

当年在校的初中生共有95万人,也就是说,相当于11.97万人受到了校园霸凌。

霸凌事件存在于校园内外,霸凌行为若不及时遏止,将对受霸凌者、旁观者,甚至霸凌者身心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台湾地区相关部门认为,各级学校应在加强法治教育、生命教育、人权与性别平等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学生和教职工防制霸凌行为的教育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帮助他们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台湾少年儿童发展问题的探析

台湾少年儿童发展问题的探析
一 一
社 会 问 题
儿童本身的工作 ,而且有对社会其他人群的工作 。 的重要 部分 。 3政府 、 会、 、 社 学校 和 家庭 应 共 同 承担 对 少年 个完整的儿童社会福利工作体系, 除了社会福利 儿 童发展 的 义务和 法律 责任 行政 和残疾儿 童康复所需的专业 医疗卫生人员以 以政府为主导来保护少年儿童受建议 的实现、 外, 必须建立起儿童福利服务的专业队伍, 以满足儿 童个体的多种需要。 显然 , 台湾地区儿童社会福利在 维护少年儿童 的安全 、 身体健康和网络安全 , 是世 界各 国的通 行做法 。相关 的行政机关必须各尽其 制度 、 体系 、 政策、 专业化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与少 年儿童的发展趋势及他们的期待相差较远 ,传统的 职, 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 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要依 服 务观念 和意识 必须 随着社会 、 童的发展而 发展 。 法处理 , 儿 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学 三 、 断 完 善 少年 儿 童 政 策 , 进 少 年 儿 童 健 校 承担 着 重要 的教 书 育人 职能 , 不 促 是少 年 儿童 最 为集 康 发 展 中地接受教育和培养的重要 的场所 。 学校教书育人 台湾地 区少年儿童的发展必须 以少年儿童 的 的职能除了“ 授业解惑”还应促成少年儿童社会化 , 保护学生免受来 自 各方面的侵害。父 生存权保障 、 受教育权利 、 参与权利 、 特殊保护权利 和健康成长 , 以及发展权为 目标和宗 旨, 充分发挥政府 、 社会 、 学 母及其他监护人对被监 护人进行管理 和教育是父 必 校、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少年儿童发展 的义务和作 母或 监 护人 对 于未成 年人 的重要 职责 , 须强 化父 用, 不断完善有关少年儿童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母或监护人的责任、 承担起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义 1 建 立和 完善 少年 儿童发 展 的政 策体制 、 务与此 同时还应明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法 发展权是法律赋予 的, 少年儿童的身心和心理 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团体而言 , 应完善相关 法律 , 建立相关制度 , 因社会原因所引起的校 园事 在社会化过程 中得以健康发展 的一项基本权利 , 是 少年儿童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发展 故包括校园暴力行 为等应清晰界定相关社会组织 权蕴涵着 自由、 平等的基本价值。而维护少年儿童 的违法 、 犯罪 行 为 。 发展权又是少年儿童政策在当代 的价值 目 。 标 少年 4 加 快建 立儿 童 少年 保护 网络 、 儿童是社会 的未来建设者 、承担人类延续的作用 , 针对 因少年儿童福利 的问题 而产生 的社会问 少年儿童 的发展权是经 济 、 政治 、 文化 和社会 发展 题 , 台湾当局应采取积极为少年儿童福利建构社会 的各方面 内容 的有机统一体 。 从群体特征看 , 儿童 、 安全网 , 积极办理 “ 落实儿童少年保护家庭暴力与 少年是相似 的, 他们都处于弱势地位 , 需要社会给 性侵害事件通报及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 ,透过高风 予特殊 的关照和爱护 , 同时他们也都处于社会化的 险家庭 的风险的筛选辅导 , 强化社 区邻里 的宣传及 过程中 , 需要政府 、 社会 、 学校、 家庭的引导 , 使他们 加 强责任 通报 人员 的认 知 与重 视 。 增置 县市社 工人 了解并掌握社会规则, 健康成长。因此, 台湾地区在 力 , 推动 弱势 儿 童少 年 紧急 生活扶 助 。要设 置 妇女 健全 完 善 少年 儿 童政 策法 规 时 , 必须从 少年 儿童 的 保护专线 、 踪儿童少年资料管理 中心、 失 办理儿童 主体性 出发 , 兼顾社会发展 , 满足少年儿童的需求 , 少年寄养家庭服务及实施强制性亲子服务等。 成立 采取措施为少年儿童发展提供适度动力 , 激发 和释 “ 儿童少年保护与家庭暴力 防治小组 ”对虐待儿童 , 放少年儿童 的创造活力 , 维护和保障少年儿童 的基 事件 , 进行妥 当处理。 本社会条件和发展权益 。所以, 对少年儿童政策的 5 重视 少年 儿童福 利 专业人 才培 养 、 设计应 以少年儿童 的健康发展为价值 , 围绕少年儿 台湾地 区目前儿童少年福利专业人才 , 无论是 童 的身体及心理发展两个方面 ,从保护 的视角 , 质量还是数量都不足 , 不 根本无法应付 日益增加儿童 断完善少年儿童发展的政策体制 。 少年福利的需求 ,也严重影响各项服务提供 的品 2 实施 均衡 发 展 。 、 高质 量 的教 育 。 护 少年 儿 质 。此外 , 维 人才 的流失也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为 童的健 康 发展 此, 首先应重视少年儿童福利专业人才培养 。 其次 , 受教育是少年儿童发展的基本条件 , 也是少年 儿童少年社会福利发展还需要其他相关专业或半 儿 童发 展 权 的重 要 内容 。未 成年 人享 有受 教 育 权 , 专业人才。 这就需要 台湾当局委托大专院校或民间 政府 、 社会 、 学校 和家庭要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 的 福利机构从事保姆 培训 , 培训完成后 , 为了加强人 受教育权 。 对少年儿童实施教育更重要的是保障进 才的管理保护 ,还要建立 良 的人才跟踪系统 , 好 使 人学校 的少年、 儿童享有或接受具有相 同质量要求 保姆的品质得 以提升 , 充分发挥其作用。除了专业 的教育 。 推动教育 的均衡发展就是要使每一个少年 人员外 , 志愿服务人员也是重要人力资源之一 。台 儿童公平公正地接受教育的基本保障。 教育均衡发 湾社会应建立儿童少年发展志愿服务队伍 , 发挥志 展既是教育公平的重要 内容 , 也是少年儿童发展权 愿服务人员的作用 , 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政策法规制订实施特点及其对大陆的启示

