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抢劫罪成功案例: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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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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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案例父母严教儿子叛逆结伙抢劫小龙本来是一个成绩很好的学生,在父母极端严管之下,不但产生了强烈的叛逆心理,而且沉迷网络游戏,放弃学业后竟然结伙抢劫。

近日,南岸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小龙家住农村,从小聪明伶俐,学习成绩一向很好,在班上多次得到老师的好评,是一个人见人爱的好孩子。

为了孩子的前途,小龙的父母远离家乡,来到重庆打工,并把小龙一同带到身边,让他进入城市学校里读书。

平时小龙的父母节衣缩食,把打工挣来的钱全部花在小龙身上。

除了学习以外,他们不给小龙自由支配的时间和空间,也不给他任何的零花钱……父母的教育方式,没有让小龙感到任何的快乐,渐渐地,小龙产生了强烈的叛逆心理。

2004年下半年,小龙开始沉迷网络游戏并一发不可收拾,后索性休学在家。

看着小龙越来越不争气,父母对他常常是拳脚相向。

面对父母的暴力,小龙的性格越发倔强,叛逆心也越来越重。

后来,小龙认识了未成年人小东和小波。

去年12月1日晚,没钱上网的小龙与小东和小波相约去抢劫,3人携刀来到南岸区鸡冠石镇一偏僻处,尾随一名独身行人王某,欲抢其挎包,后因王某强烈反抗而未遂。

王某在群众的帮助下,当场将小龙、小东捉获,扭送公安机关。

检察官苦口婆心教育今年2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小龙等移送南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到案件后,南岸区检察院公诉科的办案检察官了解情况后,让小龙的父母和小龙坐在一起,让他们各自反省,彼此沟通。

考虑到小龙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是从犯,且抢劫未遂,为帮助小龙改过自新,根据宽严相济的精神,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海口警方破获一未成年人持刀抢劫摩托车团伙2006年底至2007年4月期间,一犯罪团伙在海榆中线、新村、苍西路、农垦医院附近、老城、大致坡等地持刀抢劫摩托车10多起。

案件发生后,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昨日上午,秀英警方将该犯罪团伙抓获。

据了解,该团伙犯罪嫌疑人是一伙15到18岁的少年,文化水平均为小学程度,平时喜欢上网打游戏,部分有吸毒史。

刑事典型案例

刑事典型案例

刑事典型案例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恶性抢劫案,被害人小王在晚上10点半左右回家时,被三名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拦腰抱住,用刀逼迫其交出财物。

小王无奈之下,将身上的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全部交给了犯罪分子。

三名犯罪分子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

事后,小王赶紧报警,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希望能尽早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根据小王提供的线索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民警初步确定了三名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经过民警的分析比对和侦查工作,最终确定了三名嫌疑人的身份和住址。

民警决定在没有惊动嫌疑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工作。

在民警的严密监视下,凌晨3点左右,嫌疑人之一赵某出了家门。

民警果断出击,将赵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赵某承认了参与抢劫的事实,并交代了其他两名嫌疑人的身份和藏匿点。

接着,民警迅速行动,成功抓获了另外两名嫌疑人。

三名嫌疑人的供述一致,他们承认了抢劫的罪行,并详细交代了整个作案经过。

原来,这三名嫌疑人是来自外地的流窜作案团伙,他们经过精心策划后,选择了小王所在的小区进行抢劫。

得手后,他们迅速逃离现场,并分散住在附近的出租屋里,以躲避侦查。

案发后的第二天,民警将小王的被抢物品及时返还给了小王,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他尽快恢复心情和生活秩序。

经过调查和审讯,这三名嫌疑人被首次犯罪的刑事抢劫罪成立,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给无辜市民的人身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给予罚金。

此案是典型的刑事案例,展示了警方快速侦破案件的能力和方法。

在该案中,民警利用目击证人的证言和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通过缜密的侦查和分析,最终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和住址,成功抓获了三名犯罪嫌疑人,并破获了恶性抢劫案。

同时,案件中警方对受害人的关心和疏导,也展示了警方的人文关怀。

这起案件的快速破获不仅增强了市民对警方的信心,也为整个社会营造了安全稳定的环境。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也给予了有力的警示,不法之徒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团伙抢劫罪成功案例: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团伙抢劫罪成功案例: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团伙抢劫罪成功案例: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吴某没有工作,在平时生活中结交了许多江湖朋友。

