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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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受贿案件判决(关于疑罪从无原则)

公司人员受贿案件判决(关于疑罪从无原则)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7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衡阳无线电总厂干部,原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衡阳市解放路19号8栋205室。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7月29曰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曰被逮捕。

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冒xx,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原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方董事、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28号。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3月19曰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65年11月25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 汉族,中专文化,衡阳无线电总厂副厂长,原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方董事、总经理,住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天花园金碧楼302 房。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x、王xx犯受贿罪、被告人冒xx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 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5)雁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xx、冒xx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朱xx、王xx均系国有企业衡阳无线电总厂干部。

2000年4月30日,衡阳无线电总厂与台湾国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注册成立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品公司注册资金1 000万元,衡阳无线电总厂出资比例占全部股份的国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占全部股份的49%、主要生产、销售计算机开关电源。

王xx、朱xx受衡阳无线电总厂的指派参与了金品公司的筹建工作。

金品公司成立后,王文标被衡阳无线电总厂委派到金品公司担任中方董事、代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被认定为有罪。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现了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案,嫌疑人小张被警方逮捕。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小张坚称自己并没有参与抢劫,他提供了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警方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将小张释放了。

后来,真凶被抓获,小张最终得到了洗刷冤屈的机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疑罪从无原则并不是一种对罪犯的纵容,而是一种对正义的捍卫。

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错误判决的。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错误的证据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这些案例中,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

如果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就很容易导致错误的判决,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更是对社会稳定的贡献。

我们应该始终牢记这一原则,保证每个人都能在公正的环境下受到公平的对待。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贯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确保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大家都能够理解和尊重疑罪从无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

总之,疑罪从无原则是司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贯彻和落实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始终牢记这一原则,努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任何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在实际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应用。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案发当日,一名目击者声称看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并且在案发当时身上携带了可疑物品。

在警方的调查下,被告人被逮捕并被控以抢劫罪。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些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表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日并不在案发现场附近,而是在另一个地点与朋友共度时光。

同时,被告人的手机定位信息也证实了他当时的所在位置。

最终,在法庭上,被告人被判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法院不得认定其有罪。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有目击者的证言,但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他当时的行踪,因此法院无法仅仅凭借目击者的证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次,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搜集。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的支持,被告人很可能会被错误地认定有罪,导致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最终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总的来说,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搜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和遵守疑罪从无原则,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获得公平对待。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

疑罪从无的案例

疑罪从无的案例

疑罪从无的案例【篇一:疑罪从无的案例】2012年2月21日,一份被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前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中国论文网 /7/view-4379561.htm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

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

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

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

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

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

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

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疑罪从无”新样本的背后

“疑罪从无”新样本的背后

“疑罪从无”新样本的背后-法律“疑罪从无”新样本的背后文/陈晓英近日,法院依“疑罪从无”原则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又添一起。

在经历长达12年的审理,3次判死刑、3次重审之后,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曾爱云因犯罪证据不足,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判无罪。

曾爱云实现了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的颠覆,彰显出“疑罪从无”理念已经在司法实务中被充分吸收运用,成为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

发生在12年前的“湘潭大学情杀案”,因为被告人曾爱云3次被做出判处死刑的判决,而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上周,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湘潭市中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其杀人的供述等的真实性均存疑,不能采信。

这是典型的“疑罪从无”的判决。

有分析人士认为,我们需要肯定这种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观念转变背后的法治进步,更需从司法的自我否定、强化内省中阅读出法治精神的担当和勇气。

历史教训一再表明,只有坚持“疑罪从无”,才能有效防止错案。

毕竟,司法审判并非儿戏,尤其是在生杀予夺之时,不能搞“差不多”,也来不得“基本上”,必须黑是黑、白是白,当黑白难辨时,就只能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疑罪从无”南县教师“杀妻”案改判无罪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后,全国各地纠正了重大错案20余起,其中大部分是司法机关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予以纠正的。

湖南省南县教师陈新平被认定为杀害妻子的凶手,曾被判无期徒刑并羁押5年。

历经6年,审理6次,3次判决2次发回重审,2013年9月13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陈新平无罪。

事情起于2007年5月28日。

一起“疑罪从无”案评析

一起“疑罪从无”案评析

一起“疑罪从无”案评析一、控辩主张被告人潘强,2000年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3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于2003年9月22日伙同他人对周某某殴打,致周重伤。

又于2003年12月2日晚,伙同朱强、杜刚(外逃)等六人窜至某大酒店浴足中心,欲强行带服务员出台,遭老板杨某、王某拒绝。

被告人潘强及同伙遂对王、杨二人殴打。

殴打中,潘强用玻璃杯将杨某头部砸伤,并强行抓扯走王某手上所戴两条价值4000余元的黄金手链。

杨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以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予以判处。

