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末法律修订的政治经济原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2、司法机构的变革
❖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 审判机关。
❖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 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 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 实行四级三审制 ❖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
❖ 成立皇室内阁:1911年5月,清政府颁布内阁官制,取消了军机处, 规定了内阁为君主立宪政体的最高行政机关。由于清政府任命的 内阁成员多为皇族,因此,该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
2、“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1) “宪法大纲” ❖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
共53章,411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第二,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及缓刑、假释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制度。
第三,改革刑罚制度,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
第四,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
第五,取消“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制度。
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文明的渐入,中国一些先进的 知识分子产生了维新思想。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后,广泛宣传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 段。
2 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 五大臣出洋考察 ❖ 颁布“仿行宪政”上谕,基本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等。
为修律大臣,开始修律。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和“汇通中西”。
2、修订的主要法律 修订的主要法律
刑法
民法
商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商人通例》 《公司律》 《破产律》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摘要:⽬的探讨清朝末年政府修订律法背景、内容特点及影响。
结果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清新刑律》、《⼤清民律草案》、《⼤清民事诉讼律》、《⼤清刑事诉讼律》、《⼤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众多的法律。
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修订法律馆等机构组织翻译了⼏百种西⽅各国的法律⽂本和法律著作,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讲学,参与法律草案的研拟⼯作。
结论使得西⽅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学说,有系统、成规模地被介绍到中国,在客观上促进了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的传播和普及,从⽽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部分中国⼈的现代法治观念。
关键词:清末修法背景现代法律传播促进法制观念1.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所谓“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之下,被迫推⾏的法律变⾰活动。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腥⼿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时隔不久,在中国⼤地上爆发了⼀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国联军的进⼊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救的⼀条出路。
光绪⼆⼗七年⼀⽉,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成罔变之治法。
⼤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新”。
光绪⼆⼗⼋年⼆⽉,清廷下诏:“中国律例,⾃汉唐以来,代有增改。
我朝《⼤清律例》⼀书,折衷⾄当,备极精详。
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参酌适中,不能推⾏尽善。
况近来地利⽇兴,商务⽇⼴,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张之洞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就⽬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
