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陪审制度的完善_以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为视角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2 0 1 5 年第 O 8 期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文 /刘 翠
方 面 ,二 者应 享有 同等充 分 的权利 。 摘 要 :我 国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是 由普 通 公 民亲 身参 与 司法 三 、我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制度 的完 善 审判 的一 项 法律 制 度 ,是 有 效体 现 司法 民 主、 司法公 正 等价 值 第 一 ,规 制 陪审 员参 与 审 理 案件 与 评 议 的细 则 ,治 愈 陪 审 项 法律 制度 。本 文从概 述人 民 陪审 员制 度 的价值 和功 能 出发 , 员 “ 陪而不 审 , 合 而不 议 ”的实 际顽疾 。首先 ,在评 审 过程 中 , 对该 制 度 在 司法 实践 中存 在 的 问题 和 缺 陷 进行 诠释 和说 明,进 要对 陪审 员 针对 案 件事 实 进 行发 问的 程序 予 以 强化 。陪审 员 参 而探 索解 决 和 完善 人 民陪 审 员制度 ,以期 该 制 度 能发 挥 更 大 的 审的最大制度优势在于陪审员基于生活经验和基本的价值判断 效 用。 对案件基本事实 的认识 和判断。因而在对案件事实审理的部分 关键 词 : 司法 民主 ;人 民陪审 员制度 要强化陪审员的审判职能,赋予其更多的话语权。其次,在案 件评议过程中, 要充分发挥陪审员在合议中发表意见 的有效性。 为 了减 轻 法 官 的职 业权 威 和 经验 逻 辑 在合 议 中 给 陪审 员造 成 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价值与功能 压 力 ,要在 案 件 的 评议 过 程 中首 先 由陪审 员 就 案件 事 实认 定 自 第 一 ,人 民 陪审 员 制度 有 利 于 实 现 司法 民主 。人 民 陪审 员 由发表 意 见 ,最 后 再 由职 业 法 官发 言 ,即要 使得 法 官 与 陪 审员 制度 之 所 以 被 中 国共 产党 领 导 的人 民政 权 重视 ,首 要 的是 因 为 分 开独立 发表 观点 ,限制或 防止法 官影 响 陪审员 的决 定 。 该 制 度 被视 为 在 司法 领 域 贯 彻 落实 中国共 产 党 所坚 持 的 群众 路 第 二 ,可 以相 对 放 宽对 人 民陪 审员 资 格 的 现 限制 条 件 。基 线 的主 要 制 度 , “ 是 人 民 群众 参 与 司 法活 动 最 直接 、最 重要 的 于 司法 民主 的价 值 定 位 和事 实认 定 的职权 范 围 ,人 民陪 审员 的 形 式 ” ,被 认 为 有利 于 加 强人 民法 院 与人 民群 众 的联 系 ,有 利 资 格条 件 应 该得 到 大 限度 的放 松 。一个 合 格 的 人 民陪 审员 除 了 于在司法领域促进和实现民主。 应 该拥 护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和具 备 良好 品行 之 外 ,他 在社 会 第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能够确保司法独立性 和公正性。 经 验 、良心 判断 ,常情 常理方 面 的独到见 解 应该得 到更 多关 注 。 法官 职 业 思 维 的局 限 性影 响其 对 于案 件 事 实 的正 确 判 断 ,人 民 在 这种 认 识 之上 ,我 国社 会 各个 民族 、行 业 和社 会 阶 层且 年 满 陪审员 由于没有 受过 专 门的法 律训 练 ,又与案 件没 有利 害关 系 , 定年 龄 的普 通公 民 ,无 论 出身 、信 仰 、经 济状 况 如 何 ,都 有 在认 定 案 件事 实 的过程 中能 够利 用 自己朴 素 的智 慧 和生 活经 验 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 来进 行 判 断 ,可 以防止 法 官 在 司法 审 判过 程 中的 主观 片 面 和独 第三,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职权范 围。在案件审理过程 断专 行 。 同 时人 民陪 审员 又 可 以作 为 群 众 监督 审 判 活动 ,预 防 中,不妨 由人民陪审员根据案情率先进行事实认定,法官若无 司法腐败 ,促进司法公正。 重大反对意见,则依职权适用法律。常情常理的判断虽然反映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 的问题 了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念 , 但是难免混杂陪审员的个人主观臆断, 第一, “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的司法潜规则抑制了陪审 如果不加以适 当限制, 很容易导致道德对法律审判的取而代之。 员审判功能的发挥。根据 《 关 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定 》 新 的 职权 划 分将 人 民陪 审员 的权 利范 围缩小 至 对 案件 的事 实认 规定 “ 人 民 陪审 员 参 加合 议 庭 审判 案 件 时 ,与 法 官一 样 对 事 实 定 ,这虽然在形式上是权利 的削减,在实质上却给予 了人民陪 认定 、间 ,与原本虚置化的状态相 比,实为一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但从实际情况来看 ,人 民陪审员 大 进步 。 被选 任 之 后 ,在 开 庭 审理 过 程 中积极 性 不 高 ,发 言 频率 低 ,很 参 考文 献 : 少或几乎不对当事人进行询 问;在合议时很少就事实问题或法 【 1 ] 杨 莹. 论 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的缺 陷与 完善 卟 法制博 览 , 2 0 1 5 ( 3 ) . 律问题发表 自己的意见 ,或者即便发表 了自己的意见,在法官 [ 2 ] 李冬 , 陈林 司 . 法 民主 化 视 野 下的 人 民 陪审 员制度 的完善 D 】 进 行 反驳 之 后 而 选择 “ 服从 于” 法 官 ,不 再坚 持 自己的 观点 , 民主与 法治 ,2 0 1 4( 6 ). 以至于其在陪审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使陪审制度流于形式。 