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
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
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
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
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
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
陪审员,应当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选名单
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基层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
选人陪审员候选人相关
信息及时提供给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
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必要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到
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
拟任命人选。
第十六条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
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
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
作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
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
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公正、民主、科学的刑事审判原则的落实。
该制度的实施自2004年年初开始,在各级法院中广泛推广。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安排是由中国法律规定的,主要包括陪审员的选拔与产生、职责和权力以及对陪审员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职业侧重的专家和学者提出候选人名单,并由法院进行综合评选。
选拔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以确保陪审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在诉讼程序中,陪审员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陪审员要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他们的判决意见不仅仅是意见,而是对整个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另一方面,陪审员在裁决过程中还要对被告人的刑期进行量刑,为被告人的刑罚提供建议。
最后,陪审员的权力和保护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工作条件,确保其独立、公正和安全;同时,在工作人员监督和保护下,保障陪审员与案件的隐私和安全。
对于陪审员的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实施审判的民主化和合法性,符合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同时,也增加了普通人民对司法体系的参与和监督,提供了更多的公平和正义,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陪审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案件的裁决;同时,一些地方法院在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和权力不公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更加完善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其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中国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和民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研究

将法 治 为保 护 自由而采用 的 分权原 则 贯彻 到了 司法程 序 中 , 制度 上维 护公 民的 自由。 从
陪审员 选任 制 度作 为整个 陪 审制度 中的一
部分 , 身 即具 有 捍 卫 自由价 值 的 功 能 。事 实 本
上 陪 审制 度 的 自由价 值 能否 实 现 , 很 大程 度 在
陪审制 度是 指 国家 审判机 关 吸收社 会公 众 参 与 审判 刑 事 、 事 、 政 案 件 的一 种 司法 制 民 行
首先 关 注 的基 本 问题 , 是人 民陪 审 员 能够 行 使
审判权 的基础 环节 。选任 制度 是 否完 善直 接影 响到 陪审 员能否 真正 代表 人 民行使 权利 。一个
在 历 史传 统 与 文化 上 的差 异 , 审制 逐 渐 演 化 陪
为 英美法 系 的陪 审团 制度 和大 陆法 系的参 审 制
陪审 制度 的价值 当 中最重 要 的一项 就是 它 的 民主性 。 民主 的含 义 非 常 丰 富 , 可 以指 一 它 定 的 国家制 度 、 会 成员 的权 利 自由; 以指 国 社 可 家 公职 人员 的民主作 风 , 会 的 民主意识 ; 可 社 也 以是一 个社 会 政 治 民 主 、 济 民 主 、 经 文化 民 主 、
管 理 民主 、 督 民主 的总 括 。 民主 还 意 味 着 一 监 种 社会 实践 , 即根 据 民主 的原则 组 织 国家政 权 、
度 。 我 国陪 审制 度模式 更倾 向 于大 陆法 系 国家 . 的参审 制 , 为 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虽 然 各 国 所 称
实施 的陪审模 式不 一 , 在陪 审员 的数量 、 职权 以
及 法律 地 位 等方 面也 有着 不 同的规 定 , 其 基 但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改革不断推进,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出和实行成为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
人民陪审员是指经当地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选任、经过专业培训、由公民居民自由组成、从社会各界担任实施诉讼参与、发表意见和作出裁决的司法人员,其出现,代表了我国司法民主化发展的趋势。
如今,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就就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的出现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增强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进,可以使得民众能够更加直接地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增强法官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为人民陪审员不同于专业的法官,他们来自各个社会阶层,代表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诉求,能够对于案件作出更加客观和公正的判断。
2、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开性。
人民陪审员的出现,非常利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民众更加清楚地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实现了司法公开的目的。
通过公开的审判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不公、不当的情况出现,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和司法体系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可以更好地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发展,增强司法的公正、公正和透明性,从而提高司法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这也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促进司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提供了基础。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新颖的制度,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