2007年至2010年8月开始吴某伙同朋友邓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等人相互纠集,通过踩点等方式持器械专门抢劫有保险柜的超市、加油站、金铺等作案目标。

从案卷详情可知,吴某在有些案件作案过程中,系凌晨作案,在此时间内根本没有被害人,应当是盗窃罪,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抢劫罪。

然后,在被告人吴某参与的几次抢劫过程中,并非出于自己的自愿,仅在邓某等人的撺掇下才与邓某等人抢劫的,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依法应当属于从犯。

从案件的性质、吴某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辩护人在吴某的行为哪些构成抢劫行为,哪些构成盗窃,在多起犯罪行为中,吴某起何种作用。

经两位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再经庭审,最终吴某被判死缓。

控方意见、法庭争议焦点、律师办案被告人邓某、吴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共抢劫19次,抢得现金人民币、手机、黄金、铂金、钯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061534元,其中邓某抢劫作案14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382531元;被告人吴某参与抢劫作案13此,共计财物人民币240451元;被告人熊某作案17此,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438912元;被告人唐某作案7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828183元;被告人艾某抢劫作案9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60725元;被告人吕某抢劫作案4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8081元;李某抢劫作案1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80元;被告人肖某作案2次,抢劫财物人民币15800元。

公诉机关以邓某、吴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情节为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

1、关于被告人吴某在多次抢劫中所起作用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2、在公诉机关认定抢劫的行为中,被告人吴某在凌晨潜入作案目标获得财物的行为中,依法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3、关于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是否恶劣。

抢劫罪案例

抢劫罪案例

抢劫罪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加深,抢劫案件在我国城市中频频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安全问题。

下面,我们来讲述一起真实的抢劫罪案例。

案情回顾2018年5月,广东省某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一家便利店内发生了抢劫案件。

接报后,公安局立即启动了紧急预案,派出了大量警力前往现场。

据现场的目击者描述,该案件发生在晚上10点左右,两名年轻男子不知从哪里走了过来,其中一人手持刀具,威胁店员交出所有的现金。

惊慌之下,店员迅速拿出了收银机里的现金交出,并报警求助。

抢劫嫌疑人趁机逃离了现场。

经过便利店的监控录像资料调取和线索搜集,警方成功锁定了两名嫌疑人的身份,经过多日的调杳和抓捕,最终将两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两名嫌疑人在被抓获归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随后,该案被移交至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嫌疑人的供述、证据物品等。

同时,对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等问题,也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和说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两名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严惩。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两名嫌疑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案件分析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专B罪行为,既涉及财产犯罪,更涉及人身安全,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在处理这类犯罪行为时,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嫌疑人接受公正审判,并依法严惩。

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应当密切合作,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快速响应,并通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方式和手段,迅速采取行动破案。

同时,社会也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升人们的安全意识,防范此类类似犯罪的发生。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3篇)

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入室抢劫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历来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入室抢劫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关于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预防和打击入室抢劫犯罪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法关于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1. 抢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入室抢劫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入室抢劫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入室抢劫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如下:(1)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抢劫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入室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暴力抢劫,致人死亡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矛盾,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被害人张某家中,持刀抢劫张某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反抗,李某将张某杀害后逃离现场。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案例二:胁迫抢劫,数额巨大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日凌晨潜入被害人赵某家中,持刀胁迫赵某交出财物。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案号】(2017)苏0612刑初83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06.28裁判规则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

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正文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关键词刑事/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公然性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基本案情2017年2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为牟取不法利益,与被告人曹某3共同商定,通过约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欲报警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

后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欲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加入。

并在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的组织、安排下,逐步形成相对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增加人手,被告人吴某某又通过被告人邵某某将季某某、徐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入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2017年2月底至3月初,季某某、徐某某随被告人吴某某共同居住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租住地,并由吴某某负责二人的起居、生活及日常开销。

在短时间内,快速形成以吴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其中吴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季某1及季某某、徐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邵某某等人为该集团的主要成员,被告人季某2、曹某2、姜某某、曹某3以及应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为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案情:徐某某系⼭东某⾼校在校⼤⼆学⽣。

2014年11⽉,徐某某⽗亲收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称徐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拘留。