清廷遂“派沈家本、伍廷芳将⼀切现⾏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有抑治理”。
清末新政失败原因新探

清末新政失败原因新探中国清朝晚期的新政是一次旨在改革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的尝试。
然而,尽管新政的初衷良好,却没有取得显著的成功。
这篇文章将探讨导致清末新政失败的一些原因。
一、朝廷内部分裂在清朝晚期,朝廷内部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分裂。
由于长期的封建时代的束缚,中国皇帝很难接受西方的新思想和制度,这使得他们难以推动新政的改革。
此外,政治上的强势派别也对新政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清廷内部存在着许多强硬的派别,他们不惜一切代价来维护各自的政治利益。
这些派别之间的争斗使得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既缺乏决策的权威,也无法在执行过程中得到足够的支持。
二、经济结构落后另一个导致新政失败的重要原因是中国的经济结构落后。
清朝晚期,中国经济还停留在封建时代的水平上。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长期的封建制度,以及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少的接触。
这使得中国很难拥有与西方国家抗衡的实力,同时也使得中国在工业和农业上无法与其他国家相比。
这都导致了中国的财政困境,使得新政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三、社会体制僵化此外,社会体制的僵化也是新政失败的原因之一。
中国的社会体系是建立在封建社会的基础上的,这使得中国的社会结构非常僵化,很难对新的改革做出持续的响应。
各个阶层之间的矛盾也是导致新政失败的原因之一。
中国的农民、地主、商人和政治精英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解决,这阻碍了改革的推进。
四、民族危机最后,新政失败的原因是民族危机。
在清朝晚期,中国处于一种弱势状态,无力抵抗外部压力。
据估计,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间,共有超过300万中国人因战争和饥荒而死亡。
这使得中国陷入危机,并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失去了部分领土。
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难以利用资源来推行社会经济的改革。
综上所述,清末新政虽然是一次重大的改革尝试,但仍然失败了。
新政的失败原因包括朝廷内部的分裂、中国经济结构的落后、社会体制的僵化和民族危机。
这些因素使得新政无法取得显著的成果,也阻碍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清末新政失败原因新探

清末新政失败原因新探清末新政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它试图以改革来挽救滑坡的中国帝国。
这一次改革却以失败告终,给中国带来了更深重的灾难。
各种学者对这次改革失败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结论。
本文将试图通过对清末新政失败原因的新探,分析清末新政失败的深层次原因,以期更好地解读这段历史,为我们的探索和认知提供一些新思路。
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清朝末年的走向是从封建专制向君主立宪的转变,这需要彻底改革传统的封建政治制度。
在这一过程中,清政府却面临了来自内外部力量的巨大阻力。
在国内,地方派系的势力庞大,他们对于中央政府的改革举措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地位和利益会受到威胁。
清政府自身的官僚体系也是对改革的巨大阻力,因为这些官僚们往往只顾自己的利益,对改革缺乏动力,甚至有的人还参与了挑拨离间的活动。
在国外,列强的压力也是不容忽视的,他们对中国的强大利益忌惮万分,不愿意看到中国强大起来,因此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阻碍中国的改革进程。
在这种外部和内部的巨大阻力下,清政府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总是束手束脚,无法迅速出台有效的改革措施,更遑论实施了。
我们政治制度的阻力是导致清末新政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社会经济结构来看,清末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非常落后,这给改革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中国从封建社会逐渐过渡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经济结构出现了一系列的混乱和矛盾。
特别是在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上,由于技术水平低下,生产效率极低,这使得中国社会长期处于贫穷的状态。
而传统的统治者们往往对此采取了保守的态度,他们担心改革会打破他们的既得利益,因此对于改革也是反感的。
这种社会经济结构的困难给改革增添了非常大的难度,是导致清末新政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意识形态层面来看,清末中国的传统意识形态非常顽固守旧,这给改革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天命为主,人事为辅”的传统观念,这就使得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对于改革的抵触情绪。
浅谈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

