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方式 没收财产范围 锦州刑事辩护律师

合集下载

803《法学综合(三)》考试大纲

803《法学综合(三)》考试大纲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法学综合(三)》考试大纲(2016年9月)Ⅰ.考查目标法学综合(三)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部分。

要求考生具有准确把握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的专业素养,具备分析、判断和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的基本能力。

刑法学具体包括:准确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效力、犯罪构成、犯罪形态、正当行为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了解我国的刑罚制度,理解刑罚的功能和目的,掌握我国刑罚的体系、种类以及刑罚裁量制度的主要内容。

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掌握常见、多发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运用刑法学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结合刑法规定,合理地分析和认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学具体包括:1. 准确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正确理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准确掌握管辖、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等基本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

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分类以及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全面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理解和掌握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

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基本制度,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结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的实践问题。

Ⅱ.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

二、考试方式考试方式为笔试,闭卷。

三、试卷内容及分数结构刑法学 75分刑事诉讼法学 75分四、试卷题型结构本试卷主要题型均为主观题,包括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

Ⅲ.考查内容第一部分 刑法学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体系和刑法解释1. 刑法的体系2. 刑法解释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2.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3.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二)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2.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三、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2.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3.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4.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5.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6.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二)刑法的时间效力1. 刑法的生效时间2. 刑法的失效时间3. 刑法的溯及力4.与刑法的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犯罪概念1.犯罪的概念2.犯罪的基本特征(二)犯罪构成1. 犯罪构成的概念2. 犯罪构成的特征3. 犯罪构成的意义五、犯罪客体(一) 犯罪客体概述(二)犯罪客体的分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3.犯罪的直接客体(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 犯罪对象的概念2.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六、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二)危害行为1.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三)危害结果1. 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2. 危害结果的种类3. 危害结果的地位(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1.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的意义2.时间、地点和方法对量刑的意义七、犯罪主体(一) 犯罪主体概述(二) 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三)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2.精神障碍3.生理功能丧失4.生理醉酒(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1.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概念和类型2.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3.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五)单位犯罪1. 单位犯罪的概念2.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八、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2犯罪故意的类型(三)犯罪过失1.犯罪过失的概念2.犯罪过失的类型(四)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1.不可抗力事件2.意外事件3.期待可能性问题4.严格责任问题(五)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意义(六)认识错误1.认识错误的概念2.法律认识错误3.事实认识错误九、正当行为(一)正当行为概述(二)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概念2. 正当防卫的条件3.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紧急避险1. 紧急避险的概念2. 紧急避险的条件3. 紧急避险及其刑事责任4.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1.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故意犯罪形态存在的范围3.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犯罪既遂形态1.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既遂的形态的类型3.既遂犯的处罚原则(三)犯罪预备形态1.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3.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四)犯罪未遂形态1.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3.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五)犯罪中止形态1.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3.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十一、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概述1. 共同犯罪的概念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3.共同犯罪的认定(二) 共同犯罪的形式1. 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2. 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三)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1.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2. 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3. 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十二、罪数形态(一)罪数判断标准和类型(二)一罪的类型1.实质的一罪2.法定的一罪3.处断的一罪(三)数罪的类型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十三、刑事责任(一) 刑事责任概述(二) 刑事责任的根据(三)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十四、刑罚概说(一)刑罚的概念(二)刑罚的功能(三)刑罚的目的十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 刑罚的体系(二) 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三)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四)非刑罚处理方法十六、刑罚裁量制度(一)刑罚裁量概述1.刑罚裁量的概念和特征2.刑罚裁量原则3.刑罚裁量情节(二)累犯1.累犯的概念2.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3.累犯的刑事责任(三)自首与立功1.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2.自首的认定3.自首的刑事责任4.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5.立功的刑事责任(四)数罪并罚1. 数罪并罚的概念2. 数罪并罚的原则3. 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五)缓刑1.缓刑的概念2.一般缓刑3.特殊缓刑十七、 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1. 减刑的概念2. 减刑的条件3. 减刑的时间、幅度与刑期计算 (二)假释1.假释的概念2.假释的条件3.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4.假释的法律后果十八、 刑罚的消灭(一) 时效1.时效的概念2.追诉时效(二)赦免1.赦免的概念和种类2.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十九、刑法各论概述(一) 刑法分则的体系1.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2.犯罪的分类和依据(二)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1.罪状2.罪名3.法定刑二十、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二)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二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概述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分述(二)走私罪1.走私罪概述2.走私罪分述(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概述2.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分述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分述(五)金融诈骗罪1.金融诈骗罪概述2.金融诈骗罪分述(六)危害税收征管罪1.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2.危害税收征管罪分述(七) 侵犯知识产权罪1.侵犯知识产权罪概述2.侵犯知识产权罪分述(八) 扰乱市场秩序罪1.扰乱市场秩序罪概述2.