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
2010112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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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10]10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三)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健运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制度适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及相关工作,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财政责任,确保财务工作合规执行。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以真实反映。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管控各类风险,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二章财务会计核算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做到专人专职,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中国会计准则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周期,定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保证每月财务报表及时生成和报送,做到账面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相关财务文件,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和月度财务报告,同时配合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财务报表报送给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保证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经审计评价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审计结果加以充分考虑和处理。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1.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的背景和意义: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是监管部门为了规范融资担保行业而制定的一项指导性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是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一种业务形式,对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融资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合规问题容易出现。
因此,制定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降低金融风险。
2.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的主要内容: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业务准入和退出规定,明确了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从业经验等要求,同时规定了机构退出的程序和条件。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要求。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信息,包括财务信息、业务信息等,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客户保护和合规宣传,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保护客户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合规宣传材料,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监管合作和监督检查,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的影响: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的出台对融资担保机构和市场有着重要影响:规范市场秩序,指引的实施将促使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杜绝不合规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程度。
保护投资者权益,指引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降低金融风险,指引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合规风险防控,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总结起来,融资担保业务合规专项指引是为了规范融资担保行业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范文件。
它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降低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1. 总则
- 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和范围。
- 规定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配。
2. 风险评估与控制
- 描述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和监控的流程。
- 制定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对策略。
3. 担保业务管理
- 规定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和操作规范。
- 明确担保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要求。
4. 资金管理
- 规范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控流程。
- 制定资金流动性管理和投资策略。
5. 财务管理
- 规定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披露要求。
- 明确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措施。
6. 信息系统管理
- 规定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数据保护措施。
- 明确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和应急响应流程。
7. 人力资源管理
- 规定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 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8. 法律合规管理
- 规定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的要求。
- 明确合规审查和监督机制。
9. 内部审计
- 规定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
- 明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跟踪流程。
10. 内部控制评价与改进
- 规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频率和报告要求。
- 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报告和改进措施。
11. 附则
- 规定本指引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
- 明确本指引的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的形式逐渐崭露头角。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市场监管,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针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本文将就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信息披露的背景与意义1.1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定义与特点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一种通过提供担保服务来帮助企业获得融资的金融机构。
其主要特点包括风险承担、中介服务、风险评估和追偿能力等。
1.2 信息披露的背景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能够使投资者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1.3 信息披露的意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于公司自身、投资者以及市场监管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公司自身而言,信息披露是树立良好信誉、提升公司形象的重要途径。
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能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帮助投资者评估风险、作出投资决策。
对于市场监管机构而言,信息披露能够提供监管依据,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第二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2.1 信息披露的内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经营概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措施、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法规、关联交易等。
2.2 信息披露的方式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公告、网络披露等。
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业务宣传等方式也可以进行信息披露。
2.3 信息披露的频率信息披露需要按照一定的频率进行。
一般而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进行定期报告,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此外,对于重大事项,也需要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部分: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与措施3.1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监管机构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责与权力。
2024年会计准则更新: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处理详解

2024年会计准则更新: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处理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概述1.1 合同当事人1.2 合同目的1.3 合同生效条件2. 会计准则更新2.1 更新内容2.2 更新时间2.3 更新实施方式3. 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处理3.1 财务报表构成3.2 报表编制要求3.3 报表披露事项4. 财务报表审计4.1 审计机构选定4.2 审计时间安排4.3 审计结果反馈5.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5.1 内部控制制度5.2 风险管理措施5.3 内部审计6. 财务报表分析与评价6.1 分析方法6.2 评价指标6.3 分析报告提交7. 信息披露与报送7.1 披露渠道7.2 报送对象7.3 报送时间及要求8.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8.1 履行责任8.2 监督方式8.3 违约责任9.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变更条件9.2 终止条件9.3 变更与终止的程序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诉讼解决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泄密责任12.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方式13.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3.1 生效条件13.2 修改条件13.3 解除条件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附件14.3 合同的份数与保存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概述1.1 合同当事人甲方:(名称)乙方:(名称)1.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作为担保公司,在2024年会计准则更新背景下,乙方作为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双方在财务报表处理、审计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1.3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
第二条会计准则更新2.1 更新内容甲方应按照2024年最新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具体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资产减值、收入确认、金融工具计量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准则报表格式及附注和会计科目使用(Word)

附件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告披露指引一、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1.本指引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比照执行。
2.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指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
3.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和附注。
需要编制财务状况评价说明的企业,还应当包括财务状况评价说明。
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及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只编制财务报表。
5.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果具有实质控制权,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的要求。
6.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财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7.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8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及报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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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概述
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分别按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 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 报表格式和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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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2010年3月8日银监会2010年第3号 令)
其中涉及有关财务核算的内容,如:第三十一条 融资 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 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 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 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 另行制定。
担保企业财务报告编制 与披露
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 办法”
主要内容
背景简介 财务报表列报概述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保险公司报表及附注简介 担保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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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 ,由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以第33 号部长令签发《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
营业务涉及报表项目
资产类:应收保费、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 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户质押贷款
负债类:预收保费、应付分保账款、应付赔付款、应付保单红利、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 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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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一)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 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比 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 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二)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 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比如原材料、 在产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 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合并列报,合并之后的类别 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在表首 部分企业应当概括地说明下列基本信息:(1)编报企业 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 明确标明;(2)对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负债表日,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列示涵 盖的会计期间;(3)企业应当以人民币列报,并标明金 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等;(4)财务报表是 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 计量,也就是说,企业如果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 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 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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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二、列报基础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范企业持续经营基础下的财务报 表列报。企业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上期 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 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 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 能调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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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七、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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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三)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 注。某些重要项目不仅应在报表中列示,还应当在附 注中作详细披露。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中单独列示,但是可能对附注而言却具有重要性,在 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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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 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 相互可比。为此,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 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 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 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同日以财会[2006]3号发布38项具体准则, 随后又发布38项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1-5号(属于规范性文件)。
2007年1月1日起新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3-5年内在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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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5 年 11 月 9 日财会〔2005〕17 号发布,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系担保企业执行《金融 企业会计制度》的细化文件。
但时至今日仍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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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省政 府办公厅2010年6月2日皖政办[2010]34号)
第四十六条 引用了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第三 十一条的表述,称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 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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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 政厅2011年11月30日财金〔2011〕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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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 2010年7月14日)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 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 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 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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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五、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抵销:(1)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实质上意味 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 的净额列示,这样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并不属于上面 所述的抵销。(2)非日常活动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且具有偶然性, 从重要性来讲,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人和费用抵销后的净 额列示,对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抵销后 反而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因此,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 益应当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人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并不属于 抵消。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处置收入扣 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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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六、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 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 性,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 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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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八、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因此,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比如企业 在年度中间(如3月1日)开始设立等,在这种情况下,企 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 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 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 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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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 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 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做出声明, 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 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当会计准则要求改变,或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 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 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 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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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五、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 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因为,如果相互抵销,所提供的信息就不完整,信息的可比 性大为降低,难以在同一企业不同期间以及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 财务报表之间实现相互可比,报表使用者难以据以做出判断。比 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企业的应收款相抵 销,如果相互抵销就掩盖了交易的实质。再如,收入和费用反映 了企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方面,为 了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预测 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收入和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 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 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 为基础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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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或其他事项进行 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或其他事项按其性质 或功能汇总归类而形成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关 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 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如 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 他项目合并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 列报。