浅谈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作者:王方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11期【摘要】: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晚清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由传统形态向近现代转型的重要时期,晚清法律对中国近代法律改革有重要作用,通过了解晚清法律遭遇的重大转型变化,分析其重要的历史背景原因和一些影响及成就,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晚清法律变化原因成就传统法律是中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具有文本上的成就,形成了中国历史上诸多的成文法典,而且构建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对晚清法律变革的历史原因,以往学者也曾进行过深入地探研。
简括而言,学界从宏观层面把晚清法律变革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良好初衷;其二,由于中国固有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旧法体系已难以调整已经发生变化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三,欧日近代法典编纂的冲击;其四,西方法学理论和学说在中国的引进和散播,等等。
本文分析导致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大致可以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内因外因促使晚清法律变化从1904年开始,晚清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从而开始了中国传统法制的近代转型。
在西方列强的强大压力下,当面临亡国灭种的屈辱,人民对民族国家的要求愈显强烈。
张玉法在《中国现代化论集》一文中,曾这样描述了晚清时的历史现状:当在介绍“中国”的概念以取代“大清”时,中国人发现中国不是一个国家,中国人也还不是民族国家的公民,这使许多有政治自觉的中国人感到不安。
他们认为,只有建成一个民族主义的中国,才能摆脱外侮。
一时间,先进的知识分子群体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主权观念。
在民族国家的思潮里,国人的意识也随之演进,终于如梁启超所言,从“器物层次的现代化”到达了“制度层次的现代化”。
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中国不仅需要西方的科学技术,而且需要借鉴西方政治制度。
“此种趋势的初步,是在天与天子之间插入一部宪法,而将皇帝置于天命与百姓二者之下。
深度解析清朝覆亡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原因

深度解析清朝覆亡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原因一、清朝错失八次图强维新的历史机遇顺治元年(1644年),清迁都北京,入主中原,中国历史开始了一个新的皇朝时代。
几乎同时,1649年(顺治六年),英格兰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世界历史开始了资本主义工业化、资产阶级民主化的新时代。
清朝面对世界国际化、工业化、民主化的大潮,虽有“康乾盛世”,出现一段辉煌,却仍恪守祖制,未能革故鼎新,错过了八次图强维新的历史机遇。
第一次,清朝入关之初,皇太后和顺治帝礼遇外国传教士汤若望,为清帝了解西方开启一扇窗户;但随着顺治帝病故,汤若望被讦告,下狱而死,从而使这扇中西文化交流的窗户刚打开便被关上在顺治朝,底定中原,稳固政权,是朝廷当务之急。
然皇太后和顺治帝礼遇汤若望,为清帝了解西方开启一扇窗户。
汤若望是德国人,耶稣会士,明末被征参与天文推算,设馆于今宣内南堂。
顺治初,汤若望掌管钦天监事,受命修成《时宪历》并颁行。
他因此获得太常寺少卿衔,后成为清朝命官。
皇太后尊汤若望为义父,顺治尊称其为“玛法”(满语“爷爷”的意思)。
顺治帝向汤若望学习天文、历法、宗教等知识,以及治国之策。
顺治曾24次亲到汤若望馆舍,或召汤若望入宫,君臣畅谈,竟至深夜;汤若望向顺治先后呈递300多件奏帖,陈述建言。
皇太后懿意立皇三子玄烨,征询汤若望的意见。
他以玄烨出过天花,支持皇太后的旨意。
顺治帝便一言而定玄烨继承皇位。
史书说汤若望“直陈万世之大计”。
陈垣说:“吾尝谓汤若望之于清世祖,犹魏征之于唐太宗。
”顺治帝24岁病故,不久汤若望被杨光先讦告而下狱,后死于羁所。
这扇中西文化交流的窗户刚打开便被关上。
是为第一次。
第二次,在康熙朝,西方耶稣会士将西方科学技术最新成果送到皇宫,使得康熙对欧洲国家的社会、地理、人文、科技等都有所了解,由此组建了被西方誉为清朝皇家科学院的“蒙学馆”,但康熙死后,人亡政息,没有使之成为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在康熙朝,西方耶稣会士来到中国,将西方科学技术最新成果送到皇宫,其时康熙学习西方数学、天文、物理、化学、医药学、解剖学等科学技术是热忱而认真的。
清末新政失败原因新探

清末新政失败原因新探清末新政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其目标是进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改革,以期实现国家的现代化。
清末新政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功,最终导致了辛亥革命的爆发和清帝国的终结。
那么,清末新政失败的原因是什么呢?本文将对此进行一些新的探讨。
一、外部压力与内部抵制清末新政之所以难以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外部压力和内部抵制。
当时,中国正面临着外国列强的侵略和割据,各种不平等条约剥夺了中国的主权和自主权,给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面对外国列强的压力,清政府难以有足够的精力和资源来进行国内的改革,尤其是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
