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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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民主参与,深受国内外关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群体相对较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民中选聘而来,但其选拔范围较窄,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法院的任命,缺乏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

另一方面,当前选聘人民陪审员主要依赖于罪犯家属和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导致参与群体偏向于特定群体,难以形成真正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度相对较低。

虽然在制度规定上,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实际上,陪审员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出席庭审,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一方面,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有限,其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被限制。

另一方面,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认知不足,往往未能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再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权威缺失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公民,他们在法庭上与法官同场活动,往往面临法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权威压力。

这种权威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员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丧失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广泛、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机制。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自荐推荐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陪审员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理论学习,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庭审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思考
第 1 卷第 l 8 期
21 0 0年 O 2月
呼伦 贝 尔学 院学 报
J u na fHul b i rCol  ̄ o r l un e e l e o e
No. 1
Vo I 8 l1
Pu ihe n F b u y2 0 bl s d i e r ar .01
( ) 二 部分地 区 “ 陪而不审”现象有所转变,
但在 大部分地 区依然存在 在东部地 区,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状况令人
领导 ,就要专家 、专业人士 !为 了避嫌 。一些医 疗领域 和精 神卫生方 面的专 家要特 意去浦西寻
找。 ”他认为 , 这些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如果有一 个陪审员是专家 ,对法官的内心确认将会是一个
中图分 类号 :D9 63 2 .4 文献标 识 :A 文 章编 号 : 10 .6 1( 0 0 l0 4 —3 0 94 0 2 1 )0 一0 50


我 国 人民 陪审 员制 度 的实施 现 状
20 04年 8月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经
事, 仅是一种形式而 已; 一些人民陪审员对 自己 的职 责认 识 不 足 ,把 参 加 审判 活动 权 作 “ 法 院 去 深造法律”而 已。
人们 的关 注 。20 0 6年 的一份 调查 报 告显示 ,我 国 政 治经 济 发展 的不 平 衡 性造 成 了这项 制 度 在 东西
审员却被通 知去开会或 者由于业务 工作忙而无法 分身 ,而将 审案 的 “ 免战牌”高高挂起 ;有时不 得不改期或临时作 出决定 ,让其他审判员参加合
情 况 时有 发生 。
第四 ,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无法落实。 由于法 院一切经 费都 由县财政拨付 ,近年来 ,财政经费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咨询题及完善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汲取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表达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全然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咨询题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缺乏。

要紧表现在:(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局部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往“审〞。

这种“陪而不审〞现象要紧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

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

在合议案件时,尽管法律给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进案件时刻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

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靠心理,在表决时全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瞧点。

(二)履职比例严峻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选择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对比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如此,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对比混乱,日常治理趋于随意。

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对比混乱,致使陪审员的治理无从下手。

尽管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局部,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

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全然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改革不断推进,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出和实行成为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

人民陪审员是指经当地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选任、经过专业培训、由公民居民自由组成、从社会各界担任实施诉讼参与、发表意见和作出裁决的司法人员,其出现,代表了我国司法民主化发展的趋势。

如今,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就就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的出现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增强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进,可以使得民众能够更加直接地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增强法官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为人民陪审员不同于专业的法官,他们来自各个社会阶层,代表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诉求,能够对于案件作出更加客观和公正的判断。

2、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开性。

人民陪审员的出现,非常利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民众更加清楚地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实现了司法公开的目的。

通过公开的审判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司法不公、不当的情况出现,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和司法体系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可以更好地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发展,增强司法的公正、公正和透明性,从而提高司法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这也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促进司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提供了基础。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制度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非常新颖的制度,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

接下来,我将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推荐具有不公平性。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其参与的案件也具有相应的社会属性和意义。

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公正公平是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可以采取公开公正的招募方式,由领导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筛选和推荐,同时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和纪律处分机制,保证选任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

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够了解,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粗略谈谈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从实际运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突显的几个问题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一)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时常会有陪而不审的现象。

由于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不够,所以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了解,发现存在很多这种现象。

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在审判中难以发挥陪审员陪审的作用,因此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现实中有的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要求,并且对其专业知识的欠缺。

对一般案件来说,法官愿意请陪审员参加,而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就不愿意请陪审员,因为没法商量,陪审员大多只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因此公正审判权就很难得到实现。

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制度,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存在这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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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试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价值,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治国司法民主化司法公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国第一部宪法即年宪法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它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几十年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保证审判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实现社会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

人民陪审制度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同我国的政治制度密不可分。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将越来越健全,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亦日显突出。

“依法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和不断深入人心,以及多年的法制建设、普法宣传教育,使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也为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与审判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矛盾,且日益突出,急需我们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社会价值(一)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体现。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因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由人民群众选举的代表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与美、法、英、德等资本主义国家运行多年,已具备成功的社会心理及文化背景的陪审团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人民陪审员须经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因此,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实行合议制度的一种体现,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体会群众的感情和要求,能帮助人民法院更趋合理、合法地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不仅自已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制现念,而且,人民陪审员回到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既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又可以加强群众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促进了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扩大了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促进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自有司法活动以来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主要社会价值在于能够在审判组织内部产生监督和制约作用。

