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3.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4.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篇1正文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
这种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后来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中国,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经过多次变革和调整,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中国人民陪审制度。
二、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形同虚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范围有限。
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2.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不规范。
这导致了一部分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时,可能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3.陪审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陪审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1.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3.促进司法民主化。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权力的民主化。
四、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现行陪审制度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强化法律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陪审制度的实施。
2.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陪审员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3.加大陪审制度的保障力度。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对陪审制度的支持,确保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陪审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司法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人民陪审员制度评价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参与案件审判,能够从多个角度了解案情,更全面地了解事实,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定,更公正地作出判断,避免法官在审判中的偏见和主观臆断,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他们的参与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司法公正和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让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增强了司法民主性,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有时难以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
此外,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选拔标准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首先,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标准,注重选拔具有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人员。
其次,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
再次,要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时间和精力,确保审判的顺利进行。
最后,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增强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又被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该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而公证员、仲裁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则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这个制度在长期的民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特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特点篇一: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命运的掌控权——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大陆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指的是在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但是不得担任审判长),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不仅具有裁决决定权,还参与合议庭具有量刑决定权,在合议庭审判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换而言之也就是人民陪审对案件当事人员有着一定的命运掌控权。
设立人民陪审员其目的是为了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但实际审判中这样的制度却渐渐成为了一种形式,并没有体现出其本身的价值,反倒让大多数法官觉得合议庭审判只是浪费司法资源,毫无用处。
这样的现象和观点,不得不让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怀疑,是否应该废除这一制度,让审判权完全的归属于司法界,或是应该完善这一制度,让它发挥实际的价值。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谈谈自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制度推行的阻碍与原因、存废和完善等浅薄的见识和观点。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价值阻碍存废完善正文:一、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与价值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与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陪审制度有利于体现司法民主、公正。
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与公正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已发展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法律原则下更加广泛地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可以更有效地减少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人民陪审制度同时有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对职业法官的优势互补和监督制约作用,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陪审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
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较多,而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行使审判权做出的裁判,涉案当事人及亲友容易从心理上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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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摘要】我国过去对陪审制度重视不够,导致人民陪审员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为此,本文阐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分析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索具体完善的对策。
目的在于呼吁社会各界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个宪法的依据,使司法改革与司法民主化能在宪法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地进行。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措施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案件性质,采取从普通公民中选择并吸收一部分人,暂时赋予他们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审判工作人员的指导、引领下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由于陪审制并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司法制度,其核心价值的要求与当前中国司法实际不可避免地发生着矛盾和冲突,因此还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本应在宪法中加以规范。
而我国1982年修订宪法时却将陪审制度删减了,这就意味着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失去了宪法依据,只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体现,虽然2004年出台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陪审制度的缺陷,但从位阶的角度看,缺乏根本大法支撑的陪审制度地位仍然不高,人民法
院在实际操作时很容易将其作为一项“锦上添花”的工程来“装扮”,而根本不会在意人民群众正义观能否实现这个核心的问题。
1.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不能体现平民性
《决定》第八条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该条规定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限制较为严格,把一些德高望重的农村长者排除在外。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该是公民普遍应当享有的权利,就如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样,而不应该重重限制层层挑选。
此外,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对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了解不足。
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名额偏少,社会代表性不强的现状。
1.3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
现行法律(包括《决定》)尚未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作出规定。
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奖罚不明。
在管理制度上,各地法院对于陪审员的管理职责、考核评价、使用、奖励、补贴等制度做法不同;缺乏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具体规则。
人民陪审员的称谓对一些人来说仅仅成了一种荣誉。
对于人民陪审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仅凭感情判案,出现错案,《决定》对人民陪审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管理不完善,人民陪
审员参与审判就不能保证案件质量,缺乏奖励与惩罚就不能促使人民陪审员加强学习,注意形象。
2.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措施
2.1以宪法明确人民陪审制度的地位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曾在1954年和1978年两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使其获得相当高的法律地位,虽然那一时期的政治色彩较浓,但是普通群众的正义观念却是切切实实地融入到了审判活动之中,而且为人民法院所高度重视。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新时期,我们应当结合时代赋予人民陪审制度的新特征,再次将其列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提高其法律地位,使相关立法避免无据可依的尴尬局面。
2.2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
解决人民陪审员来源单一的问题不是法院一己之力可以做好的,应该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完成。
一是协调媒体,加大宣传,努力营造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良好氛围。
《决定》虽然已经实施5年多了,但仍有很多人对人民陪审员了解甚少。
为了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应该把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都公诸于众,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更要在平时大张旗鼓的宣传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事迹,让广大群众了解、认可人民陪审员,从而使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够踊跃报名、积极参与。
二是请示汇报,加强领导,努力争取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宽松环境。
一定要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积极向上级法院和人大部门及时请示汇报,将
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德高望重的农民因年龄较大,学历达不到大专,是否可以选任;有没有最大年龄限制等问题)及时汇报给上级机关,以便在第一时间获得领导的指导和支持,免得今后工作因出现违规问题而产生被动局面。
2.3制定更加科学的人民陪审员问责制度
目前法律对陪审员的处分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时难以把握。
笔者认为至少要从四个层面对陪审员的问责进行更加深入和具体规定:一是要明确问责机构,特别是要对农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担任人民陪审员而无从寻求单位处分的情况进行规定;二是要对公务员等有具体职务而利用人民陪审员的身份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处分进行规定;三是要明确防止人民陪审员腐化的监督教育机构和人员;四是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尚不构成犯罪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而不仅仅只是一免了事,还应当有更加详细的处分措施。
参考资料: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3]杨宇光;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d];湖南大学;2007年
[4]王新明;提高主体素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j];法律适
用;2003年z1期
[5]雷蕾;论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作者单位:鞍山广播电视大学;辽宁鞍山 1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