f 3 】 姚慧. 论 人 民 陪审 制 的 完善— — 以 司 法 去行 政 化 为 目的 I N ] . 第 二 ,对 人 民 陪审 员 的 资格 准 人 标 准设 定 较 高 ,无 法 实 现 西 南石 油 大学 学报 ,2 0 1 5( 3 ). 司 法 民 主 的价 值 。按 照 《 关 于 完善 人 民 陪 审员 制 度 的决 定 》规 f 4 ] 叶青 . 人 民陪审 员制度 的 完善 】 . 上 海 法制报 ,2 0 1 5( 5 ). 定 ,人 民陪 审 员 的条 件 除 了年 龄 、品行 ,身体 状 况 等要 求 外 , 『 5 ] 贺 小荣 、 胡夏 冰 、 马渊 杰 . 我 国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的 功 能 定位 对 其 受教 育 程 度 的要 求 为 一般 应 具 有大 专 以 上 的文 化 程度 。 从 和 改革路径 ] . 人 民法院报 ,2 0 1 5 ( 4 ) . 目前 情况 来 看 ,各 地 法 院遴 选 陪 审 员 的侧 重 点虽 不 尽 相 同 ,但 [ 6 ] 孙茜 . 完善 参审 机制 是 陪审制度 改革 的核 心 I N] . 人 民法 院报 , 各地遴选 出的陪审员的职业背景、受教育程度及身份却相对一 2 0 1 5 ( 5 ) . 致。从教育程度层面上来看 ,在我 国高等教育尚不普及的当下 , 廖 永安 . 社 会转 型 背景 下人 民 陪审 员制 度 改革路 径探 析 Ⅱ 】 . 中 尤其是农村 、山村地 区,高学历人才少 ,所 以这个规定是一个 国法学 ,2 0 1 2( 3 ). 严重 的制度误 区。 [ 8 ] 苗炎. 司法 民主 :完善 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的价 值依 归 Ⅱ 】 . 法 商研 第 三 ,人 民陪 审员 的职 权 划分 模 糊 化 。英 美 法 系 的 陪审 团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完善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在中国司法领域的发展历程中几经存废,亦引来学术界的激烈争论。
究竟何去何从?基于司法民主化的理念,自有其存在的意义,那么当前的任务即提出有效的改良方案以使之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职责机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国外陪审制度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让人民参加案件审判,作为合议庭组成成员直接参与司法实践活动的一种司法制度⑴。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其立法初衷在于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或参审制度,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个案的审理来实现司法民主化⑵。
该项制度自1951年在中国制定,此后几经废止和恢复。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制度建设层面上使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的说明》中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定位为“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
可见,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行使司法权。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整改想法。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有力的依据,难以得到重视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决定》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但法律效力层次上,不足以使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得到最大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有限陪审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关系到该项制度设置的初衷和目的,适用范围过窄则无法保证公众充分参与审判活动。
《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仅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依职权决定适用的案件,这种案件只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案件;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参加审理的案件。
如何界定社会影响的大小,《决定》没有制定客观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缺乏可操作性。
因公众法律知识欠缺及有关陪审制度的配套制度不足等因素,使《决定》规定的第二种情况很少实现。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一项新制度,它是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司法审判,增强审判公正性、公正性的重要举措。
然而,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庭审前的培训不足、陪审员选任机制不够公正等。
要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
陪审员是参与审判工作的特定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同时,还要加强陪审员的选拔工作,尽量减少不合适的人员加入,提高公正程度。
其次,应该加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在庭审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陪审员的参与和话语权,保障其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和意见表达。
