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合集下载

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拓宽选任渠道
01
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选拔人民陪审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推荐
、公民自荐等,以增加陪审员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提高学历要求
02
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以提升其法律素养和审判能
力。
增加专业背景
03
考虑增加具有法律、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以提
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陪审员往往缺乏法律专 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导 致在审判过程中难以对 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 分析和判断。
陪审员的任期制度不够 合理,容易导致陪审员 队伍的固化现象,不利 于新鲜血液的注入和队 伍的活力提升。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对法官独立性的削弱
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可能被削弱,导致法官难 以做出公正、独立的判断。
对司法效率的影响
降低司法效率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例如陪审员的选任、培训、 参与审判过程等,这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拖延和效率降低。
增加司法成本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这可能会增加司 法成本,给公共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
选任范围狭窄
陪审员通常来自社会各个阶层, 但目前的选任范围相对狭窄,缺 乏广泛性和代表性,无法满足审
判中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选任期限不明确
陪审员的任期没有明确规定,导 致一些优秀的陪审员无法长期发 挥作用,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人民陪审员培训问题
01
02
03
培训内容单一
陪审员培训内容缺乏针对 性,过于单一,无法满足 不同案件审理的需求。
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02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验与感受
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与体验
了解案情
通过阅读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为陪审做好准备。
讨论案情
与其他陪审员讨论案情,就案件事实和法律 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参与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听取各方证言和证据,对案 件进行深入了解。
做出判决
根据讨论结果,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确保公正公平。
拓宽选任渠道
通过多种途径吸纳更多具有社会 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陪审 工作,如通过公开选拔、推荐等
方式。
增加代表性
在选任过程中注重性别、年龄、 职业、地域等方面的平衡,以更
好地代表社会各界的利益。
提高选任门槛
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适当提 高,如要求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 、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等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陪审员数量不断增加, 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展望与期待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提高陪 审员素质和能力,加强培训和管理,确保 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
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 围,增加其发挥作用的机会,提高其社会 认知度和公信力。
公正、客观、谨慎
详细描述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审理中,陪审员要保持高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充分了解案情,细致分析证据,严格遵循 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同时,陪审员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关注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状况,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审理
总结词
细致、耐心、中立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一项新制度,它是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司法审判,增强审判公正性、公正性的重要举措。

然而,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庭审前的培训不足、陪审员选任机制不够公正等。

要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要加强陪审员的培训。

陪审员是参与审判工作的特定人员,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同时,还要加强陪审员的选拔工作,尽量减少不合适的人员加入,提高公正程度。

其次,应该加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在庭审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陪审员的参与和话语权,保障其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和意见表达。

对庭审过程的记录和判决过程也应该进行公开透明。

同时,还应该加大对“违法裁判”行为的打击力度。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已经有效地降低了裁判员的权力威胁,但是缺乏有效打击违法裁判的机制,仍会导致司法公正的偏差。

因此,应该加强对违法裁判行为的惩处和警示,让司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健康运作。

最后,应该加强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公众关注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尤其是对审判公正和公正性的关注。

通过加强社会监督,能够有效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效果的提升。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多方面的措施配合,涉及到政府、法院、社会等各个方面。

只有如此,才能够推动我国司法进一步公正、公正、透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还需要更好地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对陪审员制度进行深度改革,二是完善与陪审员相关的法规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对陪审员制度进行深度改革。

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与陪审员有关的课程安排。

官方可以配合专业机构,为陪审员提供持续、系统的法律、社会学习机会,以增强陪审员的法治素养和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为陪审员提供更好的发言、审判沟通环境。

可以推行各地相关审判机关开放在线讨论群,配合交互场所,引导陪审员互相交流和学习,促进他们的集体智慧的形成和发展。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体会与思考人们陪审员----史祥田2014年12月份,我非常荣幸地被推选为郊区法院人民陪审员,这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是组织和人民对我的高度信任和关爱。

回顾担任人民陪审员二年多来,参与陪审案件四百余件。

陪审工作虽非我本职工作,但我投入了大量的热情和心血,自觉收益颇多,感慨颇多。

一、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应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除自己加强学习提高外,更需要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不间断的教育培训。

1、经常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

针对目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际,自身加强系统的法律学习不太现实,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