徐某某的家属感到震惊,因为徐某某⼀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家属感到不可思议。

但此时,徐某某被羁押于看守所,家属不允许会见。

后,徐某某的⽗亲找到我所刘纯清律师,并委托刘律师为徐某某的辩护⼈。

了解基本案情后,刘律师⽴即赶往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沟通,因办案公安机关态度强硬,并称此种情况不可能办取保候审,让刘律师不要浪费时间了。

但是,在刘律师看来,徐某某涉嫌罪名虽⽐较严重,但⽆论从其主体⾝份还是其犯罪情节⽅⾯,都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遂刘律师并没有听取公安机关的建议,反⽽开始考虑从事实和法律着⼿,以此为根本,积极的寻找有利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

之后,在案件进⼊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时,刘律师⼜在第⼀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律师意见,并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积极表达律师意见。

最后,检察院认为徐某某⽆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

同⽇,徐某某被取保候审。

不料,公安机关对这种处理结果有异议,提出要求复议意见书。

检察院最终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然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但是鉴于公安机关⼀直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有异议,因此,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之后两周内,公安机关就将徐某某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公诉阶段,刘律师及时去检察院阅卷,通过阅卷,刘律师发现了案件办理的很多问题。

之后,刘律师多次找到主管该案的公诉⼈,发表律师意见,并提交多份纸质的律师意见。

案件进⼊法院阶段时,刘律师通过检索上千份案例,寻找审判的规律,及时向主审法官提交这些案例及检索的其他法律法规等资料。

在开庭当⽇,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分析:⼀、对公诉⼈指控被告⼈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被告⼈有如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被告⼈具有⾃⾸情节。

根据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因公安机关侦办陈某某被抢夺案,被告⼈于2014年11⽉6⽇中午13时许,经传唤⾄某派出所,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广西大案侦破纪实】一个抢劫团伙的覆灭

【广西大案侦破纪实】一个抢劫团伙的覆灭

一个抢劫团伙的覆灭梧州市7名青少年组成了一个抢劫团伙,目标锁定麻将馆和路边的小商店,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疯狂作案6次,涉案金额14000多元,成为该市蝶山区8年来最猖狂的一个抢劫团伙。

警方经过一个多月侦查,终于成功铲除这一毒瘤。

近日,该抢劫团伙7名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0年不等。

夜幕黑手小洁今年18岁,在团伙中自称“百宝”,是这个团伙中的带头大哥。

成员为小远、小修、小培、小西、小林、小朝,他们均为昭平县人,他们年龄在17岁到20岁之间。

这几个互不相识的青少年,因为迷恋网络游戏而走到了一起,也因为无钱上网,而一起铤而走险。

2009年的一天,几经考虑后,小洁、小修、小朝、小培4人手持砍刀等凶器冲进了市区一家麻将馆……5分钟内,他们就抢劫了该麻将馆内的彭某等4人现金900多元。

后来,他们听说被抢的麻将馆并没有报案。

于是,他们决定再次行动,目标依旧是麻将馆,依然得手。

疯狂作案接连两次作案得手,更加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2009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小洁、小远、小修等人冲进该市步埠路某商店内,手持砍刀,抢走正在该商店打麻将的钟某等4人现金900元、香烟12条。

2月9日凌晨3时许,他们冲进该市工厂二路某老人活动中心,手持砍刀,抢走正在该中心内打麻将的张某等4人现金1000多元。

2月19日凌晨3时许,该团伙又洗劫了市大中路某麻将馆,获4360元赃款及3台手机……罪有应得该系列案件发案频率高,受害人员多,已严重影响了梧州市的社会治安稳定,一些案发地区群众谈抢色变。

在复杂的案情面前,民警的破案压力与日俱增,没有解释,没有怨言,他们只是默默地通宵达旦在大街小巷进行伏击。

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小洁、小林、小修等人开着2辆车,带着刀具来到广东省云浮市区,四处寻找猎物。

他们没有想到,自己的行踪早已落入公安民警的眼中。

当他们还在落脚的旅馆等待时机,密谋作案时,早已接报的警方一举抓获了其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

次日,在逃的小西也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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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吴某没有工作,在平时生活中结交了许多江湖朋友。

2007年至2010年8月开始吴某伙同朋友邓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等人相互纠集,通过踩点等方式持器械专门抢劫有保险柜的超市、加油站、金铺等作案目标。

从案卷详情可知,吴某在有些案件作案过程中,系凌晨作案,在此时间内根本没有被害人,应当是盗窃罪,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抢劫罪。