对庭审过程的记录和判决过程也应该进行公开透明。
同时,还应该加大对“违法裁判”行为的打击力度。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已经有效地降低了裁判员的权力威胁,但是缺乏有效打击违法裁判的机制,仍会导致司法公正的偏差。
因此,应该加强对违法裁判行为的惩处和警示,让司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健康运作。
最后,应该加强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公众关注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尤其是对审判公正和公正性的关注。
通过加强社会监督,能够有效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效果的提升。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多方面的措施配合,涉及到政府、法院、社会等各个方面。
只有如此,才能够推动我国司法进一步公正、公正、透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还需要更好地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对陪审员制度进行深度改革,二是完善与陪审员相关的法规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对陪审员制度进行深度改革。
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与陪审员有关的课程安排。
官方可以配合专业机构,为陪审员提供持续、系统的法律、社会学习机会,以增强陪审员的法治素养和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为陪审员提供更好的发言、审判沟通环境。
可以推行各地相关审判机关开放在线讨论群,配合交互场所,引导陪审员互相交流和学习,促进他们的集体智慧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律中的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
它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也经历了存与废两种争论的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以及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这项制度的实行面临许多困难。
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实意义;缺陷;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审判实践表明,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强化司法监督、宣传法制、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健全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显得更为重要。
但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效能弱化的趁势日趋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成为了一种形式和象征。
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使其在司法工作和法制宣传上真正发挥作用。
基于此种原因,笔者将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
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出对普通大众参与司法程序,人民权力人民行使这一民主形式的重视。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并表现为一种对权力的监督。
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
简论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五)缩短任期 陪审员的任期,应改为1年。为保护公民参与陪审的热情和 积极性,不禁止连选连任。 (六)改革陪审员的产生程序 陪审员侯选人的人数不少于确定的陪审员名额的2倍,由居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从选民名单中随机挑选进行提名或公 民自荐。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取消法院的提名权。通过 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在其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合格的人员 报县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所 需陪审员在辖区所在地的所有陪审员中随机抽取。 (七)增加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 应当改变目前实践中合议庭往往只有1名陪审员的现状,规 定合议庭中法官、陪审员的人数都应当在2人以上。为防止单个 法官把其意志强加于陪审员,所以规定要有两个以上法官。同时 应当保持陪审员在人数上多于法官,以避免法官以少数服从多数 的表决来否定陪审员的意见。 (八)改革抽取程序 建立真正的随机抽取,由书记员负责抽取陪审员。抽取的人 数应当为组成法庭所需陪审员人数的两倍。抽取的方式应当从 秘密走向公开透明,应当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取的时
(1、邓颖.刘我闲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走向的儿点思考.http://www.civillawCOCll
tide/default asp?id=9907.2010f{:6 JJ 10【I. 口)蒋曩.我国陪审制度nq“1代命运.政法|仑从.2000(6).
cn/ar.