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政策法规制订实施特点及其对大陆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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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

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
的 新生 儿 , 但是 至 少 给 他们 ~ 个 再 度 回归 时不一 样 的人 生 轨 迹 。 【 键词】 关 少年 事 件 处 理 法 ; 年 法庭 ; 少 矫正 学 校 ; 少年 犯 罪 晴I 田分 类号 l 1 . 72 D9 【 献标 识 码 】 文 A
新- - 十 _
甚 至 原 先 的 战 力 中亦 有 人 不 断 求 去 ,一 时 之 间 ,曾 令 人 产 生 干 脆 放 弃 改 革 回 复 原 状 的气 馁 心
境 。不 过 ,现 在 回过 头来 检 视 一 下 , 即可 发 觉 实 在 应 该 庆 幸 在 这 十 余年 间 仍 有 一 些坚 守 岗位 的 实 务 家 ,通 过 不 断 的 努 力 ,集 结 稀 有 的社 会 资 源 ,倾 注 于 新 的 制度 ,令 这 个 新 的尝 试 得 以在 风 雨 飘 摇 中稳 健 成 长 ,并 脱 离 了严 罚主 义 的笼 罩 。 到人 口绝对 数 的影 响 ),但 估 不论 此 ,仅 以较 为 客观 的犯 罪 人 口比率 为根 据 ,就 可 以发觉 情 势 的
事 政 策 中所 没 有表 现 出来 的 期 待 。
换 言之 ,虽 然 以往 的 刑 事 政 策 有 循环 的倾 向 ,例 如 严 酷 的 身体 刑 之 后 是 较 为 宽 松 的 具教 育 倾 向 的 自由刑 ,而矫 治 思 维 退 潮 后 ,取 而 代 之 的是 严 格 的 正 义模 式 下 的 自由刑 与无 孔 不 入 的社 会 监视 ,但 是 1 9 年 所 设 计 的 少 年 司 法 与 矫 治 制度 并 不 是 以 过往 的 、浓 稠 的 国 亲 思 想 下 的温 情 97 主 义 代 替 当时 的严 罚 倾 向 ,这 种 温 情 主 义 会在 爱 的 司 法 的 名义 下展 开 过度 绵 密 的 矫 治 计画 ,而 不 管 是 严 格 的 处 罚 抑 或 绵 密 的 温 情 ,这 些 都是 一 种 规 训 ,一 种 形 象 的创 造 ,正 如 同 身体 刑 、 自 由刑 间 的变 化仅 是 一种 表 面上 的形 式 一 样 ,严 罚 与温 情 间 的变 化 亦 是 对 于 “ 治 的生 ” 的 一 种 政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层实践研究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层实践研究
④ 参见[日]安平政吉: 《保安处分法的理论》,日本酒井书店 1970 年版,第 114 页;林纪东: 《刑事政策学》,国立编译馆 1969 年版,第 311 页。
⑤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7 条第 1 款第 3 项明确规定: “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 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可见,对犯罪未成年人判处刑罚,必须同时 满足两个条件——罪行严重和无其他合适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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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层实践研究
然犯罪的可能性,即常说的教重于罚。在青少年步入 犯罪深渊前进行干预和矫正。保护处分的作出机关 通常为公检法三家中专门负责未成年案件的部门, 如法院的少年法庭,依据法律做出处分,④从而使之 更具有公信力和强制力。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优先于 刑法适用。考虑到未成年人处遇个别化原则,一般会 先使用保护处分,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考虑施以刑 罚。⑤保护处分具有先进性,随着社会发展会注入新 的内涵,如社区服务令就是随着社区建制的发展而 逐步产生的一种保护处分措施。