在办理重点复杂案件时,人民法院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项培训,以案学法,使人民陪审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循序渐进地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2、经常组织开展观摩审判活动。

一方面旁听本院优秀法官审理案件过程和优秀陪审员陪审案件过程,另一方面到外地同级人民法院旁听优秀法官审理案件过程和优秀陪审员陪审案件过程。

3、是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案件审理工作是社会特殊工作,是一个明辨是非的过程,在当今诸多诱惑的社会保持一支廉洁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十分重要,这就需要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构不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教育的方式,首先要从制度入手,以制度来约束,发现违规违纪的及时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取消人民陪审员资格;其次开展向优秀人民法官和优秀人民陪审员学习活动,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感化人民陪审员。

二、对待人民陪审员工作要有热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开展第二、第三职业的创收,相对清贫的人民法院陪审工作面临很大的挑战,加之人民陪审员在自身单位都有自己的工作和社会交往,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确实存在很大困难。

因此,作为人民陪审员对待陪审没有满腔热情和恒心是难以胜任的。

2014年12月份我正式被任命为郊区人民法院陪审员,第一年我参加了160余案件的陪审,第二年参加了近300个案件的陪审,一年比一年陪审的案件多,虽然耽误了我自己很多的工作时间,但我在自己的单位的业绩依然十分优秀,我在单位任学校党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不论在学校的党建工作中还是工会工作中,各项工作都在全区教育系统名列前茅,学校党支部被评为先进党支部,特别是2016年全区教职工运动会上,郊区实验小学获得团体总分第二名的光荣称号。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本文将从实施背景、制度设置、优点和缺点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背景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需要。

过去,我国法院审判过程中只有法官参与,司法公正性得到人们质疑。

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使司法决策更接近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一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人民陪审员在识别事实、判断事实、决定案件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法官的决策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首先,它使人民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中,与法官共同审判,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权;其次,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对案件的多元审视,减少法官的主观偏见,确保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最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司法裁判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聘过程可能存在人事安排、权力斗争等问题,导致选聘不公正、人员不合适;其次,由于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可能影响到审判效果;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成本较高,人员培训、理论学习和案件调研等需要耗费大量资源;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开程度与效力也面临一定的挑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综上所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符合司法体制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并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来解决。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朝末年引入以来,历经风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它不仅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积极的探索。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现状与问题1. 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和公正。

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也过于严格,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 参审程度和权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他们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素质与培训不足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 立法与监督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

这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1. 司法价值的重新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人民陪审员制度,这可是个有意思的话题!你想想,在法庭上,除了专业的法官,还有一群普通人参与审判,这是多么独特的场景啊!人民陪审员,他们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却能带着自己的生活经验、常识和良知走进法庭。

这就好比在一场盛大的宴会上,除了专业的大厨,还有热情的食客能发表对菜品的看法。

他们的存在,让审判不再只是法律条文的生硬解读,而是融入了普通人的温度和情感。

有人可能会问,这些非专业人士能做好审判工作吗?嘿,这可别小瞧了!他们的生活阅历就是宝贵的财富。

就像医生看病,专业知识重要,可了解病人的日常生活习惯也能帮助准确诊断。

人民陪审员能从普通人的角度出发,提供不一样的视角,让判决更贴近生活,更接地气。

比如说,在一个邻里纠纷的案件中,专业法官可能更注重法律条文的适用,而人民陪审员可能会想到自己邻里之间的相处经验,提出一些更有人情味的解决方案。

这难道不是好事吗?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呢!当老百姓看到和自己一样的普通人也能参与审判,就会觉得这法庭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而是能让人信任和亲近的。

这就好像你走进一家店铺,如果看到店主和员工都热情友好,像家人一样,你是不是就更愿意相信他们的商品和服务?而且,对于人民陪审员自己来说,这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参与审判,能让他们更懂法,更有法治意识。

这就像一个人原本在黑暗中摸索,突然被点亮了一盏明灯,看清了前方的道路。

不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比如说,他们可能在法律知识上有所欠缺,需要更多的培训和指导。

但这就像学走路,一开始会跌跌撞撞,多练习就能走得稳当。

总的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像一颗闪耀的星星,给司法的天空增添了一抹别样的光彩。