t如(4j乍禺林.R众参与刑事审削比较研究.人K小版祉.2006‘F版.第229撕,第1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 2008)第27条再次重申,要“全面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 度,制定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解释,充分 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立场是始终如一的,即坚持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从务实角度考虑,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必须从 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陪审制度 在《宪法》中确立陪审制度是公民的根本政治权利。潘恩说: “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雨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 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若想使 陪审制度真正扎根于公民的思想中,必须将陪审制度提高到宪法 层面上来,使陪审制度成为根本的法律制度。 (二)以加强民主性为改革的根本 陪审制度的民主性最主要体现在陪审员的资格选任方面,所 以,改革现行陪审制度首先要改变目前这种精英化、专业化的陪 审员选拔,降低要求,做到大众化。要使陪审员资格制度具有可 操作性,符合民主精神,并且符合利用普通公民的常理、常识、常 情参与司法裁判这一根据。 (三)陪审制度适用范围 关于陪审制适用范围。必须保证有一部分案件原则上能够 适用陪审制。应当取消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决定适用陪审制的裁 量权。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在保留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制的情 况下,同时赋予当事人对法定的可以适用陪审制的案件选择放弃 适用陪审制的权利。 (四)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 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标准,可以以案件数量为参考,以人 口按比例分配为单位,根据案件数量确定年度所需陪审员的总人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探索争鸣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刘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摘要:我国的陪审制度,又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让人民群众一同参加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它渊源于国外陪审制度但更具有中国特色。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其重要的价值,它对于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独立等方面意义深远。
2018年4月28日人民陪审员法正式实施,这是从改革试点中走出来的一部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进步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法律规定仍然有一些不足,应在陪审适用范围,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培训考核制度,以及履职保障与惩戒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价值;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015-03作者简介:刘艳(1990-),女,汉族,河南安阳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陪审制度概述“陪审”从字面上解释,“陪”即为陪同、伴随之意,“审”即为审理、裁判之意。
“陪审”就是陪同审判的意思。
陪审是一个法律概念,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纳普通大众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审判制度,公元前5至6世纪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就出现了陪审制度的雏形。
陪审制度成为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尽管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陪审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表现各不相同,但是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还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都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已成为众多国家的选择。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实现司法民主的价值民主是人民陪审员产生与发展的政治基础,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有权利参与国家的各项管理。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意志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体现。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制度 的意义 何在 ?如何在制度 改革与创 新的基 础上完 善和发展陪审 制度 ?本文试对此作一些 初步探 讨。
一
我国《 人民法 院组织法》 3 条规定:除 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第 8 “
以外 , 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2 3周岁 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
陪审 制 度 缩 影
陪审制度是指 国家 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 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 民都可 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如此抽象和原则性 的规定极 易导致 ” 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刑事 民事案件审判 的制度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 实际操作 中的随意性和盲 目性。实践中 , 院往往从工 厂、 。 法 街道 、 单
于 古 代 奴 录 制 国家 的雅 典 与 罗 马 时 期 , 代 意 义上 的陪 审 制度 起 源 于 现
位、 村民中选拔陪审员, 而这些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 , 对法律或一些 专 门知识知之甚少 , 以胜任陪审工作。另外 , 难 还有的法院倾 向于从 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甚至党政干部中选任 陪审 员, 这导致陪审制度产 生“ 官化” 向0, 倾 使陪审制度起 码的“ 平民” 民主色彩也丧失殆尽 。 、 2 人 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不规范 .