⑨ 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犯罪主体》,群众出版社 2005 年第 1 版,第 11-13 页。 ⑩ 参见[日]藤吉和史: 《少年犯罪和触法行为者》,日本成文堂 2005 年版,第 133 页。 ⑪ 参见张志泉: 《矫正社会化的国外实践及其启示》,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 年第 9 期。 ⑫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 2007 年最新修订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第 3 条第 2 项规定,虞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经常与有犯 罪习性之人交往; (2)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 (3)经常逃学或逃家; (4)参加不良组织; (5)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 (6)吸 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的迷幻物品。 ⑬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 1998 年 11 月 14 日研修的《少年不良行为及虞犯预防办法》第 3 条规定,一般不良行为分别是: (1)与 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 (2)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场所或其他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 ;3)逃学或逃家; (4)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 器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 (5)深夜游荡; (6)对父母、尊长或教师态度傲慢,举止粗暴; (7)于非公共场所或非公众得出入之职 业赌博场所,赌博财物; (8)以猥亵之言语、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他人( ;9)持有猥亵图片、文字、录影带、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10)加暴行于人或互相斗殴未至伤害; (11)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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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 少年事件处理法》 属于刑事法领域 , 是一部
实体法、 程 序 法 与 组 织 法 相 综 合 的法 律 。 该 法 尊 重 少年 的 “ 个 人 尊严 ” , 注 重社会 力 量 的分 层 保 护 , 对 成人 的责 任有 明确 规定 。
( 一) 立 法 目的
少年保护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都属于 “ 少年 事件 ” 的范 围 , 对 其 处理都 不按 照普 通 的刑事 诉讼 程序 进行 , 而都 适用 《 少年 事件 处理 法》 。 当然 , 在
台湾地 区现行 《 少年事件处理法》 于 1 9 9 7年 公布 , 其后又分别 于 2 0 0 0年 、 2 0 0 2年 、 2 0 0 5年 进 行 修 正 。该 法 共分 5章 , 分别 为 总 则 、 少 年 法 院之
组织 、 少 年保 护事 件 、 少 年 刑事 案 件 和 附则 , 共 8 7
程序 的具 体 运行 中 , 部 分 内容会 准用 刑 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
关 于“ 少 年” 的范 围 , 根据 该法第 2条 的规定 ,
指1 2岁 以上未 满 1 8 周 岁 的人 。 因为少 年 法 的本
该 法第 1 条 规定 : “ 为 保 障少 年健 全 之 自我 成 长, 调整其成 长环境, 并矫 治其 性格, 特 制 定
本法。 ”
质在 于保 护少 年 , 而非惩 罚 , 因此 其 不 限于 刑 法关 于刑 事 责任 年 龄 的 规定 。在 该 法 第 8 5条 之 一 的
规定 中 , 7岁 以上未 满 1 2岁之 人 , 有 触犯 刑罚 法律 之行 为者 , 由少 年 法 院 适 用 少 年保 护事 件 的规 定