扰乱市场秩序罪分述二十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二十四、 侵犯财产罪(一)侵犯财产罪概述(二)侵犯财产罪分述二十五、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 扰乱公共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2.扰乱公共秩序罪分述(二)妨害司法罪1.妨害司法罪概述2.妨害司法罪分述(三)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2.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分述(四) 妨害文物管理罪1.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2.妨害文物管理罪分述(五) 危害公共卫生罪1.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2.危害公共卫生罪分述(六)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分述(七)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述(八)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述 (九)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2.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分述二十六、贪污贿赂罪(一)贪污贿赂罪概述(二)贪污贿赂罪分述二十七、渎职罪(一)渎职罪概述(二)渎职罪分述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三)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一)刑事诉讼目的(二)刑事诉讼的价值(三)刑事诉讼的认识(四)刑事诉讼的结构(五)刑事诉讼的职能(六)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七)刑事诉讼的阶段(八)刑事诉讼行为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审查原则3.控审分离原则4.审判中立原则5.控辩平等原则6.无罪推定原则7.辩护原则8.参与原则9.及时性原则10.比例原则11.一事不再理原则(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人权保障原则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3.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6.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7.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1.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四、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二)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特征和范围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3.单位当事人五、管辖(一)管辖概述(二)立案管辖(三)审判管辖六、回避(一)回避的概念(二)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三)回避的程序七、刑事辩护与代理(一)刑事辩护1.辩护的概念和种类2.辩护人的范围3.辩护人的诉讼地位4.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二)刑事代理1. 刑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刑事代理的种类八、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概述1. 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2. 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措施的区别3.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二)拘传1. 拘传的概念和特征2. 拘传的条件和适用程序(三)取保候审1. 取保候审的概念2. 取保候审的方式3.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4. 取保候审的程序(四)监视居住1. 监视居住的概念和特征2.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3. 监视居住的程序(五)刑事拘留1. 刑事拘留的概念和特征2.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3. 刑事拘留的程序4. 刑事拘留和其他拘留的区别 (六)逮捕1. 逮捕的概念2. 逮捕的适用条件3. 逮捕的权限分工4. 逮捕的程序5.人民检察院的羁押复查权九、附带民事诉讼(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十、期间与送达(一)期间1.期间的概念和特征2.法定期间3.期间的计算(二)送达1. 送达的概念和种类2. 送达的程序十一、刑事证据(一)证据概述1.证据的概念2.证据的特征(二)证据种类1. 物证2. 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9.电子数据10.行政执法证据(三)证据的分类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3.控诉证据与防御证据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十二、刑事证明(一)证明概述1.证明的概念2.证明的和种类3.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 (二)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念2.证明对象的特征3.证明对象的范围(三)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的概念2. 举证责任的承担(四)证明要求1.证明要求的概念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3.疑难案件的处理(五)证据规则1.国外主要证据规则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十三、立案(一)立案概述(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及条件(三)立案程序十四、侦查(一)侦查概述1. 侦查的概念和特征2.侦查工作的法治原则(二)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6.鉴定7.辨认8.技术侦查9.通缉10.乔装侦查11.控制下交付(三)侦查终结(四)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五)补充侦查1. 补充侦查的概念2. 补充侦查的类型和方式(六)侦查监督十五、起诉(一)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2.起诉的方式和类型3.起诉的原则(二)提起公诉1. 提起公诉的概述 2.审查起诉3. 提起公诉4. 不起诉(三)公诉变更(四)提起自诉十六、刑事审判(一)刑事审判概述 1.刑事审判的概念2. 刑事审判的原则3. 刑事审判的组织 (二)第一审程序1. 第一审程序概述 2.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3.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4. 第一审简易程序5.判决、裁定和决定(三)第二审程序1.第二审程序概念和特点2. 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和期限3. 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和方式4.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5.上诉不加刑(四)死刑复核程序1.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征2.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3.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特点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十七、刑事执行(一)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征(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四)新罪、漏罪的处理十八、刑事特别程序(一)刑事特别程序概述1. 刑事特别程序的概念2. 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和要求(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1.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和要求(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征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内容和要求(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1.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特征2.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和要求Ⅳ.参考书目1.法律规定: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最新颁布的修正案。

辽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辽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1995年4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9日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省政府令第247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杜绝罚没财物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依法实施罚没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统称执罚单位,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实施的罚没财物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罚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款和没收的物品。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罚没财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执罚单位依法罚没财物,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没票据管理,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执罚单位对罚没财物应当建立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

对没收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私分罚没款及擅自处理没收的物品。

第七条执罚单位对没收的物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金银、外币,交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收购或者收兑;(二)有价证券,交财政部门指定的证券机构收兑;(三)国有禁止出口的文物,无偿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四)毒品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中药材,交省医药管理部门处理;(五)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以及违法宣传品、无偿交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六)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交市公安机关销毁;(七)假冒伪劣物品,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处理;(八)法定保护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林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九)粮油鲜活物品,在当地集贸市场拍卖;(十)其他物品,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拍卖,没有拍卖行的地区,由当地政府指定单位,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