十一届三中全会 民主和法制开始重建后, 先后在 《 人民法院组织法》 和 证 据材料或是在庭前准备时宣读一些程序性的文字材料, 就算陪审 员 各诉讼法中人民陪审制度被重新确认下来 。 但从 2 世纪 8 年代初开 参 与审案 了。 0 O 有的甚至连庭 审都不参加, 只是在庭审笔录和合议庭笔
度被取 消, 审判实践中陪审制度 成为一种 可有可 无的“ 在 陪衬” 制度 ,
法学理论 界和 司法 实务 界关于废 除陪 审制度 的呼声不绝于耳 。人 民 陪审制度在 我国现 阶段 究竟有无存在 的必要 ?保 留这项古老 的民主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为切入点,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制度引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它曾经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实践发展的需要。
这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国内的学者也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我国人民陪员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吸收公众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法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了他们必须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接触不同的当事人,容易形成一种职业思维习惯,看待某些事实与普通大众的思维不同。
和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的,他们大都数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且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他们主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评价。
他们的观点更能反映普通民众的观点。
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和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的互补。
法官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用更客观的标准来分析案情,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法合理。
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专家型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的优势对案件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从而有效地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可以对法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法官的责任心,端正法官的工作态度,提高办案的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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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陪审制度的完善以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为视角林亮景(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人文学院,广东珠海 519090)*摘 要:在立法的推动下,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新焕发活力,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日益增强。
但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并未根本解决,开庭审理前不准备、开庭审理中不发问、审后评议中不评议等现象仍然存在。
应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教育培训、完善管理制度等手段,完善我国陪审制度,让人民陪审员有机会陪审、有能力陪审,最后不得不审。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完善do:i10.3969/j.issn.1000-5757.2009.04.043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 5757(2009)04 043 03一、决定!颁布施行后陪审制度的实践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年来,全国共选任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55681人。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644723件,人均审理案件13.82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20.09%。
[1]截至2007年4月,广东省现有的1564名人民陪审员,近两年来共参与审判案件近十万件,其中刑事案件占一半以上。
[2]在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中,呈现∀三多三少#特征:(1)案件类型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多,行政案件少;(2)案件级别上,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少;(3)启动陪审方式上,法院主动决定多、当事人主动申请少。
决定!的颁布施行,让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新焕发活力。
人民陪审员队伍迅速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比率、参审案件数量大幅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正日益增强,有效地解决了决定!实施前存在的人民陪审员职权不明、只拿荣誉不审案等问题,但是关系到陪审制度存废之争的关键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
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大法官所说的,∀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
#二、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内涵解读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是指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履行法律赋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案时必须履行的程序上义务,或者虽履行了程序上义务但实质上却仅起着陪衬作用、与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目的背道而驰的行为。
根据陪而不审出现的阶段不同,可把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分为开庭准备前的陪而不审、开庭审理中的陪而不审和审后评议中的陪而不审。
(一)开庭审理前:人民陪审员不准备根据决定!第14条和有关规定,如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第49条、第50条,法院是按照∀总体随机抽取,个案特别调度#原则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
人民陪审员一旦被抽取与法官组成合议庭,从签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该陪审员就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就应履行审判人员职责。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在开庭审判前的准备阶段,审判人员应查阅案卷,需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专业知识,同时还应与法官共同拟定案件审判提纲。
司法实践中多数人民陪审员刚开始参审时,陪审积极性高,都能做好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然而,随着陪审案件数量的增加、陪审频率的加大、对陪审制度作用的质疑以及陪审人员兼职属性等因素,人民陪审员开庭前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有调查显示,多数人民陪审员在临近开庭时才被通知陪审,到了法庭,对陪审的案件一点不知情,每次开庭就跟走过场一样,自己完全成了摆设。
[3]这种没有开庭准备环节、一到法院就开庭的陪审实践,这种开庭审理前人民陪审员不作任何准备的情形,必然会导致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后果。
(二)开庭审理中:人民陪审员不发问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在开庭审理时,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当审判长外,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不过,人民陪43第25卷 第4期V o.l25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J OURNAL OF S I CHUAN C O LLEG E OF EDU CAT I ON2009年4月A pr.2009*收稿日期:2008 11 10作者简介:林亮景(1980 ),男,江西崇仁人,金湾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研究方向:司法制度、经济法。