接下来,我将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推荐具有不公平性。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其参与的案件也具有相应的社会属性和意义。
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公正公平是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可以采取公开公正的招募方式,由领导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筛选和推荐,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纪律处分机制,保证选任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中国 陪审员制度

中国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遵循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注重从基层一线和普通群众中选任。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等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方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合议庭审判案件,也可以参与独任审判案件。
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参与审判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调研报告一、选任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试点,被广泛推广和应用。
人民陪审员是指由人民法院从社会各界选拔产生的、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参与者,其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力,有益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选任工作的原则和程序1. 严格公正的选拔程序人民陪审员的选拔程序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一切形式的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和专业素养的候选人,然后由专门组织的选拔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和筛选,最终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选名单。
2. 多元化的人选来源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来源应当具有多元化,既可以从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和社会知名人士中选拔,也可以从社区居民和基层群众中推荐。
3. 专业化的能力评估在选拔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候选人的法律知识、职业素养和公民道德等方面的能力评估,确保人民陪审员具备较高的司法素养和公信力。
三、选任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目前,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在一些地区和法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有些地方由于选任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导致选任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有些地方由于选任工作的宣传不够到位,导致社会大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不足。
另外,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时间不长,有些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工作指导方面还存在不足,导致一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缺乏必要的司法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建议和展望为了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2.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选任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3. 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其司法素养和业务能力;4. 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人民陪审员法中的陪审员选任和审判程序

人民陪审员法中的陪审员选任和审判程序在中国司法体系中,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其目的是增加司法公正和民众参与。
人民陪审员法是我国自2015年起实施的一个重要法规,该法规对陪审员的选任和审判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人民陪审员法中的陪审员选任和审判程序。
一、陪审员选任根据人民陪审员法,陪审员的选任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首先,陪审员的选取来源应广泛,从具备选任资格的公民中随机抽取。
其次,陪审员候选人的身份信息应事前公示,确保公众对候选人的知情权。
最后,陪审员的选任应当充分尊重候选人的个人意愿,不得强制参与。
在陪审员选任中,应注意保证候选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选任程序中禁止候选人与被审判人或其他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以确保陪审员行使职责时不受任何干扰或偏见。
二、审判程序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具体程序。
首先,陪审员在开庭前应接受培训,了解其职责和权利。
其次,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有权提问被告人和证人,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讨论和评判。
作为普通公民,陪审员的独立思考和公正判断对案件的散布至关重要。
在审判结束后,陪审员还应参与案件的讨论和裁决。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在陪审员讨论案件时,应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并达成合议一致意见。
陪审员的裁决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记录在案。
三、陪审员的权利和保障人民陪审员法对陪审员的权利和保障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陪审员有权要求其他陪审员和法官提供案件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履行陪审员职责。
同时,陪审员的个人安全应得到保护,不受任何威胁或干扰。
为了保障陪审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法庭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确保陪审员能够独立地思考和裁决案件。
结语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员的选任和审判程序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执行人民陪审员法的过程中,应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陪审员的权益和独立性,为中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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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实施步骤