公诉机关就指控潘强于12月2日晚的涉嫌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先被潘强打耳光倒在地上,后听见“叭”一声响,杨某被打伤,自己起身抓潘强时被潘强扯其手链,并听证人张某讲是潘用玻璃杯打杨某。

案发后一个叫钟四的人赔了手链款4000元。

2、被害人杨某陈述先听王某喊手链不见了,后不知谁砸伤自己。

3、证人谌某证实目睹潘强用玻璃杯打杨某,且是潘抓扯走王某的手链。

4、证人医生鲁某证实潘强于12月2晚带一小伙子治手伤,该人的手系被玻璃划伤,左手除中指外,四个指均受伤,拇指第三节部位有一个很大的创口,四指和五指受伤较重,五指的上部都快断掉,掌心内有玻璃渣。

5、证人陈某、张某、范某、胡某证实目睹纠纷过程,但不知是谁打伤杨某。

证人李某证实钟四赔了手链款4000元。

6、辩认笔录:杨某辩认系潘强打伤自己;张某、周某辩认系潘强打伤杨某;陈某辩认潘强系打王某耳光的人。

7、同案人朱强供述不知是谁打伤杨某。

8、杨某伤情鉴定:杨某系被他人用玻璃瓶打伤致左额部、颞部两条创口累计长度9cm,构成轻伤。

被告人潘强对伤害周某某之事实无异议。

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

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

10年前, 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法律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文区倚2003年5月2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位法官走进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看守所,对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的杨全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进行法院宣告其无罪,同时,判定他不承担被害人李华福家属的附带民事赔 6月3日,杨全高手捧释放证明和法院一审判决走出看守所,获得人身 自由。

“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来不得半点儿马虎和差错,这是对刑事法官的起码要求。

”说起10年前的这起疑罪从无 案件,承办法官何林平静地说。

证人指认,无辜男子成“凶手” 杨全高,男,1964年7月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罗布古镇(现合并为乐业镇)双沟村,小学文化。

2000年4月24日晚上10点多,杨全高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家。

这一天,白天他一直在田间劳作,晚上又到自家责任田放水。

匆匆吃过晚饭后,杨全高便 上床睡觉了。

睡得正香时,他被一阵比一阵紧的敲门声惊醒, 披衣开门的他糊里 糊涂地被押上警车。

直到被带到派出所,杨全高才知道,原来村里名叫李华福的青年当晚在大冷田(地名)与女友张芬云亲热时被人打昏送往医院(后于当年 5月11日经抢 救无效死亡)。

因为案发现场就在杨全高家责任田附近,且当晚他也曾经在田里 干活儿,更重要的是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张芬云指认, 打伤李华福的凶手就是杨审判决。

偿责任。

全高。

事发当晚,警方立案侦查并将杨全高拘留。

不久,杨全高被宣布逮捕。

但2001年1月9日,由于没有确凿证据,杨全高被宣布释放。

办案民警重新补充侦查后,又对杨全高申请批捕,批捕后又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直到2002年2月23日,杨全高再次被刑事拘留。

当年4月14日,杨全高被宣布逮捕。

杨全高再次被宣布逮捕时,其妻子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年迈的父母也需要人照顾,本就贫穷的家仿佛天塌了。

当时正值农忙,家里却连买包肥料的钱都没有。

杨全高的母亲每天坐在门口张望,希望儿子能早日回来。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一、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申。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疑罪从无原则概述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认定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第一,法院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机关。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依法享有与控告人对等的诉讼地位,并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对于案件出现疑问难以排除、难以查证核实或者证据不足难以证明时,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我国刑诉第171 条【补充侦查】对疑罪从无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所获取的证据不能指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不起诉,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适用。

在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 条第3 款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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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案例【篇一:疑罪从无的案例】2012年2月21日,一份被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前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中国论文网 /7/view-4379561.htm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

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

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

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

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

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

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

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此后,此案被搁置。

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

1月18日,平顶山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发出了《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

4月25日上午9点,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下午5点30分,法院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李怀亮被当庭释放。

针对此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这是全国法院自贯彻新刑诉法以来作出的一例涉及重大杀人案件的无罪判决,更是体现“疑罪从无”原则的最典型的审判案例之一。

刘德法解释说,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

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法学专家认为,“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疑罪从无”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冲突,在保障了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篇二:疑罪从无的案例】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

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

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典型案例世界上典型的案例有辛普森杀妻案,该审判历时一年零三天。

中国典型的案例有黄静案、百万保险谋杀亲夫案、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等。

杀妻案该案是依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典型案例。

辛普森曾是六、七十年代美国一名杰出的橄榄球运动员,退役之后成为著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和影视两栖明星。