它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更加公正、透明、温暖!这难道不值得我们点赞和支持吗?。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体会和感想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体会和感想

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体会和感想现已连任两届,是一名老资格的人民陪审员。

参加了几十次庭审,深感责任重大,由原来不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到熟悉并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我确实有一些体会和感受。

一、努力学习是当好人民陪审员的重要基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职责神圣,责任重大。

我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称职的人民陪审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强烈的正义感和道德感及社会良知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不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就很难对所审理的案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庭审和合议时也难以发表有价值、有针对性的意见,更无法实现在法律框架内与法官思维互补和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依法调解职能。

基于上述认识,担任人民陪审员之后,我把学习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摆在重要的日程,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大部分时间都用在学习上,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学习:1、从庭审观摩中学习。

积极参加市、区法院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庭审观摩,并认真写笔记,我还挤出时间,多次旁听法院开庭,从中学习法律知识和驾驭庭审技巧,事后通过自学消化吸收;2、从书本上学习。

自费3000余元购买了《人民陪审员规范化管理与培训适用手册》、民法通则、民诉法、刑法、刑诉法及各类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书籍100多册(套),还订阅了《人民法院报》,初步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无论工作多忙,也要保证每周的自学时间不少于10小时。

通过几年来的自学,法律业务技能有了很大的提高,参加庭审时对复杂案件不再有一头雾水、茫茫然的感觉,底气明显增强,对不少案件能够做到对案情、性质、证据采信、适用法律作出独立分析和判断,合议时也能够提出较有份量的合议意见。

更重要的收获是初步学会了以人民陪审员的独特视角,从法律层面和社会道德标准两个方面去思考,努力做到即维护法律的尊严,又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本文从思考该倍增计划可行性着手,结合陪审制度的功能价值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得出纯粹的倍增陪审员计划不是理性可取的做法,其结果极可能事与愿违。

要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应当修改陪审员任期、审判权限以及适用范围等具体运作规则。

关键词:人民陪审;陪审制度;倍增计划;功能价值
决定增加一项制度的运作规模,其前提条件应该是该制度目前运作的效果非常好,又或者是现行的规模不足以发挥其本应具备的功能作用,因而才需要有所增强。

除此之外,毫无依据的加大制度的运行规模,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将进一步扩大原制度本身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为“推进司法民主,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渠道”,应“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其中包括“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①对此笔者在思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运作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需要“倍增”人民陪审员的必要条件?“倍增计划”的意义何在?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目的与价值。

一、陪审制度的价值与作用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
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

具体观察西欧国家的现代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则发现其由中世纪法庭裁判中由当事人邻居组成的“调查陪审团”制度演变而来。

当时他们的主要负责协助法官调查案情,以证人的角色出现在法庭上。

后来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权的裁决者。

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反对专制及司法擅断的斗争结果。

毫无疑问,陪审制度核心的目的都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的独断专横。

通过保证普通公民参加审判,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以防止法官专断。

这体现了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

而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中,陪审制度也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其中陪审制度在法庭中吸纳了公民参与审判,使得这些参与审判的公民第一时间获得法庭审判的原始信息,是庭审公开的最佳途径。

同时也是监督审判的最高效方法。

体现了陪审制度的司法监督价值。

于此同时,有公民参与的审判,为法庭提供了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较之于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相比,普通公民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见。

②尤其是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公民参与审判能够弥补法官的职业空白,与法官互补实力。

这主要体现了陪审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现状
我国的陪审制度沿袭了原苏联的模式,虽然建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但直到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争议之声不断。

毋庸讳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却长期流于形式。

争议主要源于人民陪审沦为“陪衬”的现状,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

在多数的基层法院中,这些专职陪审员被用于补充法院的劳动力,名为陪审员实则做法官助理的工作。

更不可思议的是陪审员甚至无需出庭听审,裁判文书就会出现他们的名字。

这确实与设立之初人们对该制度寄予的厚望形成了强烈的落差。

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之讨论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效果不尽人意,于是引发了很对学者对此的讨论,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有的建议全面引进西方的陪审团制,有的则建议全面撤销人民陪审员制度。

诚然,美国是陪审制度运行最好的国家,但20世纪后期,“以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为代表的一些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引发民众对陪审团制度的思考,美国也出现了对陪审制度批评和要求改革的声音。