执罚单位应当将没收物品清单、有关图像资料以及处理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没收财产执行机关 2015锦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没收财产执行机关 2015锦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没收财产执行机关 2015锦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摘要:没收财产执行机关、2015锦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找锦州刑事辩护律师、欢迎阅读:网友问: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我想问下没收财产由由上面机关执行?我在锦州,如果我想找锦州刑事辩护律师,锦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锦州刑事律师解答:没收财产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

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

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2015锦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2%一3%;(4)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0.5%一1%;(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1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部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现结合起草制定《规定》的有关情况,就《规定》的出台背景、把握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规定》的出台背景和把握的原则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无明确规定、规定过于原则、标准难以把握,准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无法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

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相对薄弱,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对于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在此背景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慎重研究,反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规定》。

《规定》的起草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并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二是弥补现有规定以及单纯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的不足;三是遵循刑事财产执行的规律特点,确保规定符合执行工作实际;四是仅就现已达成共识的问题予以规定,而对于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问题,留待将来再作进一步规范。

二、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1.关于赃款赃物的继续追缴。

对于判决继续追缴的执行主体,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长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追缴是侦查机关的职责,判后应由侦查机关继续执行;侦查机关享有刑事侦查权,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手段,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案件执行的措施、手段有限,难以承担继续追缴任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均有继续追缴的责任和义务,在侦查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的情况下,承担继续追缴任务不具现实性,适宜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什么叫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适用对象 锦州刑事律师哪家好

什么叫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适用对象 锦州刑事律师哪家好

什么叫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适用对象锦州刑事律师哪家好摘要:什么叫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锦州刑事律师哪家好、欢迎阅读:本文主要介绍了什么叫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什么叫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适用对象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1.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

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

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

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如果你在刑事案件中有何不解,或者想了解锦州刑事律师哪家好?您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

/xsbh/xfzl/moshoucaichan/2015/0305/15798.html。

没收财产的的条件是什么

没收财产的的条件是什么

The busy life is exhausting, almost suffocat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没收财产的的条件是什么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对罪犯判处没收财产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那么没收财产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没收财产的条件是什么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二、没收财产的方式1、选科式。

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

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

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

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定位是怎样的

没收财产的定位是怎样的

没收财产的定位是怎样的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与罚金一样属于我国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同时也也是属于财产刑当中的一种。

实践中,只有《刑法》中明确规定适用没收财产的罪名,那么法官才能依法作出没收财产的处罚。

不过对于▲没收财产的定位,可能很多人就不是很了解了,下面,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没收财产的定位是怎样的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也就是说没收财产是属于附加刑的,但同时,没收财产也属于财产刑。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没收财产不同于罚金,也不同于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罚金是较轻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没收财产是较重的财产刑,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

罚金是让犯罪分子缴纳一定的金钱;没收财产剥夺的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一)在审判实务中首先是要界定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之前是否所负了此债务,如果在没收之前就已经形成的债务,法官就应当给予充分考虑,否则债务就不在考虑之列。

(二)合法的债务,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该重点审查的一个关健环节,看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债务是否有不合法的,比如: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是不合法的,应不予偿还。

(三)被告人所负债务应当在没收财产数额之内予以偿还,若同时有多个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又不足以偿还的,有特殊情况,如依法抵押、担保的,按民法的理论,有优先权的,可以优先进行偿还,否则应当按比例进行偿还,这更为公正、合理。

没收法财产追缴与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

没收法财产追缴与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

没收法财产追缴与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层面上,没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财产或违法所得,予以强制性的剥夺和收回。

没收法财产追缴和没收程序,是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和保护法律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没收法财产追缴和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没收法财产追缴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没收法财产追缴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没收法财产追缴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或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获取的财产,根据判决或者裁定,依法进行剥夺和收回的行为。

刑法对于没收法财产追缴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没收财产是指没收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获取的财产,供公益事业使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2. 行政法规规定此外,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也对没收法财产追缴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为和权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没收的财产,应当用公益事业使用,不得用于政府工作人员的福利或者其他个人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为和权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二、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没收程序是指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没收的程序规定。

对于没收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查封、冻结措施当有关机关依法对被追缴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时,应当依法出具查封、冻结凭证,并及时通知被冻结或查封的财产权人。

2. 公示对于没收追缴的财产情况,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公告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及出售或采取其他处置方式的时间和地点等。

3. 出售或处置对于没收追缴的财产,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和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出售或其他处置方式。

对于以出售方式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公开拍卖。

4. 执行结束后的处理执行机关在没收追缴程序全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笔录、送达回证、查封、冻结凭证等相关材料移交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保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没收财产方式没收财产范围锦州刑事辩护律师
摘要:没收财产方式、没收财产范围、锦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直通车小编整理,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没收财产方式、没收财产范围、的主要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没收财产方式
1.选科式。

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

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

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范围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

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

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

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

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更多没收财产知识请关注法律直通车。

锦州刑事辩护律师哪家好?法律直通车律师栏目为遇到刑事案件且需要帮助的个人或者团体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免费咨询。

/xsbh/xfzl/moshoucaichan/2015/0305/15802.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