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之辨(一)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_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_肖建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 1期 (总第 76期 )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肖建国1 肖建光2( 1.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 ,北京 100083; 2.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 100088)内容提要: 陪审制度是具体的历史条件、诉讼文化下的产物 ,陪审团的移植不适合我国国情。
参审制 (陪审制 )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 其司法民主只具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
现阶段司法欠缺公正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化的法院体制和极不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
防止司法不公也不一定要通过陪审制度 ,以毒攻毒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本文拟通过借鉴与参考各国 (地区 )的立法体例 ,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 ,对该制度作一探讨。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近代社会 ,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曾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陪审制度在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但现在它面临着名存实亡的命运。
对于陪审制度的存废以及如何改革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陪审制度似乎是人类社会司法领域内一种颇有争议的现象 ,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 ,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 ,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有的国家早已将它抛入历史的垃圾堆或者被人遗忘的角落;有的国家则对它推崇备至或者情有独钟。
①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除应从历史的角度去考察陪审制度的成因之外 ,还应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 ,对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进行分析和定位 ,从而作出合理选择。
一、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的概况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 ,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 ,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②。
陪审法官从年满 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 ,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关于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作者简介: 李芽,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 法学硕士, 讲师 , 从事诉讼法学等问题研究 ; 张飞,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4 6 - 0 2
根 据河 南省高 院的 《 试 点方案》 , 陪审 员在学 历上只 需要满足 裁判 权的人 民陪 审团而 言 , 能够 保证人 民陪 审团 的评议 意见得 到
初 中以上 文化 程度 的要 求 。相较 于人 民陪 审员 制度 规定 的大专 合 议庭认 真对 待 。 并且 为避 免这 一规 则被视 而 不见 , 《 试 点方案 》
审 员的任 期 为 5 年, 实行定 期常 任 , 这样 的制 度规 定 导致 反 映的 事 案件 ; 检察 机关起 诉时证 据不 充分 , 有 可能 作无罪 判决 的; 被告
民意 极为有 限, 在选 任上 限制 了陪 审制度 的 民主性 。 河南 人 民陪 人 或 其辩护 人作 无罪 辩护 并提 供一定 证据 或 依据 的 ; 因婚 姻 、 家 审 团制度 在案 件 审理 需要 时临 时从人 民陪审 团库 中随机 抽取 组 庭 、 邻里 纠纷 引发 , 可 能对被 告人 从轻处 罚的 ; 当事人 申请 人 民陪
案件进 行分 析 、 判 断。人 民陪 审 团成 员可 以就 案件 证据 认定 、 事 实认定 、 法律适 用 、 裁 判结果 等 以陪 审团名 义独立 的进 行评议 、 发
围 内推广 人 民陪 审团制 度试 点的提 案 。
实现 了从 专业 向常识 的 回归 。 人 民陪审 团制 度主 要 由陪 审员组 成陪 审团参加 庭审活动 , 就 表 自己的理 解和 意见 , 案件 的事 实和 法律 问题 , 以及最 终 的处理 结果 , 发表 意 见、 观点、 主张, 为专业 的法 官提 供参考 。 人 民陪 审 团制度 既不 同于西 方 的
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
人民陪 审制度 的法理 价位
每 个陪 审团便 是一 个小议 会 ,陪审 团的 意 见便 是议 会的 意
法治作 为人类 的一币 生活方式 , 叶 , 自由价 值在其 中占有重要地
见, 陪审 团的审理是 正义的 工具 , 宪法的车轮 , 是 它象 一盏明灯 照 位 , 治本 身体虮 这 自由, 征着 自由。陪审制度 反映 了对 自由 法 象
元化妥 协的表 决方式 形成 的, 反怏 了政治 的 民主 司法权 是… 来 , 这 表现 为陪 审 员的产生范 围小 , 择标准 不确定 , 选 选择程序不 公
种公权 力, 的重要性 意味着 它小能 f少数人 垄断垄 断的权 力极 它 } J 易走 向滥 用从而坝 害公 民的基 本权利 , 此 , 司法 民t的基本 从
种 以权 制权 的完美 体 。 让公 民充 分参与 , 他 使得每 个公 民都能 人 ,这 是不合 理 的。有 些地 方把 学 历作 为成 为陪审 员的第 一标
体会到参 与到 自己的政府 中, 同时 人 民陪 审也使得 公民能够 实际 准 , 这在不 经意 问就把 社会 底层 的人排 除在 备选项 之外 。 还有地
知之 问的 区别 。我们 在选 择陪 审 员时注 重 的是 该公 民是 否具有
良矢 ,一 ¨ 个有 良知 的清洁 丁 同样县 有充 当陪 审 员的 资格 。 陪审制
度 发展 的基 石是 民丰 , 无法 休脱 民土 的陪审制 也就 失去了其存在
司法 正义 又称 司法公 正 , 是指 司法权运 作过程 中 各种 因素达 的 意义 。 到 的理想状 态, 包括 与司法权 的运作 有关 的荇种囚 索从主体到 客
政府权 力的方式 , 从而 保证 了杖 力的 想理 性运 行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改革,它的出现旨在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经过多年来的推广和实践,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推动司法改革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首先,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推行,极大地促进了民主法治的建设。
借助陪审团制度,法律司法更加民主化,人民代表的参与性得以增强,这样更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其次,人民陪审团的参与,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