清朝皇帝对改革持保守态度,特别是慈禧太后在朝鲜战争失败后加强了对政局的掌控,限制了改革的动力和空间。
慈禧太后因身后未有合适皇子继任帝位,她唯恐社会变革会动摇自己的权力和地位。
她对清朝新政持谨慎和顽固的态度,不愿意在自己的统治下进行实质性的改革。
满清政府内部的官员贵族对新政改革亦持异议,他们担心改革将削弱他们的利益和权力,因而积极地阻挠和抵制新政的推行。
在这样的外部压力和内部抵制下,新政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最终导致改革的失败。
二、改革方案的缺陷清末新政的失败还与其改革方案本身的缺陷有关。
在政治上,清朝政府试图通过设置各种新的官署和部门来改革现有的官制,推行分权制度,但实际上这些新官署的权力仍受到皇权的限制,缺乏真正的自治权,因此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新政试图推行的选举制度也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使得政治改革无法迅速有效地进行。
在经济上,清朝政府试图通过推行洋务运动、修筑铁路和发行银元等手段来改革国家的经济结构,然而这些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却因为技术力量、资金来源、管理体制等原因遭遇困难与挑战,难以取得较大的成效,致使改革陷入了停滞状态。
在教育和文化上,清朝政府也试图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改革措施并没有有效地改变国家的教育和文化模式,导致改革的目标无法实现。
浅谈清末法律修订的政治经济原因

浅谈清末法律修订的政治经济原因清朝末年,中国面临着外部侵略、内部动荡的严峻局面,在这种背景下,清政府开始对法律进行修订,其中既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
一、政治原因1.应对外部侵略的需要清朝末年,中国面临的外部侵略越来越严峻,清政府开始考虑修订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国家领土和人民的权益。
例如,在《大清律》中,规定“凡侵犯我中国边境者,均视同侵犯本国主权,应依法惩治”,这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2.推进政治改革的需要清政府在清朝末年推进了一系列政治改革,例如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这些改革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因此,清政府开始修订法律,以便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要,推进政治改革。
3.维护尊严和权威的需要清朝末年,清政府面临着内部动荡和民众的不满,这对清政府的权威和尊严提出了挑战。
为了维护清政府的权威和尊严,清政府开始修订法律,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例如,《大清律》中规定:“凡藐视犯上,擅议机密,谋反磨公,卖国贼民及害人惨党等罪,皆为死罪。
”这些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清政府的尊严和权威。
二、经济原因1.保护商业利益的需要清朝末年,中国的商业活动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商业活动中的种种纠纷和诉讼。
为了保护商业利益,清政府开始修订商业法律,以便更好地维护商业秩序和权益。
例如,《大清商典》中规定:“货物在途之中,倘被海盗、瘟疫或其他灾害所坏者,保险公司负责损失”。
2.调整税收制度的需要清朝末年,清政府面临着财政困难,为了解决财政问题,清政府开始调整税收制度。
在这个过程中,清政府也需要修订税法,以便更好地实现收税的目标。
例如,《大清税制》中规定:“免税户科领取免税证照,绝不得应税漏税”。
3.加强对土地、财富的管理在清朝末年,土地和财富的分配不均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清政府开始修订土地和财富管理的法律。
例如,清政府颁布了《清朝地租法》,规定土地租金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以便更好地管理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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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末法律修订的政治经济原因作者:赵玉华文章出处:论文网发布时间:2003-4-24浅谈清末法律修订的政治经济原因清末清政府修订法律是中国近代史和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
由于其修订法律的原因涉及内容较多,加之当时国际国内形势复杂,故历来史家对此评说不一。
本文拟对此作一浅要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要求改革维新的戊戌变法被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血腥镇压了,当时的顽固守旧派是站在“仇视一切改革的立场”。
不足四年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慈禧太后却发布上谕,要求对“祖宗之法”——《大清律例》进行“增改”[1]。
短短几年,顽固守旧派对待改革维新的态度迥异,表面看来,似乎是有些突然,但详加研究,其实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
鸦片战争前夕,“随着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内部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社会经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商业活动已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2]。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海禁大开,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长期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