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实施步骤1. 简介人民陪审员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参与审判程序,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为了选任合格的人民陪审员,我国规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步骤。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步骤。
2. 确定选任地点和时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通常在当地人民法院进行。
在选任之前,人民法院需事先确定选任地点和时间,并通过公告的形式通知陪审员候选人准备参加选任程序。
3. 确定选任人员资格条件为了保证选任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人民法院需要明确确定参与选任的人员资格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年满23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背景;•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4. 招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人民法院根据选任的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招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例如,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公告等方式吸引有意向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群众报名。
5. 审核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候选人报名截止后,人民法院需进行候选人资格的审核工作。
审核主要包括对候选人的身份、年龄、教育背景和职业背景等进行核实,并对候选人是否具备与案件性质相符的专业知识进行评估。
6. 进行面试和考试通过审核的候选人需要进行面试和考试环节。
面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候选人的综合素质、法律知识和社会责任感。
而考试则是测试候选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
7. 抽取人民陪审员根据人民法院的需求,从通过面试和考试的候选人中,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人民陪审员的抽取。
通常的做法是通过随机抽签或者抽号的方式,确保选任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8. 进行定性培训被选中的人民陪审员需要接受定性培训。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我国法律制度、案件审判程序、陪审员的职责和义务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质,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9. 颁发选任证书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将获得选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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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篇一: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变异与矫正“对某些案件,而且往往是重大案件,美国的法官有权独自宣判。
这时,他们的地位有时与法国法官的通常地位一样,但他们的道义却大得多,因为陪审团的影响还在帮助他们,他们的声音几乎与陪审团所代表的社会的声音同样洪亮。
”—托克维尔1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变异与矫正——以司法公信力为视角人民陪审制度自20世纪30年代诞生以来已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其历史发展可谓一波三折。
进入21世纪后,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仍是司法改革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各方均从不同的角度对陪审制度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但是对陪审制度所具有的塑造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功能却有所忽视。
一、人民陪审制与司法公信力由于目前“信访不信法”的上访群众络绎不绝,尤其是近年来因司法裁判不合情理而掀起舆论热潮进而广受民众质疑的个案频发,使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评价和信任度不断降低,导致司法公信力严重下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专业化的司法行为与社会民众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民意不能在司制度的管道中得到充分而有理性的表达。
解决此问题的路径之一就是让民众的代表亲身参与审判,分享法官的司法权力,监督司法,增强司法的社会认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314页。
同。
避开改革司法制度,提高法官素质等复杂的内部途径不论,通过具有长期法律传统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来达到司法吸纳和疏通民意,来达到民众与司法系统(法院)的互动,是从外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不二法门。
人民陪审制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选自于各行各业的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可扩大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增加广大群众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利于提高司法决策活动的透明性和公开性,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了解法律知识和案件的裁决过程,这就建立了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一条良好的沟通渠道,可有效的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增加群众的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法官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决。
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把社会道德标准带入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职业)偏向”,2帮助法官形成更加符合社会公众标准的裁判,诚如台湾蒋耀祖先生所谓“陪审团之评议案情,使法理、人情均得兼顾,且集多数人组成陪审团之智慧与意见,本于良知而为公正之判决,较之法官囿于法律之成见,可减少偏私无端之裁判。
”3而且,陪审员以市民化的身份、大众化的知识以及普通人的常理,拉近了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的距离,增强了法庭的亲民色彩,这可加深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减少法官与民众之间的隔阂,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作为人民陪审制度得以良好运作的前提条件,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违背了人民陪审制度设置的初衷,已发生了若干变异,影响了人民陪审制度功能的实现,函待改2贺卫方:‘·恢复人民陪审制度”,载《南方周末》,1998年10月23日。
3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89页。
革完善。
本文结合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出发,试提出矫正、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建议。
