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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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3.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4.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篇1正文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

这种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后来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中国,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经过多次变革和调整,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中国人民陪审制度。

二、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形同虚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范围有限。

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2.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不规范。

这导致了一部分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时,可能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3.陪审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陪审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1.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3.促进司法民主化。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权力的民主化。

四、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现行陪审制度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强化法律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陪审制度的实施。

2.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陪审员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3.加大陪审制度的保障力度。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对陪审制度的支持,确保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陪审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公正、民主、科学的刑事审判原则的落实。

该制度的实施自2004年年初开始,在各级法院中广泛推广。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安排是由中国法律规定的,主要包括陪审员的选拔与产生、职责和权力以及对陪审员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职业侧重的专家和学者提出候选人名单,并由法院进行综合评选。

选拔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以确保陪审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在诉讼程序中,陪审员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陪审员要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他们的判决意见不仅仅是意见,而是对整个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另一方面,陪审员在裁决过程中还要对被告人的刑期进行量刑,为被告人的刑罚提供建议。

最后,陪审员的权力和保护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工作条件,确保其独立、公正和安全;同时,在工作人员监督和保护下,保障陪审员与案件的隐私和安全。

对于陪审员的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实施审判的民主化和合法性,符合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同时,也增加了普通人民对司法体系的参与和监督,提供了更多的公平和正义,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陪审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案件的裁决;同时,一些地方法院在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和权力不公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更加完善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其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中国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和民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

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实施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早在唐代就已经出现了陪审员制度。

在明清时期,陪审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的变迁,陪审员制度在一定时期内曾经中断或者被废除。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员制度才得以重新恢复和发展。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另一种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是由人民法院邀请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他们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监督员则是由人民检察院邀请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他们参与刑事案件的检察和监督。

这两种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体系。

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陪审员可以代表社会各界公民参与司法活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陪审员可以提供不同于法官和检察官的观点和意见,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客观公正。

此外,陪审员还可以增加司法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社会各界公民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陪审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陪审员可能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导致审判结果不够客观和公正。

此外,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司法机关带来一定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司法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首先,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陪审员管理机制,加强对陪审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加强对外界干扰和影响的防范,确保陪审员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政策,相信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将更好地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摘要】我国过去对陪审制度重视不够,导致人民陪审员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为此,本文阐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分析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索具体完善的对策。

目的在于呼吁社会各界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个宪法的依据,使司法改革与司法民主化能在宪法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地进行。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措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案件性质,采取从普通公民中选择并吸收一部分人,暂时赋予他们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审判工作人员的指导、引领下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由于陪审制并不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司法制度,其核心价值的要求与当前中国司法实际不可避免地发生着矛盾和冲突,因此还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1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本应在宪法中加以规范。

而我国1982年修订宪法时却将陪审制度删减了,这就意味着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失去了宪法依据,只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体现,虽然2004年出台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律,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陪审制度的缺陷,但从位阶的角度看,缺乏根本大法支撑的陪审制度地位仍然不高,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时很容易将其作为一项“锦上添花”的工程来“装扮”,而根本不会在意人民群众正义观能否实现这个核心的问题。

1.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不能体现平民性《决定》第八条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该条规定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限制较为严格,把一些德高望重的农村长者排除在外。

对人民陪审制的看法

对人民陪审制的看法

对人民陪审制的看法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五四年宪法对其的确定到八二年宪法的取消到时至今日又被重新重视经历了艰难的过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对于发扬民主,监督司法审判以及推进法制进程都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大困难,比如经费问题,有些制度对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制约问题等。

实践中陪审员制度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也日益突显出来,这些问题和困难不仅成为影响陪审员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也严重制约了陪审制度的发展进程,甚至有些人开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价值和现实意义表示怀疑。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民主,现状,完善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渊源陪审制度是指由普通公民中的非法律职业人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