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团成员代表了普通群众,他们所提供的意见和看法,有助于法官认识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合理性和法律的适用性。
比如只要理念不同,就难以做法律客观公正的人。
最后,人民陪审团的引入,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在陪审制实施前,法官人数少、案子多是普遍现象,导致审判难度大,耗费时间长,而引入人民陪审团之后,既可以减轻法官工作负担,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公正、公平的审判。
比如针对“校园欺凌”现象,人民陪审团率先介入,阻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团的引入,也促进了全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次革新和完善,其实际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加强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不得不认识到行业多年来也存在的一些问题。
比如中山被称为陪审团“判冤案之乡”,其中存在的学生威胁案全国开展,全市政法机关以及各地检察院和法院相继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自我反思,并表示,要将中山市各类错案暴露出来的机制落实下去,加强地方立法,规范司法案件程序,系统打造精细化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公正性,为走向更加开放、规范、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铺平坦道。
此外,还有一些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2*021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案子,结果自然会比较公正,其结果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解决了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
既然信任、接受,又怎么会上访呢?四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
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
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六、结语可以预见的是,陪审团制度并不会因为其出现的劣势而招致废止,它必将在争议中不断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涵的民主、正义、分权的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目前流于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更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2*.[2] 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 张飞舟、蒙振祥.外国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4]《美国历史文献选编》.新华出版社.第 45、152 页.[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2*年版.[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202*:315.[7]肖建国.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院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3班姓名:李晓平学号:202*4101001385第三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法学院刘学斌202*417461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正在逐步发挥着其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项基于公民平等参与的司法机制,人民陪审团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旨在对人民陪审团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基础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两点:1.宪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
”这一规定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
2.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团制度的适用条件、组成方式、职责义务等具体细节,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引。
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与局限性1.优点(1)提高司法公正性。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避免单一法官或陪审员对案件判决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性、片面性进行裁决。
(2)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使得被执行者和社会大众都能够更好地信任于司法的公正性。
(3)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所订立的司法行为的信任感,并且可以使得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更好地参与到司法中来,弥合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断裂。
2.局限性(1)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团制度存在着陪审员素质调配不符合实际、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对案件判决时的选择可能会出现偏见。
(2)陪审员权威不足。
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设立已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权威性较低,很多基层法院的陪审员认知不足、参与的时间不足,导致很多案件中的陪审员发表有偏见的意见。
(3)陪审员数量有限。
目前,我国陪审员的数量相对有限,很多案件难以涵盖最多的陪审员代表,难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为切入点,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制度引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它曾经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实践发展的需要。
这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国内的学者也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我国人民陪员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吸收公众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法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了他们必须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接触不同的当事人,容易形成一种职业思维习惯,看待某些事实与普通大众的思维不同。
和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的,他们大都数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且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他们主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评价。