男耕女织的自给自足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也随之获得长足发展。
据统计,“1895年民族资本总额为二千四百二十一万四千元,到1911年增加到一亿三千二百余万元,增加了三倍多”[3]。
正如毛泽东所说,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不仅对中国封建经济的基础起了解体的作用,同时又给中国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造成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4]。
庚子赔款,其庞大的数额给国库已空虚的清政府带来了严重经济危机,这迫使清政府将“重农抑商”经济政策转向了农工商并举,相应地要求在经济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需要。
以商部的设立为标志,清末重商主义政策开始全面实施。
随着晚清经济政策的改变以及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统治阶级也逐渐意识到制定有关经济法规的重要性。
1902年3月,清廷发布的上谕称:“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
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
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5],从而谕令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令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等督抚大员“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侯简派,开馆编纂”[6]。
二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经济侵略的加深,尤其是《辛丑条约》的签定,外国列强对我国矿山、铁路垂涎三尺,屡屡索要和侵夺。
清统治集团中一部分有识之士如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等认为,“(列强)知我于此等事务,尚无定章,外国情势,未能尽悉,乘机愚我,攘我利权”,欲筹挽救办法,只有“访聘著名律师,采取各国办法,秉公妥订矿路划一章程”,以使“华洋商人一律均沾”[7]。
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步步深入,导致中国社会再次出现“银贵钱贱”的严重现象。
广大贫苦民众等被压迫阶级的贫困和灾难开始超乎寻常的加剧,而旧法律上的弊端,则加深了人民的苦难,人民已无法照旧生活下去。
早在道光二十五年,清户部就在“奏议银钱出纳章程”中指出,由于银价过昂,而使“关税”、“盐课”、“捐输”都发生困难,甚至还因加征而激起官民对抗,“如湖南湖北之耒阳、崇阳,及近日福建之台湾,浙江之奉化,百姓滋事,皆因州县征收加重所致”[8]。
咸丰元年曾国藩奏折中也说,“昔日两银换钱一千,则石米得银三两,今日两银换钱二千,则石米仅得银一两五钱,昔日卖米三斗输一亩之课而有余,今日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而不足”[9]。
广大农民生活正日益穷困,阶级矛盾开始极度尖锐。
而此时,法律上的不合理条款与规定,致使民众对清政府更为反感。
如:“在清初的法律制度中,旗人享有种种特权,如旗人犯罪免发遣、免刺字,可减等”[10]。
旗人明显的特权地位受到了汉人的怨恨与不满,尤其是1905年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后,满汉相仇更为明显,这很不利于清王朝的统治。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十一月,刑部核议大员赵尔巽仅就满汉流放远近、年限长短不同导致后果而上奏朝廷说,尤其汉人“军流徒犯”,“配逃日众,法制几成虚设”[11],倘不“洞明积弊,损益因时”,“仍不思变通”,任由下去,则“隐患潜滋,贫弱愈甚”[12],岌岌可危的封建政权,随时可能陷于混乱。
旧律例文字表述的晦涩难懂更是给污吏压民提供了方便。
在当时,即使“知法律者”胥吏,也不能尽懂旧律的所有内容与涵义,只有“刑名专家”才能明了律意,而这些专家,却“上以助官广通声气,下以助官压抑平民。
颠倒黑白,淆乱是非,任上下其手而莫能禁止”[13]。
这进一步恶化了阶级矛盾,更加迫切地需要律例行文与体例皆简单明了的律法。
因为只有“明了浅易”的律法出台,并在全国、在民众间真正推广、施行,使“村夫野老聚首闲谈,亦知某事为犯何律,某事为例所不禁”,才能让“差役不敢以无罪相欺,官府不敢以非理相难,势豪土棍不敢视为蠢陋而鱼肉之”[14]。
此外,法律的执行过程也对清廷统治不利。
清统治者中的一些人士认为,“中国幼年犯罪,向分七岁、十岁、十五岁为三等”,“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监狱,熏染囚人恶习,将来矫正匪易”,主张对一般犯罪,尤其青少年罪犯,要仿西国,改良监狱,行惩治教育,即“惩治教育为不可缓也”。
所谓惩治教育,“始行之于德国,管理之法略同监狱,实参以公同学校之名义,一名强迫教育”。
英国一直“励行不懈,颇著成绩”[15]。
同时,对重犯、死囚,也需要科学地执行处决。
中国历来的统治者都是让重犯、死囚游街示众,公而正法,目的在于“杜其残忍之端,而导之于仁爱之路” [16],而近时这种行刑效果却不仅未能达到其目的,有时却正好相反。
因为虽将重犯、死囚“示众以威,俾之怵目而警心”,但罪犯之恶行却“未得众弃之本旨”,“且稔恶之徒,愍不畏死,刀锯斧钺,视为故常,甚至临市之时,谩骂高歌,意态自若,转使莠民感于气类,愈长其凶暴之风。
常人习于见闻,亦渐流为惨刻之行。
此非独法久生玩,威渎不行,实与斯民心性相关,有妨于教育者也”[17]。
尤其在当时被处决、重判的犯人当中有着不少爱国或反封建先进人士,其视死如归、大无畏斗争精神与英雄面貌,为百姓所景仰,其临刑的豪言壮举虽有助于民心与社会进步,但显然不利于清封建王朝的统治。