陪审制度是构成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人民陪审制度也就可以理解为人民群众可以根据规定参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这也就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并不是简单的陪审制度,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象征。

二: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1.“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

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2.履职比例严重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部分陪审员以权谋私谋取利益,不顾法律精神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极大地不便。

部分陪审员法律知识薄弱,对法院工作带来不便,而且在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挑选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又被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该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而公证员、仲裁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则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这个制度在长期的民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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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特点篇一: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命运的掌控权——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大陆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指的是在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但是不得担任审判长),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不仅具有裁决决定权,还参与合议庭具有量刑决定权,在合议庭审判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换而言之也就是人民陪审对案件当事人员有着一定的命运掌控权。

设立人民陪审员其目的是为了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但实际审判中这样的制度却渐渐成为了一种形式,并没有体现出其本身的价值,反倒让大多数法官觉得合议庭审判只是浪费司法资源,毫无用处。

这样的现象和观点,不得不让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怀疑,是否应该废除这一制度,让审判权完全的归属于司法界,或是应该完善这一制度,让它发挥实际的价值。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谈谈自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制度推行的阻碍与原因、存废和完善等浅薄的见识和观点。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价值阻碍存废完善正文:一、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与价值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与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陪审制度有利于体现司法民主、公正。

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与公正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已发展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法律原则下更加广泛地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可以更有效地减少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人民陪审制度同时有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对职业法官的优势互补和监督制约作用,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陪审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

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较多,而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行使审判权做出的裁判,涉案当事人及亲友容易从心理上认同。

同时,人民陪审员的主要身份不是法官,他们并不象法官那样缺乏身份保障和职业保障,不会象法官那样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因此可以在审判工作中较好地抵制干扰,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如果裁判的意见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至少可以减轻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所实际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三)陪审制度能保障司法廉洁。

司法廉洁是对司法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没有司法廉洁,就无法保障司法公正,就无法树立司法权威;缺乏监督的司法权力,也容易产生腐败。

陪审制度对审判权进行内部分割,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

普通公民或有关行业的代表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力,陪审员在裁决过程中的意见得到尊重和反映,这无疑是公民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为直接、及时和有效的形式。

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促进了司法公开,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减小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使司法公正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正如有学者所说,陪审员“是参加国家司法审判的第三只眼睛”。

4、陪审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

陪审员来自于民间,熟悉社会生活,一些陪审员也具有特殊的生活经历和技术特长,可以在审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从而弥补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

尤其是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将民众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案件作出判断,有助于增强审判的道德性,促进司法的实质正义。

二、陪审制度推行的阻碍与根本原因虽然综上看来人民陪审员有着诸多的价值和作用,可是任何事情都有着两面性,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麻烦而导致价值折损。

从陪审员本身来说,在我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有:(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公民有许多,并不难找,可以说是满大街都是这样的。

但是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并且不能是以上公职人员,这样的范围就具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现在的社会现象,大学生处处都是,一般的毕业年龄也就是二十二、三岁,显然在校的大学生也就只有大三或大四的有符合这样的条件,不过据我所知我身边并没有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同学。

通过调查我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大多数的非法学专业同学并不了解我国有这样的制度,也不知道自己具有这样的条件可以去参加人民陪审员竞选;(二)有大约37%的同学知道这一制度,但是认为与自己没有太大关系,自己还要忙着学习、找工作等等,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参与这样的事情;(三)有5%的同学知道这一制度,并且认为自己符合竞选条件,但是认为这样的人选应该是早就内定好了的,自己应该没戏,所以也就不参加。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宣传力度确实有待增强,制定人民陪审员这一制度,就是让非司法人员参与到审判中,起到监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可是作为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大学生有大部分都不知道这一制度的存在,足以说明这样的制度在挑选人员的第一环节就丧失了一部分它应有的价值。