他们的观点更能反映普通民众的观点。
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和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的互补。
法官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用更客观的标准来分析案情,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法合理。
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专家型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的优势对案件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从而有效地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可以对法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法官的责任心,端正法官的工作态度,提高办案的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之辨(一)人民陪审制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了九个世纪之久的文明制度,以司法民主的理想形式和自由保护神的形象,在讴歌和赞美中从英国传播至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并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效仿。
我国自清末西学东渐之际,初次在立法上引进了陪审制,并于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以苏联陪审制为模式的人民陪审制。
该制度几经跌宕起伏,在“存废之争”的声音中陷入尴尬之地,随着司法改革大潮的冲击,颇受争议的人民陪审制度成为解决“司法不公”、增强“司法公信力”的一剂良方,迅速出现在司法领域。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公布实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与此同时,利弊之争也此起彼伏,笔者认为,应站在理性的高度,客观评价陪审制度的存在价值,通过《决定》实施以来的运行状况,审视当前人民陪审制度设定和实践中的误区及缺陷,确定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目标,不断探索和创新,从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顺应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需要的人民陪审制度。
一、找寻陪审制度的“脸谱”——人民陪审制的理性价值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
它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罗马,后经英国发扬光大,使其司法体系在世界树立了光辉的典范,并成为两大法系最显著的形式特征。
但是,随着科学的突飞猛进和法律的日益专业化,陪审制度客观存在的缺陷使整个陪审制度渐呈衰弱之势。
尽管如此,陪审制度的优势却不容忽略,至今依然在美国历久不衰,这项历史悠长的司法审判制度究竟具有那些内在价值,究竟以怎样的“面目”出现在司法活动中呢?(一)司法公正的“旗帜”“陪审团是公正法律的潜移默化者,也是不公正法律的改革者。
”1]陪审员的日常经验使他们能够判断诉讼双方各自陈述的合理性、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发现案件事实。
而陪审员以不同于职业法官的固定的思维模式参与陪审,可以利用人民的常识来纠正职业法官的可能职业偏见。
站在陪审员的角度来看,每一起案件几乎都是较为新鲜的,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会更重视分析案情,对证据和事实表现得更加细致、敏感。
他们站在与法官不同的角度观察问题,在使法律变得缓和之余,还考察法律是否赋有正义且充满人性。
正因如此,陪审员参与审判,对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民主的“化身”陪审制度具有政治民主价值,“陪审团被引入诉讼,最初而且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实行对法官审判权的分割与制约,是为了确保审判公正,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2]陪审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3]它能让普通民众参与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从而防止专业法官在司法体系中的专断,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
正是这种民众的参与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开放性与民主性,使司法权力取得更广泛的政治基础。
(三)司法监督的“标尺”陪审制度是一种有效、周密的裁判制约制度,具有权利制衡的价值。
任何权利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司法也是如此。
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直接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对法官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能够促使法官端正自己的行为。
其次,当事人愿意接受“和自己同类的人”的审判,心理上感觉司法程序和结果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因而更容易接受此类裁判。
陪审员作为民意的代表,直接表达对判决结果的意见,使判决结果在政治意义上取得了正当性,可以使人民最深刻地体会到司法的全部内涵,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对司法过程产生信任,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腐败的担心。
(四)传播法治的“使者”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在潜移默化之中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也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
公民参加审判,和法官近距离接触,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对于公民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都是极有益处的。
同时,在庭后能够宣传法律,塑造司法的良好形象,减少公民对司法的不满。
英国近代司法史上的元老重臣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对陪审团这样评价: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
它是一门在以前800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
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
二、培植陪审制度的“土壤”——完善人民陪审制的理性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一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上强调:“中国法院制度改革变化的方向是更加民主、更加高效、更加独立、与社会的互动性更强。
……中国新通过的陪审制度立法更是力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中国特色的制度,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不仅要抓紧落实《决定》,还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明确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目标,找寻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适合生长的有利土壤。