台湾地 区《 少年事件处理法》 的 主 要 内容
象( 亲 职教育 ) 。在 此结 构下 强调各 层 次 的处遇 必 须 尽可 能纳 入 所 有 相 关 的要 素 , 适 度 地将 处 遇 内 容 复杂 化 , 除此 之 外 亦 应 于 细 致 的处 遇 流 程 中提 供抒 解 压力 、 学 习处 理人 际关 系 的机制 ” 。 _ 1 ( 二) 少 年事件 的范 围

要: 台湾地 区现行《 少年事件处理法》 于1 9 9 7年 公布 , 是一部 实体 、 程 序、 组 织相综合 的法律 。该 法对
少 年违法犯罪事件设立 了独立 的程序 , 立法理念也着眼于“ 少年成长 的非连续性” , 三种 回流机制 的设计 使 少年有多种机会进入少年保护事件程 序, 这些都有助 于实现保 障少 年健全 的“自我” 成长 的 目的。 台
人 士 的援 助 责 任 , 只有 在 这第 一 层 的援 助 体 制 无
法 发挥作 用 或 能 力 不 足 时 , 由 国家 的 司法 以及 矫
治 行政所 形 构 出来 的第 二 层援 助 体 制才 会 发 挥作
发现 少年 有触犯 刑 罚法 律之 虞 的行 为 , 可 以 用。当然此际如有必要 , 则第一层次 中负有较 高 机构 , 法律 义务 的 保 护 人 , 亦 会 成 为 国家 所 为 处 遇 的对 请 求 少年法 院进 行处 理 。
( 三) 受案 与审 理
法 院受 理少 年案 件 , 来 源 于三 种 途 径 , 分别 是 报告 、 移送 和 请 求 。根 据 该 法 第 1 7条 的 规 定 , 无 论何 人知 道 少 年 有触 犯 刑 罚 法 律 的行 为 , 都 可 以 向少 年法 院报告 。第 1 8条 规 定 , 对 于少 年 有监 督 权人 、 少年 的肄 业 学 校 或者 从 事 少 年 保 护 事 业 的
V o 1 . 3 1 N o . 5
O c t .2 0 1地 区《 少 年 事 件 处 理 法》 的特 点 及 启 示
焦 阳 , 谷 芳 卿2
( 1 . 北京师 范大学 刑 事法律科 学研 究院 , 北京 1 0 0 8 7 5 ; 2 . 北京市延庆县人 民检 察院 , 北京 1 0 2 1 0 0 )
湾地 区的成功经验带给我们很 多启 示, 在 未来 的立法 中, 我 国大 陆地 区应订立 一部 专 门的少年 法; 同时, 在观念 上, 要放弃对少年单 方面的“ 爱” , 真正尊重少年的未来。 关键词 : 台湾地 区; 《 少年事件处理 法》 ; 保护处分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1 2 . 7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3 9 1 0 ( 2 0 1 3 ) O 5—0 0 9 5— 0 5
时, 发现少年有犯罪行为或虞犯行为 , 都应 当移送 少 年法 院 。在 现实 中 , 警 察 的移 送 为 少 年 事 件 的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4— 2 9 作者简介 : 焦 阳( 1 9 8 7一 ) , 男, 河南郑州人 , 博 士生, 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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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 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同时 , 检察 官 、 司法警 察官 或法 院在 执行 职 务
这 四种保 护处 分基本 是 由轻 到 重排 列 的 。保
处理 。
这 条规 定 明确 了法律 制度 设 计 的 目标 和事 件
处理的范围。为达到此 目的 , 有学者将少 年保 护 事件的具体设计称为 “ 同心 圆结 构” , 即“ 整 体的 法 制度是 以处 于危 机 状 态 的少 年 为 核 心 , 首先 强
调 与少 年处 于最 亲密关 系 中的保 护 者 与教 育 关 系
第3 1 卷 第5期
2 0 1 3年 1 0月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J O U R N A L O F H E N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O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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