然后,在被告人吴某参与的几次抢劫过程中,并非出于自己的自愿,仅在邓某等人的撺掇下才与邓某等人抢劫的,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依法应当属于从犯。

从案件的性质、吴某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辩护人在吴某的行为哪些构成抢劫行为,哪些构成盗窃,在多起犯罪行为中,吴某起何种作用。

经两位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再经庭审,最终吴某被判死缓。

控方意见、法庭争议焦点、律师办案
被告人邓某、吴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共抢劫19次,抢得现金人民币、手机、黄金、铂金、钯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061534元,其中邓某抢劫作案14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382531元;被告人吴某参与抢劫作案13此,共计财物人民币240451元;被告人熊某作案17此,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438912元;被告人唐某作案7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828183元;被告人艾某抢劫作案9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60725元;被告人吕某抢劫作案4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8081元;李某抢劫作案1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80元;被告人肖某作案2次,抢劫财物人民币15800元。

公诉机关以邓某、吴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情节为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

1、关于被告人吴某在多次抢劫中所起作用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
2、在公诉机关认定抢劫的行为中,被告人吴某在凌晨潜入作案目标获得财物的行为中,依法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3、关于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是否恶劣。

这些对于吴某最终的定罪量刑起决定性的作用。

首先,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律师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关于抢劫和盗窃的部分事实不确凿,有待进一步核实。

经会见得知,吴某从未去过重庆,更不可能参与重庆的盗窃案。

可见,要么是吴某在说谎,要么是公安机关未查清事实的真相。

公安机关若没有在查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下,仅因吴某曾与其它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过犯罪行为,就主观臆断吴某参与抢劫第13、14宗。

关于吴某从未去过重庆,很容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希望贵院能全面查清楚事实,以确定吴某是否参
与抢劫第13、14宗案件事实。

关于盗窃案第4宗案件事实中,吴某是否知情,有没有参与。

这有利于贵院公正指控吴某。

二、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对部分行为定性不当。

我国法律规定,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侦查机关将1、3、17、18、19宗案件定性为抢劫罪,这几次作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选择的夜深人静的时候进行犯罪活动,当时均无受害人在场。

如果吴某说的是事实,那么其行为自然不构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本律师应该认为这几件事实应以盗窃罪论处。

可见,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所阐述的事实与吴某对本律师的陈述有较大出入,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较大的影响。

三、在其余抢劫与盗窃事实中,吴应作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从犯罪分工来看,经会见得知,关于抢劫的第4、5、6、7、8、9、11、1
2、15宗案件事实中:吴某从未进行过任何组织、分工、踩点、组织分赃等行为;抢劫的事前准备工作如组织、分工、踩点,抢劫后的分赃等工作,均由熊、邓组织进行;在团伙作案过程中,吴基本任务只是放风,未亲自实施抢劫行为。

2、从分赃情况来看,经会见得知,关于抢劫的第8宗案件事实中,团伙共获23000元以及黄金戒指和黄金耳环,而吴仅分不到1000元。

第11宗案件事实中,几人共获8万元,吴仅分到2000元。

3、第10宗案件事实中,虽然吴是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但他知道不能在自己家乡作案。

当本案其他犯罪分子提出此次作案时,吴一开始并不同意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其他人坚持要吴同去,鉴于其他几人多次抢劫时均有持刀情节,吴有被胁迫的可能。

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主犯与从犯的量刑有轻重之分,为确保正确惩治犯罪,特提醒贵院查明团伙内部分工。

综上,本律师认为:
一、关于吴某盗窃的第4宗案件事实,不应该作为起诉吴的理由。

二、该团伙在关于抢劫的第1、2、3、17、18、19宗案件事实中,现场没有被害人对本案定罪量刑有很大影响,请侦查机关予以重视。

三、我国刑法规定,团伙作案中,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对该团伙的内部分工的明确,有利于贵院能更好地指控犯罪嫌疑人吴某。

提交人:刘平凡律师
周妍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办案总结:
两位律师在接受吴某家属委托之后,发现案情复杂,人数众多,被告人吴某在整个案件中所处的位置对吴某不是很有利。

但是从案件整体卷宗材料分析,两位律师认为吴某在作案过程中可能出于从犯地位。

另外,被告人吴某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抢劫,公诉机关的定性是否准确,基于此,两位律师以卷宗基础,结合刑法理论,依法维护被告人吴某的权利,最终吴某被判死缓。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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