社会中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无非就是教师、商人、公司职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这样看来似乎有很大的挑选余地,可是事实上并非如此。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并不像美国等国家所规定的是一项义务,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公民并不认为这和自己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实际生活中,人们每天都要忙碌于自己的工作,担任人民陪审员无疑要耽误自己的正事。

虽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给付,给其一定的补偿。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由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前两款规定,给予人民陪审员各项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人民法院应当纳入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的确从表面看来,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似乎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是为什么人们还是不太积极呢?我认为根本的问题在于以下三点:(一)“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陪审的作用不能得以发挥。

从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不难看出美国人民陪审团在审判中所发挥的强大作用。

作为人民陪审员,他们本应该拥有一定的权利,对案件的审判有一定的影响力,可是实际上他们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每次在庭审中几乎都是艰难的熬过几个小时,草草了事。

一方面,法官认为一个非职业的外行人凭什么对他的审判指手画脚,并不会把陪审员的话当做一回事;另一方面,大多数的人民陪审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职责,他们认为既然法官也可能不会听自己的,何必要自讨没趣,那既然没有一个决定案件审判的实际权利,庭审中听与不听那也就对自己没什么影响,只要好好坐在那儿即可。

这样导致的结果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陪审员制度的程序化。

(二)缺少对陪审员的约束制度。

在美国,当陪审员是一项义务。

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的还有: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

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休想逃过。

如果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

我国正是缺少了这样的惩罚制度,让一些陪审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所在。

在我国若是人民陪审员为按时到庭影响案件审判的进行,只会受到批评教育,不到庭对他似乎并没有什么损失,所以在法院中合议庭审判案件不时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令法官非常头疼。

(三)陪审成本较高,审判机关推行陪审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通过调查50位法官,有35位认为合议庭审案只是浪费时间、浪费人力财力,仅有15位法官认为,陪审员对于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对于审案有一定的帮助。

在我实习的基层人民法院,请陪审员平均一次100元,而一年差不多有100件合议庭审案,这对于法院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加之大多数的法官认为陪审员并未能给审判案件带来实质性的帮助,所以法院推行陪审员制度的积极性并不高。

三、陪审制度的存废与完善从上面所述看来,似乎陪审制度存在的实际意价值并不太大,那么是不是应该废除这一制度呢?的确,陪审制度的存废在我国一直是一个热议的话题,学界的许多泰斗也为此争执不休,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过我还是认为每一个制度的推行必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虽然它一定存在缺陷与不足,但是我们应该给予它一定的时间,让它逐渐的完善,而不是决绝的否定它的一切价值。

在我看来,陪审制度的存在就是司法界希望的火苗,是我们国家走上法治道路的指航灯。

虽然我们国家距离真正的法治还有很大一步,但是因为有了这一制度的存在说明中国的法治理念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真正的考虑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心声并付诸了实际的行动。

我认为,我们应该完善这一制度,让它带领我们走向真正的法治中国,而不是浇熄希望与理想的信念。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但仍然无法解决现阶段人民陪审员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我有一些自己浅薄的建议:(一)改变陪审员的遴选机制据了解,相比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现行陪审员的产生程序比较混乱。

根据法律,陪审员应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事实上,在人代会的议程中选举陪审员根本“排不上队”。

少有的陪审员审判中,往往或者是由法院邀请社会人士参加,或者由单位推荐,作法很不规范。

由于缺乏可行的产生机制,陪审员的各方面素质很难得到保证,一些弊端自不可避免。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认为我国的陪审员可以由非政府性质的一些群众组织来主持选举,在我国担当这一角色的首选对象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理由如下:(1)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平时工作都是以公众的服务者和公众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出现,最能博群众亲近、依赖、认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作用及功能使其对所辖居民的各方面情况更为熟悉、了解;因其并非政府部门,故而人们也无畏惧感,敢说敢言,能最大限度地杜绝选举过程和推荐过程中的不公正因素,保证陪审员产生的公正,公平,公开;选举组织的非官方性质更能博得人们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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