他与白人妻子妮科多年不合,并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

1992年3月,妮科提出离婚,并得到法庭批准。

离婚后,又继续同居,辛普森的暴力行为一直没有停止。

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前妻尼科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矶寓所双双被杀。

案发后,警方首先确定的杀人嫌疑犯是辛普森。

警方对辛普森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与死者血型相同的血迹,以及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

在法医处也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1994年6月17日,洛杉矶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

辛普森出逃,警方动用陆上和空中两股警力追逐嫌疑人。

晚间,辛普森向警方投降。

1995年1月,辛普森案开审。

辩护律师指控警方主要负责此案的警官曾使用过侮辱黑人的字眼;警察局另外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

在审理中主控官要求辛普森在法庭上戴上现场发现的手套,结果因为手套太小无法戴上。

辩护律师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

警方虽已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

最终被被告方证明袜子为实验室里的产物。

1995年10月3日中午,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

该审判历时一年零三天。

黄静案2003年2月24日上午,22岁的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现场的卫生纸团遗留有男性精液,后鉴定为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所留。

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尸检认定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猝死。

家属对此持异议拒绝火化尸体。

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拘,7月8日被批捕。

8月1日,姜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2003年12月22日,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中止)罪为由,对姜俊武提起公诉。

黄静父母的代理人认为构成强奸(未遂)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罪。

黄静案曾做过五次尸体检查,六次死亡鉴定,每次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

湘潭市检察院最终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此鉴定结果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04年3月中旬,姜俊武被取保候审。

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赶到湘潭,黄静的器官标本被烧,因主要证据不复存在于4月2日终止鉴定。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5年12月7日,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

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姜俊武无罪。

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谋杀亲夫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审判的案件。

2003年邓某的丈夫曾某死在鱼塘,胃里含有安眠药三唑仑的成分。

警方发现105万元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是邓某,被保险人是曾某,受益人是夫妻两人。

两人夫妻感情不好,并且邓某在2002年买过大量安定片。

审问后邓某供出伙同其妹夫杀死丈夫。

2003年11月26日,邓某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其妹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两人不服,均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9日,省高院以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

2004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邓某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连自己签字的供述也不承认。

另一名被告人也只承认自己全程目击了邓某杀人的过程。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邓某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其妹夫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分别宣告两人无罪。

杀妻骗保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审判的案件。

2003年2月25日,武汉市一出租屋内发生煤气中毒事件,27岁的桂某身亡。

现场门窗紧闭,煤炉上的汤已煨干。

即将出殡时,桂某丈夫王二(化名)向中国平安保险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提出索赔。

因为其曾向其哥曾出资2.3万余元为妻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在平安投保115万元,在人保投保49.1万元,合计164.1万元。

经过调查,两保险公司认为桂某死亡有他杀可能,向公安局报了案,称王氏兄弟有犯罪嫌疑。

2003年3月5日,王氏兄弟双双被刑拘。

7月29日,王氏兄弟杀妻骗保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认为证据确凿,并出示了电信部门的书证,证明从2月23日晚7时至24日晚8时的案发期间,王氏兄弟通话频繁,有时电话结束不到3分钟,又以短信联系。

并证实,王小二通讯工具通话位置在汉正街发案现场范围内。

在4个多小时的一审庭审中,王氏兄弟一直在翻供,并喊冤。

后上诉。

2004年6月4日,湖北省高院刑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抗诉理由难以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王氏兄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院准许省检察院撤回抗诉,并将案件发回武汉市中院重新审判。

武汉市中院重审,仍认定王氏兄弟故意杀人罪成立,但改判两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氏兄弟再次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刑二庭通过对此案的审理,认为桂永红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之死系王氏兄弟所为。

湖北省高院依照法律规定,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王氏兄弟无罪。

【篇三:疑罪从无的案例】导读:2016年1月31日下午,清华大学出版社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2015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1、云南刘少斌妨害作证案2、河北陈文艳敲诈勒索案3、湖南曾爱云故意杀人案4、福建黄政耀贪污案5、云南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案6、安徽张云、张虎等五青年故意杀人案7、辽宁郭某某、鲁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8、北京赖克江诈骗案9、广东陈灼旱故意杀人案10、福建陈夏影、林立峰、黄兴绑架杀人案一云南刘少斌妨碍作证案▲被告人刘少斌因此案已经被取消律师执照【受审法院】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昭通中院(二审)、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再审),历时5年。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6日,云南昆明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少斌在代理一起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由彝良县政法委协调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逮捕并进行调查。

2011年7月2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随后刘少斌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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