有人说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的效率;有人说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有人说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的侵扰等等。

面对这些批评,有些专家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如刑事案件陪审团的判决不必一致同意等。

”③不难发现,国内大多数人对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运作成果有过高的评价。

对于这些制度的舶来品,我们多多少少存有误解,却不知很多时候其是在经过打磨、剖光、包装后呈现给我
们的不完整的事物。

就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而言,其运行中也遇到不少的阻碍,产生了许多消极作用。

但往往我们只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全然不去理会和研究是什么因素导致产生消极影响,只是一股劲儿地倡导将陪审团制度引入我国。

再者,每一项得到良好运作的制度,都需要具备合适其扎根发芽并且成长的土壤。

基于我国陪审员制度短暂的法律历史、与陪审制度相匹配的相关制度以及国民性格素质等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尚未具备实施美国式陪审团制度的条件。

一味地强行植入,其结果只能是“橘逾淮为枳”罢了。

此外,笔者也不支持全盘撤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观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发挥其本应有的作用,是因为该制度目前存在缺陷,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因噎废食”不是理性的做法。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赞成最高法院提出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倍增计划”强调的是增加陪审员的人数总量,但制度具体的运作配套措施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改进。

其所体现的发展方向是单一的壮大陪审员的规模。

难免让人产生这样的怀疑,即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遇到瓶颈有所倒退的情况下,陪审员倍增计划只是一个转移观众视线的幌子,实在没有任何有意义的价值。

此时,我们不禁要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该何去何从?
四、改进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于以上思考,以及结合多种考虑因素,笔者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继而才能真正发挥陪审制度的
功能和价值。

第一,修改人民陪审员的任期时间。

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笔者认为五年的任期时间似乎有些过长。

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是从居民身份证、纳税名单或者驾驶证中临时随机抽选的,被抽中的陪审员在审理完该特定案件之后,通常不会再被选中担任陪审员;而在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法律规定的陪审员任期都很短。

我国将陪审员的任期规定为5年,其弊端之一就是将陪审员异化成为职业法官,这无非变相剥夺了其他民众参与审理案件的权利。

再者,五年的任期时间足以改变陪审员的思维模式,在熏陶渲染之下极可能变得与法官的思维模式,那么人民陪审员不再是“人民陪审员”,而是“职业法官”。

如此一来,陪审员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了。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修改陪审员的任期,不宜过长或过短,具体任期时间应在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之后确定。

第二,修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限。

虽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具有于法官同样的权利,具有事实认定和决定法律适用的权力。

但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先天欠缺法律知识,难以形成应如何适用法律的有效意见,因而根本无法行使决定法律适用的权力。

换句话说,这项权力形同虚设。

众所周知,人民陪审员的强项在于他们对社会现象的认知,代表广泛社会道德和社会意识。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关系实际是一种互补的状态,人民陪审员擅长于对事实的认定而法官则是法律的适用专家。

人民陪审员审判权限的确定应基于
自身的决策能力和决策特点,避开其认知盲区。

④因此,陪审员的审判权限仅限于事实认定和在缺乏法律适用时,需凭借社会公序良俗形成裁判的情况。

除此之外的法律适用问题,交由专业的法官。

第三,修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

可以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然而实践中,民众广泛关注的“广州许霆案”、“邓玉娇案”、“我爸是李刚”、“薄熙来案”或者是引发众怒的一些黑社会性质贪污性质的案件中,本应当采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却没有人民陪审员的身影。

对此有学者认为,要想在我国推广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其价值功能,首先要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强制适用,使民众形成对人民陪审员的具体认知和权威性、可信度认知。

其次,法律还应授权公共组织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等有权要求、督促法院依法组建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

⑤笔者赞成这种观点,我国应当修改人民陪审员制的适用范围,使之由粗变细,由模糊变明确,对该制度的适用与否的最终决定监督权交由审判法院之外的机构或组织。

无论是过去的“邻人审判”,还是今天的英美陪审团制,法德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参与其中的普通民众都能将来至民间的智慧带入裁判活动继而影响裁判结果。

其所体现的民主不亚于公民的直接选举权所体现的民主性。

的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暴露了许多弊端,但这是制度设置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的反应。

不管是“因噎废食”提倡废除陪审员制度,还是纯粹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