为更全面、客观地考证这项制度,笔者对武汉市7个基层人民法院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和统计:1、人民陪审员参与度较高,大部分能熟知审理程序及证据规则,但在合议中发表意见并被采纳的比例不高,只占52%;2、大部分基层法院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坚持执行,但实行追究机制的不多,只占43%,出现“监督空白”;3、保障及奖励机制实施较为到位,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要加强,只有58%设置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
通过上述调查情况,我们得出下列结论:(一)误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认识上的局限性1、认为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存有矛盾之处。
“既能实现司法民主又能保证司法独立的唯一方法,就是法官的精英化和职业化。
”4]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官的遴选、法官的条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那些广泛来自于民间,未受过任何法律专业知识训练,且毫无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们现在就与法官“同权”,会对审判质量有所影响。
事实上,陪审员的本旨在于通过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方式,用公众朴素、自然的一种理性来平衡法官职业化的理性和定向思维。
尤其在许多复杂的案件审理中,证据无法确认法律事实或者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与当事人有相似生活经历或者有专长的人进行辅助性的判断,可能会弥补职业法官的知识缺陷,但这并不表明会弱化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影响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2、对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误解。
认为陪审员是借助陪审制获得的审判权,其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参与审判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且在防腐拒变功能上缺乏特别之处。
个别法官认为陪审员仅仅是在法庭上和法官并座,只是一种形式主义,没有赋予陪审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专业法官因职权形成的权威是陪审员难以达到的,专业法官有可能诱导陪审员,压制其意见,使陪审成为附庸。
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往往影响了双方的工作配合,最终导致陪审员变成虚设。
处在信息、知识飞速增长的现代社会,法官不可能行行精通,对于新型案件的审判,需要有专门的知识、经验,陪审制度的运用将公众的智慧引入审判中,对于案件的审判有重要意义。
同时,陪审制的运用实际有利于监督审判工作。
一位资深法官认为:如果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双方当事人的眼睛注视着自己,旁听群众的眼睛注视着自己,而且陪审员的眼睛也在注视着自己,这是一种无声的监督。
3、对人民陪审员影响诉讼效率的误解。
认为由于陪审员的参与,法院和陪审员原单位要为这项制度的运行支出办公用品、培训费、补助费等费用。
此外,职业法官进行审判活动是本身的职责,而陪审员的参与,不但要为选任费周折,还会为一个案件的数次召集费时费力。
其实,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法院的任务越来越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案件增多而造成的审判人员紧张的情况,提高司法效率,解决日益增长的诉讼资源的需求,并且人民陪审制有助于法院减轻社会对法官的压力。
(二)方向:实践和完善人民陪审制的目标和要求1、提高法院公信力,构建和谐社会法院公信力,是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的怀疑,必然会削减法律的权威。
如何使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保护以及提高他们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坚决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提高法院公信力、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们要朝着这样的目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新形势下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法院与公众沟通、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人民陪审员的介入和参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使法官不致遭受公众过多的抱怨和谴责,消除或中和一些对于裁决的批评意见。
2、让公民“享受法律”,增强法律信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上指出:“目前,各国都在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法院与社会的对话,让社会充分了解司法、运用司法。
同时,司法也从社会那里获得支持和信任,满足公众的需求上,及时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决定》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人民陪审制度通过选任一部分“不穿法袍的法官”,通过参加陪审活动,近距离地了解具体案件的运作情况,使广大公众感到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也可以介入到审判之中,从而生动、直观地去感受法律,促使法治精神不断向社会渗透。
在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这个“桥梁”、“纽带”的功能,使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得到公众的信任,继而唤起对法律的信仰,使司法正义在全社会得以实现。
3、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当前,基层人民法院面临不少的压力: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各类新型案件涌向法院,诉讼的压力越来越大;二是一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不服,民众对法院的满意度不是很高;三是法院推行的各种力图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问题的改革,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并不令人满意。
社会的认同度和法院自己的认识反差很大,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足与公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形成较为突出的矛盾。
面临的这种现状,我们更有必要让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协助解决某些专业问题或技术难题,取长补短,促使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对提高案件的裁判质量提供有益的帮助,并借助陪审员的民众性、普遍性发挥监督作用,保证审判权在客观公正的框架内运行。
同时,利用陪审员来自民众、了解民意的优势,参与诉讼调解,消解社会矛盾纠纷。
4、诉讼程序价值的经济目标诉讼程序价值的经济目标不仅在于“使诉讼制度运行成本及错误的司法判决成本最小化”5],而且要注重隐含的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