故而有人认为“近年以来,都下每值决囚之际,不独民人任意喧呼拥挤,即外人亦诧为奇事,升屋聚观,偶语私议,摄影而去”。
这“即属有乖政体,并恐别酿事端。
此又周防不密,未可忽略者也”。
而“查东西各国刑律,死刑有密行、公行之分”,“其行刑之所,或在监狱一隅,或别择障围之地”,“其制颇可采择”[18]。
阶级矛盾的激化,致使清末修律之前,中国的农民起义及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频繁发生。
而中国当时的旧律所实行比附定罪与三权不分的原则,使得“死生罔由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的情况严重,这则更加剧了人民的不满情绪。
因为历来“人之严酷慈祥,各随禀赋而异”,若“律无正条而任其比附”,则必然致使“受罚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法”[19],将严重影响到法律行使的准确、统一。
正是这种不合理原则的实行,才导致了部分清正廉明的官吏不知以何标准去统一“定刑量刑”;也使得大批官吏营私舞弊,造成更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使当时的法律执行掺入了过多的人为因素与感情成分。
至于清末旧律行政、司法、立法三权混淆,使得“酷吏之严刑峻法,每锻炼周内入狱,以矜其能,论者又恶其不仁。
然此非独其人之过,盖以一身兼行政、司法,适足以为酷吏之藉也”[20]。
从上可见,旧律实在是“为其压制社会之意多,而监督官府之意少。
举立法司法行法三大权,尽握于一二人之手。
据上流者惟所欲为,莫敢谁何”[21]。
正是由于行政、司法权集于一身,才使不法官吏得以作威作福,为害百姓。
“况定例之旨(即比附定罪),与立宪尤为抵捂,立宪之国,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峙,若许署法者以类似之文致人于罚,是司法而兼立法矣”[22]。
行政、司法、立法三权的混淆不分,导致了地方官吏的专权,为广大民众所厌弃。
1851年,在政治、经济、法律状况皆发生变化而迫切需要调整而未调整的情况下,阶级斗争迅速恶化并引发了太平天国运动。
这场运动沉重地打击了封建统治势力,其颁布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法令也极大地冲击了清王朝的封建秩序与统治权威。
1894年,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建立了“兴中会”,随后便开始了一系列的武装起义,革命党人的声势也日益壮大。
1898年,维新派登上历史舞台,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戊戌维新运动。
1900年,席卷全国的义和团运动扫荡了祖国大地,沉重打击和孤立了清王朝,削弱了清政府的统治力量,打乱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秩序。
因为凡是义和团活跃地区,“官吏熟视之,而莫敢谁何,纪纲法度,荡然无存”[23]。
特别是那些“羽翼洋人,趋炎附势”的卖国求索和投机钻营的官吏,在义和团运动中皆受到了严厉惩罚,有的被义和团处死。
这就存在了大片因义和团破坏而需重建“纪纲法度”的地区,一方面这些地区呼唤着新律例重建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又为新律例提供了许多“试验田”,即实行新律例的地区与空间。
与此同时,清廷上下非常震惊,也纷纷寻求“杜绝乱源”的办法。
于是“变革政体,实行立宪”的呼声迅速高涨,“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阽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
上则奏牍之所敷陈,下则报章之所论列,莫不以此为请”[24]。
经过义和团运动的猛烈冲击,清王朝已难以照旧维护其反动统治秩序。
为了维系人心,更为了继续维护其封建统治,清政府必然要寻求新的自救道路,这可以说是清王朝之所以发动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资本主义的在华发展,必然地引起了中国当时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和阶级关系的新变动,遂出现了中国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新兴的中国资产阶级要求营造一种合适的经济环境,迫切需要政府不仅在政策上,而且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民族资产阶级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甲午以前,民间资本企业始终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甲午战后,民族资本在新式工矿企业和近代交通、通讯以及金融保险等业都有了长足发展,但工商业者仍然未能在法律上获得与其经济地位相适应的独立人格和有利于从事近代工商业的权利,加之社会上各种传统陋习的桎梏与层层封建势力的刁难,都使得工商业者举步维艰。
“激励工艺,反为行规压制;制造新颖,指为搀夺;工厂女工,诬为藏垢纳污;土货仿照洋式,捏为妨碍厘规”[25]。
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实力薄弱的工商业者在与外国的竞争中,既得不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又无法洞悉世界各国律法通例为自己辩护,只得忍受外商欺诈侵吞之苦。
因而提高商人即新兴资产阶级的社会地位,通过经济立法来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已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迫切要求。
至于以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破产中小商人等为基础的劳动群众,其对地主、坊主、行帮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也要求更多的民事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