审员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像法官那样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审判视角、价值观、审案时关注的重点与法官均不太相同,因此要查明案件事实,仅有法官发问是不够的,人民陪审员必须发问。
∀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官的∃军师%,人民陪审员一词前有∃人民%两个字代表的是一般公众的声音,在法庭上∃说话%,是他们的权利。
#[4]而且,开庭审理环节是人民陪审员抛头露面的最好时机,在庭审中发言提问,是最能体现人民陪审员有效行使法律赋予其权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表现形式。
因此,与其说人民陪审员在庭审发问是权利,不如说是人民陪审员应尽的义务。
然而,由于开庭前未作准备或准备不充分,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不发言、不提问是常态,主动发问就少之又少。
多数人民陪审员就像英美陪审团成员一样,只是静坐,始终一言不发,整个庭审活动完全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人民陪审员形同陪衬。
人民陪审员听的多、问的少,只听审判长一人唱完整出戏。
人民陪审员成了名副其实的∀三陪#(陪听、陪看、陪坐)。
可是有调查显示,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最大难点是∀分析证据、认定事实#[5],而解决此难点的最佳环节却在开庭审理环节,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认真听审及有的放矢地发问。
倘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开庭时总是一言不发、一问不提、只听不问,在最能体现人民陪审员有效行使法律赋予权力的时刻保持沉默,或者不能围绕着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发言提问,那么期待一个连事实都未查清的人民陪审员能很好地适用法律,似乎不太现实。
这种人民陪审员开庭审理时不发问的陪而不审,将难以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形同虚设,成为装潢司法门面的摆设。
(三)审后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不评议案件评议是案件审理的最重要环节之一。
根据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参加案件评议,充分发表意见或保留意见,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此规定含有二层意思: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评议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二是发表意见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行使与否,由人民陪审员说了算。
据调查显示,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评议案件的经历,合议时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较多,而且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发生分歧意见的比例并不低。
可见,人民陪审员在中国司法领域中存在一定的话语权。
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除少数刑事案件当场评议外,多数案件的评议安排在开庭审理之后,具体评议时间由审判长另行通知。
通知的随时性与陪审员的兼职性会产生冲突,冲突的后果是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评议。
法院只能另换人民陪审员或法官,重新组建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中途退出,自然就丧失了其应有的作用,当然不排除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而后将案件结果告知人民陪审员,让人民陪审员在合议笔录上签字。
事实上,即便人民陪审员来参加评议,由于案件评议距开庭审理间隔时间过长,加上开庭审理阶段的陪而不审,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不是特别清楚,其在评议中发挥的作用可想而知。
人民陪审员审后不评议,以及由此形成的陪而不审,将彻底摧毁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以解决陪而不审为切入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必须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意味着必须采用合议制。
法官合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拉郎配#、∀形合实独#、∀合而不议#等疑症,自然就移植到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上。
纵观案件审理的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后评议三个阶段,人民陪审员只要在某个阶段出现∀三不#作为(不准备、不发问、不评议),都将无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
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应从以下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陪审制度的认识,让人民陪审员有机会陪审要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首先得让人民陪审员有案可陪,有机会参审。
如果人民陪审员只拿名誉,却没有机会参加到合议庭审理案件,这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的失败。
诚然决定!的公布与施行,让人民陪审员制度焕发了前所未有的活力。
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比率提高了,参审案件的数量增加了。
这些进步,法院功不可没。
遗憾的是,很少有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这与当事人对陪审制度不了解有关。
多数当事人不了解人民陪审员,不知道自己享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更不用说理解陪审制度的价值和作用。
因此,除了各级法院应继续主动在案件中适用陪审外,还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陪审制度的认识,鼓励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
要通过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陪审制度和陪审员工作的了解和认知,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
建议法院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些大案要案等典型案件中主动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以及在新闻媒体宣传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效果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宣传陪审制度,从而提高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动性,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让人民陪审员有能力陪审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出现,与人民陪审员不知道如何审、不具备审判能力有关。
虽然多数人民陪审员具有大专学历层次以上,但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不多。
即使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也未必就知道如何审案判案。
毕竟审判工作是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工作。
法官在认定事实、适应法律上都会遇到难题,更不用说人民陪审员了。
因此,要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有必要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让他们有能力陪审。
要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能力,仅有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加强教育培训力度。
一方面,结合人44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9年4月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培训工作,通过专题讲授、观摩庭审、研讨和交流、订阅报刊杂志等方式,组织人民陪审员重点学习审判制度、审判纪律、职业操守、司法礼仪等,通过学习,领会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审判技能,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增强人民陪审员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激励其积极参与审判,监督司法公正。
此外,有条件的高院可组建人民陪审员协会,让人民陪审员这些编外的法官们有个属于他们自己的组织,一方面使人民陪审员在身份上有归属感,有利于更好地参与审判活动;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协会在高院的指导下定期开展小范围的经验交流,通过交流,人民陪审员陪审能力得以提高,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人民陪审员不知道审案、不会审案带来的陪而不审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