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法律的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人民陪审员大多是某一领域的专业型人才,在参与审判的案件中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案件中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有利于法官更全面地考虑案情,准确查清事实,做出公正裁决,同时,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

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法官常常在将法律的抽象规定适用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时,主观会受到许多内在和外在因素及固定模式的影响和限制,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可以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某种思维定式,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进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

促进裁判更趋合情、合理、合法。

(三)人民陪审制度可弥补当今我国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社会纠纷的种类和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上法院审判所及的范围,且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民主建设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参与司法的意识得到加强,这就为公民参与司法提供了条件,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法院职能扩大的要求,缓解了上述问题,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民事、经济案件时,专业型人民陪审员能够为法官作出及时裁决,迅速提供专业知识依据,提高办案效率。

二、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行,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完备的人民陪审法。

虽然年宪法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 [] 在年修改宪法时,考虑到“文革”期间审判制度被彻底毁坏,立即恢复、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许多配套措施还不完善,而且能够履行陪审职责的人不多,因此年宪法没有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现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主要依据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条、第条、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年法司字第号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规定只对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选举待遇等作了简单规定,具体操作性较差。

近几年来,全国法院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方式、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人民陪审制真正得到落实和加强”。

一些地方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如武汉市在年制定了《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于年制定了《关于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因此,关于人民陪审制度迫切需要统一立法。

(二)现行人民陪审员体制限制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或是人民法院特邀的,大多数是基层组织的干部或在单位享有较高声誉的骨干,一些人民陪审员因工作忙或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要必须得到所在单位的批准,而由于有些单位因种种原因不支持,造成人民法院请人民陪审员难,且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到法院执行职务的时间及如何履行职责未作具体规定,造成光是通知、协调人民陪审员到法院执行职务一项就牵扯法院很大精力,目前,人民法院人员少、案件多、任务重,不可能在这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

由于法院属于国家行政预算单位,法院的办案经费属政府拨付,而实际中法院又很难精确地对每年办案费用支出做预算,使法律资金缺乏有利的法律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补贴开支成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如何确定陪审费数额,习惯的做法是以当地的经济状况为依据,这就造成各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补助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很多情况下,陪审员得到的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

由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得不到有力保障,使得人民陪审员难以安心陪审工作。

(三)人民法院本身存在对人民陪审制度重视不够。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先例审判权,以法院为诉讼主导的诉讼构造,客观上弱化了陪审作用的发挥。

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对人民陪审制度不够重视的现象,近年来,一些学者对陪审制度提出各种各样的批评,认为陪审制度影响司法系统的效率,浪费资金,有的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形式,把陪审制度视为拾遗补缺,可有可无,甚至有些人民陪审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一些审判员在审理案件中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置若罔闻,严重损伤了他们参与陪审的积极性,这种认识的产生与人民陪审制度不健全有关,便更主要的是这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摆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认识。

由于这种错误认识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和健康发展。

(四)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

人民陪审员大多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或受人民法院邀请,由于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缺乏法律规定,没有统一的选任标准,导致人民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不知道自当选之日起就肩负起民众的意愿,承担起社会、历史付于的责任,没有真正把执行陪审工作当作应当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对陪审工作持无所谓态度,使人民法院的邀请常出现尴尬的回应,被娓婉推辞。

“陪审中常常是‘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陪审成陪衬,在现实中产生一些异化,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五)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式及资格条件不明确。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

各地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做法各异,既缺乏严肃性,也难以使人民陪审员有使命感和荣誉感。

以往产生人民陪审员习惯做法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由选民选举,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然而,近年来由于部分地区对人民陪审员选举工作不够重视,一些地区的人民陪审员改由乡(镇)、街道、单位自行上报名单,经该级人大常委会认可即产生,甚至有些部门把这项工作视为一种例行公事,找几个人充充数、草草上报了事。

有的地区由于基层工作涣散,陪审员的选举工作甚至处于停滞状态。

有的法院还存在使用借用人员充当人民陪审员的违法现象,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危险性,首先,这些人不是经人民选举产生,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审判权;其次,这些人来源复杂,他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素质没有经过人民的评价和认可,很难保证其适用法律的公正性;再次,这些人进入法院均系通过审判人员介绍,在执行职务时对审判人员有明显的依附倾向,极易影响案件质量。

(六)缺乏监督管理措施。

审判工作是行使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权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条件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其实,对于人民陪审员来说,加强监督管理,进行理论培训和法律业务培训亦同样重要,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许多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在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不仅要向他们介绍案情,还要宣讲法律,无形中加重了审判人员的负担。

有的陪审员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匮乏,在审理案件中,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成了审判长的陪衬,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不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而是盲目附和审判长的意见,或做一些并非真正理解案件的任意性表态,使合议流于形式。

三、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完善立法。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影响人民陪审制度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十届人大代表就曾呼吁要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立规矩。

目前,涉及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中,抽象零碎,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通过立法来完善,通过制订详细的具体规则,增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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