二、陪审员选任制度变异的调查与分析新世纪新阶段,尽管国家赋予了人民陪审制度新的符合其本质精神的司法意义,并得到了司法机构的贯彻和落实,但是,人民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对塑造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并表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塑造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来看待人民陪审选任制度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若干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陪审员主体资格的变异1、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设定过高,不具备民主性《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第四条: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20xx年3月16口统计局公布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其中全国具有大学程度(包括大专以上)的人口为6764万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4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并非选自“人民”,而是小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农民阶层和工薪阶层逐渐淡出人民陪审员列表。
从该《决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十三亿人中,只有极小部分具备陪审员的资格。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有选取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显然,20xx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有悖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有关陪审员的资格限定是不能成立和生效的。
4姜雪丽:“国家统计局:20xx年末中国人口达13.0756亿”/news/china/zgkx/20xx0317071.htm,20xx年5月2日访问。
《决定》有关陪审员资格的限定也违反了陪审作为“平民参与司法”的初衷,不但没有使司法大众化,反而加强了司法精英化发展。
而在实践操作中,司法机关本着迎合上级机关的惯性,将“高素质,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作为标准严格执行,更以“高学历”陪审员为其标榜政绩。
52、从调研数据看陪审员的精英化根据“中国陪审制度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对中国西部某市一基层法院(以下简称“a法院”)所作的调查,此地现任陪审员中本科以上学历44人,占81%,其中硕士12名,占22.22%,博士2名,占3.7%;剩余10名陪审员为大专学历(见图1)。
这些举措似乎寄托着立法者和司法者对人民陪审员的良好期望,希望这些“精英”能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但是,这些“精英”很明显只能是少数,不能真正代表社会民众,也不能真正知晓普通民众的意愿。
数据来源:《中国陪审制度研究》档案库:卷h5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中本科以上学历44人,占陪审员总数81.5%,其中硕士12名,博士2名,本科文凭的30人,剩余10名陪审员都具有大专学历。
参见张永和、于嘉川:《武侯陪审》,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3月,第73页。
司法实践中陪审员的职业结构也不具有代表性,趋向精英化。
根据课题组对a法院陪审员的职业分布进行的问卷调查(见表1),教师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的比例最高,有38.9%,其次是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33.3%,离退休人员也有14.8%,工人有1.9%,公司职员只占到1.1%。
在问卷列举的十种职业类型中,陪审员的职业基本上都集中在前五种,而问卷中涉及的其余几种职业如个体经营者、待业人员、农、林、牧、渔劳动者和其他等的人数均为零,即使有工人,也只有一名。
由此可见,陪审员的职业分布非常集中,教师和公务员等高级知识分子占了很大比例。
而此地的陪审员很大部分来自高校教师,很多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离、退休人员也占了较大的比重。
选任文化素质高的陪审员多少寄托了大家的良好愿望,希望这些“精英”能更好与其区位优势相匹配并真正发挥作用,但是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农民和工人等“草根”阶层,他们也有着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强烈意愿,一味强调陪审员高学历并将其来源限定在几个特定行业领域内,无形中剥夺了大多数民众参与司法的权利。
这种做法显然与陪审制度的本意相佐,也难以体现司法的民主性与社会参与性。
表一:a法院陪审员职业分布篇二: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与程序的完善龙源期刊网.cn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与程序的完善作者:杨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xx年第01期[摘要]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推动司法队伍专业化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制的存废又引起争议。
笔者从制度设立的特殊意义入手,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根据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足,提出具体完善建议,以期该制度能够与司法改革的进程相配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主体资格;选任程序一、引言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实施效果饱受争议。
在20xx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出台前,人民陪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陪而不审”、将人民陪审员作为“编外法官”和“廉价劳动力”的问题备受学界诟病。
《决定》的出台为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和完善指引了方向。
但不论是《决定》本身还是其实施,都存在着模糊疏漏乃至不合理之处。
近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追求司法队伍专业化。
因此有人质疑,这项由平民参与审判的司法制度是否还有保留的必要?学界对废除人民陪审制度一直存在呼声。
{1}其主要理由集中于以下几点:我国司法体制与法院编制不适合人民陪审制度;从实施效果上看,人民陪审制度成本高、收效不明显,民众也缺乏足够的参与积极性,最终成为司法制度的“鸡肋”。
而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制度应契合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而非简单废除。
(一)基于人民陪审制度本身的制度价值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当中说“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2},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便在于此。
虽然我国与英美法系不同,但人民陪审的制度价值却没有消亡。
在大陆法系当中,法官的追诉意识往往较强,而且长期受到行政思维与职业思维的干扰,恰恰越是专业的法官越存在此倾向。
这对于诉讼中的被告来说并不公平。
由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是民主集中制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人民陪审员代表的是人民群众,因此能够更大程度地体现“民意”,使当事人和社会信服,从而达到法律的双重教育作用,使法律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人民陪审制度对于当前司法改革意义重大目前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观念不断增强,但传统的“厌讼”心理却依然根深蒂固。
人民陪审制本是一个鼓励民众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