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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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罪数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罪数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下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参考答案】C【考点】区分罪数的标准【解析】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由于只存在一个招摇撞骗行为(冒充军警人员是招摇撞骗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构成招摇撞骗罪(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据此,A项错误、C项正确。

冒充警察实施抢劫,虽有“骗”的成分,但冒充警察抢劫是为了便于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顺利强取财物,而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因此,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的,只构成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据此,B项错误。

与B项一样,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一罪,不可能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C项。

2. (单选题)下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参考答案】D【考点】法条关系的梳理【解析】如何理解法条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处理结论。

如果认为法条是对立关系,条文之间就不会出现交叉或者重叠现象,因而就不可能出现一行为既触犯此条文又触犯彼条文的现象。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一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十一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分析】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般规则,但是有些数罪并罚会不近情理,所以例外情况下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二、连续犯圖连续犯的概念【分析】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圖连续犯的特征【分析】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例如,甲基于行凶报复的意思,到乙家一连杀死乙家5 口人。

又如,甲基于盗窃的意思,一夜连续撬窃13户人家。

假如不是岀于同一的故意,不是连续犯,如甲杀死乙家5 口人后,出门时遇到丙,为灭口将丙杀害,其杀丙的行为与杀乙家5 口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连续犯。

■连续犯的意义【分析】确定连续犯的实际意义主要有三点:(1)追诉时效起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⑺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分析】连续犯实际上是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

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概括或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但是,因为我国司法习惯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不论是否具有连续性均不实行数罪并罚,所以,连续犯(具有连续性之同种数罪)在解决数罪并罚问题上没有实际价值,只是在追诉时效计算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牵连犯圖牵连犯的概念【分析】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分析】牵连犯的特征:(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2019年法考刑法《数罪并罚》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数罪并罚》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数罪并罚》知识点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数罪并罚》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含义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一人所犯的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特点1.一人犯数罪;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4)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者发现漏罪的。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一个一个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三.原则: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混合原则刑法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具体而言是:(1)对一人所犯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其他各罪所判处的主刑,由于被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所吸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2)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数罪的体现与案例》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数罪的体现与案例》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数罪的体现与案例刑法总则规定数罪并罚在分则上的体现: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见120条第2款)。

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

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法律教育网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猥亵、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即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之后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其中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等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行为不再并罚。

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

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

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

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8、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集合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集合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集合犯
一、集合犯
1.集合犯特征: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罪。

常习犯:我国无。

职业犯: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赌博罪。

2.营业犯与职业犯具有相同点:
首先,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

其次,都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职业而反复多次实施。

但只要性质上是要反复、继续实施的,或者只要行为人是以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实施犯罪活动的,其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可能被认定为营业犯或者职业犯(如非法行医)。

再次,都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行为人在具有其他职业的同时,将犯罪行为作为副业、兼业的,也不影响营业犯、职业犯的成立。

最后,都不要求具有不间断性,只要行为具有反复实施的性质,即使具有间断性,也不影响对营业犯、职业犯的认定。

3.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
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19 刘凤科 司法考试 刑法 系统强化 连续犯、集合犯、吸收重点

19 刘凤科 司法考试 刑法 系统强化 连续犯、集合犯、吸收重点

考点二十三连续犯、集合犯、吸收一罪一、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处罚原则:(1)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照一罪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按照加重情形处罚,例如多次抢劫的情形;涉及数额的犯罪,法律按照数额多少设定法定刑的,由于数额可以累积计算,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以一罪处罚。

(2)有的犯罪没有规定多次实施的加重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也不能累计计算的,按照一罪处罚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数罪并罚,例如连续故意伤害10人,都导致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集合犯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三、吸收一罪吸收一罪,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1. 甲开枪射击乙致其死亡,同时导致乙价值5万元的西服毁损的,甲的行为虽然侵犯了两个法益,但附随对主要法益(生命)的侵害而引起的对次要法益(财产)的侵害,不值得处罚,故甲仅成立故意杀人罪(附随犯)。

2. 甲实施杀人预备行为,随后着手杀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其中未遂或者预备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前行为(不可罚的事前行为)(发展犯)。

3. 甲教唆乙盗窃,随后甲又与乙共同实行盗窃行为或者又帮助乙实施盗窃行为的,甲只成立一罪(共犯的竞合)。

但是,共犯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胁从犯,需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而这种作用大小必须综合考察,故不存在吸收问题。

4. ①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甲仅成立盗窃罪。

②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的,后面欺骗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乙仅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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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从重处罚。 •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358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 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 坏的。 •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 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9司法考试核心必考点 刑法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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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罪数的关键: • 一、理解罪数原理 • 二、记忆罪数规定 • 【提醒】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
• 一构成一罪——均有法条依据,需要背
• 一、加重犯 • 二、转化犯 • 三、其他情形:选择罪名、继续犯、连续犯、营 业犯、职业犯

• • •Leabharlann • •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 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罪刑相适应)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禁止重复评价)
1.在状态犯的场合,不法状态存续期间,又实施了形式上触犯其他犯罪、但未侵犯新法益或无责任的行为,后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到名画以为是赝品便毁坏,只定盗窃罪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到名画发现是赝品便冒充真迹欺骗他人,因为又侵犯另一个人财产权,所以盗窃和诈骗数罪并罚。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又如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

2.共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针对实施了前行为的人而言)
后行为人如果是仅参与事后行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

前行为人如果事后侵犯新的法益,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

3.共犯的竞合:教唆他人犯罪,又共同实行犯罪或又帮助实施犯罪的,按主行为论处,只成立一罪。

4.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的关系:大部分重叠但并不相同。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存在重叠,如以非法手段取得违禁品后对违禁品的持有、使用行为,既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也是吸收犯。

吸收犯
的本质特征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

如盗窃后又毁坏所盗物品的情形,毁坏即不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故属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不是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的本质是“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

如入户抢劫的情形,就是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故属吸收犯,而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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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吸收犯
一、吸收犯
1.吸收犯的性质
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

如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吸收犯的特征
数行为相互独立;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吸收评价或包括评价另一个行为。

3.吸收犯常见情形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伪造吸收了出售。

(2)发展犯(共罚的事前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如准备入户抢劫,抢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应当按教唆犯处罚。

4.处理规则:对吸收犯应按一罪(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为)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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